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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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特征码 gqVepQlpVixqMTxpMiyg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现场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各方的行为,明确 各方职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工程管理的实 际,制定本办法。当此办法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法律法 律法规为准。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孟庄热电厂电力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规定,严 格遵守国家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 第四条 工程建设必须坚决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 当质量与工期、质量与成本、质量与效益发生矛盾时,必须把 质量放在首位。 第二章 质量目标

2、 第 2 页 第五条 工程质量管理的总目标是: (一)不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 (二)有效控制质量通病,观感质量及施工工艺达到国内先进 水平; (三)机组达标投产; (四)整体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 第三章 建设各方的职责 第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 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业主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全过 程监理,并对所监理工程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 认真履行以下质量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理质量管理体系; (二)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 工现场; (三)审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 (四)组织设计交底

3、和图纸会审; (五)签发经业主批准的设计变更; (六)组织检查进场的材料和设备; (七)签发质量签证; (八)负责按规定监督与控制施工质量,定期编写质量报告; 第 3 页 (九)协助业主进行施工单位资格审查; (十)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 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支持和配合工程安全鉴定 和质量巡视工作; (十一)建立、健全工程监理档案。 第七条 施工单位对所承包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认 真履行以下质量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 (二)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保证质量的技术措施; (三)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含临时工)的

4、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殊技术工种应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并报监理单位备案; (四)对分包单位及使用的临时工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对其承 担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五)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 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或 设计图纸有差错的,应及时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报设计单位, 经确认后施工; (六)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 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 4 页 (七)按规定组织内部的质量检查验收工作;

5、(八)定期向业主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告质量管理情况和工程质 量状况; (九)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 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支持和配合工程安全鉴定和质量 巡视工作; (十)对建设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负责返工或返修, 并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合同的有关规定,在建设工 程竣工后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十一)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档案,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 调试单位对所承包项目的调试质量负责,调试单位应认 真履行以下质量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调试质量管理体系; (二)编制调试大纲,并在其中明确保证质量的技术措施; (三)必须按照调试规程、调试工作技术标准

6、、调试大纲进行 调试,对调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和建 议,保证机组分部、分系统和整套启动调试质量; (四)参加工程验收工作,及时提出调试报告(总结) ; (五)建立、健全调试工作档案,保证档案资料的准确性和完 整性。 第九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现场的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质量工 第 5 页 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的质量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单位 的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总工)对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单位的现场行政负责人,应保证其质量的检测、控制和管理 部门能独立行使职能。 第四章 项目质量管理 第十条 设计优化及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型结构等必须以保 证工程质量为前提,应进行

7、技术经济论证,并充分考虑当前施 工技术水平对工程安全的影响。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派出现场设计代表机构。现场设计代表机 构应做到专业配套,人员相对稳定,至少应有一名负责人常驻 工地。设计代表机构负责人一般应由设计项目经理或设计总工 程师(含副职)担任。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指 导文件施工,并按有关制度、文件进行质量控制和检查,充分 发挥质量保证体系和三级质检机构的作用,做到事前控制、事 中控制和事后控制,控制好每个环节、每道工序的工程质量, 通过过程质量控制来保证整体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 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机构及其配备的人员应与承担的 工作任务相适应,质量管理

8、和质量检验人员应责权统一,专职 第 6 页 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人员应具有相应资质并相对稳定;各级专、 兼职质量检验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报监理单位备案。监理单 位应对有关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及检验程 序,弄虚作假的人员,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撤换,施工单位不得 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实行工期、质量、安全和造价四 控制时,应始终坚持“质量与安全放在首位”的方针,严格执 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质量要求;坚持事前检查和过程控制, 防范质量事故于未然;坚持施工全过程监理,对施工准备情况 进行检查,对重要工序进行旁站监理,加强对特殊过程的工艺 控制;对达不到施工质量控制目

9、的的作业指导文件,监理单位 有权拒绝。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或 有违规施工行为,有权命令停工或返工,对不遵守有关工程质 量管理规定或施工技术标准(作业指导书)的施工人员和管理 人员有权要求撤换。 第十六条 在采购材料和设备时,要依法签订合同,在合同中应 有明确的质量要求、质量保证和违约处罚条款。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对工程设备和主要材料的技术选型负责。 选型时应明确材料、设备的技术规范和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 材料、专用设备、特殊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 产厂、供应商和产品。对重要设备制造应建立设计联络会制度, 第 7 页 以便协调设备制造和设计出图工

10、作,设计联络会应由业主单位 组织并邀请设计、监理、设备供应(或物资代理) 、生产厂家、 施工等单位参加。 第十八条 供货单位应对所提供的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负直接 责任。 第十九条 业主单位应建立、健全进货监督检验制度,并严格执 行。业主单位应委托物资管理单位或监理单位对进场的材料和 设备进行严格的监督检验。严禁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施工技 术规范的材料和设备用于工程中。 第二十条 材料、设备的运输单位应作好运输组织,优化运输方 式和运输线路,防止运输途中损坏。对重要的工程材料、设备 应安排专人押运。 第二十一条 材料、设备的保管单位应根据材料、设备的品种、 数量、检验状态和保管要求,修建必要的

11、仓储设施并配备有经 验的仓储业务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材料、设备的管理制度。 在材料、设备发放给使用单位过程中,应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业主单位及施工单位应建立完整的材料、设备质量 管理档案。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合同文件资料; (二)工厂试验、检验、监造记录和报告; (三)进场检验、试验记录和报告; (四)运输和验收交接记录; 第 8 页 (五)保管、保养记录; (六)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文件; (七)材料、设备使用和安装调试记录。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建设各方应重视工程的施工工艺及观感质 量,努力提高建筑安装工程的整体工艺水平以及设备制造工艺 水平。在质量等级评定中,观感

12、质量不满足合同要求的工程, 质量等级不能评为“优良工程” 。 第五章 施工质量检查与工程验收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施工中的质量检查一般包括施工准备检查、 施工过程检查、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检查、质量监督检查和 验收签证检查。业主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制定质量检 验及验收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在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开 工前,监理单位组织有关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质量 检验评定验标的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验评范围表” ,对质量检 验项目、检验等级、检查评定标准进行规定,经业主单位批准。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提前办理开工手续,报审所需的各项 资料(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企业资质

13、报审、大型 施工机械报审、测量检测仪器报审、特种人员报审、验评范围 划分表报审、管理人员资质报审、进场原材料/构配件报审、施 工机具报审、施工进度计划报审、管理制度报审等) ,对于办理 第 9 页 开工手续不及时或提供资料不完整的施工单位,业主、监理单 位将对其进行 1000 元/项次的经济考核。 第二十五条 施工准备情况的检查由监理单位负责组织进行。开 工前,监理单位应对有关作业指导文件进行审批,对图纸、材 料、设备、机具、场地、劳动力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进 行复检,检查合格后方可下达开工令。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要强化施工过程中各个环节、各个工序的 质量检验,对各个工序实施班组、作业队

14、(工地) 、项目部三级 检查制度,规范检验、记录、签字程序,上一工序质量不合格 不得进入下道工序。对于不执行、不贯彻、不落实 “三级检验 制度”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业主、监理单位将对其进行 5002000 元/次的经济考核。 施工单位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提交监理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自检报告后,应及时组织 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对施工及检验记录不齐全、整理填写 不规范的,监理单位有权拒绝验收,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施工单位应及时提供报验、报审的工程资料,确保现场施工与 工程资料报审同步进行,对于工程资料报审不及时的施工单位, 业主、监理单位将对其进行 2001

15、000 元/次的经济考核。 第二十八条 对于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施工单位一般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接到通知后应根据工程的实际 情况邀请有关单位共同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工作。对隐蔽工程和 第 10 页 关键部位进行验收时,勘测设计等单位应参加并签署意见。监 理单位签署验收结论时,应认真考虑勘测设计等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分部工程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进行一次系统的整体检 查验收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组织进行联合检查验收。设计、 施工、运行等单位均应在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上签字或签署意见, 监理单位签署验收结论。在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质 量监督机构(业主单位协调)组织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16、,并签署 质量验收结论。 第三十条 火电项目的阶段性验收按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有关规定 执行;机组的启动试运和竣工验收按原电力部火力发电厂基 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业主单位应在工程建设各阶段中,制定切实可行的 质量控制措施,落实达标投产的具体要求,确保实现机组达标 投产。 第六章 工程质量事故 第三十二条 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设计、施工、 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 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正常运行,需返工或采取补 救措施的,统称为工程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按对工程的耐久性、可靠性和正常使用的影响程 第 11 页 度,检查

17、、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直接经济损失的 大小,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 大质量事故四类。分类标准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 (一)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当事方应立即报告业主单位、监 理单位; (二)业主单位负责向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事故报告,重大以上 质量事故还需报集团公司。 较大及以上事故,在事故发生后 l 天内报告事故概况,15 天内 报告事故详细情况(包括发生的时间、部位、经过、损失估计 和事故原因初步判断等) ;事故调查处理完成后 1 个月内,报告 事故发生、调查、处理情况及处理结果;事故处理时间超过 2 个月的,应逐月报告事故

18、处理的进展情况。 一般质量事故可在定期的工程质量报告或在年终工程质量总结 中说明。 第三十四条 当质量事故危及施工安全,或不立即采取措施会使 事故进一步扩大甚至危及工程安全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立即 上报。业主单位应立即组织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等单位和 有关专家进行研究,提出临时处理措施,避免造成更为严重的 后果。 第三十五条 事故调查应查清事故原因、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人, 并遵循“三不放过” ,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 第 12 页 者和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 过的原则。 业主单位、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对事故经过作好记录,并 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录

19、像,进行必要的检查、检测,为事 故调查、处理提供依据。 第三十六条 事故调查权限 (一)一般事故由业主单位或监理单位负责调查; (二)较大事故由业主单位负责组织专家组(成员报质量监督 机构核准)进行调查; (三)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由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专家组进 行调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派人参加。 第三十七条 事故处理方案 (一)一般事故的处理方案,由造成事故的单位提出,报监理 单位批准后实施; (二)较大事故的处理方案,由造成事故的单位提出(必要时 可委托设计单位提出) ,报监理单位审查,业主单位批准后实施; (三)重大及特大事故的处理方案,由业主单位委托设计单位 提出,业主单位组织专家组审查

20、批准后实施,必要时由上级部 门组织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业主单位应组织有关单 位(必要时聘请专家参加)对处理情况进行检测、检查,并做 第 13 页 出结论。 第三十九条 事故责任 (一)质量事故责任的认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发生重大 以上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将进行通报; (二)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按合同规定赔 偿损失; (三)工程质量事故责任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并有下列行为,应视情节轻重, 对责任者加重行政、经济处罚: (一)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 (二)在工程质量检查验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发现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谎报的; (四)对按规定进行质量检查、事故调查设置障碍的; (五)在履行职责中玩忽职守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质量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 工程质量管理长期处于混乱和失控状态,造成重大 及以上质量事故或工程频繁发生质量事故的,除事故直接责任 单位应负直接责任外,业主单位应负监督管理责任,监理单位 负相应的监理责任。 第四十二条 质量事故中造成人身伤亡的,还应按有关安全生产 管理的规定进行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 14 页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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