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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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特征码 xLQcrYuXQmTnXXoOWNhI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贸市场的食品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从事食品 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的集贸市场。 第三条集贸市场的举办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规定, 承担集贸市场的食品卫生管理职责。 市场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保证所 生产、加工或经营食品的卫生安全,其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 活动必须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集贸市场的卫生管理要求 第 2 页 第四条集贸市场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审

2、查,审查合格的予 以公告。卫生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集贸市场的选址、建筑、卫生设施和设备情况; (二)摊位布局情况; (三)集贸市场卫生管理机构和卫生管理员情况; (四)卫生检验设备和人员情况; (五)卫生管理制度制定情况;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集贸市场的选址和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 有影响食品卫生的污染源。 第六条集贸市场的建筑和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与食品卫生要求相适应的给排水设施; 第 3 页 (二)采光和照明设施符合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的需要; (三)有防尘、防蝇、防鼠和垃圾收集设施; (四)市场的地面应当平整结实、易于冲洗、排水通畅。

3、第七条为避免交叉污染,同一区域的食品摊位设置要按照生熟 分开的原则,合理划定功能区域,分类设置摊位,并在不同区 域作明显标示。摊位分区和分类的要求如下: (一)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 (二)经营鲜活畜禽、水产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 营区域隔开,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5 米; (三)生食品摊位与熟食品摊位分开;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 品摊位相互分开; (四)经营餐饮服务应设置在专门区域,并相对集中;周围不 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 米范围内不得经营鲜活畜禽。 第 4 页 第八条集贸市场应指定一名负责人为集贸市场食品卫生责任人, 负责本规范的贯彻实施;并配备专职食品卫生

4、管理员,负责按 照本规范第三章、第四章的要求,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食品和集 贸市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检查。食品卫生负责人 和食品卫生管理员应当接受卫生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 食品卫生管理员的数量应当与集贸市场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 数量相适应。 第九条集贸市场应制定食品卫生管理和检查制度。制度的内容 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和经营条件审查制度; (二)对进场食品的检查和防止假冒伪劣食品进场管理制度; (三)日常食品卫生检查制度; (四)食品卫生违规处理制度; (五)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 5 页 第十条集贸市场应当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配备的快 速检测设备和人员能

5、够开展对可疑受农药或其他污染物污染的 蔬菜、农副产品、食品原料和食品进行快速抽样检测。 第十一条集贸市场内应当配备卫生保洁人员,保证市场内的环 境清洁,维护市场内卫生设施与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集贸市场应设立食品卫生知识宣传公示栏,建立食品 卫生公示制度,公布食品卫生检查、检测情况,对检查、检测 不合格的食品及进场经营者应在公示栏公告。 第三章市场举办者的食品卫生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市场举办者应当做好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维护好 市场的设施、设备和环境卫生,对市场所生产、加工和经营的 食品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四条市场举办者应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条件进 行审查,建立进场经营者的卫生管理

6、档案。 第十五条市场举办者应当与进场经营者签订食品卫生保证协议 书,约定违反本规范的责任,加强对进场经营者的教育、培训 第 6 页 和管理。 第十六条市场举办者应对所有进场的食品进行检查,对可疑受 污染的食品进行快速抽样检测,禁止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 品销售。 第十七条市场举办者及其食品卫生管理员应当每天对进场经营 者的食品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记录。检查和 记录的内容有: (一)是否按本规范第二十条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及经营内容 与许可范围是否一致; (二)经营人员是否按规定接受健康检查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三)是否根据本规范第二十一条规定落实 进出货台账制度; (四)禽畜肉类

7、是否经过兽医卫生检疫,并查验检疫证明与肉 类数量是否相符; 第 7 页 (五)食品进货是否按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进行索证; (六)生产、加工或经营过程是否符合本规范第二十四条、第 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卫生要求; (七)是否有本规范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尤其要对食品加工、经营中使用的原料进行检查,防止使用非 食用物质或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原料; (八)是否有其他违反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十八条市场举办者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进场经营者 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对怀疑有本规范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 应及时向当地卫生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对发现有本规范

8、 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应立即对该食品采取控制措施,并向 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市场举办者应负责处理涉及食品卫生问题的群众投诉, 主动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进场经营者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 为,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市场内的食品卫生违法案 件。 第 8 页 第四章对进场经营者的食品卫生要求 第二十条进场经营者按照规定需要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 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展食品生产经营 活动,其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并接受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第二十一条进场经营者应建立进出货台帐制度,台帐中应注明 所销售食品的、数量、保质期,并定期查验所销售食品的保质 期限。 第二十二条销售直接

9、入口的散装食品、定型包装食品及加工半 成品的进场经营者均必须持有产品生产者的卫生许可证(复印 件)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或检验结果报告单。 顾客需要了解产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的,销售者必须保证能 够提供。 第二十三条经营定型包装食品的,所销售的食品包装、标识应 当真实,符合食品标签、标识的卫生要求;经营声称具有保健 功能的食品,必须具有卫生部颁发的该产品的保健食品批准 第 9 页 证书 。 第二十四条在集贸市场进行食品现场生产、加工的(包括半成 品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 ,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地点并具备可封闭的独立场所。场所的大小应 满足相应食品加工经营所要求的洗涤、冷藏、消毒、加

10、工、存 放和销售所需要的面积; (二)具备食品加工、经营所要求的给排水设施和洗涤、加工、 冷藏和防蝇、防虫设施; (三)加工工具及食品容器清洁卫生,食品容器存放应当设置 台架,不得着地放置; (四)从业人员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上岗,保持个人卫 生,工作期间不得佩带首饰、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 (五)使用新鲜和清洁及色、香、味正常的原材料,禁止在食 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剂; (六)营业场所和周围地区的环境卫生,每日清除污水、垃圾 第 10 页 和污物; (七)其他为保证食品卫生所必须的设施和条件。 第二十五条生产、加工直接入口食品除符合上条的规定外,还 应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

11、制作肉、奶、蛋、鱼类或其它易引起食物中毒的熟食品 的,应当烧熟煮透,生熟食品隔离;隔夜熟食品必须彻底加热 后再出售; (二)散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有清洁外罩或覆盖物,使用 的包装材料应当清洁、无毒,防止食品污染。出售散装食品必 须使用专用工具取货; (三)具备食具清洗、消毒条件或使用一次性使用餐具; (四)餐具和切配、盛装熟食品的刀、板和容器,在使用前要 严格进行清洗、消毒。 第二十六条经营鲜活产品应具备能够保持产品鲜活的设施和条 件。 第 11 页 第二十七条集贸市场禁止生产、加工和经营下列食品或当作食 品的物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 状异常的食品; (

12、二)过期、变质、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 品; (三)使用了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高毒农药或使用农药后尚 未超过安全间隔期采摘的蔬菜、水果; (四)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包括野味)以及未 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六)河豚鱼、野蘑菇等有毒动植物及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 食品; (七)死的黄鳝、甲鱼、乌龟、河蟹、蟛蜞、鳌虾及死的贝壳 第 12 页 类水产品以及醉制或者腌制的生食水产品; (八)用污秽不洁或者被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容器、 包装材料盛装的食品; (九)无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存期限、配方或主要成份 等商品标识的定型包装食品和超过保存期限的食品; (十) 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的其它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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