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XXXXX有限公司国有资产出租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 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 效益,确保其保值增值,根据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印发的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代管企 业、以及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第三条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代管企业、以及下属 各级独资、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细 则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证的原则,引入 市场竞争机制
2、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 值最大化。第二章出租资产审批程序第四条 可行性研究及立项拟对公司所属的资产进行出租的,需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书面报告后,拟定立项请示。资产原值300万元及以上或面积 300川及以上的,由 资产所属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议定后,逐级上报至集团公 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批复。资产原值30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所属公司的总经理办 公会自行审议决定后,上报至所属的集团二级公司总经理办 公会审议并批复,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立项时,应当提供以下 材料:(一)立项请示文件(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各级下属企业内部决策机构的书面决议文件(四)其
3、他相关书面材料第五条出租底价的确定拟出租资产的租赁底价, 应当根据“三重一大”的要求, 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出租挂牌 参考价,租赁价格原则上不低于评估值,评估结果报集团公司履行备案手续。拟出租资产面积100川或以下(适用于不动产),以及 出租资产账面原值在 100万元以内或账面净值在 20万元以 内的单宗资产出租,可以不进行评估,由所属企业通过其他 的询价方式来确定出租底价,询价参照以下原则:(一)符合本条第二款条件,且面积60川及以上,需通过三家以上(含三家)中介机构询价,并根据询价结果拟定书面报告,并附上以下询价结果表:中介机构询价情况表序号中介机构名称询价结果备注
4、经办人:日期:(二)符合第五条第二款条件,且面积60川以下,需自行对相邻或附近的同类资产(至少三宗)进行调查,并根 据询价结果拟定书面报告。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情况的,可不进行评估或询价, 由租赁双方直接协商出租价格。第六条租赁方案的制定 拟出租资产立项成功,并确定出租底价后,制定资产租赁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一)拟出租资产基本情况(二)出租目的及可行性(三)出租用途及期限(四)承租条件(五)招租底价,底价拟定依据(评估或询价结果备案表及 报告)(六)租金收缴方式(七)招租方式(八)拟发布的公告(九)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十)其他相关内容第七条租赁方案的审核资产所属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应依照相关法
5、律法规,公 司章程,以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对租赁方案进行 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租期五年以下(不含五年)的,以租赁底价为标准,年 租金50万元以上或资产面积在 300川以上的,由资产所属 公司的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议定后,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总经 理办公会审议并批复。租期五年以下(不含五年)的,以租赁底价为标准,年 租金5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所属公司的总经理办公会自行 审议决定后,上报至所属的集团二级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并批复。拟租赁资产,租期五年以上(含五年)的,资产租赁方 案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上报成都市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审批。申报资产租赁方案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一
6、租赁方案请示文件(二)资产租赁方案(三)资产出租立项批准文件(四)可行性研究报告(五)法律意见书(六)需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的,还应报送 资产所属企业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及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决议(七)其他相关材料第八条招租方式根据经批准的资产租赁方案,通过公开招租的方式择优 确定承租人。按相关规定公开招租应当在成都市公共资源交 易服务中心进行。挂牌到期后,只有一家报名的,可以挂牌 价成交;无人摘牌的,可以挂牌价降低10%,重新挂牌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不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通过协商直接确定承租人:(一)承租人为党、政、军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的;(二)承租人为市属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
7、资公司及其各 级国有全资子公司的;(三)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不采取公开招租方式的;(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或不应采取公开招租方 式的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相关规定的资产租赁,可根据“三重 一大”的相关要求通过自行组织招标、竞价、比选等公开方 式选择确定承租人。第九条根据经批准的资产租赁方案,资产所属公司应 在资产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综合类或经济类报刊(资产所在地在成都市辖范围内的,应选择成都商报或华西 都市报)和经认可的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发布招租公告, 公告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第十条 承租人确定后,资产所属公司应当在签订合同 前在本企业内部对资产出租决策情况、招租公告发布情况、 招租结
8、果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接受企业 职工监督。第一条 招租结果公示期结束后,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并正 确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集团公司代管企业、以及下属各级独资、控 股企业的出租结果每年 11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集团公 司与集团公司本部的出租结果汇总后,上报成都市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同时报告市政府驻派企业监事会。第十三条 资产租赁期满后,需继续出租的,应当按照 本细则规定的程序执行。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及下属各级公司资产出租档案应按 项目单独立卷,集中管理。档案内容应包括本细则第七条申 报资产租赁方案应当报送的材料和资产出租合同文本。第十五条资产所属单位不得通过化整为零、调整租赁 资产账面值、连续短期租赁等方式规避本细则规定的评估、 进场挂牌、报国资委审核等程序。第十六条 资产所属企业相关负责人在资产出租过程中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资产出租管理制度,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及权益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合规部对资产招租过程进行全程 监督,集团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事后监督,资产所属企业应 当接受本企业监事会及其他内设监督机构和职工的监督。第三章附 则第十六条本细则自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备案通过之日起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