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探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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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审理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探讨 特征码 fRQwrGFgVJUXWweCZAnK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 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一 种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 由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 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在审理劳动合同争议的案件中由于没有很好理解私法自治 和公法干预的关系,导致司法实践在审理劳动合同争议的案件 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劳动合同解除方面的法律纠纷更是 困惑着司法实践,围绕此方面展

2、开探讨。 审理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件首先应当对劳动合同法律关系 有正确认识。 劳动关系本质上是民事主体之间所产生的关系,因此其法 律关系应当遵循私法自治原则,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地位的 悬殊以及社会发展的利益衡量,对劳动关系又更多受公法律调 整,所以是劳动法是公法与私法相融合而产生的法律,调 第 2 页 整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作为其中重要的的一部分,不仅体现了 私法性的内容,也体现了公法的理念。当私法上的原则不能确 保实质正义的时候,就要用公法的强制手段进行弥补,从而实 现真正的公平和正义。也就是说法院在审理劳动合同争议的案 件中应当遵循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国家公法干预的统一,这是 我们正确审理劳动

3、合同的前提,也是正确理解有关劳动法律、 法规的基础。解除劳动合同争议主要涉及到劳动合同解除条件 和合同解除后涉及手续等纠纷。 解除劳动合同争议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 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 人单位,这是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只要 构成前述条件,便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因此劳动者提前 解除合同的,是行使辞职权的行为,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也 谈不上违约金的问题。 我们应当注意到下面情况:第一,劳动者违反“提前三十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 偿经济损失的,法院可依法予以支持,因为此规定既是解除

4、劳 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要求劳动 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应当支持。 第二、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服务期有特别约定,劳动 者违反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劳动合 第 3 页 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 的义务(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但对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 约金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公平原则予以调整,需注意的是法 院一般不应主动调整,应当由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抗辩。 第三、用人单位以提供住房、汽车等特殊待遇为条件与劳 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因为住房、汽车等 返还问题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动争议

5、的案件予以 受理,具体审理时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劳动合同约定予以处 理。 二、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作出 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未向劳动者送达或者在送达不能时没 有以公告、布告等形式公之于众的,该决定对劳动者不发生约 束力,劳动者请求撤销该决定,法院应当予以撤销。根据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合同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仅应当对解除合同的事由负举 证责任,而且应当对决定告知或者书面告知的负举证责任。 需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被撤销后, 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原工资标准赔偿劳动者的损失;如果诉讼期 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人民法院可以参

6、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判令一次性支付劳动者自劳动合同届满之日至判决之日的必要 生活费。 劳动合同解除后纠纷 第 4 页 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出具争议。根据劳动部关于实 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 17 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 工时应当查验解除劳动证明,也就是说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劳 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审核的一个条件。劳动合同解除后,根据 合同法的相关条文,合同关系终止后,合同当事人之间仍 然有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所以用人单位应当自解除 合同之日,及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合同证明,证明内容应当包 括合同订立、履行、解除的时间等内容,用人单位不出具解除 合同证明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

7、,人民法院应当 受理并及时作出判决,用人单位不出具解除合同证明影响劳动 者就业,劳动者提出赔偿要求的,应当支持。 用人单位出具的合同解除证明涉及对当事人人品等评价的, 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有侮辱当事人人格等内容,如果用人单 位证明的内容侵犯当事人人格权的,当事人可以一般民事案件 起诉,不属于劳动争议。 二、有关手续的办理。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不及时 办理劳动者档案转移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不得 以双方没有结清欠款或劳动者未支付有关赔偿金为由扣置劳动 者档案或不办理有关手续,劳动者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的,人民 法院应当支持。如因用人单位的行为直接导致劳动者无法就业 而造成劳动者损失的

8、,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 5 页 三、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问题。 竞业限制是指公司的职员(尤其是高级职员)在其任职期间 不得兼职于竞争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在其离职后的特定时 期和地区内也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竞 业限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会随着职员的 流动流向竞争性的企业,保持企业在竞争中的优势地位。我国 竞业限制的规定散见于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中。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 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 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 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

9、侵权问 题的函第 1 条规定,劳动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 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劳动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 定作出裁决。 但是竞业限制条款是一柄双韧剑。所以我们在审判实践中 应当充分认识此特点。 审理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时,如果当事人之间约定竞业限制 条款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合同解除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用 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 者不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 第 6 页 关系终止的,竞业限制条款应当不具有约束力,除非

10、当事人另 有特殊约定并且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外。 对竞业限制条款的审查也应本着意思自治为主,司法适度 干预的原则。当事人对竞业限制适用的地区、时间和禁止劳动 者从事行业的范围约定明显不合理的,对超出必要程度的竞业 限制条款,法院可以认定该条款对劳动者不产生约束力。 最后一个问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就劳 动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劳动报酬、欠款、垫资等问题发生的纠 纷;如果双方已经结清帐目、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一方根据欠 条、还款协议、合同解除协议等起诉的,可以按照一般民事案 件受理。但是如果双方对合同解除协议的效力等提出抗辩的, 如果双方存在其他劳动关系纠纷,一般不宜按照一般民事案件 裁决。法院如果受理的,法官应当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应 当提起劳动争议。如果超过仲裁时效,仲裁不受理的,当事人 向法院起诉的,应认定为有正当理由,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作 出裁决。 梁三利,司法管理博士生,江苏钟山明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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