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合同样本 抵押协议[1]_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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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合同样本 抵押协议1 特征码 XkeYRAAajESqCTWyZwfg 合同编号:_ 抵押权人:_ 法定住址:_ 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委托代理人:_ 身份证号码:_ 通讯地址:_ 邮政编码:_ 联系人:_ 电话:_ 传真:_ 帐号:_ 电子信箱:_ 抵押人:_ 法定住址:_ 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第 2 页 委托代理人:_ 身份证号码:_ 通讯地址:_ 邮政编码:_ 联系人:_ 电话:_ 传真:_ 帐号:_ 电子信箱:_ 为确保_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愿意以 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抵押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抵押人 的财产抵押。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

2、同。 第一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本抵押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抵押人应支付的违 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 和诉讼费) 。 抵押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条 抵押物概况 1抵押物名称:_。 抵押物数量:_。 抵押物质量:_。 抵押物所在地:_。 第 3 页 2评估价值:抵押财产共作价(大写)人民币 _元整, 抵押率为_,实际抵押额为_元整。抵押人 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 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 出其余额部分。 3抵押期限为_年,自 _年_月 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4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3、(抵押物权属):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 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 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 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5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 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6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第 4 页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

4、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三条 抵押物登记 1抵押人授权抵押权人在本合同签订后执本合同、 _、_及全套有关该抵押物的证明文件到有关 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的登记备案手续。 2抵押人授权抵押权人在获得该抵押物的正式产权证明后,依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有关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该抵押物的 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该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及抵押登记 证明交存于抵押权人。 3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1)以无地

5、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 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 、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 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3)以林木抵押的, 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第 5 页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 4抵押人以本合同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 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5抵押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 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6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抵押人办理抵押物 登记的,登记

6、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7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 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1)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2)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第四条 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 1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对该抵押物作出任何实质性 结构改变。因抵押人违反本合同所作的改变而使该抵押物产生 的任何增加物,自动转为本合同的抵押物。 2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物转让、 出租、变卖、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或以任何形式处置。由 第 6 页 此引起抵押权人的任何损失,由抵押人承担责任。 3抵押人对该抵押物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 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

7、的监督检查。对该抵押物 造成的任何损坏,由抵押人承担责任。 第五条 抵押物的保险 1抵押人须在取得该抵押物_日内,到抵押权人指定 的保险公司并按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种类为该抵押物购买保险。 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该抵押物遭受任何火灾、水灾、地震等 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及损毁;投保金额不得 少于重新购买该抵押物的全部金额;保险期限至主合同到期之 日,如抵押人不履行到期还款的义务,抵押人应继续购买保险, 直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完毕为止。 2抵押人需在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十日内,将保险单正本交抵押 权人保管。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须为抵押权人,保险单不得附 有任何损害或影响抵押权人权益的限制条件,

8、或任何不负责赔 偿的条款(除非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 3抵押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上述保险。否 则,抵押人须无条件赔偿抵押权人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 4抵押人如违反上述保险条款,抵押权人可依照本合同之保险 条款的规定,代为购买保险,所有费用由抵押人支付。 5抵押期间,该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抵押人应就 受损部分及时提供新的担保,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 7 页 6抵押人负责缴付涉及该抵押物的一切税费。抵押人因不履行 该项义务而对抵押权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抵押人应负责赔偿。 第六条 抵押权的实现 1发生以下情况的,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1)根据主合同的约定主合同

9、提前到期的; (2)当有任何纠纷、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抵押物有不利影 响的。 2在抵押人不履行主合同约定条款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就处 分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处分本抵押合同项下之 款项,依下列次序处理: (1)用于缴付因处理该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费用; (2)用于扣缴所欠的一切税款及抵押人应付的一切费用; (3)扣还根据本合同抵押人应偿还抵押权人的债务及其他一切 款项。 3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抵押权人应退还抵押 人(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

10、行 政管理部门。 4抵押人以本合同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 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 8 页 5抵押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 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6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抵押人办理抵押物 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7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 件: (1)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2)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第四条 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 1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对该抵押物作出任何实质性 结构改变。因抵押人违反本合同所作的改变而使该抵押物产生 的任何增加物,自动转为本合同

11、的抵押物。 2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物转让、 出租、变卖、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或以任何形式处置。由 此引起抵押权人的任何损失,由抵押人承担责任。 3抵押人对该抵押物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 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对该抵押物 造成的任何损坏,由抵押人承担责任。 第五条 抵押物的保险 1抵押人须在取得该抵押物_日内,到抵押权人指定 的保险公司并按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种类为该抵押物购买保险。 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该抵押物遭受任何火灾、水灾、地震等 第 9 页 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及损毁;投保金额不得 少于重新购买该抵押物的全部金

12、额;保险期限至主合同到期之 日,如抵押人不履行到期还款的义务,抵押人应继续购买保险, 直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完毕为止。 2抵押人需在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十日内,将保险单正本交抵押 权人保管。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须为抵押权人,保险单不得附 有任何损害或影响抵押权人权益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 偿的条款(除非 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 3抵押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上述保险。否 则,抵押人须无条件赔偿抵押权人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 4抵押人如违反上述保险条款,抵押权人可依照本合同之保险 条款的规定,代为购买保险,所有费用由抵押人支付。 5抵押期间,该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抵押人应就 受

13、损部分及时提供新的担保,并办理相应手续。 6抵押人负责缴付涉及该抵押物的一切税费。抵押人因不履行 该项义务而对抵押权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抵押人应负责赔偿。 第六条 抵押权的实现 第 10 页 1发生以下情况的,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1)根据主合同的约定主合同提前到期的; (2)当有任何纠纷、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抵押物有不利影 响的。 2在抵押人不履行主合同约定条款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就处 分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处分本抵押合同项下之 款项,依下列次序处理: (1)用于缴付因处理该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费用; (2)用于扣缴所欠的一切税款及抵押人应付的一切费用; (3)

14、扣还根据本合同抵押人应偿还抵押权人的债务及其他一切 款项。 3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抵押权人应退还抵押 人,4如果抵押权人不适当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或者其他利害 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造成利害关系人损失的,利 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如果债权未受清偿是因抵押权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则抵押 权人不得行使抵押权。 第七条 权利义务 (一)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 1在抵押人到期还清债务后,抵押物权消失。 2抵押权人有权检查、监督抵押财物的保管情况,了解抵押人 第 11 页 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抵押人 对上述情况应完整如实地提供。对抵押人违反主合同的行

15、为, 抵押权人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信用制裁。 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抵押权人有权中止主合同的履行: (1)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情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抵押人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裁决败诉,偿付赔偿金 后,无力向抵押权人履行债务。 (3)抵押人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4)抵押人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合同书中规定的条件。 3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 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 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4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 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

16、抵押物价值未减少 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二)抵押人的权利义务: 1应严格按照住合同规定时间主动履行债务。 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抵押权人破产、资产分割、转让 的影响。如抵押权人发现抵押人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 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当即改正或可终止主合同。 3抵押人应合理使用作为抵押物的,并负责抵押物的经营、维 修、保养及有关税赋等费用。 第 12 页 4抵押人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应在 15 天内向抵押 权人提供新的抵押物,若抵押人无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担保时, 抵押权人有权相应减少贷款额度,或解除本合同,追偿已贷出 的贷款本息。 4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

17、售、转让、 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5抵押物由抵押人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公司投保,以抵押权 人为保险受益人,并将保险单交抵押权人保管,保险费由抵押 人承担。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损失,抵押权人有权 从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中收回抵押人应当偿还的债务。 6当抵押人为主抵押人时,主抵押人采取欺骗的方法,隐瞒事 实真相,蒙蔽抵押权人相信其已经提供抵押担保而实质上是重 复抵押的,如果抵押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害,有权追偿抵押人除 抵押物以外的其他财产,以清偿其债权。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抵押权人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履行债务,给抵押人造 成经济上的损失,抵押权人应负责违约责任。 2抵押人如未按主合同规定

18、履行债务,一经发现,抵押权人有 权终止合同并加收_的罚息。 3抵押人如不按期履行债务,或有其它违约行为,抵押权人有 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第九条 抵押人声明及保证 第 13 页 抵押人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同时还作声明及保证如下: 1向抵押权人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 事实之处; 2准许抵押权人或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依法对抵押 物进行检查 3抵押人在工作单位、联络方式等发生变化时, 须在十日内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4抵押人在占有该抵押物期间,应遵守管理 规定,按时付清该抵押物的各项管理费用,并保证该抵押物免 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

19、5当有任何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该抵押物有不利影响时, 抵押人保证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抵押权人。 第十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 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 采用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 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 3抵押权人或抵押人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 第 14 页 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 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 要求变更一方应及

20、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 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 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 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 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二条 合同的转让 1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 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 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2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 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3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 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

21、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 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抵押人清偿。 4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第十三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第 15 页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 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

22、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 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 抗力事件发生后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 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 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 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 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 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 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 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

23、合同的能力, 第 16 页 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 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 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 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 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 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 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 争(不论曾否宣战) 、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五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 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

24、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 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 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六条 其他 1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_。 2抵押人按期履行主合同的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责任后,本合 同即告终止。抵押权人将协助抵押人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注销 登记手续,并将抵押财产所有权权属证明文件和收据退还抵押 人。 第十七条 合同的效力 1抵押权人提供的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 第 17 页 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 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3有效期为_年,自_年_月 _日至 _年_月_日。 4本合同正本一式_份,双方各执_ 份,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权人(盖章):_ 抵押人(盖章): 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 :_ 委托代理人(签字):_ 委托代理人(签字) :_ 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 _ _年_ 月_日 _年_ 月_日 第 1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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