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复习Ⅲ.do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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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法法复习HI 简答题 试从不同角度对立法进行分类。 答:立法的分类对于各种立法活动,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 根据立法木身的性质的不同, 可以分为民主的立法和专制的立法。根据国家机关的 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国家权力机关(或议会)的立法和国家行政机关的立法。根 据国家机关的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中央的立法和地方的立法。根据法律所调整的 社会关系的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各法律部门的立法。根据制定和修改的程序的不 同,可以分为宪法性法律的立法和普通法律的立法。根据立法产生的依据的不同, 可以分为依法进行的立法和依授权进行的立法。 立法决策的主要主体包括哪些? 根据我国1982年宪法以及立法法等的规定

2、,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提出法律案的主体包括:(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国务院 ;6)中央军事委以 上的 代表联名。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包括:(1)委员长会议;全 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5)最高人民法 院;(6)放 高人民检察院;(7)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 法律渊源的协调包括哪些内容? 答:法律渊源的协调,就是立法体系上的协调, 是法的纵向关系上的协调。在我 国,法律渊源有宪法、法律(基木法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3、、口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特别行 政区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等。法律渊源的协调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法 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都必须同 宪法保持一致,不得抵触。第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都必须同宪法、法律保持一致,不能抵触。第三, 地方性法规、自 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都必须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保持一致, 不能抵触。第四,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当地 民族的政治、 经济和文化的特点而制定的。 第五, 司法解释必须同宪法、 法律保持一致

4、, 不能抵触。 立法的功能有哪些? 答:立法的指引职能立法的评价职能立法的预测职能立法的强制职能 立法的教育职能 试从立法的发展分析认可习惯法和制定成文法的关系? 答:首先 , 认可习惯法是制定成文法的起点。在人类进入奴隶制社会的初期,各国统治 者是采用认可的方式來创制法律的,即赋予在社会生活中已经存在并且为人们所普遍 究探索,也促进了认可习惯法和制定成文法的发展。: 后,从认可习惯法发展到制 遵守的某些习惯以法律的效力。其次,从认可习惯法到制定成文法是法律文化发展的 必然。再次,法学家阶层的形成和他们对立法理论和立法技术的研定成文法后,各国 大体上是分别沿着制定成文法和认可判例法两个方向继续

5、发展的。 立法中利益选择和协调的基本原则有哪些0 答:不同的社会结构有不同的利益关系,各国立法也有不同的利益选择原则。这 些原则至少可以包括 : 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相统一。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相统一。 利益最大化与法律人道化相统一。 立法协调的必要性有哪些? 答:立法协调是适应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耍。立法协调也是立法自身的要求。 立法协调是法治的必然耍求。 法律渊源的协调包括哪些内容? 法律渊源的协调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都必须同宪法保持一致,不得抵触。二、法律体系的协调?三、法律渊源协调和 法律体系协调的结合 ?四、法的内部结构

6、协调. 內什么说国家管理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是直接决定和影响一国立法体制的因素习 立法体制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国家采取什么样的立法体制,受到该 国的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民族状况、历史传统等一系列客观因素的决定和彩 响。任何一个国家的立法体制都是适应该国经济、政治、文化、科技发展的需要而建 立和发展起来的 , 与该国的历史和现实国情分不开。同时,一个国家如何构造自己的立 法休制,也是该国立法者对立法体制所涉及的有关问题的主观认识的结果。一个国家 的统治阶级要按照本国的实际情况, 将自己的主观认识符合于客观实际,使二者相统 一,从而形成自己国家的立法体制。由于立法体制是国家制度的重要

7、组成部分,所以 各国通常都由宪法对立法体制加以规定。 论述题 试述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和权限? 我国关国家机关的立法权限的划分进行概括。 一、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人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 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人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二、 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三、 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下属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 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四、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人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 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8、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 规。 /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六、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的立法权限和立法事项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 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七、立法法对专门授权立法的规定立法法第9条规定 : 本法第八条 规 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 授权国务 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苴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 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国家最高权

9、力机关的立法权限和立法事项有哪些?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 在 全国人民代表人会闭会期间, 对全国人民代表人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 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同时,立法法第8 条还规定 : 下列事项只能 制定法律:( - )国家主权的事项:( -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 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 群众自治制度;(

10、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 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 户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 济制度以及财政、 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 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人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立法产生的原因和条件有哪些? 答:立法产生的原因和条件概括如下: 立法产生的经济原因。立法的产生归根 到底取决于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立法首先是对生产关系的确认。也就是说,在社会的 生产中,人们的个别行为经过多次和长期的重复,逐渐形成了某些共同的行为规则。 这些共同的行为规则是自发形成的,表现为习惯,为社会的生产领域提供了

11、规范的指 引、评价的尺度和预测的标准,即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当人类社会的生产力水平 发展到可以有剩余产品为人们占有,从而使原始公有制的生产关系逐渐转变为私有制 的生产关系时 , 表现为习惯的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也逐渐发生了质的变化,从而也就 从根本上决定了习惯法的必然产生。立法产生的政治原因。随着私有制的出现,社 会开始分裂为不同的阶级,习惯中也渗入了阶级的内容。阶级的对立和冲突需耍有一 个社会的权威机关来加以调和与控制,需耍将一些具有阶级性的习惯认可为社会成员 普遍遵守的一般规则。这个权威机关就是国家,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是在经济上 占支配地位的阶级,即奴隶主阶级; 国家所认可的一般规则

12、就是习惯法。将习惯认可为 法律,实际上是奴隶主阶级将那些能够反映本阶级共同意志和有利于维护本阶级统治 秩序的习惯上升为习惯法的过程。习惯与国家这种公共权力的结合是逐渐的、长期的 过程,是同一历史 进程的两个方面 , 是经济状况所决定的政治统治的表现形式和必然结 果。立法 产生的文化条件。从各国法的发展历程看,普遍都经历了从习惯到习惯法, 再从习 惯法 到成文法的过程。习惯发展为习惯法时,开始是不成文的。随着文字的出现, 习惯法又 逐渐发展为成文法,最早的成文法大都是对习惯和判例的记载和改编。 后来,国家的统治者又开始在习惯和判例的基础上总结实践经验,有预见地制定新的 法律规范来弥补习惯法的不足

13、。这样,严格意义上的立法就开始逐步广泛发展起来。 可见,立法和文化的发展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而法律文化则是社会文化的重要组 成部分。 如何理解三审制?, 答: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rti 分 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一 般还包括该法律草案起草的经过,立法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 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内容的汇报并进一步审议。在分组会议进行初步阳议的基础 上,法律委员会要进行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休会议上听取 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

14、进一步审议。听取 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这是第三次审议。 关于上述审议程序 : 第一,立法法首次明确规定了对法律案的三审制。第二,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第三, 法律案 可由有关 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 , 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第四,法律委员会对法 律案进行统一审议。 我国立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答:一、建立专门的立法监督机构。我国的立法监督工作口前由权力机关和 行政机关负责,以权力机关为主; 但是在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中都没有专门的立法监督 机构。就中央的立法监督而言,由于没有专门的立法监督机构,而

15、现在行使监督权的 机构尤其是全国人人常委会又任务繁重,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顾及立法监督问题, 因而立法监督工作中难免出现相互推楼、无人负责、监督不力或监督虚置等情形。二、 完善立法监督的程序。我国现行立法监督制度的基本缺陷之一就是 , 许多制度因为没有 具体而详尽的程序的支持而无法得到落实。完善立法监督的重要步骤之一也就是要建 立相应的程序和运作机制,其中主要是完善批准、备案、审查、裁决等方面的监督程 序。 除了上述两个重点问题外,结合当前立法监督的实际情况,如下几项具休制度也 需要由立法尽快明确:1明确备案后的合法性审查的方式及内容。2进一步规 范对授权 立法的监督。3完善批准制度。4?完善审查的裁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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