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机构设立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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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存款保险机构设立论文 特征码 QrXFOghDbPErHTGDtxPv 摘 要:分析了我国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在运行框架方面需要解决 的问题,探讨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实行对银行业可能造成的影响。 关键词:存款保险;银行业;金融监管 1 我国要实行存款保险制度亟需解决的具体问题 1.1 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立 各国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立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政府出 资;二是政府与银行共同出资;三是银行业自组存款保险机构。 三种方式各有利弊。由政府出资创办并管理的存款保险机构, 其优点是便于政府领导,有很大的权威性,但会加重国家财政 的压力,也不利于调动各银行的积极性。如由银行业自组存款 保险机构,则

2、在保险机构的权威性方面有所欠缺,也不利于政 第 2 页 府的介入及利用其进行宏观调控,但有助于减轻国家财政负担。 第二种方式则兼具另两种方式的优点,可以提高存款保险机构 的信誉和实力,也有利于完善央行的金融监管工具,健全其宏 观调控手段,是一种可能选择的设立方式。 1.2 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是单一职能或是复合职能 存款保险机构的单一职能是指该机构主要履行出险时的保 险赔付职能,不履行其它职能。复合职能是指该机构除承担出 险时的保险赔付职能外,还承担日常检查等监管职能以及对有 问题金融机构进行接管等更为全面的职能履行。采取单一职能 或是复合职能决定了存款保险机构的功能定位以及它与央行、 银监会之

3、间的关系。 1.3 存款保险的范围 从目前的情况看,基本上,居民存款和企业存款应纳入存 款保险的主要范围。但政府存款(财政性存款) 、同业存款、金 融机构股东存款和高管存款是否纳入保险范围仍有待商榷。另 一方面从参保机构的范围看,各类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邮储银 行都应该纳入保险范围,但外资银行在华的分支机构是否也应 纳入保险范围也未有定论。 1.4 存款保险的赔付上限 一种标准是按照人均 GDP(20XX 年我国人均 GDP 约 1700 美 元)的 3 倍金额进行赔付,第二种标准是使 90%的存款人得到 全额赔偿的标准赔付。按这两种标准,大约每位存款人的获赔 第 3 页 上限为 4-5 万元,

4、这样的赔付金额显然较低。而根据央行近几 年来对关闭的证券公司收购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的一系列措施来看,还有一种赔付可能是将赔付标准定为 10 万 元人民币,即 10 万元以下全额赔付,10 万元以上 9 折收购。 事实上,赔付上限要根据存款的具体结构来进行详细测算,比 如存款在 50 万、20 万、10 万、5 万以上分别占比多少,金融 机构要缴纳多少保费,才能确保破产时能够支付存款人的损失, 这些都需要相当多的数据支持和统计分析。 1.5 存款保险的方式 是选择强制加入或是金融机构自愿加入,又或是强制与自 愿加入相结合的方式。如以强制加入的方式则需制订法律法规 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向

5、存款保险机构投保。如以自愿加入的方式 则可能有些风险隐患较大的中小金融机构为降低经营成本会选 择不参加存款保险,那么存款保险体系存在的基础就过于薄弱, 达不到预期目的,也不利于存款保险体系的顺利运转。 1.6 保险费率的确定 即实行固定费率制或风险调整的差别费率制。保险费率的 确定涉及到存款保险基金的目标水平、被保险银行的承受力等 问题。实行固定费率制简便易行,尤其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 初,固定费率制易于推广操作和接受。但固定费率制下保险金 额取决于存款总额,与银行自身的经营与资产风险无关,在风 险控制方面存在天然缺陷。实行风险调整的差别费率制可以促 第 4 页 进银行加强自身业务和风险控制,

6、提高资本充足率,增强资产 流动性,但是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银行信用风险评估制度以 及监管部门的配合。否则,没有完整准确的银行风险评级,没 有配套监管措施,实行风险调整的差别费率制就没有操作的基 础。 2 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业的影响 2.1 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对宏观金融环境的影响 首先,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实现市场化的风险分担机 制,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形成自我发展能力,构建更加合理的 存款金融机构体系。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的是一种隐形的 存款保险制度,即由国家政府向国有银行提供国家信用,国家 在事实上承担存款保险责任,对市场退出金融机构的储蓄存款 实行优先偿付和全额收购政策。这对保护居民存

7、款人的利益, 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发挥了重要和积极的作用。但是在这种制度 下,中央银行承担的无条件全额偿付责任最终实际上转移给了 纳税人和公众,并以基础货币的形式进入金融体系,这将不利 于金融市场的发育成熟以及金融体系的长远发展。随着市场化 改革的推进,目前银行股权结构改变了过去单一的国家股权形 式,呈现出日益多元化的趋势,在这种形势下,如果仍由国家 来承担银行经营的损失和风险,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需要 第 5 页 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形成一种市场化的风险分担机制和风 险补偿体系,由各利益相关者共同承担银行的经营风险,从而 增强市场主体的风险意识,发挥市场约束作用,形成正向激励 机制。另外,在

8、确保金融体系安全的情况下,引入存款保险制 度还将改变存款人对国家信用的依赖,进一步促进银行业的市 场化改革,同时增强公众对中小银行的认识和信心,解决国有 银行与其他中小商业银行事实上不平等竞争的问题,有力地促 进中小商业银行健康发展,形成更加合理的存款金融体系。 其次,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我国金融机构 的市场退出机制,促进金融机构的优胜劣汰。目前,我国金融 机构退出多采取行政接管或关闭的方式。由于没有完善配套的 法律法规和规范化的退出机制,导致处置过程漫长,每一案例 均为个案处理,赔付方案也无一定之规,应退出的机构还往往 退而不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存款保险 制度

9、的建立,一方面将使问题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于市场之中, 另一方面也可以使用存款保险基金提供赔付,促使问题金融机 构的顺利退出,并将其对金融体系的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 在差别费率制下,不论保费最终是否转嫁到存款人身上,都将 有利于以市场化方式对金融市场的“优等生” “差等生”实行鉴 别、分类和选择。风险程度高的金融机构由于必须缴纳较高的 保费,将可能陷入经营不善高比例缴纳保费成本上升 (存款减少)经营业绩恶化的恶性循环之中。而风险程度 第 6 页 低、市场声誉好、经营稳健的金融机构则可能进入经营良好 低比例缴纳保费经营业绩表现更出色的良性循环之中。 这样,就拉大了不同风险程度银行经营业绩的差距

10、,由市场来 选择“好”银行与“坏”银行,实现自然优选,促进银行业努 力降低风险,减少成本,提高利润,增加效益,有利于银行业 整体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2.2 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对存款人的影响 从存款人的角度看,以存款类金融机构缴纳的保费限额补 偿市场退出机构的所有存款人,在确保存款人利益的同时还可 以有效减轻国家负担,增强市场主体尤其是大额存款人的风险 意识,使其慎重选择存款机构和产品,从而发挥市场的约束作 用,稳定银行业发展的预期。金融活动往往有着信息不对称的 特性,数量众多的普通金融活动参与者可能缺乏足够的自我保 护意识和能力,有必要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予以特别安排。建 立存款保险制度后,通过

11、制定合理的存款保险赔付上限,可以 保证中小存款者在金融机构关闭时能够得到及时的全额补偿, 显著增强存款人信心,有效避免因个别金融机构倒闭或突发事 件而引发的存款挤提和存款流动,稳定金融业发展的预期,防 范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2.3 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对微观 金融主体的影响 首先,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必须对各家存款类金融机构 征收保费,无论是实行固定费率制或差别费率制,都将在事实 第 7 页 上增加银行的经营成本,从而影响银行经营业绩及股东回报, 影响的程度取决于保费比例和其它相关规定。这里,我们可以 区分两种情况来分析,一种情况是银行将这部分保费转嫁给存 款人,从表面上看不会增加银行的现金

12、成本,但在实行固定费 率的存款保险制度下,将不利于中小银行存款业务的发展,因 为在缴纳保费金额同等的条件,显然存款人将更为乐意选择机 构网点多的大银行。而在实行差别费率的存款保险制度下,则 相对不利于风险程度高的银行业务发展,如前文所述,风险程 度高的银行由于必须缴纳相对高比例的保费,转嫁给存款人将 使存款人的收益大受影响,而其经营不善的状况也暴露于市场 选择之下,影响其业务的开展。另一种情况是银行不将这部分 保费转移给存款人,自身消化这部分增加的成本,在这种情况 下仍要保持原有的收益水平,无疑对银行的经营管理提出了更 大的挑战。当然银行也有种种规避保费缴纳的方法,比如一家 银行的资金包括对公

13、存款、居民个人存款、同业存款以及各种 主动负债等,倘若缴纳的保费基数范围仅限于公司与个人存款, 那么适当增加同业存款和各项主动负债,就可以有效规避同样 金额下公司与个人存款类资金应缴纳的保费,从而减少支出, 降低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保费支出对银行整体绩效的影响。 此外,存款保险制度还可能造成存款转移、集中或分流,影响 银行资产负债结构变化进而影响风险控制。目前,由于具体相 关规定尚未明确出台,这些间接影响的程度和范围还难以分析 第 8 页 和判断。 其次,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监管 将更加严格。一方面,实行差别费率制,保险费率的确定与缴 纳和投保银行的风险状况密切相关,客观

14、上要求监管机构进一 步强化对各商业银行的监管,变静态监管为动态监管,必然增 强各种现场与非现场稽核的约束,监管手段将更为丰富与多元, 包括定期报送各项业务报表与不定期检查等,都将成为监管常 态,以利于更加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和了解各家银行的情况。 另一方面,建立存款保险体系,成立存款保险机构,有可能在 人行、银监会之外又增加一个监管机关。存款保险机构有可能 被赋予一定的监管职能和权利,对投保银行实行强有力的监管, 在监管手段上也比原有的监管机构更为丰富,如可能采取警告、 提高保险费率、停止为其新增存款提供保险等各项措施以引起 被监管者的注意,配合人行、银监会实施更为有效的监管,有 力地防范道德风险。但是,考虑到这项制度对各方面的影响较 大,预计相关法规制订部门会综合各方面情况,尽量在保险制 度实施的同时平缓对银行经营层面的冲击。 参考文献 1 黄德钊浅议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应具备的基本 条件J 广西金融研究,20XX,(02). 2 陈飞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J 财会 第 9 页 月刊, 20XX,(23). 3 龚秀国我国银行业风险与存款保险制度的完善 J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XX,(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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