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11-02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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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F-2011-0216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试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说明 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含同示范文本(试行) (以下简称示范 文本 )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 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协议书是双方当事

2、人对合同基本权利、义务的 集中表述,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功能、规模、标准和工期的要求、合同价格及 支付方式等内容。 合同协议书的其它内容, 一般包括合同当事人要求提供的主要 技术条件的附件及合同协议书生效的条件等。 (二)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建筑法、 合同法 以及有关行政法规的 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及其相关事项,双方的权利、 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 定。通用条款共 20 条,其中包括: 1、核心条款。这部分条款是确保建设项目功能、规模、标准和工期等要求 得以实现的实施阶段的条款,共8 条第 l 条(一般规定)、第 4 条(进度计划、 延误和暂停)、第 5 条(技术与设计)、

3、第 6 条(工程物资)、第 7 条(施工) 、第 8 条(竣工试验)、第 9 条(工程接收)和第10条(竣工后试验)。 2、保障条款。这部分条款是保障核心条款顺利实施的条款,共4 条:第 11 条(质量保修责任)、第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第 14 条(合同总价和付 款) 、第 15 条(保险) 。其中,在第 13 条中,相关约定在合同谈判阶段仅指合同 条件的约定,中标价格并未包括;在第14 条中,合同总价中包括中标价格,还 包括执行合同过程中被发包人确认的的变更、调整和索赔的款顷。 3、合同执行阶段的干系人条款。这部分条款是根据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具 体情况,依法约定了发包人、承包

4、人的权利和义务,共3 条第 2 条(发包人)、 第 3 条(承包人)和第 12 条(工程竣工验收)。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实施阶段己对 工程设备材料、施工、竣工试验、竣工资料等进行了检查、检验、检测、试验及 确认,并经接收后进行竣工后试验考核确认了设计质量;而工程竣工验收是发包 人针对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投资部门的验收,故将工程竣工验收列入干系人条款。 4、违约、索赔和争议条款。 这部分条款是约定若合同当事人发生违约行为, 或合同履行过程中山现工程物资、施工、竣工试验等质盐问题及出现工期延误、 索赔等争议,如何通过友好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争议的条款。即第 16 条(违约、索赔和争议) 。 5、

5、不可抗力条款。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了不可抗力发生时的双方当事 人的义务和不可抗力的后果。 6、合同解除条款。第 18 条(合同解除)分别对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由承包 人解除合同的情形作出了约定。 7、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条款。第19 条(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对合同生效 的日期、合同的份数以及合同义务完成后合同终止等内容作出了约定。 8、补充条款。合同双方当事人销对通用条款细化、完普、补充、修改或另 行约定的,可将具体约定写在专用条款内,即第20 条(补充条款)。 (三)专用条款 专用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 具体情况,通过谈判、协商对相应通用条款的原则性

6、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 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在编写专用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l 、专用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款的编号相一致。 2、在示范文本专用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双方当事人可针对相 应的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果不需进行细化、完 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可划“/ ”或写“无”。 3、对于在示范文本专用条款中未列出的通用条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根 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认为简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 增加相关专用条款,新增专用条款的编号须与相应的通用条款的编号相一致。 二、 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适用于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方式。

7、“工程总承包”是指 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 工试验) 、试运行等实施阶段, 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为此,在示 范文本的条款设置中,将“技术与设讨、工程物资、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 收、竣工后试验”等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相关工作内容皆分别作为一条独立条款, 发包人可根据发包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确定对相关建设实施阶 段和工作内容的取舍。 三、 示范文本的性质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依照示范文本订 立合同,井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

8、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 同双方就 _ 项目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 工程内容及规模: 工程所在省市详细地址: 工程承包范围: 二、工程主要生产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来源 三、主要日期 设计开工日期 (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 : 施工开工日期 (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 : 工程竣工日期 (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 : 四、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设计质量标准: 工程施工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

9、元(小写金额:元) 。 详见合同价格清单分项表。 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 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六、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 发包人: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签字) 工商注册住所:工商注册住所: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10、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 1 条一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指由第 1.2.1 项所述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1.1.2 通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 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 条至第 20 条组成。 1.1.3 专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条 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1.1.4 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 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 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 、试运行等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 程承包。 1.1.5 发

11、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 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 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 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 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1.7 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组成 的,作为工程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 方应指定其中一方作为牵头人。 1.1.8 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 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1.1.9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10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

12、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1.1.11 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1.1.12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1.1.13 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或)临时性工程。 1.1.14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试验、 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15 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 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 1.1.16 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 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 构筑物,以及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

13、体的其它临时设 施。 1.1.17 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 工程物资、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1.1.18 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 核准的文件、报告(如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 文、地质等)、协议(如原料、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以 及设计所需的其它基础资料。 1.1.19 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需向承包人提供的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 工所需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 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它相关资料。 1.1.20 设计阶段,指规

14、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 设计等阶段。设计阶段的组成,视项目情况而定。 1.1.21 工程物资,指设计文件规定的将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 和部件,以及进行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 1.1.22 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永久性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 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 1.1.23 竣工试验,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前,应由承包人 负责进行的机械、设备、部件、线缆和管道能性能试验。 1.1.24 变更,指在不改变工程功能和规模的情况下,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 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1.1.25 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

15、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 过竣工试验。 1.1.26 工程接收,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 的操作人员、 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 由承包人与发包 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1.1.27 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或 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进行的工程的生产和(或)使用功能试验。 1.1.28 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 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 内的全部试验。 1.1.29 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通过

16、验收后,由发 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 1.1.30 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 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 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 1.1.31 合同期限,指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在合同下的义务履行完毕 之日止的期间。 1.1.32 基准日期,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30 日的日期。 1.1.33 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 阶段(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 等阶段)或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 1.1.34 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

17、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 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1.1.35 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 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1.1.36 绝对日期,指以公历年、月、日所表明的具体期限。 1.1.37 相对日期,指以公历天数表明的具体期限。 1.1.38 关键路径,指项目进度计划中直接影响到竣工日期的时间计划线路。 该关键路径由合同双方在讨论项目进度计划时商定。 1.1.39 日、月、年,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 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 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

18、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均为该期间届满 之日的当日。 1.1.40 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它公历日。 1.1.41 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 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考核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 1.1.42 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 格进行的相应调整。 1.1.43 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结算价格。 1.1.44 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1.1.45 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 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 采购、施工和竣工试验的进度款,

19、 及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 考核的服务费以及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等款项。 1.1.46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 承包人就工程质量保修相关事宜所签订的协议。 1.1.47 缺陷责任保修金,指按合同约定发包人从工程进度款中暂时扣除的, 作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及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责任担保的金额。 1.1.48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保修责任的期间,一般 应为 12 个月。因缺陷责任的延长, 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约 定。 1.1.4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 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

20、交换和电子邮件。 1.1.5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 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 1.1.5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情 形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52 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需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在专用条款中约 定。 1.2 合同文件 1.2.1 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 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合同附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设计文

21、件、资料和图纸 (9)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 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2 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 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根据16.3 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2.3 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 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 1.3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 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

22、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 在少数民族地区, 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 同文件。 1.4 适用法律 本合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 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需要明 示的国家和地方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在基准日期之后, 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 合同价格;如果因法律变化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应合理延长工期。 1.5 标准、规范 1.5.1 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和(或)行业标准规范、和(或)工 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范、和(或)企业标准

23、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 中约定。 1.5.2 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 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 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5.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 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 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 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 包人认可后执行。 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 特殊培训的, 除合同价格已包含此项费用外, 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 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 用增加的, 发包人应合理增加

24、合同价格;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 发包人应合 理延长工期。 1.6 保密事项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 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 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 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当事人为履行 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 作为合同附件。 第 2 条 发包人 2.1 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2.1.1 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 核准或备案手续, 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 完 成拆迁补偿工作,

25、 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并提供立项文 件。 2.1.2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2.1.3 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关于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 等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实施工 作提议、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1.4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 害,提出赔偿。 2.1.5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 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其中,因发包人 原因造成的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 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2

26、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委派代表, 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 履行发包人的义务, 但发包人代 表无权修改合同。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井在其授权范回内履行其职责。发包 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和事项,向承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 由其本人签字后 送交项目经理。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 换其代表时, 应将新任代表的姓名、 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15 日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 监理人 2.3.1 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 容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利权限, 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 实

27、施监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承包 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 2.3.2 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 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 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 和义务。 2.3.4 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应提前5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 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 2.4 安全保证 2.4.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 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本、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 工作,维护现场

28、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 2.4.2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应负货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 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 设置隔离设施, 竖立禁止入内、 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 判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 因发包人的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 发包人负责。 2.4.3 本合同未作约定, 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人 要求进行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双 方可另行签订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发包人自行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由发包人或发

29、包 人另行委托的第三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 损害由发包人负 责. 2.4.4 发包人负责对其代表、 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进行安全教 育,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承包人应在工程现场以标牌明示相关安 全规定,或将安全规定发送给发包人。因发包人的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 的其它人员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 由发包人负责。 2.4.5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应遵守7.8 款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2.5 保安责任 2.5.1 现场保安工作的责任主体由专用条款约定。承担现场保安工作的方负 责与

30、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2.5.2 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 自的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 2.5.3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 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 由发包人承 担相关保安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 第 3 条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3.1.1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 和竣工日期, 完成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或)指导竣工后试验等工作, 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本工程的具体承包范围,应依据合同协议书第一项“

31、工程概况”中有关“工 程承包范围”的约定。 3.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 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 备、材料、部件、施工中存在的缺陷、 或在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中发现的缺陷。 3.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 名称、内容、报告期、提交时间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1.4 承包人有权根据 4.6.4 款承包人的复工要求、 14.9 款付款时间延误和 17 条不可抗力的约定,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暂停迫知。除此之外,凡因承 包人原因的暂停, 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由其自负,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应自费 赶上。 3.1.5 对因发包人原因给

32、承包人带来任何损失、损失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 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和(或)延长竣工日期。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是当事人双方所确认的人选。 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 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项目经理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的员工,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10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 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 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 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 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 由此影响工程进度或 发生其它问题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项目经理应常驻项目现场,且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天 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

33、其它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项目现场时 应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 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 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 (或)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 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 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部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15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 得发包人的同意,继任的项目经理须继续履行第3.2.1 款约定

34、的职责和权限。未 经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 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以书而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应说明更 换因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5 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 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 后的 30 日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 包人。新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 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 3.3 工程质量保证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 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建

35、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固、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3.4 安全保证 3.4.1 工程安全性能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严的法律规定,进行设计、采购、 施工、竣工试验,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3.4.2 安全施工 承包人应遵守 7.8 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 3.4.3 因承包人未遵守发包人按2.4.2 款通知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限定 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承包人负责。 3.4.4 承包人全面负责其施工场地的安全管理,保障所有进入施工场地的 人员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 3.5 职业

36、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 3.5.1 工程设计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 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建设工程 环境保护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防护设 计,保证工程符合环统保护和职业健康相关法律和标准规定。 3.5.2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遵守 7.8 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 3.6 进度保证 承包人按 4.1 款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采购、施工、 竣工试验所需要的各类资源, 以及派出有经验的竣工后试验的指导人员,采用有 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措施,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 3.7 现场保安 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 施工开工至发包

37、人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之前 的现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 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 3.8 分包 3.8.1 分包约定 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工作事项(含设计、采购、施工、劳务服 务、竣工试验等)进行分包。 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项, 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 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15 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 意见。发包人未能在15 日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分包事项 后的第 1 6 日开始,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 3.8.2 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

38、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 承包人 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 3.8.3 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对外转包, 也不得得以肢解方式将承包的全 部工程对外分包。 3.8.4 设计、施工和工程物资等分包人, 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 理规定。 3.8.5 对分包人的付款 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 按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除非专用条款另有 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 3.8.6 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 第 4 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 项目进度计划

39、 4.1.1 项目进度计划 承包人负责编制项目进度计划,项目进度计划中的施工期限(含竣工试验 ), 应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 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项 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项目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 包人的合同责任。 4.1.2 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 发 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4.1.3 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 出现下列情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1)发包人根据 5.2.1 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

40、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不真实、不准 确、不齐全、不及时,或未能按 14.3.1 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14.3.2 款约定的付 款时间付款, 导致 4.3.2 款约定的设计开工日期延误, 或 4.4.2款约定的采购开始 日期延误,或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 (2)根据 4.2.4款第 2 项的约定, 因发包人原因, 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 议时间的延误。 (3)根据 4.2.4 款第 3 项的约定,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的 时间延长的。 (4)根据合同约定的其它延长竣工日期的情况。 4.1.4 发包人的赶工要求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的赶工要 求,被承包

41、人接受时,承包人应提交赶工方案,采取赶工措施。因赶工引起的费 用增加,按 13.2.4 款的变更约定执行。 4.2 设计进度计划 4.2.1 设计进度计划 承包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和5.3.1 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组 织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 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 认可后执行。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4.2.2 设计开工日期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5.2.1 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 现场障碍资料,及 14.3.2 款的预付款收到后的第5 日,作为设计开工日期。 4.2.3 设计开工日期延误 因发包人未能按 5.2.1 款的约定提供设计基础资料

42、、现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 料、或未按 14.3.1 款和 14.3.2 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支付时间支付预付款,造成 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 设计开工日朗和工程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 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按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 4.2.4 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 (1) 因承包人原因, 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 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 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 设计深度要求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 由承包人依据 4. 1. 2 款的约定, 自 费采取措施赶上; 造成关键路

43、径延误, 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 (审核会议准备费用) 的,由承包人承担。 (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 造成某个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因此给承包人带来的窝 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3) 政府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 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各自承担。 4.3 采购进度计划 4.3.1 采购进度计划 承包人的采购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 施工、和 (或)竣工试验及竣工后试验的进度计划相衔接。采购进度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日 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2 采购开始日期

44、采购开始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3 采购进度延误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 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 由 承包人负责。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采购延误,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 发包人承担,若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 施工进度计划 4.4.1 施工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现场施工开工15 日前向发包人提交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 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开竣工时间, 应符合合同协议书对施工开 工和工程竣工日期的约定, 并与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协调一致。发包人需承包人 提交关键单项工程和 (或)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在专用条款中约 定提交

45、的份数和时间。 4.4.2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根据下列约定确定延长竣工日期: (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开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给 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 (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 自费采取措施及早 开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3) 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3 竣工日期 (1)承包项目的试试阶段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 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根据专用条款( 9.1 款工程接收)约定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 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

46、期,为工程的计划 竣工日期; 2)单项工程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竣 工日期; 3)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 日期。 (2)承包项目的实施阶段不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 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根据专用条款( 9.1 款工程接收)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 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 计划竣工日期; 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单项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 业,并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中最

47、后一个单项工程 的全部施工作业,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预留的施工部位、或发包人要求预 留的施工部位、 不影响发包人实质操作使用的零星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影响 竣工日期的确定。 4.5 误期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 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误害赔偿责任。 每日延误的赔偿金额, 及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有权从 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除赔偿金额。 4.6 暂停 4.6.1 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 因发包人原因通知的暂停, 应列明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双方应遵 守 2.1.

48、5 款和 3.1.4 款的相关约定。 4.6.2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 因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暂停时, 双方根据 17.1款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和17.2 款不可抗力的后果的条款的约定,安排各自的工作。 4.6.3 暂停时承包人的工作 当发生 4.6.1 款发包人的暂停和4.6.2 款因不可抗力约定的暂停时, 承包人应 立即停止现场的实施工作。 并根据合同约定负责在暂停期间,对工程、工程物资 及承包人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 保护的责任, 造成损 坏、丢失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4.6.4 承包人的复工要求 根据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有

49、权在暂停45 日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 的通知。不能复工时, 承包人有权根据 13.2.5款调减部分工程的约定, 以变更方 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 日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发包人的暂停超过180 日,或因不可抗力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有权根据18.2 款由承包人 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6.5 发包人的复工 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 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物资进 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经发 包人确认后,所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因恢复、修复造成工程关 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4.6.6 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所发生的损失、 损害及竣工日 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4.6.7 工程暂停时的付款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未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时,双方应依据2.1.5 款的约定商定因该暂停给承包人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款项纳入当期 的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查支付。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影响到部分工程实施时,且承包人根据4.6.4 款要求调减部分工程并经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应从合同价格中调减该部分款项, 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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