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行政起诉状.pdf

上传人:tbuqq 文档编号:5450332 上传时间:2020-05-13 格式:PDF 页数:18 大小:106.7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工伤认定行政起诉状.pdf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工伤认定行政起诉状.pdf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工伤认定行政起诉状.pdf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工伤认定行政起诉状.pdf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工伤认定行政起诉状.pdf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工伤认定行政起诉状.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伤认定行政起诉状.pdf(18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范文最新推荐 - 1 / 18 工伤认定行政起诉状 工伤认定行政起诉状(一) 原告:江西 * 有限公司地址:江西 * 县 法定代表人: * 公司董事长 被告: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江西省吉安市 法定代表人: * 局长 第三人: * ,男,1970 年 5 月 20 日生,住 * 身份证号: * 诉讼请求 1 、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吉人社工伤认字2018第* 号工伤认定决 定书 2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8 年 3 月 3 日原告与 * 签订了水泥包装、搬运承包协议 ,双 方约定自 2018 年 3 月 5 日至 2018 年 3 月 5 日止由* 承包原告的水

2、 泥包装、搬运装车,双方按搬运数量结算费用。协议签订后,* 雇 佣* 负责水泥搬运工作, 这是* 个人行为,与原告无关。虽然 2018 年 3 月 14 日* 受伤,但因原告与 * 无劳动合同关系,那么其受伤 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后* 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 12 月 6 日 作出关于确认 * 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的回复。被告据此认定用人单 位为原告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原告认为,在被告作出工伤认定之前,原告已就劳动关系提出异议 并提供了水泥包装、搬运承包协议,那么在没有经劳动仲裁部门 裁决确认属于劳动关系的前提下,被告就不能确认其工伤情况。 虽然 第三人提供了 * 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3、的“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回 复”,但是这并不是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更没有开通审理确认劳动关 系争议一案,法律上也没有规定“回复”可以作为确认劳动合同关系 合法依据。因此,被告的工伤认定书也是错误的。 综上,被告作出的吉人社工伤认字2018第* 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事实错误,请法院依法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望判如所请。 此致 * 区人民法院 江西* 有限公司 2018 年 1 月 12日 工伤认定行政起诉状(二) 原告:珠海市 XXXX 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 *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 XXX 。 被告:珠海市香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为香洲区教育 路 24 号。 原告不服珠海市香洲

4、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香劳社工决字XXXX 工伤认定决定书,提起诉讼。 -范文最新推荐 - 3 / 18 诉讼请求: 一、撤销被告珠海市香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香劳社工决字 XXXX 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香劳社工决字 2018111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原告认为,原告从未与XXX建立任 何形式的劳动合同关系, 因此该工伤认定决定以及行政复议决定的作 出均属违法,特此提起行政诉讼。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珠海市 XXXX工程有限公司 XXXX年 XX月 XX日 工伤认定行政起诉状(三) 上诉人:

5、原告: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五路 15 号 院。 法定代表人:董海丝,职务:董事长。 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互助 路 73 号市委北院。 法定代表人:周春辉,职务:局长。 诉讼请求: 1 、 依法撤销被告于 20* 年 9 月 6 日作出的豫(郑) 工伤认字 (20* ) 5068 号河南省工伤认定决定书 ; 2 、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 年 12 月 1 日上午 11 时许,在原告承建的鹤壁市民兵训练基 地工地由于绳卡脱落导致钢筋反弹,伤到在此工作的许效军的下颚 部。事故发生后,原告立即派人带其到鹤壁市第一人民医

6、院做了 16 排螺旋 CT 平扫和 CT 成像检查,诊断结果为头颅 CT 扫描未见异 常。原告为此支付了全部费用。同时,自 20* 年 12 月 1 日事故发 生至今,许效军未再来原告处工作。 20* 年 7 月 12 日,许效军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声称自己当 初被钢筋反弹除伤及下颚外, 还伤到了左眼, 致使“左眼视网膜震荡 伤”。被告经补正(审查)后,于 7 月 19 日受理了许效军的工伤 认定申请,并于 7 月 25 日书面通知原告就许效军所受伤害是否为 工伤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据,于 20 日内报被告。 原告收到被 告的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后,于 8 月 5 日向被告做出书面说明

7、, 认为许效军声称的“左眼视网膜震荡伤”并非因当初被钢筋碰伤所 造成,与原告无关, 不能认定为工伤。 同时,原告向被告指出, 20* 年 12 月 1 日,原告派人带许效军去鹤壁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时, 该医院所出具的诊断报告书及 CT 影像在许效军处。但被告对原告做 出的书面说明置之不理, 未经调查核实, 就认定许效军所受的“左眼 -范文最新推荐 - 5 / 18 视网膜震荡伤”为工伤。 综上所述,许效军所受“左眼视网膜震荡伤”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 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故原告不 服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 特提起诉讼, 望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 的工伤认定,并责令被

8、告对许效军所受“左眼视网膜震荡伤”是否为 工伤重新作出认定,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 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一) 原告人:范 xx,男,21岁,汉族,古县岳阳镇下冶村村民, 住该村。 被告人:田 x,男, 19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临汾市尧都区人,现 住古县古阳镇古阳街。 被告人:法定代理人, 被告人:刘 xx,男,19 年月日出生,汉族,古县旧县镇人,现住古 县古阳镇古阳。 被告人:法定代理人, 被告人:解 xx,男,19 年 月 日出生,汉族,古县人,现住古县古 阳镇热留村。 被告人:法定代理人, 被告人:扈 xx, 男,19 年月日

9、出生,汉族,古县岳阳镇人,现住古 县岳阳镇九倾垣村。 被告人:法定代理人, 诉 讼 请 求 1 、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田x、刘洋 xx 解 xx、扈 xx 犯故意伤害罪的 刑事责任,并要求对其从重处罚。 2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田x、刘 xx、解 xx、扈 xx 及其监护人共同 赔偿原告人医疗费、 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 营养费、交通费、 住宿费以及残疾赔偿金(待伤残鉴定后确定)、后续治疗费、康复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3 万元。 事 实 和 理 由 2018 年 10 月 20 日晚 11 时许,附带民事被告人田x、刘 xx、解 xx、 扈 xx 在古县中小企业局附近二中路口因琐事持

10、理发剪刀等凶器将原 告人、郑 xx、卫 xx 刺伤,造成原告人与郑 xx 重伤害、卫 xx 轻伤害。 原告人受伤后被送往古县惠民医院抢救,第二天被转到古县人民医 院,医院诊断为:脊髓损伤、腰背部多处刀刺伤,右眼睑皮肤裂伤。 原告在古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7 天,住院期间先后在临汾第四人民 医院、临汾开发区新立医院、临汾动力机械厂职工医院、山西省人民 医院检查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8642.18 元、交通费 4113.3 元、住宿 费 2100 元。至今原告不能正常行走,还需继续治疗。 被告人田 x、刘 xx、解 xx、扈 xx 的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使原告人 遭受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和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

11、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 -范文最新推荐 - 7 / 18 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严惩被告人田x、刘 xx、解 xx、 扈 xx 的犯罪行为,同时要求各被告人及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民事 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由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23 万元。 此 致 古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范 xx * 年 4 月 10 日 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二) 原告:张 xx(死者之妻)、女、1971年 6 月 14 日出生、汉族、 2003 年下岗失业,无固定收入来源,经常居住地为盐城市xxxxxxxxx 。 原告:花 xx(死者之父)、男、1947 年 1 月 14 日出生、汉族、无业, 经常居住地为盐城市xxx

12、xxxxxxx. 原告:马 xx(死者之母)、女、1950 年 5 月 24 日出生、汉族、无业, 经常居住地为盐城市xxxxxxxx 宿舍区。 原告:花 x(死者之女)、女、1999年 5 月 5 日出生、汉族,经常居 住地为盐城市 xxxxxxxx 区。 原告:花 xx(死者之子)、男、2006年 11 月 3 日出生、汉族,经常 居住地为盐城市 xxxxxx 宿舍区。 诉讼代理人:倪晓峰,济南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告:陈 xx,男, 39 岁,汉族,经常居住地为盐城市xxxxxx 宿舍 区,现已逮捕归案。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刑事责任。 二、支付原告各项赔偿费用

13、合计464351元。 事实与理由 上述原告与被告同住于天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宿舍区,2007 年 11 月 17 日 8 时 30 分左右,被告陈 xx 为泄私愤窜至花xx 家中将其当场 杀害于床上,后欲杀其母,经苦苦哀求,放弃;被告将门关上后向南 逃窜约 20 米,遇见怀抱儿子的原告张xx,被告将其砍伤后返回自己 家门口自杀未遂。原告张xx 左面部被砍伤为横一字形伤口,长约10 厘米,裂口深约 4 厘米,深达骨膜并与口腔贯通,血管断裂,经医院 及时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于2007 年 11 月 27 日出院,面部伤残待 数月后视恢复情况鉴定。 五原告生活费用主要依靠被害人花xx 供给,被害人父母

14、年老体弱, 且无劳动能力及其他生活来源,子女年幼,生活原本拮据,更由于被 告的行凶,加剧了原告精神痛苦及物质损失,且案发至今,被告及其 亲属未给予受害人一分钱赔偿,性质极其恶劣。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 益,根据刑法第 232、234 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 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 条等法律相关规定,要求 被告:1、承担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2、赔偿原告医疗费 6239 元、误工费 651 元、护理费 60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 元、 营养费 90 元、死者生前抚养的父母子女四人生活费161279元、丧葬 费 11892 元,亲属处理丧事食宿等合理费用173

15、5 元,死亡赔偿金 -范文最新推荐 - 9 / 18 281685元,合计: 464351 元;3、赔偿受害人张爱勤因被伤害引发 的其他费用,包括出院后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医疗费、 残疾赔偿金、 鉴定费以及因康复护理、 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整 容费、康复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营养费,其他后续治疗费。 (确定后计算);4、支付原告因诉讼行为 而必然产生的费用,包括复印材料费、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误 工费。 (以上费用确定后计算) 特此起诉,请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 行政起诉状范文(一) 原告:张三,男,汉族, 19xx

16、 年 x 月 xx 日生,系 H县 xx 服务中心 业主,住 H县 xx 镇 xx 路 xx 号,电话 * 。 被告:H县国土资源局, 住所地:H县 xx 镇 xx 路 xx 号。电话* 。 法定代表人:李四,该局局长。 诉讼请求: 1 、请求依法撤销 H县国土资源局 H政土字(2018)99 号H县国土 资源局关于限期搬迁的通知 ;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有口头土地租赁合同关系,口头约定原告租赁被告位于 H县 xx 镇二尕线以北的土地15 亩,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原告也向被 告交付了至 2018 年度的相应租金。原告租赁该土地后,平整土地、 购买设备、修建厂房、

17、架设高低压线路等投资几百万元,进行生产经 营。 2018 年 1 月,原告向被告提出继续使用和同等条件下优先出让该土 地使用权的请求。 2018 年 5 月 31 日,被告发 H政土字(2018)99 号 H县国土资源局关于限期搬迁的通知 ,要求原告在6 月 5 日前全 部搬迁,逾期不搬,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到县政府查询得知被告 已经将该宗租赁土地以挂牌形式出让给了他人。 原告认为,被告将该宗租赁土地未经公开程序出让给他人的行为违 反了国家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权利。被告的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处 罚前并未告知原告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未给原告进行陈述 和申辩的机会, 未告知依法有要求举行

18、听证的权利。被告错误的行政 处罚决定,将导致原告停产停业等重大经济损失。特提出行政诉讼, 请求法院依法裁判,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H 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三 * 年 7 月日 行政起诉状范文(二) -范文最新推荐 - 11 / 18 原告: 周泽,个人信息略 代理人:富敏荣,上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 张磊,个人信息略 代理人:浦志强,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人:周世锋,北京市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贵阳市公安局,地址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北段7 号,法 定代表人闵建,职务局长。 案由: 不服集会、游行、示威行政许可 诉讼请求:确认被告筑(公)不予许可字2018第

19、003 号集会 游行示威不予许可决定违法。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 2018 年 9 月 5 日依法向被告提出集会、游行、示威申请, 申请主要内容为为抗议贵阳市中级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黎庆洪等人 被指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案(下称黎庆洪案), 要求和促进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黎庆洪案,故申请组织30 名居住地非 贵阳的中国公民在贵阳市云岩区和南明区参加集会、游行、示威。被 告于 2018 年 9 月 6 日书面通知原告于2018 年 9 月 7 日 17 时前补 正相关材料,原告如期提交了补正材料,2018 年 9 月 8 日,被告做 出了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向原告送达。 被告做出不予许可决定

20、的理由为“该项申请将严重破坏社会秩 序”。 原告认为,被告做出此决定的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所述理由 不能成立,是一个违法决定。 一、不予许可决定程序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条 规定“申请举行集会、 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可以通知 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 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 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 具体问题的, 主管公安机关应当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二日内将协商解 决具体问题通知书分别送交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有关机关 或者单位,必要时可以

21、同时送交有关机关或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和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公 安机关的协商解决具体问题通知书的次日起二日内进行协商。达 成协议的,协议书经双方负责人签字后, 由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及时送 交公安机关;未达成协议或者自接到协商解决具体问题通知书的 次日起二日内未进行协商,申请人坚持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有 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主管公安机关,主管公安机关应当依照 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及时做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被告在做出不予许可决定之前,并未按照上述规定通知贵阳市中级 法院与原告(申请人)协商解决问题。所以,被告的不予许可决定程 序严重违法,应

22、当撤销。 被告在行政复议程序中答辩中称, 集会游行示威法 的制定机关是 -范文最新推荐 - 13 / 18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的上位法,当二者 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适用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故其没有组织 贵阳市中级法院与原告协商解决问题程序并不违法。被告此点答辩理 由不能成立,且有违背宪法、僭越行政机关职责之嫌。国务院是中国 最高行政机关, 中国所有的下级行政机关均受其规制,国务院制定的 行政法规,所有的行政机关均应当严格执行。集会游行示威法第 十条规定的用词“可以”, 是将该项事务的决定权授予行政机关。而 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针对此项法律的授权,在制定的集会游行示威 法实施

23、条例 中对同一事项规定“应当”,这就是最高行政机关在法 律的授权范围内, 对行政机关自身责任的一种加强,而不是“规定不 一致”,作为下级行政机关,必须服从国务院的这一规定。而被告径 直以下位法效力不及上位法就免除行政机关自身的这一“应当”的 责任,是对法律适用的严重曲解,是对国务院权威的践踏。 二、不予许可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被告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是集会游行示威法第 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该项规定的完整条文是“ 有充分根据认 定申请举行的集会、 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 会秩序的。 ”从被告在行政复议程序中提供的证据来看,其所谓“有 充分根据”为三个社区、六个派

24、出所、一个交管局出具的对于集会、 游行、示威活动将破坏社会秩序的推测,队此之外,再无其他根据。 被告仅依据这些机构的推测,就断定原告拟组织的集会、游行、示 威“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违反了其所依据的前述法律规定。法律 之所以规定集会、游行、示威需要向公安机关申请,经过许可才能进 行,原告之所以向被告提出申请,有一个重要的共同的原因,就是集 会、游行、示威活动需要公安机关参与维持秩序,对集会、游行、示 威活动秩序的维持, 本身就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所在,被告怎能以自身 的不履行职责来断定原告的申请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呢?如果 原告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那也不是因 为原告申

25、请的活动本身, 而是因为被告没有履行维持秩序的职责才导 致“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所以,“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根本原 因在于被告,而非原告。只要被告依法履行了维持秩序的职责,原告 申请的活动,就不会破坏任何社会秩序。 三、不予许可决定所据理由不能成立 不予许可决定书认为仅30 个人参加的集会、 游行、示威就“将严重 破坏社会秩序”,那么,被告的该决定,实际上是要废除中华人民 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因为任何一个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参 加人数,都会远远超出此人数。 原告在递交申请书的同时, 向被告陈述了原告组织的30 人大都是学 者、作家、编剧、律师、关注时事的普通公民,都是有一定素养的公

26、民,原告按照被告的补正材料通知要求提供的参加者身份证明、居住 地证明和个人声明,也能够证实这一点。而且,原告已经向被告保证 会严格依法、理性、有序的集会、游行、示威,同时也请公安机关派 警员参与维持秩序。 -范文最新推荐 - 15 / 18 在被告做出不许可决定的第二天,在中国香港,有十二万人集会游 行示威,秩序良好,没有对社会秩序造成任何破坏。 在被告做出不许可决定的第八天,在中国贵阳,就是贵阳市市区, 有上万人上街游行。 认为 30 人集会游行示威就“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是不相信中国 公民对秩序的遵守还是不自信自己有能力维持30 人的集会游行示威 秩序?不管是何原因,不予许可的决定的理由

27、,都是不能成立的。 综上,不许可决定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理由不能成立,而原 告的申请,于法有据,于理相符,于国有益,于民有利,应当许可。 而且,集会、游行、示威是中国公民自然享有和法定享有的政治权 利,我国宪法和法律对此亦有明确规定,任何非法的限制、 变相限制、 剥夺、变相剥夺中国公民集会、游行、示威权利的行为,都是违反宪 法和法律的。 请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的不许可决定违法。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原告: 年 月 日 行政起诉状范文(三) 原告:胡,男,岁,汉族,市人厂退休工作, 住本市区村 街号。 被告:市区城市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李,局长。 请示事项: 1.

28、要求撤销被告年月日对原告所作的处罚决定书; 2. 要求确认原告在村街号所建二层楼为合法建筑; 3. 请求法院依法责令被告立即给原告兑换房产证。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为了解决家庭人多、住房紧张的困难,经过向被告申请,按照 被告批准的()建字第号私房建筑许可证及建楼图纸和 其他要求,于年月日在号自家院内建成一座二层东 楼。在施工前, 被告曾派人到现场查看,在施工中和竣工时也都有被 告所批准的建楼的要求。但是,被告却趁原告兑换房产证之机, 擅自扣押私房建筑许可证 ,不给兑换房产证 ,并依仗职权, 于年月错误地作出处罚决定。原告在接到处罚决定 书后,不服处罚,依照法律规定,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 院收

29、到诉状后,责成被告给予解决问题、纠正错误。然而,被告不但 不给解决问题, 不纠正错误,反而又照抄了 年月日 处 罚决定书的内容,下达了所谓年月日 处罚决定书 。 处罚决定书上说原告建房“违反了()国函字号文和 冀政()号文及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管理办法 (试 行) 有关条款”。到底是哪一条、哪一款 ? 被告含糊其辞,没有说 明。因此,被告的提法是没有准确的法律依据而认定的,是错误的。 -范文最新推荐 - 17 / 18 处罚决定书 中还说:“查你在区村街号所建东楼有 五处违章”此说法是不能成立的。第一,原告是按照私房建 筑许可证和审批图纸建筑施工的, 怎么说“所建东楼有五处违章” 呢?第二,从施

30、工开始到施工结束, 被告曾派王代表被告经常隔三 天两日到施工现场查看, 直到峻工验收时,一直没有提出异议,即 应视为建筑全部合格,符合要求。假如说建筑有五处违章,为什么 不当场提出,而在事隔很长时间,扣押私房建筑许可证后才作出 处理决 定呢?可见,被告这说法不正确的。 综上所述,被告 * 年月日所作的处罚决定书不仅没有准确 的法律依据,而且还违背了被告所审批的图纸和私房建筑许可证 上技术规定,是完全错误的。原告所建的二层东楼,完全是合法建 筑。被告扣押私房建筑许可证,不给兑换房产证更是错误的。 被告错误的行政行为直接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不应 有的损害。 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 条规定:“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 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为此,特 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胡 年月日 附: 一、诉状副本 1 份; 二、证据 5 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