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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出口合同:委托出口服装 货物丢失受托人应予赔偿 特征码 lCHdKvzgHgWEpRhmSowv 马军委于 2003 年 3 月至 8 月委托张彦向俄罗斯出口服装,交付 服装和代理费共计 30000 元。后货物丢失,原告于 2003 年 12 月得知情况后多次向被告协商此事,被告于 2004 年 12 月 29 日 为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并承诺自 2005 年 3 月起每月还款 1000 元,张彦分别于 2005 年 3、4、5、7、9 月还款,共计 5000 元,尚余 25000 元经马军委索要一直未能给付,于是马军 委诉至法院要求张彦给付余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张彦辩称,马军委
2、的货物被告已经发出,但被俄罗斯海关扣押 了,同时,张彦承认欠款的事实,但表示没有能力偿还。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马军委与张彦间的委托关系依法成立。马 军委将货物及代理费交付给张彦,张彦应当完成相应的委托事 项,张彦未按约定将货物出口到俄罗斯,而将货物丢失,应当 负相应的赔偿责任。马军委、张彦就赔偿事项已经达成协议并 履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赔偿协议的法律效力市法 院予以确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 2 页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彦偿还原告马军委货款 25000 元, 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案件受理费 1010 元,由被告张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