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版《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全文+【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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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全面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信用“531X”工程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本意见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对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信用评价。对各类专业承包企业

2、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施信用评价。(二)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统一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统一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依托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建设和管理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应用O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信息采集、信用等级确定和评价结果使用等工作。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信用评价的信息采集和评价结果使用工作。二评价方法(四)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采用打分制,由企业基本信息分(40分)、良好信息加分(

3、40分)、不良信息扣分(70分)三部分组成,满分150分。(五)企业基本信息分由基础能力分、项目基本信息分、工程业绩分三部分组成,满分40分。基础能力分,建筑施工企业同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得初始分15分,缺一项即不得分。项目基本信息分,按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录入的在建工程项目基本信息得分,企业所有在建项目信息(平台要求的必填字段)完整的得初始分15分,存在若干项目信息不完整则按项目个数平均计算扣分。工程业绩分,按企业有效工程项目数量及规模评分,满分10分。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中具有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自施工许可证发放之日起24个月内为

4、有效工程项目。工程项目数量评分,每个项目得0.5分,最高得5分。工程规模评分,按合同确定的工程造价以下列规则计算:建筑工程,累计3000万元得0.5分(不足3000万元按3000万元计算、超过3000万元不足6000万元按6000万元计算,以此类推),满分5分;市政公用工程,累计100o万元得0.5分(不足100o万元按100O万元计算、超过100o万元不足2000万元按2000万元计算,以此类推),满分5分。(六)良好信息加分,对照建筑施工企业良好信息加分标准(附件1)评分,满分40分。同一企业的同一工程具有同一性质不同级别良好信息的,按照加分最高标准执行,不作累计加分。(七)不良信息扣分,

5、根据企业被依法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对照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息扣分标准(附件2)扣分,初始分70分。同一企业的同一事项涉及多个扣分标准的,按照扣分最高标准执行,不作累计扣分。(八)根据信用管理应用中的数据,自动生成企业日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对应评价分值将企业信用分A、B、C、D、E五个等级,具体划分标准由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三信息采集和异议处理(九)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推送工作,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十)信用信息统一采集至信用管理应用,按照“谁采集、谁负责”原则进行分类采集。企业基本信息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

6、统上的数据为准。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涉及项目的,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其他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由企业注册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外产生的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数据为准,外省企业信息由首次入浙所在地或驻浙办公所在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有效期起始日期以文件发布时间为准。(十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异议信用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对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录入该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录入该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后予以

7、修正。四评价成果应用(十二)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与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投标管理、日常监督检查、激励性评价等挂钩,实行差异化管理。(十三)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对信用评级较高的建筑施工企业可在日常监管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鼓励降低工程各类保证金比例或者免缴保证金。(十四)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评级较低的建筑施工企业可在日常管理中列为监管重点对象、加强检查频次,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列为重点审查对象,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等。五其他(十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浙建2022)16号)同时废止。附件:1.建筑施工

8、企业良好信息加分标准2.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息扣分标准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良好信息加分标准序号良好信息分值有效期备注1表彰奖励1.1党中央、国务院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包括通报表扬,下同)8分36个月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表彰奖励不超过1次。(外省表彰需提供当地在建项目等相关证明材料)1.2省委、省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表彰奖励6分24个月1.3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表彰奖励4分12个月1.4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表彰奖励2分12个月1.5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表彰奖励1分12个月2政府2.1中国质量奖1。分48个月2.2省政府质量奖8分

9、36个月序号良好信息分值有效期备注质量奖2.3设区市政府质量奖6分24个月2.4县(市、区)政府质量奖4分12个月3全国性行业协会表彰奖励3.1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6分36个月参建单位得分减半3.2国家优质工程奖6分36个月3.3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6分36个月3.4中国钢结构金奖4分24个月4优质工程4.1省级优质工程4分24个月参建单位得分减半4.2市级优质工程2分12个月4.3县级优质工程1分12个月5标准化工地5.1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3分36个月参建单位得分减半5.2省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2分24个月5.3市级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1分12个月5

10、4省级红色工地1分12个月序号良好信息分值有效期备注6示范企业6.1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3分有效期内6.2市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2分有效期内6.3县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1分有效期内7企业技术中心7.1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6分有效期内7.2省级企业技术中心3分有效期内7.3市级企业技术中心1分有效期内8高新技术企业8.1高新技术企业2分有效期内8.2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分有效期内8.3省级智能建造示范试点企业1分有效期内9项目管理9项目负责人每季度平均带班生产时间大于本季度施工时间80%的1分3个月附件2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息扣分标准序号内容扣分有效期备注1企业存在附件2-1的违法违

11、规市场行为,并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的1分6个月本表1-3项,采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不良行为倒扣分的方式,初始分为70分,扣完为止。2企业存在附件2-1的违法违规现场行为,并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的1分6个月3企业存在本表1、2以外违法违规行为,并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的1分6个月4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1分6个月本表4-27项扣分不封底。5项目经理每季度平均带班生产时间少于本季度施工时间60%的1分3个月6受到警告(不含简易程序)、通报批评的4分6个月7被处以罚款(不含简易程序)、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8分6个月

12、序号内容扣分有效期备注8发生伤亡事故隐匿不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的6分12个月9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6分12个月10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一般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6分12个月11发生质量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迟报或破坏事故现场的6分12个月12发生信访投诉,经核实,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6分12个月13发生信访投诉,经核实,存在影响主体结构安全或主要使用功能的严重质量问题的6分12个月14在信息录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形10分12个月15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12分6个月16被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以下的12分12个月17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较大事故,受到行

13、政处罚的12分12个月18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而被撤销相应行政许可的(严重失信)12分12个月10序号内容扣分有效期备注19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严重失信)12分12个月2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列入“黑名单的(严重失信)12分12个月21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被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严重失信)12分12个月22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存在犯罪行为的(严重失信)12分12个月2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相关信息(严重失信)12分12个月24被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及以上的(严

14、重失信)20分12个月25因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违法违规行为被降低资质等级或被吊销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严重失信)20分12个月26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通过行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受到行政处罚,被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20分12个月序号内容扣分有效期备注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严重失信)27发生工程质量安全重大及以上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及以上较大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严重失信)20分12个月12附件2-1序号内容1市场行为-资质管理1.1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1.2不如实提供

15、有关材料,或者不配合资质监督检查的1.3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2市场行为-业务承揽2.1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2.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等不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的或违反合同约定的2.3不按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求按时报送报表等资料的3市场行为-招投标管理3.1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被取消其中标资格的序号内容3.2不同投标人在同一个项目投标时,被发现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的4现场行为-工程质量4.1未建立、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的

16、4.2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继续使用的,或者检验记录未按规定留存或专人签字的4.3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不符合图审合格的施工图纸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4.4不按照图审合格的施工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4.5提供的检测试样不满足符合性、真实性、代表性要求的,或者取样、制样和送检试样不符合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一14一序号内容4.6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篡改、伪造检测报告的4.7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4.8未按相关规定组织验收,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4.9工程技术档案记录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的4

17、10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期限违反规定的4.11经验收合格的混凝土结构,发现外观质量存在严重缺陷的5现场行为-工程安全5.1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消除的5.2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5.3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管检查的序号内容5.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或未持证上岗的5.5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5.6未向

18、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5.7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开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5.8使用不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梯笼、支模承重架等设备设施的16序号内容5.9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5.10不具备相应资质自行承担施工起重机的安装与拆卸以及附着升降脚手架工程施工的5.11未按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安装、拆卸、使用和维修保养的5.1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未按要求办理装拆告知手续的5.13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

19、艺、设备、材料的5.14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5.15施工前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安全相关资料的,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序号内容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的5.16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5.17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集体宿舍的5.18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5.19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5.20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

20、验或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5.21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的,或施工方案未按有关规定由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盖章即实施的18序号内容5.22未组织编制或审核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提交专家论证,或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5.23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或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5.24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5.25未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或各工种操作规程的5.26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相关台帐资料不齐全的5.27总包单位

21、未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5.28未穿戴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序号内容5.29动火作业未按规定审批的6现场行为-人员管理6.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6.2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6.3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6.4工程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实行实名制管理的,人员未按规定要求到岗考勤的,或考勤过程弄虚作假的6.5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6.6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或告示牌内容不符合要求的6.7用人单位未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的20序号内容6.8用人

22、单位未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保存3年的6.9施工总承包单位未配备劳资专管员6.10项目经理未按规定及时签署有关文件及工程相关资料7现场行为-文明施工7.1施工现场土方未集中堆放,或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未采取覆盖、铺装或绿化等措施的7.2未依法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相关内容,转移建筑垃圾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7.3未对施工过程中扬尘采取有效措施,出场车辆冲洗装置不全、冲洗制度不落实的序号内容7.4未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和配备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或未保

23、持完好的备用状态)22解读为进一步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经研究,现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修订)的修改内容做如下说明:一修订背景信用评价意见自2021年实施以来,通过对企业经营能力和项目管理能力的全面评价,营造了开放公平、诚信有序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为深入推进统一大市场建设、落实招投标监督管理新要求、引导企业推进建筑业科技创新,同时解决原信用评价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修订信用评价意见。这次修订主要解决使用信用评价过程中和评价结果的应用上存在的隐性壁垒、保护本地企业与市场开放的矛盾,将招投标有关内容纳入统一

24、的信用评价以有效推进招投标信用监督体系建设、引导企业发展智能建造、建筑工业化以推进建筑业科技创新,深入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建设。二修订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5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7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8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三、

25、修订内容此次修订内容调整了良好信息加分和不良信息扣分的标准和内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良好信息加分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将政府质量奖的有效期36个月延长至48个月,增加对科技创新企业、智能建造企业和专精特新建筑企业的信用加分。24二是对不良信息扣分标准做出相应调整。增加文明施工、建筑垃圾(渣土)处置方面的信用惩戒条款,对规范场容场貌、保障消防安全、保持作业环境整洁、落实建筑垃圾(渣土)管控措施方面进行增补。对发生工程质量信访投诉、隐瞒不报、存在质量问题等进行扣分。增加人员到岗考勤、请销假制度、考勤过程真实性等表述,确保实名制管理有效落实。增加合同履约的相关表述。增加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

26、分包单位等订立合同、履行义务的约束,保障合同双方权益落实。三是增加招投标监管方面的条款。为加快构建规范有序的招标投标监管体系,对在招投标中违反“七个不准”,特别是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合同重大变更等纳入信用评价惩戒体系,进一步优化提升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四、关键词解释1 .统一信用评价:通过统一的标准和方法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促进信用信息的透明化和标准化。2 .信用评价结果差异化管理:对企业信用评价结果采取差异化的管理策略和措施。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与行政许可、激励性评价、市场准入和招投标管理等挂钩,对于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给予更多的信任和支持,对于信用等级较低的,则施加一定的约束和惩罚。3 .统一大市场: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对全省施工企业统一评价标准,构建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五实施时间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24年10月12日),原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浙建202216号)同时废止。六、其他解读单位: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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