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大常委会述职评议和工作评议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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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区人大常委会述职评议和工作评议办法 特征码 uzMIZazUqRMARNrRUIdh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区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 察机关以及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的行政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垂直管理单位)的监督,加强对区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 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 湖北省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 我区评议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议是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

2、人员,监督人民政府及其所属 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一种 有效方式。遵照湖北省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规 定,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区政府正、副区长和各办、 局主任或局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 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 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都要向区人大常委会述职,并接受评议。 第 2 页 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 垂直管理单位都要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 第三条 评议工作在区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由主任会议负 责实施。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可以作为评议工作机构,承担评 议工作

3、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 评议工作应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 注重实效、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五条 接受评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被评议的单位, 在评议中必须如实向区人大常委会和参加评议的人大代表述职 或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回答询问,改进工作。 第六条 参加评议的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及 各级评议工作人员应做到:依法履行职责,清正廉洁,保守秘 密,严肃认真地参加评议活动;结合评议内容,学习国家法律、 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深入调查研究,广泛了解情况,听取群 众意见和要求;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地开展评议,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七条 评议

4、内容: 第 3 页 1、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情况; 2、贯彻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决定,自觉接受监督的情况; 3、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的情况; 4、履行职责,转变作风,服从大局,服务发展,亲民爱民, 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情况; 5、执行各项纪律规定,管好执法队伍和其他工作人员,廉 政勤政情况; 6、人大常委会需要评议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八条 被评议人员的述职报告和被评议部门的工作报告, 应按照第七条规定的内容撰写。报告应坚持一分为二的观点, 既总结成绩,又要找出存在的问题以及整改打算。报告应以写 实的手法用实例、数字、典型来说话,切忌虚浮空泛,文过饰 非,弄虚作假,夸

5、大成绩,回避矛盾。 第 4 页 第九条 评议的准备工作:制定评议工作方案,确定评议 的指导思想、对象、内容、时间、方法、步骤、原则、组织形 式;确定参加评议人员,进行评议的动员部署;组织参加评议 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等。 第十条 参加评议的人员,采取调查、检查、视察等形式, 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了解掌握情况,并在被评对象所在单 位组织干部职工进行民主评议,形成评议发言材料或调查报告。 参加评议人员以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人大代表为主,也 可以吸收部分省、市、镇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和专业 人员参加。参加评议人员若需查阅有关案卷或资料,被评人员 或部门应如实提供。 第十一条 述职人员的

6、述职报告、被评单位的工作报告应 当在评议会议召开前 15 日报送区人大常委会,由人大常委会在 会前发给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参加评议的人员。 第十二条 述职评议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可以 邀请部分人大代表以及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参加。工作评议可以 在人大常委会上进行,也可以组织更大范围的评议会进行评议。 人大常委会组织述职评议和工作评议时,述职人员或者被评机 关负责人应当到会述职或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回答询问。评 第 5 页 议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第十三条 评议会议的主要程序:评议对象报告工作或进 行述职;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参评人员进行评议发言; 对评议对象提出整改要

7、求;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参加评议 的人员,对评议对象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定档。对述职人员分 优秀、胜任、基本胜任、不胜任四个档次。对被评部门分为优 秀、信任、基本信任、不信任四个档次,投票表决结果当场公 布。 第十四条 计分标准:获优秀票数达到或超过投票人数的 80%的为优秀;获优秀票、胜任(或信任)票之和达到或超过 60%的,为胜任(或信任) ;获优秀票、胜任(或信任)票之和 达到或超过 50%,低于 60%的为基本胜任(或基本信任) ;获优 秀票、胜任(或信任)票之和低于 50%的为不胜任(或不信任) 。 第十五条 评议结果以及参评人员提出的评议意见,由主 任会议审定后,通知述职人员或被评

8、单位,并通报其上级主管 部门。述职人员、被评议单位应当根据评议意见和整改要求进 行整改,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 个月内将整改情况向区人大常 委会提出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参加评议的人大代 第 6 页 表对整改情况不满意的,人大常委会应当责成述职人员、被评 议机关重新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坚持既管评,又管改的原则,评 议结束后,对被评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督促评议意 见的落实。评议对象整改情况报区人大常委会后,经主任会议 审议,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参加评议的代表,并在常委会会 议上听取和审议整改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评议的奖惩办法,凡一次被评为优秀的干部, 给予

9、通报表彰;必要时,由区人大常委会授予“人民好公仆” 的荣誉称号。对被评为基本胜任的,继续作为下次评议对象, 连续两次被评为基本胜任或一次被评为不胜任的,依法免去其 现任职务。被评为优秀的单位,区人大常委会将给予相应的表 彰,也可以授予荣誉称号,对被评为基本信任的单位要给予警 示,并列入下次评议的对象,连续两次被评为基本信任或一次 被评为不信任的单位,区人大常委会将依法免去其主要负责人 职务或向其上级主管单位通报评议结果,并建议免去其主要负 责人职务。 第十八条 参评人员多数对两次整改情况仍不满意的,被 评人员或单位要作出书面检查。对整改不认真,交办的事情拖 第 7 页 着不办,该解决的问题不予

10、解决,可依法提出询问、质询或组 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提请常委会审 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十九条 评议中发现评议对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贪污 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应 责成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应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交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 分,或依法罢免其职务。 第二十条 各镇评议工作原则要求与区整体联动,上下对 口,同步进行,区人大常委会评议被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 命的干部和部门,镇人大可以评议其下属部门,也可以评议相 应的人员。各镇评议工作由人大主席团结合本镇实际制定具体 方案。评议结果报区人大常委会,并通报区直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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