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州市增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增城区优化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标准的通知区交通运输局、各直属单位,各镇街: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粤发改规12022)10号)、广州市停车场条例(2021年版)等规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增城区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增城区行政区域内,由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二、收费范围(收费路段)在收费时段内使用全天准停泊位,收取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夜间准停路段、专用泊位(充电专用泊位除外
2、等其他类型泊位或路段,不收取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全天准停泊位、夜间准停路段按照我区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置规划确定;专用泊位根据城市道路临时泊位内相关标识识别。三、收费标准在收费时段内使用全天准停泊位,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标准如下:收费标准L收费时段:工作日(8:00-20:00)非工作日(10:00-21:30);2 .收费时段外停车免费;3 .停车30分钟内不收费;4 .计时收费单位:元/30分钟;5 .超过72小时未缴清使用费记录的车辆不享受优惠政策。收费时段内单次连续停放最高限价收费梯次第一阶梯第二阶梯第三阶梯停车时长1小时内1-3小时3小时以上重点路段收费标准1元/30分钟3元/
3、30分钟5元/30分钟43元非重点路段收费标准1元/30分钟2元/30分钟3元/30分钟21元“重点路段”和“非重点路段”按照增城区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置规划确定。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全天准停泊位所在路段标明属于“重点路段”或者“非重点路段”的现场标识,方便市民识别。本收费标准以自然日(0:00-24:00)为计费周期,每个计费周期内收费时段为:工作日(08:00-20:00),非工作日(10:00-21:30),其它时段不收费。车辆连续停放超过两个以上(含两个)计费周期的,应当按照本收费标准分别收取每个计费周期内产生的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本收费标准收费计时单位为半小时。车辆离场后系统自
4、动生成待缴费订单,不同订单间计时计费相对独立。同一车辆在同一路段连续产生2次及以上待缴费订单的,若相邻两次间隔时长低于半小时,则后一份订单不享受30分钟免费停车优惠。车辆压线停放、车辆部分占用停放、施工占用停放等情况,按实际占用泊位的数量(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和时间支付泊位使用费。四、优惠政策(一)停车时长在30分钟(含30分钟)以内的,免于支付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停车时长超出30分钟的,前30分钟不纳入计费停车时长。(二)在每个计费周期的收费时段内,新能源汽车首次在充电专用泊位充电可以享受停车时长不超过1小时(含1小时)免费停车优惠(不叠加30分钟免费停车优惠政策)。此外,新能源巡游出
5、租车还可以享受全天准停泊位每日停放3次、每次停车时长不超过1时(含1小时)的免费停车优惠。但是,如前述两类车辆停车时长超过1小时的,超过部分应当按照本收费标准收取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三)消防车、救护车、应急抢险车、军警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免于支付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专用泊位停放的,免予支付停车费。若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停放在非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专用泊位上的,使用费按规定标准减半支付。(五)因交通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需要车辆立即驶离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的,免于支付当次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六)推行停车信用管理
6、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人在停车行为结束后应及时缴清费用。超过72小时未缴清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记录的车辆,不享受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优惠政策。五收费主体和收费对象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增城区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可以委托具备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收费。增城区全天准停泊位的使用人,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标准缴纳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应当按规定提供电子收费方式。六、工作要求(一)对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置规划开展定期评估。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置规划由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至少每两年一次的时间要求,根据区城市道路交通运
7、行情况和停车需求变化,对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置规划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优化调整,及时撤销存在影响车辆正常通行、周边其他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求、使用率过低等情形的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二)对使用费政策实行动态调整完善。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至少每五年对我区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标准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并根据国家、省、市、区工作部署对计费阶梯、计费单位、免费优惠等内容进行及时调整完善。(三)定期公开使用费收取情况。增城区的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应按照规定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全额缴入本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将使用费收取情况向社会公开。(四)加强内
8、部监管与廉政风险防控。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管理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廉政防控措施,加强人员监管,对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对外公布监督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和市民群众监督。(五)规范引导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行为。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道路临时泊位巡查管理制度,开展巡查监督,制止、纠正利用地桩、地锁、障碍物等违法占用泊位行为,并协助相关单位处置违规收费、私划泊位等违法行为,及时受理、处置城市道路临时泊位停车投诉,维持临时泊位使用秩序。(六)做好收费路段信息公开。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标志牌,公布收费依据、区域类型、管理单位信息、收费标准、泊位数量、停放
9、时段、停放方向、停放车辆类型和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咨询和监督。七实施时间本通知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广州市增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增城区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标准的通知(穗增发改202071号)同时废止。广州市增城区发展和改革局2025年7月31日广州市增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增城区优化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为进一步完善我区路内停车管理,合理优化调整现有路内泊位收费标准,根据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等有关规定,优化我区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提升泊位周转率和城市治理水平。一、优惠政策(一)在同一路段,若第一次停车不足30分钟且离场后半小时内再次停车,则同一路段
10、第二次停车时间与第一次合并计算,累计30分钟内享受免费;在同一路段,若第一次停车已超过30分钟并产生订单离场,第二次停入同一路段相隔不足30分钟的该次不予免费(第二次停车不予免费),但若同一路段第二次停车间隔超过30分钟,则第二次停车可享受30分钟免费政策。此规则通过优化停车计时方式提升便民服务水平,同时有效促进公共泊位资源的高效周转。(二)在每个计费周期的收费时段内,新能源汽车首次在充电专用泊位充电可以享受停车时长不超过1小时(含1小时)免费停车优惠(不叠加30分钟免费停车优惠政策)。此外,新能源巡游出租车还可以享受全天准停泊位每日停放3次、每次停车时长不超过1时(含1小时)的免费停车优惠。
11、但是,如前述两类车辆停车时长超过1小时的,超过部分应当按照本收费标准收取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三)消防车、救护车、应急抢险车、军警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免于支付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专用泊位停放的,免予支付停车费。若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停放在非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专用泊位上的,使用费按规定标准减半支付。(五)因交通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需要车辆立即驶离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的,免于支付当次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六)推行停车信用管理,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人在停车行为结束后应及时缴清费用。超过72小时未缴清城市道路临时泊位
12、使用费记录的车辆,不享受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优惠政策。二、收费标准的亮点为促进道路停车资源公平使用,收费标准以“规范管理、优化配置、用者付费、绿色出行、累进加价、提高周转、维持畅通和科学合理”为原则对不同时长、不同时间、不同对象、不同区域的车辆实施差别化收费,进一步规范道路停车管理,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引导市民选择公共交通出行,缓解交通拥堵。(一)以阶梯收费促进快停快走。收费标准按照停车时长设定了不同的收费梯次,随着梯次升高,收费标准有较大幅度提升,引导泊位使用人快停快走,提高道路泊位使用率和周转率。(二)以差别化收费调控不同停车需求。收费标准按照广州市停车场条例“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
13、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实施差别化收费。举例来讲,夜间准停路段不收费,主要是利用夜间道路交通空闲时段满足周边居民夜间停车刚性需求;全天准停泊位白天收费为促使车辆快停快走,而夜间不收费则为满足市民夜间停车需求;残疾人车停放专用泊位不收费,停放非专用泊位则减半收费,以政策惠民体现对残疾人权益保护和关爱。(三)以用者付费促进道路资源公平使用。对目前城市道路泊位免费使用导致“僵尸车”霸位等问题,本次收费标准区分重点区域和非重点区域,设置阶梯收费标准,车辆驾驶人在收费时段停放车辆的,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使用费,严格落实用者付费,避免道路资源被无偿占用。(四)以减免优惠促进新能源
14、车推广。新能源汽车首次在充电专用泊位充电可以享受停车时长不超过1小时(含1小时)免费停车优惠(不叠加30分钟免费停车优惠政策)。此外,新能源巡游出租车还可以享受全天准停泊位每日停放3次、每次停车时长不超过1时(含1小时)的免费停车优惠。通过这些措施减轻新能源汽车车用车成本,鼓励推动新能源汽车发展。(五)以信用管理促进车主自觉徽费。收费标准规定只有缴清道路泊位使用费的车辆,方可享受“停车30分钟内不收费”或新能源车相关优惠停车政策,鼓励车主自觉缴费。车辆离场后系统自动生成待缴费订单,不同订单间计时计费相对独立。(六)以收支两条线促进泊位使用费公开透明。为避免此前特许经营模式下出现的“为企业牟利”、“停车费不透明”等质疑,增城区的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应按照规定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全额缴入本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将使用费收取情况向社会公开。三、辨识重点区域和非重点区域“重点路段”和“非重点路段”按照增城区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置规划确定。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全天准停泊位所在路段标明属于“重点路段”或者“非重点路段”的现场标识,方便市民识别。其中重点路段指医院、政务(办证)中心、资源交易中心、大型商场、批发市场及主要商圈等车辆临时停放需求大且要求泊位使用周转快的场所周边半径200米范围内的城市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