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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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盐城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苏政发2013)144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发展和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坚持以“健全覆盖

2、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为根本遵循,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与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三条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盐南高新区管委会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所属的经办机构承担业务经办工作

3、税务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征收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管理、政府补贴资金保障等工作;卫健、农业农村、民政、公安、司法、审计、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第二章基金筹集第六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第七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应按规定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设定为每年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六个档次,其中,2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

4、对象、特困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特殊困难群体由政府按照最低档次缴费标准全额代缴;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政府不予代缴。第八条各级政府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税务等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参保缴费集体补助工作,指导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试点,并逐步推广。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第九条对按年正常缴费的参保人员,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盐南高新区管委会每

5、年按照缴费标准由低到高分别给予30元、60元、90元、120元、150元、200元的缴费补贴。补缴保费不享受缴费补贴,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保费征收第十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补缴保费、集体补助业务的受理和核定工作。第十一条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特殊困难群体、被征地农民等特殊群体的代缴业务。第十二条税务部门征缴费款后,及时将缴费明细信息反馈社保经办机构;费款划入人民银行国库后,税务部门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反馈入库信息。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以缴费日期为基准日进行权益记账。第十三条税务、财政、人社、人民银行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社会保险费对账工作。第十四条社会保险

6、费退费业务由税务机关受理核验,社保经办机构负责退返经办。第四章个人账户管理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第十六条个人账户资金来源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缴费补贴、其他资助、利息收入等。个人账户利率及计息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个人账户资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员丧失国籍的,可申请一次性结算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第五章待遇享受第十八条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从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

7、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九条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15年。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由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高龄倾斜性基础养老金、奖励性基础养老金等部分组成。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每人每月可按到龄领取时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的1%增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待遇领取人员从年满65周岁次月开始,每人每月增发不低于5元的高龄倾斜性基础养老金。积极推进与参保居民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奖励性基础养老金制度。每人每月可按到龄领取时个人账

8、户养老金标准的8%左右增发奖励性基础养老金。具体增发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盐南高新区管委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第二十二条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o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员死亡的,给予一次性丧葬补助,丧葬补助金标准为1300元。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被判处刑罚并收监执行期间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暂缓办理领取手续,从刑满并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计发待遇。待遇领取人员被判处刑罚并收监执行期间,停发待遇;刑满后次月,按当年养老金标准发放待遇。待遇领取人员被判处社区服刑期间,可以领取待遇,但不参加基础养老金调整;刑满后次月,按当年基础养老金标准发放待遇

9、第二十五条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照户籍属地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对待遇领取人员领取资格进行核查。第二十六条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按规定由国家、省、市、县(市、区)分级承担;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高龄倾斜性基础养老金、奖励性基础养老金、丧葬补助金、个人账户不能足额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由各县(市、区X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承担。第六章基金监管第二十七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管理和使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确保基金安全规范运行,做到应收尽收、应支尽支。第二十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应当进一

10、步建立健全基金管理风险防控体系,按照各自职责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相关行政监督;鼓励、支持社会各方参与监督。第二十九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预决算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第七章基层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第三十条加强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优化基层服务机构职能配置,按照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业务指导、镇(街道)平台具体经办、村(社区)平台协助办理的要求,明确各级职责,实现业务统一管理。第三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基层公

11、共服务平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保障基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规范、有序运行。第三十二条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层经办队伍建设,强化服务意识,提高经办水平,增强风险防控能力。第三十三条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数字化转型建设,通过数字赋能,实现数据共享,提升业务经办和管理效能。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在本市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和持有永久居留许可证未就业的外国人,可以参照本办法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第三十五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一次性丧葬补助金等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实施。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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