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再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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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再思考 特征码 iiuilsfIiKAfdenFauXo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 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是宪法、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但当 前这一职权还没有得到有效的行使,直接影响了地方人大及其 常委会职能作用的发挥,也影响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形象和 威信。分析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存在 的问题及其原因,探讨改进措施,促使决定权的行使尽可能的 到位,是当前人大工作亟需研究的课题。 一、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存在的 问题及原因 地方人

2、大常委会设立以来尤其是近几年来,在依法行 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作出了很大努力,取 得了一些进展和成效,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还制定了关于讨论、 决定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但从整体上看,重 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还很不到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笔 者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 2 页 (一)难为问题。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虽然明确规定,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 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 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但这一规定太原 则,太抽象,哪些事项属重大事项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 定,人大及其常委会怎

3、样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具体程序是什 么等都缺乏明确的界定和规范,在实践中难以操作,人大及其 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过程中与同级人民政府发生分歧 时无所遵循,使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处于难 为境地。 (二)不为问题。由于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时间不长,长期以 来形成的“党委决策、政府执行”的思维定势的影响根深蒂固, 尤其是一些领导干部对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 (宪法第 96 条) “县级以上 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 设机关” , (地方组织法第 40 条)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讨 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

4、工作的重大事项” 。 (宪法第 10 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执行机关。 ” (宪法第 105 条)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人民政府的 关系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缺乏应有的正确认识; 一方面,一些在党委、政府工作的领导同志习惯于传统的权力 运行方式,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在认 第 3 页 识和实践上仍处于可又不习惯的状态,每遇重大事项,往往采 取党委决策,政府执行或党委、政府联合决策、联合发文贯彻 落实的方式,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抛到一边, 使之处于十分 的境地,无法作为。另一方面,也有一些从 事人大工作的同志错误地认为,重大事项由党委

5、决策、政府执 行、人大监督就行了,或者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被说是与党 委争权,与政府分权,影响关系,自身就缺乏依法行使决定权 的胆略和主动性,放弃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三)虚为问题。当前每年一次的地方各级人代会, 往往就是听取审议一下“一府两院”的几个报告,作出几个年 年类同,内容表述大同小异的程序性的“决议”外,极少或者 根本没有讨论、决定过像全国人大讨论决定的海南设省、修建 三峡水利工程那样的,本行政区域内的某一具体重大事项。每 两个月一次的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虽然安排听取和审议了市 政府的一些专题工作报告,作出了一些决议或决定,但这些决 议、决定多数比较原则,可操作性较差,执行机关

6、执行起来较 为困难,同时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也不够,缺 乏必要的制约反馈机制。这样,虽然看起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 会也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而实际上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 处于一种例行公事的虚为状态,并没有产生法律赋予地方人大 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应有效果的作用。 (四)滥为问题。有些应该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 第 4 页 决定的重大事项不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而有些工 作不属于重大事项但在推行中困难较多,或者社会各方面有不 同意见,如筹措资金、集资收费、拆迁开发等,为了借助人大 及其常委会的权威,却主动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请求作出相关 的决议、决定。少数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7、还错误地认为这是 政府重视人大,尊重人大,应该同政府“同唱一台戏” , “支持 政府工作”而轻易作出决议、决定。结果使人大及其常委会成 了借助力量,管了不该管的事情,影响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执尊 严和权威。 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 的措施 针对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存在的上述问题,要保 障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有效行使,笔者认为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 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不仅是宪法、法律的规定,是人民 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人民当家作主,依法管理国家事 务的具体体现,也是将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的重要方式, 是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

8、化、制度化的必然要求。地方人大及 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有利于广泛集中民智,充分反映 民意,最大限度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避免可能出现的 片面性和重大失误。所以,必须从坚持和完善我国根本政治制 度的高度,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 第 5 页 认识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重大意义,各级党委和人民政 府要充分尊重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各级地方人 大及其常委会要积极主动地认真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二)正确处理关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 事项决定权,既不是与党委“争权” ,也不是与政府“分权” , 而是依法行使职权。虽然长期以来形成的党委或行政决策为主 的

9、模式仍然有某些存在的“合理性”和实用价值,而且凭着原 有思维定势的强大惯性,而今后一个时期会继续产生作用,但 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我国宪 法、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必将逐步行使到位,将目 前“党委决策-政府执行-人大监督”的国家权力运行模 式转变为“党委建议-人大决定-政府执行”的法定运行 模式。从当前的实际情况出发,保障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 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应重视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与党委领导 关系。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这种关系正在进一步理 顺,发展轨道也日益清晰。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是政治原则、 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实现这种领导方式的途径就

10、是江 泽民同志指出的:“对法律规定须经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 定的重大事项,经党委审查原则同意后,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提 交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使党 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和人民的自觉行动。 ”以国家 强制力保证实施。这就要求,一方面党委要自觉主动地将法律 第 6 页 规定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提交人大及其常委 会讨论决定。另一方面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 应向党委汇报,取得党委的原则同意。二是与政府行使行政权 的关系。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地方国家 权力机关,同级人民政府是它的执行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 责,受它监督。但

11、在当前的实践中却存在很大反差,由于对国 家权力机关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缺乏认识,加之传统观念的影 响,不少地方的政府不愿意、不习惯把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讨 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如重大改 革措施的出台、重大建设项目的上马、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数 公民切身利益的改革方案的实施等,都是自行决定、或与党委 共同决定。因此,正确处理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 决定权与政府行使行政权的关系,一方面政府要依法行政,该 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主动提交审议,做到 不越位。另一方面,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增强依法行使决定权的 主动性,对属于自己决定范围的重大事项要要求、督促政府提

12、请审议,做到不失职。三是与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执关系。我 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 以对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适用法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监 督,并可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重工作作出决定,但是不 得撤销人民法院、人检察院的法律文件。人大及其会有权对人 第 7 页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法情况进行检查评议,有权受理人民群 众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人员的审诉,对发现显失公 正或适用法律不当的案件,可要求重新审理,依法进行纠正, 坚持不予纠正的可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转最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检察院处理。同时,依

13、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 检察委员会在讨论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时,如果检察长不 同意多数人的意见,可以报请人大常委会决定。 (三)科学界定范围。依法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 必须首行着清什么是重大事项?如何界定重大事项?这既是一 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笔者认为,解决这个问题, 既要依据法律规定,又要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具体应把握好 几个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对于宪法、法律明确规定的,人 大及其常委会要敢于讨论、决定,认真行使职权。对于法律规 定不具体、不明确的,要按照法律确立的职责范围来加以选择 和确定。二是全局性原则。确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要着眼 于全局的、长远的、根本的问题,如

14、产业结构调整、预算外资 金问题,如产业结构调整、预算外资金管理、依法治市实施方 案等。三是人民性原则。凡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 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如 社会保障、住房制度、医疗制度等改革措施的出台等。四是区 域性原则。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在甲地地 重大事项而在乙地就可能不是重大事项;在县一级属于重大事 第 8 页 项,而在市或省一级就可能不是重大事项。因此,要从本行政 区域的实际情况出发来确定重大事项。五是动态性原则。事物 是不断发展变化的,重大事项的标准、内容也不是固定不变的, 伴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此时是重大事项,彼时就可能不再是 重

15、大事项,而此时不是重大事项,彼时则可能转变为重大事项, 因此,应根据情况的发展变化,适时确定重大事项。 (四)规范运行程序。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 定重大事项,是一个民主、科学决策的过程,必须有严格的程 序,规范进行操作。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制定地方性 法规,作出决议、决定或制定规范性文件等方式,在对本行政 区域内重大事项范围、内容加以界定的同时,对行使范围、内 容加以界定的同时,对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程序加以明确。 笔者认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程序包 括:1、方案提出。法定提出方案的主体依法以书面形式向人民 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在人代会期

16、 间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大会议程, 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经人大常委会党组报同级党委原则 通过后,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2、调研论证。 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方案,应由人大专门委 员会或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业人员 进行专题视察、调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全面了解掌握 情况,进行认真论证,向常委会提出内容翔实的视察、调查报 第 9 页 告。3、讨论审议。在人代会或常委会讨论审议时,议案提出单 位或领衔人应报告议案的内容及有关说明,人大代表和常委会 组成人员要畅所欲言,各舒已见,集思广益,在充分讨论审议 的基础上,由工作人员

17、集中大家的意见,起草决议或决定草案, 经大会主席团或主任会议审定后交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讨论 审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交全体会议表决。4、表决通过。 在表决之前,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可对决议或决定草 案进一步提出修改意见,而后以按表决器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进行表决,由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总数的过半数通过生 效。为充分发扬民主,表决一般不应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5、 公布实施。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决议或决定通过后,要及时 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公报或新闻媒体上刊播公布,进行有关的新 闻报道和宣传,营造实施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促进决 议或决定的贯彻落实。 (五)加强监督反馈。人大及其常委

18、会就重大事项作 出决议或决定,并不是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全过程的完成,更 重要的是要保证行使决定权成果的落实,确保行使决定权的实 效。 “一府两院”要建立完善的办理落实制度,增强依法行政、 依法办事的意识,将决议、决定的落实工作明确责任,目标到 单位到人,并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落实情况和落实结果。人 大常委会要建立规范的督办制度。通过组织代表和常委会组成 人员对办理工作进行视察、调查,及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 第 10 页 议,对办理落实不力的可采取提出询问或质询等方式,加强对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办理落实工作的跟踪监督,维护人大及 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权威和严肃性,真正把行 使决定权的成果落实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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