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十六、标识和可追溯性规定1目的为加强在产品实现的全过程中有标识和追溯性要求的产品进行有效管理;便于监视和测量要求识别产品的状态,防止非预期的使用;保证使用到工程中去的产品的准确性、可靠性及可追溯性。特制定本管理规定。2适用范围可追溯性就是根据记载的标识追踪实体的历史、应用情况和所处场所的能力。我公司应控制并记录产品的唯一性标识。就工程产品而言,它可能涉及:2.1 原材料半成品,中间品及零部件的来源;2.2 产品形成过程的历史;2.3 交付后产品的分布场所。3工作程序3.1库存产品标识方法和可追溯性管理规定3.1.1库存产品的标识方法3.1.1.1仓管员应严格按照仓库及物资管理规定执行,库存产
2、品标识可采用标牌、标签,进出库单、进货检验记录、保管台帐、质量保证文件或采用符号、颜色等方式进行标识。3.1.1.2库存产品的检验状态标识分四类:合格、不合格、待检、待处理。3. 1.L3产品进入公司仓库或工地,经检验和试验合格的加合格品标识牌;经检验和试验不合格应立即按不合格产品控制程序的要求,对不合格品加以标识牌。仓库员在当值日内无法进行检验和试验,或检验和试验未完毕,或经检验和试验后无法确认其状态的产品,应加以待检(待处理)品标识牌。合格品、不合格品、待检品、待处理品等四种状态的产品应分类堆放。待检产品经检验和试验确认状态后,仓管员应在当值日内重新进行标识,直接用其确切状态(合格品或者不
3、合格品)的标牌复盖旧标识牌。3.1. 1.4仓管员按检验状态填写标识牌,并负责粘贴或固定。3.1.1.5标识牌粘贴位置的原则是显眼、牢固、安全。不得将标识牌淹没在产品堆中或粘贴在不便于观察的角落。粘贴位置既要顾及标识牌不易受损,也要考虑是否影响到被标识产品的使用功能、使用安全等问题。产品标识牌位置应统一、排列整齐。3. 1.1.6仓管员负责标识牌的完好、可靠、当发现标识模糊不清难以辩认或已丢失时,应该核对相关质量记录,重新确认并加以标识,当无法确认时,该产品视为待检品。针对标识牌的损坏和丢失现象,或者存在损坏和丢失的隐患,仓管员应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3.1. 1.7产品需发出仓库或者进行分
4、区堆放时,要进行标识移植。3. 1.1.8班组退料视为待检品。3.1 .1.9当产品有可追溯性要求时,应有出厂编号、产品编号、批号等唯一性标识。3.2 库存产品有可追溯性管理3.2.1 可追溯性就是根据记载的标识追踪实体的历史、应用情况和所处场所的能力。3.2.2 库存产品可追溯性的实施。3.3 2.2.1具有追溯性的库存产品的范围。根据施工生产的实际情况,我公司应确保(但不限于)以下原材料及零部件的来源具有追溯性:(1)水泥(2)钢材(3)商品混凝土(4)高强度零部件、组合件(5)用于防腐或防渗的涂料(6)影响工程主体质量或关键部位质量的化学物品(7)防火隔热材料(8)电焊条在具体工程项目中
5、因合同要求或采用新产品、新材料,或工程部在质量计划中规定的其它应具有可追溯性的原材料和零部件。3.4 .2.2实现具有追溯性的方法和职责。(1)具有可追溯性的原材料和零部件(以下简称“产品”)在采购和进货检验时,应要求在产品的实体或在其外包装上有明确的唯一性标识(如生产厂名、日期、产品编号、批号等),并为这唯一性标识建立产品的质量档案。(2)采购人员在向仓库提交采购产品的同时,应提交产品的合格证明、材质证书等质量保证文件,文件上的唯一性标识应与产品实体或其外包装上的标识相符。(3)进货检验记录上应清楚记载产品的唯一性标识,材料检验员有责任检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和产品实体或其外包装上的唯一性标
6、识是否一致,并在进货检验记录中予以确认。(4)保管员应在库存产品的台帐、收发料单、卡片、标识牌上注明唯一性标识。(5)检验记录上应清楚记载产品的唯一性标识,材料检验员有责任检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和产品实体或其外包装上的唯一性标识是否一致,并在进货检验记录中予以确认。(6)保管员应在库存产品的台帐、收发料单、卡片、标识牌上注明唯一性标识。(7)材料检验员签具的检验委托单及试验室的检验和试验报告上应标注产品的唯一性标识。(8)仓库保管员有责任要求产品领用人在领料单上填写被领用产品的使用场所和部位。(9)物资部应按文件资料管理规定的要求,保存产品的质量记录,供客户(或其代表)及本公司有关人员评价和查
7、阅。本管理规定由物资部归口管理,解释权属物资部。3.3施工过程标识和追溯性实施3. 3.1原材料及零部件的来源3.3. 1.1根据施工生产的实际情况,我公司应确保(但不限于)以下原材料及零部件的来源有标识和具有可追溯性:同3.2.2.1条。3.4. 1.2当在具体工程项目中,因合同要求或采用新产品、新材料而出现超过本规定范围外的应具有可追溯性的原材料及零部件时,工程部应在质量计划中作出明确要求。3.5. 1.3在领用原材料及零部件时,领用人应核对原材料及零部件的唯一性标识(产品编号、批号等)是否与领用单上所记载的相符。3.6. 1.4领用人有权拒绝领用属于本规定4.Ll条及4.L2条的范围内,
8、但不具有可追溯性的原材料及零部件。3.3.2产品形成过程的历史3.3.2.1我公司工程(产品)形成过程的历史,可从最终形成竣工资料的各种质量记录中获得(包括所使用的原材料及零部件的唯一性标识、质量状况、操作人员、检验人员及验证人员姓名、时间、地点、部位等)。3.3.2.2当规定的现有质量记录不能满足要求时,工程部应附加补充的质量记录,以确保工程(产品)具有完整的可追溯性。3.3.3交付后产品的分布和场所3. 3.3.1仓库交付施工的原材料及零部件(1)按仓库及物资管理规定,原材料及零部件的领用人应写明领用部门及零部件的使用部位(应落实到分部分项工程),发料部门应将它标识在领料单上;(2)原材料
9、及零部件的领用人应在相关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记录表格上,对所使用的原材料及零部件的唯一性标识予以记载,以便追溯原材料及零部件的去向(分布状况和部位)。3.3.3.2最终检验后交付给客户的工程产品(1)最终检验后交付给客户的工程产品,其质量记录(竣工资料)应齐全、清晰、可靠和符合规定要求,具有充分可靠的追溯性,能方便的顺利查阅到工程(产品)所有材料、零部件的来源及状态证明,工序质量状况及作业人员、检验人员、验证人员的姓名和作业日期等。(2)对不属于竣工资料范畴,但对工程(产品)的可追溯性具有证实意义的所有质量记录和文件、作业人员、检验人员和验证人员,应将其收集、整理、编目,作为竣工资料的附件同时归档,以便在商定期内能提供给客户或其代表评价和查阅。本管理规定由工程部归口管理,解释权属工程部。4相关文件4.1 质量问题处理制度4.2 仓库及物资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