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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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企字第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近来,一些地方工商管理局陆续来文、来电,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明确企业登记管理中的若干具体问题。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核定,应按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号)执行。其中,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一律核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不核经济性质。国统字号文件中有关公司经济性质的划分,只作为统计的依据。二、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包括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等,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字样。股份合作制企业不得称为

2、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但是,改制企业原名称中含有“公司”字样的,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后可予保留。三、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后企业的政府主管部门问题。(一)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待报请国务院明确后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二)并入到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中作为其子企业的,由该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行使主管部门的职能。(三)移交地方管理的企业,按地方政府的规定执行。地方党政机关与所办企业脱钩后企业的主管部门问题,地方政府有规定的,按地方政府的规定执行;地方政府没有作出规定的,按前述意见执行。各地可据此对原有的登记申请文书进行适当修改。四、股东

3、以实物折价入股的,其出资应当是能够作为资本直接用于该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物品,包括交通工具、办公用房、办公用品和生产经营所需设备、原材料及产品等。股东以不能用于所设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物品出资的,登记机关不予核准。五、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申请公司登记时应提交投资人或全体合伙人同意投资入股的文件、加盖原登记机关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上述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兴办外商投资企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股东资格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六、社会团体(含工会)、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或投资开办企业法人,

4、但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七、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身不得从事经营活动。条例发布前已办理登记的,应随着条例的执行予以纠正。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已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应办理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八、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属于国有资产的,按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规定办理;属于集体资产的,按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等有关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规定办理。九、登

5、记主管机关对不予通过年检的企业,应当依法通知,并及时作出行政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在吊销营业执照之前,企业的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仍然存续。十、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终止。其中,公司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由股东组织清算组清算;非公司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由主办单位、投资人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被吊销的企业不负责清算,但应当在处罚决定书或吊销公告中载明清算责任人。十一、对股东或投资人在或非公司企业法人中的股权或投资,人民法院予以冻结或判决或裁定拍卖、变卖或其他方式转让给债权人或第三人,要求登记主管机关协助执行的,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协助

6、人民法院执行冻结或强制转让股权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第号)执行。十二、依照企业登记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修改或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主管部门(主办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备案。登记机关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备案,并出具准予备案的函件,申请和核准备案的时限,参照变更登记的时限执行。企业应当申请备案而未办理备案的,对备案事项的变更不发生法律效力。十三、登记机关对企业集团不单独设立年检程序。在对母公司或核心企业进行年检时,应当将企业集团的资格和条件作为审查事项。十四、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经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被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将营业执

7、照缴回原登记机关,拒不缴回的,属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登记机关应当收缴,也可以提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收缴其营业执照。无法收缴的,由登记机关公告作废。利用应缴回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按无照经营论处,可比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五、非公司企业法人应当办理注销登记,但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字的,可以由该企业清算组织负责人签字,也可以由该企业的全体出资人签字盖章。登记机关对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可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其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规处理。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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