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办公室租赁合同范文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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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办公室租赁合同范文模板 特征码 zYOTWejRlHITuzyiTOJs 本租赁合同由签约双方于年月日签订。 签约双方: (1)出租人,名称和基本信息见附表之第 1 部份(“出租人”,在 租赁合同中所指的出租人包括其继承人和受让人);及 (2)承租人,名称和基本信息见附表之第 1 部份(“承租人”) 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1、按照本租赁合同的条款及条件,出租人同意出租及承租人同 意租用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卢湾区路号的 广场内于附表之第 2 部份所列之建筑物内的承租单元,连同 于附录四列出的固定附着物及装置所包括的由出租人提供的固 定附着物、装置、家俱或任何其它物品。承租人租用承租

2、单元 的租期列于附表之第 3 部份,在整个租期内承租人须支付列于附 表之第 4 部份的租金及管理费。 2、本租赁合同的附表、.fdcew.附录一内所载之租赁合同标准 条款,连同按附录二内所载的特殊条款作出之更改及修订及其它 第 2 页 明文附加于本租赁合同的各附录,均构成本租赁合同之一部份。 附表 本附件详列本租赁合同之细节及详情,除非文意另有指定,否则 本附件内所指定之词句应具有此下所赋予之含义。 第 1 部份 签约双方 出租人:上海广场经营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市卢湾区路号楼 承租人:台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路号楼 第 2 部份 承租单元 承租单元:建筑物 8 层 4

3、-7 室(仅为方便识别用途在附录三图则 上以红色画出) 建筑物:上海广场 建筑面积:约 703 平方米(此建筑面积仅供参考之用,其中包括 承租单元的可使用面积及按比例分摊的内部结构和机电设备面 积及供建筑物日常运作之公共设施面积) 第 3 部份 租期 租期:3 年(起始日及届满日均包括在内) 起始日:年月日 届满日:年月日 第 4 部份 租金及管理费 租金:每历月人民币万元,及按照本租赁合同规定支付 第 3 页 管理费:每历月人民币万元,及按照本租赁合同规定支付 第 5 部份 保证金及预付款 保证金:人民币万元作为现金保证金 预付款:人民币万元作为年月日至 年月日期间之租金及管理费 出租人:上

4、海广场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卢湾区路号广场楼 电话:86-21- 传真:86-21- 承租人:台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住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路号楼 电话:86-21- 传真:86-21- 附录 附录一:标准条款 附录二:特殊条款 附录三:承租单元图则 附录四:固定附着物及装置 附录一:标准条款 第 1 条:租金、管理费及其它 在整个租期内,承租人在此向出租人承诺及同意以下各项: 1.1(租金及管理费) 承租人必须在每一个历月之第一个工作日,以 第 4 页 附表所述之方式预先以即付支票抬头写“上海广场经营有 限公司

5、”或以汇款或银行转账至出租人不时以书面形式指定之 银行账户支付租金、管理费及汇款或转帐的手续费,不得有任何 扣减或抵销。如租期之起始日或届满日非分别为历月之第一日 或最后一日,则该月款项应按照在该历月租用天数依比例支付。 管理费包括但不限于出租人及或其建筑物物业管理人(“物业 管理人”)提供正常工作时间之中央空调、维持建筑物之环境卫 生包括废物处理(但承租人应负责其业务或商业废料)、安装及 维修公共设施、为公共区域供应水、电及通讯服务、公众责任 保险、火险及有关管理建筑物公共区域风险所必需的其它保险、 保安员及其它物业管理团队人员之酬金及其它福利(包括在必要 时咨询专业人士的费用)及行政费用(

6、包括物业管理人之酬金)、 及出租人及或物业管理人所提供的任何其它物业服务等费用 之所有分担款项。出租人有权定期修订管理费预算,管理费之调 整(如有)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租人并在该通知标明的日期始生 效。 1.2(预付款) 在签署本租赁合同时,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支付附 表所列的预付款,该预付款相当于(i)一个月之租金及管理费;及 (ii)若承租人在租期内应开始支付租金之日非历月之第一日,则 根据本租赁合同由该日起至该历月最后一日的天数依比例计算 的租金及管理费。 1.3(税费) 根据所有合法机关的相关法律及法规,承租人负责 第 5 页 交纳现时或以后对承租单元、承租人或其占用人所征收之所有 税项及其

7、它费用及其它年度或经常性的支出,并在出租人不时合 理要求下,向出租人出示任何上述款项之收据或其它付款证明。 1.4(其它费用) 承租人负责交纳承租单元之所有电话服务费、 互联网费、电讯服务费、电费及其它服务费用,以及所有需要的 接驳费及该等服务的押金。 第 2 条:承租人的义务 在整个租期内,承租人在此向出租人承诺及同意以下各项: 2.1(遵从法律及法规) 承租人必须遵守及遵从政府或其它主管 部门不时制定的所有关于使用及占用承租单元或与承租人、其 雇员、代理人、承包商、受邀者、顾客或访客在承租单元的任 何活动或事情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并对任何违反上述相关 法律、法规或规定而给出租人造成的损

8、失作出赔偿。同时在无 损前文所述的原则下,承租人应在开业前取得政府或其它有关部 门规定有关承租人使用或占用承租单元所需的许可或批准并在 整个租期内维持其有效性,承租人在收到政府或有关部门对承租 单元或与本条义务有关的通知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出租人。 2.2(接收物业之义务) 承租人必须在起始日依出租人要求的所 有步骤及手续接收承租单元,否则在不损害出租人在本租赁合同 项下规定的其它权利及补偿的原则下,仍视作承租人已于起始日 接收承租单元且租期已于起始日开始。 第 6 页 2.3(内部装修工程) 承租人应支付管理守则中订立的装修押金 并根据事前已获出租人书面批准之相关设计图纸及规格说明,以

9、妥当及良好熟练的方式在各方面以甲级办公楼适用的风格及形 式装修承租单元,并在整个租期内保持妥善维修及良好状况,以 上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在任何情况下延迟提交或再提交装修设 计图纸及规格说明,不影响租期的开始及租金、管理费和承租人 所应缴纳之其它款项之支付。未经出租人事先书面批准,承租人 不得改动或允许改动已核准之装修设计图纸及规格说明或承租 单元之室内设计或布置,如要求给予上述批准,承租人应向出租 人支付管理守则中要求支付的特殊押金,作为给予批准之先决条 件。为免生疑问,在此申明如下: (i)出租人对上述承租人之装修设计图纸及规格说明的批准,并 不免除承租人在开始装修工程前,自费及自行向所有有关

10、主管部 门申请批准已经由出租人核准之装修设计图纸及规格说明之责 任;及 (ii)对承租人不遵守有关主管部门所制定之任何规定所引致之 任何后果,出租人无须负任何责任。 2.4(修理的义务) 承租人应保养承租单元所有内部非结构性部 份,包括地板及室内抹灰或其它对墙壁、地板及天花板的其它粉 饰或抹灰、出租人在该处之固定附着物及装置及所有附设的物 品,包括但不限于所有门、窗、电力装置、线路、喉管及管道, 承租人都应保持于良好、清洁、适租及妥善维修的状况,并做到 第 7 页 妥为保护及粉饰。 2.5 (损伤及财产之损毁、赔偿及保险) 在本租赁合同有效期 内,承租人须就承租场所或其任何部份出现损毁或承租场

11、所内发 生的火灾、爆炸、水损、烟熏等事件或承租人或其雇员、代理 人、承包商、授权人士、受邀者、顾客或访客之行为、失责或 疏忽导致任何有关人身伤亡及/或财产损失或损毁,对直接受损 人承担赔偿责任,并对出租人由此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性质及人士 (包括第三者)的索赔承担法律责任并向出租人做出赔偿。 承租人须向一家有名望的保险公司购买公众责任险,其保险责 任包括但不限于承租场所或其任何部份出现损毁或承租场所内 发生的火灾、爆炸、水损、烟熏等事件或承租人或其雇员、代 理人、承包商、授权人士、受邀者、顾客或访客之行为、失责 或疏忽导致任何有关人身伤亡及/或财产损失或损毁,且投保额 应不少于人民币 8,000,

12、000.00 元(以每宗赔偿计)或应以出租人 所不时规定之合理数额为准,并应在保险单中规定如果未得出租 人之事先书面同意,所购买的保险及其条款不能取消、修改或限 制及不得在保险有效期间缩小保险范围或减低赔偿限额或增加 免赔额。承租人所购买的保险单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i)火灾、爆炸、烟熏与水损责任条款; (ii)交叉责任条款; (iii)契约责任; (iv)承租人责任条款; 第 8 页 (v)人身侵害及放弃代位追偿权; (vi)建筑物包括承租场所改建、扩建、维修与保养条款等 承租人必须于接收承租单元之日前向出租人提交保险公司批单 及所付保险费之收据或保险公司确认信,以证明其已向保险公司

13、购买符合上述约定之充足保险,并于接收承租单元之日起两个月 内向出租人提供上述保险单之副本以备案。若所投上述保险于 承租单元租赁期内到期,承租人应及时办理续保手续,并于前次 保险期满日起 1 个月内向出租人提供续保保单之副本及所付保 险费之收据或保险公司确认信以备案。 2.6(窗户或玻璃幕墙的更换) 承租人须支付出租人由于承租人、 其雇员、代理人、承包商、受邀者、顾客或访客之行为或疏忽 而被打破或损毁之窗户、玻璃或玻璃幕墙的更换费用。 2.7(出租人之进入) 承租人应准许出租人及其授权人士在给予 通知下于合理时间内进入承租单元、观察其维修状态、盘点固 定附着物及装置,及进行任何需要对承租单元或建

14、筑物施行的工 程、维修或保养,但在紧急情况下,出租人、其雇员或代理人均 可在未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进入并在需要时强行进入,为此承租 人应告知出租人其安装于承租单元之任何保安系统及性能。 2.8(修理通知) 承租人应在收到出租人或其授权代表通知有任 何需要进行维修而该维修为承租人在本租赁合同项下责任时,即 时着手执行,否则出租人、其雇员或代理人将有权进入并在需要 时强行进入承租单元进行该工程或维修,一切有关费用则由承租 第 9 页 人负责。 2.9(将损毁情况通知出租人) 承租人应将任何人士遭受之损伤 及承租单元遭受之损毁,以及水管、电线或装置、固定附着物及 装置或由出租人所提供之其它设备发生之任

15、何意外或损毁情况, 即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出租人。 2.10(名录指示牌) 承租人应在要求时即时支付附加、修理、 更改或更换承租人在由出租人提供之名录指示牌上使用之名称 所需之费用。 2.11(展示、招租及再出租) 承租人应在租期届满前的三个历 月期间,在获事先通知的任何合理时间内,容许准承租人或准使 用者勘察承租单元及其各部份。 2.12(管理守则) 承租人须遵守.fdcew.、履行及不违反出租人 按照本租赁合同第 9.1 条所不时采纳之管理守则中所载之条文。 2.13(假定行为及违约) 承租人应就其所有的雇员、代理人、 承包商、受邀者、顾客或访客任何的违反、不遵守、不履行条 款、条件、协议或规

16、定以及其行为、疏忽、不作为及违约向出 租人负责,视同此乃承租人违反、不遵守、不履行条款、条件、 协议或规定以及承租人本人的行为、疏忽、不作为及违约。 2.14(承租单元的交付及交接) 在本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须 根据本条所载之规定,将承租单元按出租人交付予承租人使用时 的毛坯房标准予以恢复原状,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天花开放式消防 第 10 页 喷淋系统、烟感器,拆除并交还风机盘管、恒温器、灯盘、送风 口、回风口、天花板及辅料(须按租区标准机电设施清单现场清 点数量,所有欠缺数量须由承租人补回或赔偿材料损坏或损耗), 并交还出租人承租单元连同当中其他所有固定附着物、装置以 及附加设备。交还的承租单

17、元连同当中的所有固定附着物,装置 及天花板等装修配套材料的状况必须为完整、良好、清洁、适 租及经妥善维修的状况。承租人无权就其加诸于承租单元之任 何固定附着物、装置或附加设备,向出租人提出补偿或赔偿的要 求。但如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必须在租期届满或提早终止租约时 搬走其个人财物、固定附着物、装置及附加设备,并负担拆除和 搬运费用,在此情况下,若在搬走过程中对承租单元及应归还出 租人的其他固定附着物、装置及附加设备有任何损毁,则承租人 应以恰当及熟练的方式作出令出租人满意的补救。如承租人未 能按出租人之要求履行上述义务,承租人同意向出租人支付每平 米人民币 800 元的拆除及搬运费用,而不论出租人

18、是自己实施此 项工作或外聘其他公司实施此项工作。承租人应向出租人交出 承租人持有进入承租单元的各个部份的所有钥匙及允许出租人 自名录指示牌上及承租单元之所有门、墙或窗上清除所有与承 租人有关之字体及字符,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并对任何清除造成 之损毁作出补救。若承租人未能在租期届满或提早终止当天将 承租单元按本条款之约定交还出租人(经双方同意保留内部装修、 装饰或附属物者除外),每逾期一天,承租人须向出租人缴纳滞留 第 11 页 金(相当于 2 倍的日租金及管理费)。此外,若在租期届满或提早 终止时仍有物品、固定附着物或装置遗留或弃置在承租单元,承 租人在此同意放弃该财物的所有权,并同意出租人对该

19、财物自由 处置,包括但不限于抛弃、变卖等方式,由此产生的收益归出租 人所有(如有),所涉及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如有),出租人亦无需 就该处置或任何其它处理方法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毁向承租人 或任何其它人士负责。 2.15(电力装置、管道及喉管修理) 若出现危险或不安全情况 或出租人或有关公用事业公司提出合理要求,承租人应修理及更 换其所安装的任何电力装置、线路、喉管或管道,而承租人须任 用出租人指定之承包商进行消防系统之电力工程(包括温感、烟 感等)及由电表房至承租人之主电制的线路工程。承租人应按要 求允许出租人或其代理人在任何合理时间测试承租单元内之消 防、空调及承租人所安装之线路、喉管或管道。

20、; 2.16(清洁及 清洁承包商) 承租人应在所有时候保持承租单元,包括如承租人 占用整层地方时该层之电梯大堂在清洁及卫生的状况及状态。 2.17(下水道的清理) 承租人须根据要求向出租人支付一切出 租人在清理、维修或更换任何因承租人或其任何雇员、代理人、 承包商、受邀者、宾客或访客之不慎或使用不当或疏忽而导致 的下水道或卫生设施或管道装置的堵塞或停止运作所招致之费 用,并向出租人赔偿任何因此而导致或产生之费用、索赔或损害 赔偿。 第 12 页 2.18(恶劣天气的防护) 承租人应采取所有合理的预防措施保 护承租单元免受雷暴、暴雨、大雪或类似的恶劣天气所损害,尤 其要在以上的各种恶劣天气下,确

21、保所有外面的门窗均安全锁上。 2.19(户外门窗) 承租人应保持所有户外门窗关闭,如违反本条 款而承租人没有实时遵守出租人要求关闭门窗,则出租人有权派 代表关闭任何打开之门窗。 2.20(服务人员入口及电梯) 承租人只可在由出租人不时指定 的运载货物时间内经货运入口及使用货运电梯装卸货物。 2.21(废物及垃圾的搬移) 承租人应负责把垃圾及废物由承租 单元清除及弃置于建筑物范围内出租人所不时指定的地点。 2.22(进行商业活动) 承租人应进行不损害建筑物作为甲级办 公室大楼的商誉及声誉的商业活动。 2.23(违约赔偿) 承租人须就其任何违反、不遵守或不履行本 租赁合同的任何条款、条件、协议或规

22、定,或由承租人在租期内 之任何时候在承租单元进行之任何工程,或现时或在租期内任何 由承租人所附加或安装之任何附连于承租单元或自承租单元凸 出之物品,或承租人之任何行为、疏忽或失责,因而造成出租人 遭受或招致的一切诉讼、申索、损失、损害、开支及律师费,向 出租人作出十足赔偿。 第 3 条:出租人的义务 出租人同意以下各项: 第 13 页 3.1(不受干扰) 在承租人依本租赁合同按期并按所规定方式支 付租金、管理费及其它应付之款额,并遵守及履行本租赁合同项 下承租人应遵守及履行之条款、条件、协议及规定的前提下,批 准承租人在租期内和平地享用承租单元,而不受出租人或任何有 权通过出租人行使权利人士之

23、干扰,惟承租人须了解确认出租人 或物业管理人有权在建筑物内、外及或之上进行修葺、更改 及或修理工程,而出租人及或建筑物之其它承租人可进行装 修工程。 3.2(屋顶及主结构) 保持建筑物之主结构部份处于良好的维修 状况。 3.3(装饰) 在出租人认为必要时对建筑物的公共区域进行一切 必要的装饰。 3.4(清洁) 保持建筑物的公共区域、公共洗手间及其它共享部 份清洁及良好状况。 3.5(共享设施) 保持建筑物之升降机、自动扶梯、灭火及安全 设施、空调设备及其它公共服务设施处于正常运作状态。 3.6(名录指示牌) 提供标准名录指示牌于建筑物大堂及相应楼 层并分配位置供承租人以出租人所指定之统一字体或

24、字符标准 附加承租人之名称于其上。 3.7(空调供应) 由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上午七时三十分至下午 八时整(公众假期除外)或出租人所不时指定的时间内为承租单 元提供空调服务。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均不会提供空调服务。 第 14 页 若承租人在上述所规定的供应时间以外需要空调服务,出租人可 在收到承租人有关要求的合理事先通知后为其提供该服务。额 外空调服务的收费由出租人决定并会不时通知承租人,而承租人 应在收到缴费通知书后即时支付该费用。 第 4 条:限制及禁止 承租人与出租人同意下列各项: 4.1(安装及变更) 未经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该同意不应被无 理扣发),承租人不得竖立、安装或变更承租单元或

25、其任何部份 之任何固定附着物、间隔或其它架设物或装置,亦不得作出或允 许或容忍作出安装或附加电力装置、线路、管道、喉管及任何 其它装置,或安装或容许安装任何超过地板之任何部份的原定荷 重量或须要额外电力线路、管道或喉管或须耗用承租人之独立 量度电表之外电力的设备、器具或机械。出租人有权规定保险 箱及其它重型设备的重量上限及限定安放位置,及规定安放在出 租人认为须要之体积及物料的支撑物上以分散重量,在进行任何 经批准的工程时,承租人及其雇员、代理人、承包商及工人须全 面与出租人及所有其雇员、代理人、承包商、工人以及在建筑 物进行任何工程的其它承租人或承包商合作。承租人、其雇员、 代理人、承包商及

26、工人应服从及遵守所有出租人或其代表就该 工程之进行所给予的指示及指导。 4.2(开始营业之准则) 除非及直至(i)取得承租单元开始营业 或经营依法需要并由主管部门签发有关承租单元所有的工程及 第 15 页 安装的无条件竣工批准证明书;及(ii)在租期内的所有时间向 出租人存有相关的有效竣工批准证明书,承租人方可使用及占 用承租单元开始营业或经营(不论属暂时性质或其它情况),否则 出租人可酌情拒绝为承租单元提供必需的设施及服务,包括电力 供应及空调设备。 4.3(标志) 承租人不得在承租单元内部或外面装置或陈列或允 许或容忍他人装置或陈列任何从室外可见的告示牌、标志、装 饰物、广告或其它图样,不

27、论它们是否配上灯饰,并且出租人应 有权将之移除,有关费用及开支由承租人负担,惟: (i)承租人应有权以英文及中文以出租人所指定的字母及或 字符在建筑物大堂及相应楼层的名录指示牌上展示其名称,该等 字母及字符及其附加或更改将由出租人放置,开支由承租人支付;及 (ii)承租人应有权将其名称以出租人所批准之体积之字母及 或字符附贴于承租人之大门上,费用则自行承担。 除上述第(i)及第(ii)条外,承租人不得作出或允许或容忍他人 作出任何对承租单元或建筑物外观造成改变或不利影响的行为。 4.4(用途) 承租人不得使用或允许或容忍承租单元用作承租人 名下办公室以外的任何其它用途。 4.5(非法或不道德的

28、使用) 承租人不得使用或允许或容忍承租 单元用作任何非法、不道德或不恰当的用途。 第 16 页 4.6(不作招徕) 承租人不得准许承租人之任何雇员或代理人在 承租单元外或建筑物内或任何邻近地方开展任何业务招徕或招 揽或分派任何单张、通告或宣传物品。 4.7(拍卖及展览) 承租人不得在承租单元举行或允许或容忍举 行任何种类的物品或财物展览、拍卖或相类的销售活动。 4.8(留宿或家居用途) 承租人不得将承租单元或其任何部份用 作或允许或容忍任何人将其用作宿舍。 4.9(制造或储存货品) 不将承租单元用作或允许或容忍其被用 作生产、制造或制作货品或商品,或储存货品及商品,与承租人 在该处进行之业务合

29、理需求有关之少量样版及展品除外。 4.10(爆炸物或危险品) 承租人不得在承租单元内存放或储存 或允许或容忍他人存放或储存任何武器、弹药、火药、硝酸钾、 煤油或其它易爆、易燃、危险或非法物品,在租期内的任何时候,均 不得允许承租单元或其任何部份被用作任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现行法律下会使出租人遭受罚款、没收或刑罚的用途。 4.11(阻塞信道) 承租人不得也不得允许或容忍任何人用任何 箱子、包装、废物或其它物品或任何种类或性质之妨碍物阻碍 或堵塞任何出入口、梯间、平台、信道、自动扶梯、升降机、 大堂或建筑物之其它公用部份,出租人如认为恰当,有权不作预 先通知而清理及处置这些箱子、包装、废物或其它物

30、品或妨碍 物,出租人不须因此承担任何责任,而开支则由承租人负担。 4.12(公共区域内的物品) 未取得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前,承租 第 17 页 人不得在任何出入口、楼梯间、平台、信道、大堂或建筑物的 其它公用部份铺设、装置、安装或附设任何线路、电缆或其它 物品或对象。 4.13(出租转让) 承租人不得转让、转租、或以其它方式放弃 使用或占有或转移承租单元或其任何部份或其任何利益,亦不得 允许或容忍任何导致非本租赁合同签约方的人士获取使用、拥 有、占用或享有承租单元或其任何部份之安排或交易,不论该获 取有否付出租金或其它代价。为免生疑问,承租人明文同意本租 赁合同只属于承租人个人签订的。 4.1

31、4(违反保险规定) 承租人不得作出或允许或容忍发生任何 使建筑物及或承租单元现有所投之火险及或其它可投保事 项之保险及或第三者责任险无效或可能使其无效的行为、行 动、事宜或事情,亦不得作出或允许或容忍由于这些行为、行动、 事宜或事情使保险费增加。如果由于承租人所为或所允许或容 忍之行为、行动、事宜或事情使保险费增加,出租人有权向承租 人索回保险费的增加额,出租人的上述权利不影响其本租赁合同 项下享有的任何其它权利或补偿。同时承租人应在保险公司要 求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其它必要的协助。 4.15(空调) 承租人不得在出租人所提供之空调设备外另外安 装空调设备。 4.16(停泊车辆) 承租人不得将

32、车辆停泊或阻碍或以其它方式 使用建筑物的停车位、车道、车辆出入口或指定的装卸区,也不 第 18 页 得允许承租人的任何雇员、代理人、顾客、受邀人或访客这样 做,遵守本租赁合同第 9 条所制定的管理守则则不在此限。 4.17(建筑物名称的使用) 在承租人未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前, 不得在与承租人之业务或营运有关的情况下或出于其它目的,使 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出租人或建筑物的名称标志或其任何部份 作任何用途,也不得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整个或部份该名称标 志或建筑物或承租单元于任何图片、图标或相似标识,仅用于表 明承租人之地址及商业地址则不在此限。 4.18(墙壁及天花受损及其它) 未得出租人的事先书面同意

33、,承 租人不得在承租单元之任何门、窗、墙壁、梁、结构或构造物 或任何管道系统、卫生或空调设施或装置上刻、损害、破坏、 钻入钉子或螺丝钉、做标记、毁损或允许或容忍以上行为的发 生,亦不得作出任何损毁或穿透现存地面或地板的事情。 4.19(公共区域的损坏) 承租人不得损坏、损毁或毁坏建筑物 的公共区域的任何部份,包括但不限于布置物、楼梯、升降机、 自动扶梯及周围的树木、植物或灌木等。 4.20(滋乱或干扰) 承租人不得作出或允许或容忍作出任何可 能对出租人或建筑物内其它办公室租户或占用人造成滋扰或干 扰的行为或事情。 4.21(噪音) 承租人在任何时候不得在承租单元内导致、制造 或允许或容忍他人制

34、造任何扰人或烦扰的噪音或任何在室外能 听见的音乐、声响或噪音(包括广播或任何能够产生、播放、接 第 19 页 收或录音之设备或装置所制造的声音)。 4.22(盥洗设备) 承租人不得使用或允许被其它人士使用出租 人在承租单元内或在建筑物的公共区域内提供之盥洗设备作任 何非拟定之用途,亦不得将与其拟定之用途不相符之物品或对象 扔进或允许或容忍他人将之扔进盥洗设备内,承租人须应要求向 出租人支付因违反本条款造成之任何破损、堵塞或损毁之全部 开支。 4.23(动物、宠物及害虫滋生) 承租人不得在承租单元内或允 许或容忍其它人在承租单元内饲养任何动物或宠物,并须自费采 取出租人所要求之所有步骤及预防措施

35、,以防止害虫在承租单元 或其任何部份滋生蔓延。 4.24(预备食物及预防气味) 不得在承租单元烹煮或预备或允 许或容忍任何人烹煮或预备任何食物,也不得促使或允许在承租 单元内产生或散发出任何令人反感之气味或异味。 4.25(天线) 承租人不得在建筑物的屋顶或墙上或承租单元的 天花或墙上竖设任何天线,亦不得干扰、移除、拆除或更改出租 人所提供的公共天线(如有的话)。 第 5 条:例外情况 除非是因出租人、其雇员或代理人之严重疏忽所引致,否则出 租人无须就下列情况对承租人、占用人或任何其它人士负上任 何责任: 5.1(升降机、自动扶梯、空调及其它) 承租人、占用人或任何 第 20 页 其它人士因任

36、何升降机、自动扶梯、防火及保安装置、空调设 备、电讯服务或承租单元或建筑物的任何其它设施的欠妥或故 障而蒙受之人身或财产受损、损失、损坏或伤亡;或 5.2(电力及水的供应) 承租人、占用人或任何其它人士因建筑 物或承租单元之电力或水供应上的故障、机件失常、爆炸或暂 停而蒙受之人身或财产受损、损失、损坏或伤亡;或 5.3(火灾、水淹及害虫滋生) 承租人、占用人或任何其它人士 因建筑物内任何地方之火灾、烟、气味或任何物质或物料的溢 漏、水淹或漏水、雨水或暴风雨涌入建筑物或承租单元、或鼠 类或其它害虫在建筑物内之活动而蒙受之人身或财产受损、损 失、损毁或伤亡;或 5.4(保安) 对承租单元或当中任何

37、人士或物品之保安或保管, 尤其在不局限前文之一般性的原则下,由出租人或物业管理人所 提供之保安员及管理员或任何性质的机动或电动警报系统均不 构成出租人或物业管理人对承租单元或当中任何物品的任何安 全上的责任,承租人对承租单元及当中物品的安全时刻负全责; 或 5.5(不执行法规) 因不执行第 9 条下之管理守则或任何人士不 遵守该管理守则所引致或造成之任何损伤、损失、损坏或死亡。 在任何上述情况下,承租人在本租赁合同项下所应支付之租金 或管理费或其任何部份均亦不可减除或停止支付。 第 21 页 第 6 条:减少租金 若承租单元或其任何部份因火灾、恶劣天气、天灾、不可抗力 或其它不论直接或间接都不

38、归咎于承租人之行为或失职的原因 而造成毁坏或破坏导致承租单元不宜使用及享用时,租金应按承 租单元受损毁的性质及严重程度依比例暂免支付,直至承租单元 得到修复或复原。若出租人认为不合乎经济效益或不适于实际 操作的话,出租人无义务对承租单元进行修理或将其回复原状。 又若承租单元整个或基本整个被损毁或被损至不适宜使用及享 用,而在该损毁或毁坏发生后六个月内未能被修理妥当及回复原 状,则任何一方有权在该损毁获妥当修理及承租单元被回复原状 前随时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而无损于任何一方对另 一方就任何先前之索赔或对违反本租赁合同条款有关之权利及 补偿,亦不影响出租人在终止租约生效前有关租金、管理费

39、及在 此协议下其它应付费用方面之权利及补偿。 第 7 条:违约 谨此进一步明文同意并申明下列各项: 7.1(违反) 在完全无损本文第 8.1 条的前提下,若(i)租金、管 理费及或其它按本租赁合同或其任何部份应由承租人支付之 款额在到期应付后十四天仍未支付(不论承租人曾被要求清付与 否);或(ii)承租人对本文所载之任何条款、条件、协议或规定 有任何违反、不遵守或不履行;或(iii)承租人的任何资产遭人 民法院或任何主管部门查封、没收或扣押;或(iv)承租人破产或 第 22 页 作为一家公司而被清盘;或(v)承租人被呈请破产或清盘;或(vi) 承租人在其它情况下变成无力偿债或与其债权人作出任何

40、债务 重整协议或债务偿还安排或承租单元被实施任何法律上的执行 行动(各情况为“违约”),(.fdcew.)出租人可截断所租办公室 的所有电力、空调、水、电话、互联网及或其它设施的服务 及或供应,但必须在三天前将出租人的此一意图书面通知承租 人。若该违约未有在出租人向承租人送达书面通知后的七天内 纠正,则出租人可执行所有下列权利(“补救权利”): (i)进入或再次进入承租单元或其任何部份以收回整个承租单 元; (ii)终止本租赁合同,但这并不损害出租人享有的就任何尚未 解决有关承租人的违反或不遵守或不履行任何协议、规定及条 件之诉讼权利; (iii)没收保证金及承租人所缴付的其它押金,而无损出租

41、人根 据第 8 条作出扣减及为额外赔偿提出索赔的权利;及 (iv)作出一切出租人认为有需要或应当的合法事情及或合法 行动以纠正违约。 出租人因截断及随后再接驳承租单元之电力、空调、水、电话、 互联网及或其它设施的服务及或供应而引起之所有有关费 用及开支将由承租人支付,并可由出租人作为债项向承租人追讨,或 按照本租赁合同第 8 条自承租人所交纳之保证金中扣除。 7.2(权利的行使) 出租人按本协议所规定的形式向承租人发出 第 23 页 收回承租单元及终止本租赁合同的书面通知即表明其全面充分 地行使了该权利,而出租人无需实际进入承租单元。在发出收回 承租单元之书面通知时,承租单元即被视作为已经被出

42、租人所收 回而承租人即被视作已被逐出承租单元。此后,出租人有权以其 意欲之方式处置承租单元及遗留在内之任何物品或实产而不须 因此向承租人负任何责任。 7.3(接受租金及管理费) 出租人接受租金及或管理费及或 其它款项,不可被视为出租人放弃其就承租人任何违反、不遵守 或不履行任何其于本租赁合同项下所应遵守及履行之协议、规 定及条件而对承租人作出起诉的权利。 7.4(支付令) 若承租单元应支付之租金未有依上文所规定之时 间及方式预先支付,则构成及当被视为拖欠。在这情况下,出租 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91 条向人民法院 申请支付令,所招致之所有费用及开支由承租人承担。 7.5(滞纳金

43、) 在无损出租人就该违约之其它权利及补偿的情况 下,若租金、管理费或承租人按本租赁合同所应支付之其它费用 或其任何部份未有依本文第一条条款所指定的方式及时间支付, 则承租人应按所欠缴付费用总额的 0.1%按日支付滞纳金,该滞 纳金自应缴付日起逐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应缴付日及实际还 款日均计算在内)。 7.6(承诺) 承租人在约定租赁期间内除不可抗力外,在任何条 件下不得提早解除本协议,如因承租人原因导致本协议提前终止 第 24 页 或无法履行,则出租人无须返还承租人已付保证金,且承租人需 向出租人支付未履行完毕租期的应交租金。若本协议的终止给 出租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未履行租期的应交租金,承租人

44、应就此超 过的部分对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有权就承租单元另行 订立租赁合同,以减少因承租人的违约行为给出租人带来的损失。 第 8 条:保证金 8.1(保证金) 承租人须在签署本租赁合同时,以人民币向出租 人交纳本租赁合同附表所规定之数额作为保证金(“保证金”), 以保证及担保承租人忠实遵守及履行本租赁合同项下所载承租 人应遵守及履行的条款、条件、协议及规定。保证金应由出租 人在整个租期内保留,不计利息。若承租人违反或不遵守或不履 行前文所述之任何协议、规定或条件,则出租人有权行使本租赁 合同给予的补救权利、终止本租赁合同、没收保证金及就因此 招致之费用、开支、损失或损害申索其它赔偿。再者,

45、出租人可 在任何上述情况下,在承租人违反、不遵守或不履行本租赁合同 之任何协议、规定或条件后选择立即从押金中扣减因该违反、 不遵守或不履行而对出租人造成之任何金钱损失的数额,无论是 否给予承租人预先通知。在这种情况下,如承租人欲延续租约, 应在收到出租人的书面通知后 7 天内补足已被扣除的保证金作 为延续租约的先决条件。如承租人未作补足,则出租人有权行使 其所有补救权利。 第 25 页 8.2(退还保证金) 除保证金已依前文被扣减或没收外,出租人 应在下列最后情况发生后三十天内将保证金无息退还承租人:(a) 本租赁合同届满及承租人根据本租赁合同第 2.14 条将空置的承 租单元交还予出租人;(

46、b) 承租人完满解决及履行出租人就承租 人违反、不遵守或不履行任何本文所载的协议、规定及条件所 提出的追讨;及 (c) 承租人之电话、电讯及电力账户已与有关 部门及单位结清。若保证金未被出租人根据本租赁合同之条款 扣减、扣留或抵销,出租人应以承租人交纳的数额不记利息退还 予承租人。 第 9 条:管理守则 9.1(制定管理守则) 为确保建筑物及广场为一流项目及为 履行有关部门订立的法律、法规或规定,出租人有权在其认为需 要时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租人提出、引入、修改、采纳或废除 有关停车位的使用、装修、以及与建筑物及或发展项目的进 出、运作、管理及保养有关的管理守则(“管理守则”)。 9.2(冲突)

47、 管理守则只是作为本租赁合同条款的补充,其内容 不得以任何方式使这些条款丧失效力。如果管理守则与本租赁 合同条款发生冲突,一切以本租赁合同条款为准。 第 10 条:解释及其它 10.1(标题及索引) 标题及索引(如有)只作为本租赁合同的指 导性说明,并不作为本租赁合同的一部份,并且不会影响或限制 本租赁合同条款的解释或阐述。 第 26 页 10.2(宽容并非放弃权利) 出租人对承租人一次或多次不履行、 违反、不遵守或不履行本租赁合同内承租人的责任的宽容、原 谅或宽恕并不代表出租人对承租人持续或再次的不履行、违反、 不遵守或不履行放弃自身的权利,也不消除或影响出租人根据本 租赁合同因承租人此等持

48、续或其后的不履行或违反而有的权利 及补偿。除非出租人以书面签署声明放弃权利外,出租人的任何 行为或忽略均不应视为或被推断为放弃其权利。任何出租人发 出之同意,只适用于其指定的特别事情上,而不能视为出租人对 其权利的放弃或对相关条款的解除,也不能理解为豁免承租人将 来须向出租人申请之其它特别书面同意书,同意书上明文规定者 除外。 10.3(出租人就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的权利) 出租人保留权利 不时按其绝对酌情权以认为恰当的方式对建筑物公共区域及公 共设施以及建筑物其它部份(承租单元除外)进行移除、撤销、 重新安置或以其它方式更改或进行任何修改、附加或其它工程 及限制对此等部份之进出或信道权,而在实

49、际上或理论上不构成 承租人的被迫迁出及不应因而引起对承租人的任何责任。 10.4(通知的送达) 任何应送达的通知,如果是送交承租人,应 在写明承租人的姓名、地址交以预付邮资的邮寄方式寄送承租 人或派专人送达承租单元或承租人在中国上海最后所知的业务 地址或居住地址时,被视为充分送达。若是送交出租人,应在写 明出租人的姓名地址交以预付邮资的邮寄方式寄送出租人或 第 27 页 派专人送达出租人于本租赁合同内的地址或出租人不时通知承 租人的任何其它地址时,被视为充分送达。 10.5(不包括其它保证) 本租赁合同是由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 所制订的唯一协议依据并取代双方此前所有的陈述、协议、承 诺或保证,当事人并未就任何有关出租人、承租人、建筑物或承 租单元做出其它陈述或保证。若曾作出或默示此等陈述或保证, 在此均予以放弃。 10.6(建筑物命名) 出租人保留自行决定重新命名整个发展项 目及建筑物之权利并有权随时改变、替换或废除原有的名称而 不必向承租人支付任何赔偿金。但出租人应在行使以上权利前 不少于三(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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