安全管理制度检查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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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安全全管管理理制制度度检检查查表表 检检查查项项目目检检查查事事项项检检查查内内容容法法规规依依据据法法规规条条款款处处罚罚依依据据处处罚罚条条款款监监管管部部门门 依法取得有 关安全生产 行政许可的 情况 证照齐全,在有 效期内 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 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 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 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第7条 违反本法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 资本、提交虚

2、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 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 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 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 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 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撤销公司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第206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 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12条(二)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 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的罚

3、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许 可证条例19 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 可证 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 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理条例第30条(一 ) 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 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法实施监督 管理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 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

4、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 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 第55条第二 款 人防使用证 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经所在地区 、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防工程使用 证。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 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 使用管理办法第12 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租、使用普 通地下室未依法向建设(房屋)行政主管 部门登记备案的,由建设(房屋)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从事经营活动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事非经 营活动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人民 防空工程和普 通地下室安全 使用管理办法 第19条 消防验收意

5、见消防验收意见书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 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 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 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 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 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 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 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第13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 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6、 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 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 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 ,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 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 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 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 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 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 款。 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 第58条 安全生产管

7、 理机构与安 全生产管理 人员的配备 设置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配备专 (兼)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高危行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 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 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 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 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 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 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 职

8、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 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 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 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 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 单位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19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 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81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危 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

9、员超过 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按照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 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 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 管理服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21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 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设置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的。 北京市安全 生产条例第6 9条 依法取得有 关安全生产 行政许可

10、的 情况 安全生产责 任制 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 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17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 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 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

11、主要负责人有 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 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 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 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 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81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五)督促、检查安全

12、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13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 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 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 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 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 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 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 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

13、主要负责人。 北京市安全 生产条例第6 8条 各部门、岗位岗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 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 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14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 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 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 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 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 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

14、,自刑罚 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 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北京市安全 生产条例第6 8条 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作 业规程的情 况 安全生产检查和 隐患治理制度 制度制定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15条(二)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 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 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 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 或者处二万元以

15、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 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 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 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81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 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 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2章第8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 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事 故隐患排查治 理暂行规定 第4章第25条

16、制度落实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 ,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情况应当 记录在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的治理负全部责任,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 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事故 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难以消除的,应当采取必 要的安全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31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 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

17、程 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因其他失职、渎 职行为,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二)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责任的;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照规 定组织救援或者玩忽职守致使人员伤亡或 者财产损失扩大的; (四)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 报或者拖延报告的; (五)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处理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 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安全 生产条例第6 7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 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18、对检查过程中发 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 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 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 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 ,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 其责任者。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 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 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20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 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19、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 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 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 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安全生产事 故隐患排查治 理暂行规定 第26条 具有较大危险因 素生产经营场所 、设备设施的安 全管理制度 制度制定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 (三)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 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15条(三)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 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

20、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 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 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 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 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 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 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北京市安全 生产条例第6 8条 制度落实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 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28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21、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 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 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 示标志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 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 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投入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83条 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作 业规程的情 况 安全生产检查和 隐患治理制度 制度落实情况 危险作业安全管 理制度 制度制定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四)危险作业管理制

22、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15条(四)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 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 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 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 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 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 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 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北京市安全 生产条例第6 8条 制度落实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 排专门

23、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 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35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 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 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二章第 35条 北京市安全 生产条例第 71条 生产经营单

24、位进行爆破、吊装、建设工程拆除等危 险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以及在密闭空间 内作业,应当执行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 排专门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 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作业前,负责现场安全管理 的专门人员应当就作业安全要求向作业人员作出详 细说明,并以双方签字的形式予以确认。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33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

25、以下 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 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 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 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 督管理的(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 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 理的。 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二章第 35条 北京市安全 生产条例第 71条 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作 业规程的情 况 为从业人员提供 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的劳 动防护用品,并 监督、教育从业 人员按照使用规 则正确佩戴和使 用的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 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劳动防护

26、用品,并监督、教育从 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 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37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 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83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 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 货币形式或者其他

27、物品替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 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 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30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未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或者未提供符合 规定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或者以货币 形式、其他物品替代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 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安全 生产条例第7 0条 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 管理规定第21条第 (一)项 生产

28、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 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 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 (二)(三)(四)(五)(六)项行为 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 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防护用 品监督管理规 定第25条 生产经营单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 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 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 管理规定第14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

29、有关规定为从业人 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 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 (二)(三)(四)(五)(六)项行为 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 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防护用 品监督管理规 定第25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 管理规定第21条第 (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 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

30、 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 (二)(三)(四)(五)(六)项行为 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 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防护用 品监督管理规 定第25条 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作 业规程的情 况 生产经营单位配发有安全标志的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 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 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 员提供

31、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 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 (二)(三)(四)(五)(六)项行为 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 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防护用 品监督管理规 定第25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三)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 管理规定第21条第 (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 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 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

32、第(一) (二)(三)(四)(五)(六)项行为 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 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防护用 品监督管理规 定第25条 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合格的劳动防 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 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 管理规定第16条第 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 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 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 (二)(三)(四)(五)(六)项行为 的,安全生产监

33、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 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防护用 品监督管理规 定第25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四)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 管理规定第21条第 (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 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 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 (二)(三)(四)(五)(六)项行为 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 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

34、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防护用 品监督管理规 定第25条 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作 业规程的情 况 为从业人员提供 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的劳 动防护用品,并 监督、教育从业 人员按照使用规 则正确佩戴和使 用的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配发超过使用期限 的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 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 管理规定第16条第 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 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 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

35、(二)(三)(四)(五)(六)项行为 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 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防护用 品监督管理规 定第25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 管理规定第21条第 (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 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 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 (二)(三)(四)(五)(六)项行为 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6、或者煤矿安全 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防护用 品监督管理规 定第25条 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 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 管理规定第17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的工 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防护用 品监督管理规 定第28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37、依法查处: (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 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 管理规定第21条第 (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 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 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 (二)(三)(四)(五)(六)项行为 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 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防护用 品监督管理规 定第25条 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作 业规程的情 况 为从业人员提供 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的劳 动防护用

38、品,并 监督、教育从业 人员按照使用规 则正确佩戴和使 用的情况 安全生产奖励与 惩罚制度 制度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六)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15条(六)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 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 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 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 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 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

39、 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 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北京市安全 生产条例第6 8条 事故报告、调查 处理制度 制度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15条(七)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 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 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 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 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40、依照前款 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 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 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北京市安全 生产条例第6 8条 制度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现场有关 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 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 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 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 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单位负责人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 延不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 ;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 ,妥善保管有关证物。生产经营单位不

41、得故意破坏 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四章第61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规定,对生 产安全事故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 不报,导致对发生事故的过错无法查明的 ,生产安全事故认定为生产经营单位的责 任事故。 北京市安全 生产条例第7 5条 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作 业规程的情 况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 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 员进行处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调查处理条例第32 条第二款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

4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 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 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 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 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 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生产安全事 故报告调查处 理条例第36 条 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作 业规程的情 况 事故报告、

43、调查 处理制度 制度落实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 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 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调查处理条例第33 条第一款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 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 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 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 (三)转移

44、、隐匿资金、财产,或者 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 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生产安全事 故报告调查处 理条例第36 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 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 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 务院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73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

45、刑 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 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 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 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 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 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 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85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 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 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按 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四章第6

46、3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 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照 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 北京市安全 生产条例第6 7条 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作 业规程的情 况 事故报告、调查 处理制度 制度落实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 、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四章第64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 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阻挠、 干涉生产

47、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生产安全 事故责任追究的。 北京市安全 生产条例第6 7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 理期间擅离职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五章第 42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 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 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 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91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 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

48、有效措 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 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 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 有关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五章第 70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 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 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 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 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 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91条 定期研究安全生

49、 产问题 制度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负有下列职责: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13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 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 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 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 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 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 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 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北京市安全 生产条例第6 8条 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作 业规程的情 况 事故报告、调查 处理制度 制度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八)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北京市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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