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pdf

上传人:白大夫 文档编号:5417930 上传时间:2020-05-04 格式:PDF 页数:17 大小:91.5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pdf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pdf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pdf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pdf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pdf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pdf(1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生产许可 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 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企业从事食品生产 活动以及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及其监督检 查,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 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 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 品生产企业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无论生产几类食品,应

2、当取 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 . . 工作职责。(以下简称自治区局) (一)制定全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制度; (二)根据食品类别和风险状况,确定各级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三)负责审查组长和审查员的培训、管理; (四)负责公告本级许可及注销企业名单; (五)负责食品生产许可前抽查工作; (六)负责监督指导全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六条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以下简称地州市级监管部门) (一)制定本地区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制度; (二)负责下放类别食品生产许可受理、现场核查、材 料审查及审批

3、; (三)负责公告本级许可企业及注销企业名单; (四)负责本级食品生产许可前抽查工作; (五)负责本级许可食品生产企业资料归档; (六)负责上报本级许可及注销企业信息。 第七条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以下简称县级监管部门) (一)协助做好食品生产许可工作; (二)协助核查组对食品生产企业需整改项目进行验 收; . . (三)负责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工作; (四)建立食品生产企业监管档案。 第八条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工作职 责。 (简称信息中心) (一)负责自治区局本级许可食品生产企业受理; (二)负责自治区局本级许可食品生产企业证书送达; (三)负责本级许可食

4、品生产企业资料归档。 第九条自治区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工作职责。(简 称审评中心) (一)负责组织自治区局本级许可食品生产企业现场核 查; (二)负责自治区局本级许可食品生产企业材料审查; (三)负责协助做好食品生产许可前抽查工作。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 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 . . 处理和食品加工、 包装、贮存等场所, 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 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

5、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 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 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 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 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 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 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 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 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 品添加剂生产

6、许可。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 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食品安全管理人 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 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 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 . . 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 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 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 糕点,豆制品, 蜂产品, 保健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 . 第十四条申请食品生

7、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 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附件1) ;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 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四)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五)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 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 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 (七)执行企业标准的,须提供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 备案的有效的企业标准; (八)首次申请许可或增加食品类别的,需提供试制食 品检验合格报告; (九)法律法规、审查细则等

8、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 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 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属于国家产业政策管理的食品生产,还应当提交符合产 业政策的证明文件。 申请属于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中限制类的,不得办理相关食品生产许可手续。 . .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 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 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 第十五条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申 请材料: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 生产加工各

9、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四)食品添加剂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及布局图; (五)食品添加剂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 记录等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的规章制度。 (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 (七)首次申请许可或增加产品类别的,需提供试制食 品检验合格报告; (八)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自治区局确定的许 可权限向有关受理机关提出申请。申请的食品生产许可权限 涉及自治区局和地州市级监管部门两级的,应当向自治区局 受理机关提出申请。不属于本部门受理权限范围内的,受理 机关应当告知企业向具有相应受理权限的部门申请。 第十七条自治区局、地

10、州市级监管部门按照许可权 . . 限,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 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 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 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 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 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 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 场或者在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 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 个工作 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

11、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 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 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第十八条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 出具受理通知书(附件2) ;决定不予受理的, 应当出具不予 受理通知书(附件3) ,并说明理由, 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受理机关做出受理决定后,应当及时将企业 . . 申请资料转交审查部门。 第四章现场核查 第二十条审评中心(或地州审查部门)自接受现场核 查任务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制定核查计划,向申请人送 达现场核查通知书

12、(附件4) ,完成对生产场所的现场核查, 并将许可资料、核查结果报送审批部门。 食品生产企业整改时间不计入时限。 第二十一条同时申请多个类别,涉及不同级别审批权 限的同一个企业,由审评中心牵头,与地州市级监管部门组 成联合核查组一并进行核查,也可分别开展核查。 第二十二条现场核查人员应当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 审查员资质,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 人。 第二十三条核查人员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 则 、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 规范及有关食品的审查细则等依据开展现场核查。 第二十四条现场核查时,应当核查试制食品检验合格 报告;在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还应当核查试制 食品

13、添加剂检验合格报告、复配食品添加剂组成等。 试制食品检验可由生产者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 食品检验机构检验。试制食品检验报告必须符合审查细则及 . . 执行标准的要求,原则上每一类食品应当提供一份检验报 告。 第二十五条现场核查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核查组 长应及时向核查组派遣单位报告。 第二十六条现场核查结束时,核查组当场填写食品生 产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 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 申请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第二十七条县级监管部门应当确定对食品生产企业 的日常监管人员,并填写登记表(附件5) 。日常监管人员

14、不 少于 2 名。 第五章许可决定 第二十八条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结果等情 况,按许可权限,对符合条件的,在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 予许可的决定 (附件 6) ,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 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 说明理由 (附件 7) ,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许可部门认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涉及公 . . 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 证。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 重大利益关系的, 许可部门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享

15、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 个工作 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自治区局或地州市级监管部门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查期 限之内。 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 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 年。 第三十二条许可部门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将食品 生产企业有关信息及时予以公示。 第六章许可证管理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及食品品 种明细表(附件8) ,由实施许可的机关自行印制或订购。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规则,载明的事项及 食品明细填写等规定, 按照国家总局有关要求执行(附件 9) 。 第七章许可变更

16、. . 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食品 生产许可事项的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 在变化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食品生产许可证明细表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 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变化后10 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第三十七条有以下情况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一)生产场所迁移; (二)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 施发生变化; (三)增加食品类别。 第三

17、十八条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 申请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及明细表; (三)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注 册或者备案的生产工艺发生变化的,应当先办理注册或者备案 . . 变更手续。 第三十九条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可以通过 签章的方式在许可证上变更,并及时报告许可机关。 第四十条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 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作出 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对因迁址等原 因而进行全面现场核查的,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

18、起计 算。 对因产品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国家和省级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组织重新核查而换发的食品生产许可 证,其发证日期以重新批准日期为准,有效期自重新发证之 日起计算。 第八章延续换证 第四十一条企业需要延续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的,应 当在有效期届满30 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 第四十二条企业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 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及明细表; (三)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 .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 生产企业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还应当提供生产质量管 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

19、报告。 第四十三条企业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县级以 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第四十四条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四十五条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 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作出延续许可 决定之日起计算。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 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九章补办 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提交 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 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 要

20、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生产许可证损坏的,应 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 . . 第四十七条材料符合要求的,原许可机关应当在受理 后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 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第十章注销 第四十八条企业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 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 个工作 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及明细表; (三)与注销食品生产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未按规定申请办理 注销手

21、续的,原发证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一)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企业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生产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 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其他情 形。 . . 食品生产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自治区局统一监督管理全区食品生产许可 工作,对地州市级监管部门、审评中心、信息中心、县级监 管部门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并规范食品生 产许可工作。 第五十一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 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22、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将许可事项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 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企 业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必要时,应当依法对相关食品仓 储、物流企业进行检查。 第五十二条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频次 对所管辖的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全覆盖检查。 第五十三条自觉接受食品生产企业和社会监督,对擅 自增设许可条件,降低标准,刁难企业,牟取不当利益等行 为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 责建立食品生产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将许可流程登记表(附 件 10 )及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

23、 . . 档。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办等有关 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三、四、五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 其餐饮服务场所制作加工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第五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八条2018 年 10 月 1 日前,食品生产企业应全 部完成换发新证工作。10 月 1 日后,食品企业生产的食品不 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 QS ”标志。 第五十九条自治区局根据食品安全风险逐步下放食 品生产许可权限,各地州市级监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 定有关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原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新食 药监食 2014 104 号)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