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5年1月国开电大专本科法律文书期末纸质考试试题及答案备注:资料整理于2025年7月24日;适用于国家开放大学法律事务专科、法学本科学员期末纸质考试。一,选择题(每小题只有1个正确答案,请将其序号字母填入题目括号内。每小题3分,共12分)L通缉令应当由(C)发布。A,公安机关B.检察机关C,县级以上公安机关D,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2.起诉书中关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应当依序写明(B)。A姓名、年龄(出生年月日)、性别、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B.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
2、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的情况、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C.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D.姓名、年龄(出生年月日)、性别、民族、文化程度、出生地、身份证号码、职业(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3 .人民检察院针对已生效刑事裁判提出的抗诉书中的致送法院是(八)。A同级人民法院B,上一级人民法院C.原审人民法院D.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4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认为自诉人的指
3、控颠倒黑白,因而就同样事实指控自诉人的书状称为(D)。A.刑事自诉状B.刑事答辩状C.民事答辩状D.反诉状二.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18分)L简述法律文书的作用。答:法律文书的作用表现在:(1)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2)生动宣传法律的现实教材;(3)记录法律活动的文字载体;(4)考核法律人才的重要内容;(5)保存法律事务的文书档案。2 .简述监狱起诉意见书与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的区别。答:监狱起诉意见书与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的区别主要是:(1)文书制作的法律根据不同;(2)文书适用的范围不同;(3)要求起诉的对象不同;(4)制作主体不同,署名不同。3 .简述辩护词应当论证的主要问题。答:辩
4、护词主要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展开论证:(1)事实认定是否正确;(2)定罪是否准确;应予从轻减轻量刑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事实情节。三.文书写作题(第一小题20分,第二小题50分,共70分)L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提请批匕准逮*南书(20分)2001年12月24日凌晨6时许,XX省XX县XX镇发生一起特大爆炸杀人案,该镇XX村村民芦某家房屋被炸开一个大洞,租住该房的胡X(男,35岁,XX县XX镇人)被炸死。案发后,X县公安局立即组织力量开展侦破工作,并组成了专案组。2002年9月,专案组获悉:死者生前与宋某某(男,XX省XX县XX乡人)均是芦某家的房客,曾传死者与宋某某的妻子有瓜葛。案发前几个月,宋某某
5、与妻子搬出芦家去向不明。据此,专案组将宋某某纳入侦查视线。国庆长假刚结束,专案组得到宋某某在XX省XX县出现的可靠线索,迅速布控组织抓捕。10月8日晚,在XX省XX县X乡XX村将宋某某抓获并以其涉嫌故意杀人罪予以刑事拘留。次日凌晨2时,宋某某交待了爆炸杀人的事实。2002年10月14日,XX县公安局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1款、第66条的规定提请XX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宋某某,并附随案卷1册。经查,宋某某与受害人胡XX由于同住一院日久,宋某某怀疑妻子刘某与胡XX有不正当关系,遂对胡产生怨恨,意欲报复。2001年12月初,宋从其同乡处要了一些炸药、雷管和导火索等物,制作了一个爆炸装置。12月24
6、日,宋某某潜至胡租住的屋墙外,将爆炸装置放在胡的床头位置实施了爆炸。作案后,宋某某携其妻潜逃。宋某某,汉族,1966年2月14日生,小学文化。1974年小学毕业后一直在XX省XX县XX乡务农,1999年6月起在XX省XX县XX镇从事个体电器修理。提请批准逮捕书X公捕字2002X号犯罪嫌疑人宋某某,男,汉族,1966年2月14日生,XX省XX县XX乡人,小学文化。1974年小学毕业后一直在XX省XX县XX乡务农,1999年6月起在XX省XX县XX镇从事个体电器修理。案由和案件来源:2001年12月24日凌晨6时许,XX省XX县XX镇发生一起特大爆炸杀人案,该镇XX村村民芦某家房屋被炸开一个大洞,
7、租住该房的胡XX(男,35岁,XX县XX镇人)被炸死。案发后,X县公安局立即组织力量开展侦破工作,并组成了专案组。2002年9月,专案组获悉死者生前与宋某某均是芦某家的房客,曾传死者与宋某某的妻子有瓜葛,且案发前几个月宋某某与妻子搬出芦家去向不明,据此将宋某某纳入侦查视线。国庆长假结束后,专案组得到宋某某在XX省XX县出现的可靠线索,迅速布控组织抓捕。2002年10月8日晚,在XX省XX县XX乡XX村将宋某某抓获并以其涉嫌故意杀人罪予以刑事拘留。经依法侦查查明:宋某某与受害人胡XX由于同住一院日久,宋某某怀疑妻子刘某与胡XX有不正当关系,遂对胡产生怨恨,意欲报复。2001年12月初,宋从其同乡
8、处要了一些炸药、雷管和导火索等物,制作了一个爆炸装置。12月24日,宋某某潜至胡租住的屋墙外,将爆炸装置放在胡的床头位置实施了爆炸,导致胡XX死亡,芦某家房屋被炸开一个大洞。作案后,宋某某携其妻潜逃。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充分,犯罪嫌疑人宋某某亦对爆炸杀人的事实供认不讳。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其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此致XX县人民检察院XX县公安局(印章)2002年10月14日附:L本案案卷1册。2.犯罪嫌疑人宋某某现羁押于XX县看守所。
9、2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T分第一审刑事判决书(50分)2002年8月22日下午,一场大雨过后,XX省XX市XX镇XX村村民张XX到村边的一条小河中准备挖河沙时,隐约看见不远处一堆废弃的沙石堆里好像有只人手模样的东西。他心头一惊,急忙到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接报后,XX市公安局立即组成了822专案组,由副局长宋XX任组长,全力展开侦破工作。经过侦查,专案组弄清了案情,于2002年9月16日将犯罪嫌疑人张某和李某抓获并以其涉嫌故意杀人罪予以刑事拘留,9月13日,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予以逮捕。原来,死者是该村村民赵某,39岁,未婚,家中有老母和一个弟弟。赵某在村里有个情妇叫张某,是个有夫之妇,现年44岁
10、汉族,小学毕业后就一直在家务农。据知情人介绍,前些年赵某在村里的年轻人中无论长相还是办事能力都是个拔尖儿的人物,与张某家住在一条胡同,二人经常见面,张某从心眼儿里喜欢这个年轻人,因此经常去赵家串门和赵某聊天,一来二去两人就发展成了情人关系。此后,赵某不仅将全部的收入交给了张某,而且还承担了她家里的全部农活。但是,自从2001年底张某在村里又有了新的情人后情况发生了变化,张某开始冷落赵某。张某的新情人是本村的另一个单身汉李某(36岁,初中毕业后在XX市XX镇一家厂子里打工,1997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开U1年半并被送回村里,然后就一直在家务农)。由于遭受冷遇,赵某将满腔仇恨全撒
11、在李某身上。二人曾多次吵闹打斗。2002年4、5月间,一天晚上李某来到张某的家中聊天时,李某说:赵某这个人真可恶,每次见面总骂我,早晚我要收拾他一顿。张某接过话茬儿说:别理他,哪天把他弄死算了。7月初的一天晚上,赵、李二人在村头相遇,仇人见面分外眼红,很快打斗在一起,结果赵被打得鼻青脸肿,新仇旧恨涌上心头,扬言早晚要废了李某。8月16日晚上7点30分,赵给李打电话,约他到村头的河边谈谈。李在通知张某后,随身带了一把匕首和一根铁棍,开着自家的农用三轮车来到河边,看到赵正在路边等候。二人见面怒火中烧,正在互相对骂时张某赶到,她一把将赵拦腰抱住,李某从车上拿起铁棍直奔赵某,对准他头部猛击下去,赵当即
12、被击晕,一下子趴在了地上,紧接着李又抡起铁棍,对准他的后脑又砸了一下。见他躺在地上不动,张、李二人将他抬上车,将车开到了河床里。下车后,李某拿起铁银去挖坑。很快将坑挖好,二人回头一看,赵已从车上坐了起来。这时已丧失人性的张某早已将赵往日的好处抛在了脑后,示意李快把赵拉下车埋掉。李某连忙上前抓住赵的双腿,猛地一拖,赵的头部撞在了石头上又晕了过去。就这样,张、李二人将赵拖入坑中埋上了。经鉴定,赵某系被埋窒息而死。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将此案移送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张某、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遂于2002年9月23日以x检诉字(2002)12
13、2号起诉书以被告人张某、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XX市人民法院受理后,组成了由审判长xx、代理审判员XXX、代理审判员XXX组成的合议庭并于2002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XX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李某分别委托XX律师事务所律师高XX、王XX担任辩护人。高XX、王XX均以两人年纪尚轻、家中尚有老人小孩需要照顾、希望给予其重新做人的机会为由进行辩护。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其行为己触犯我国刑法第232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残忍,罪不可赦,决定依照刑法第232条、第57条之规定
14、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李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XX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2)X刑初字第XX号公诉机关XX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女,1978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XX镇XX村人,小学文化,农民,住XX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2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辩护人高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男,1966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XX镇XX村人,初中文化,农民,住XX村。1997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开U1年半。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2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经
15、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辩护人王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市人民检察院以X检诉字(2002)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李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0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高XX,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李某因情感纠纷与被害人赵某产生矛盾,二人经预谋后,于2002年8月16日晚在村头河边共同将赵某杀害。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16、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自己是一时冲动。其辩护人提出,张某年纪尚轻,家中尚有老人需要照顾,希望给予其重新做人的机会。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李某家中有老人小孩需要照顾,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赵某曾系情人关系,后张某与被告人李某产生感情,赵某因此与李某产生矛盾并多次发生冲突。2002年4、5月间,李某在张某家中称早晚要收拾赵某,张某回应哪天把他弄死算了。7月初,赵、李二人在村头打斗,赵某被打后扬言要废了李某。2002年8月16日晚上7点30分,赵某打电话约李某到村头河边谈谈
17、李某通知张某后,携带匕首和铁棍,开着农用三轮车来到河边,与等候在此的赵某互相对骂。随后张某赶到,将赵某拦腰抱住,李某持铁棍猛击赵某头部,致其晕倒入地,后又砸其后脑。二人将赵某抬上农用三轮车开到河床,李某挖坑时,赵某从车上坐起,张某示意李某将其拉下车埋掉,李某抓住赵某双腿一拖,赵某头部撞石后再次晕倒,二人将其拖入坑中掩埋。经鉴定,赵某系被埋窒息而死。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李某的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共同预谋并实施杀人行为,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
18、告人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再次故意犯罪,主观恶性较深。二被告人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虽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家中有老人小孩需要照顾等辩护意见,但不足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XX代理审判员XXX代理审判员XXX二OO二年X月X日(院印)书记员XX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