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管理办法》公开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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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自治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背景】为更好发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强基础、补短板、惠民生、扩投资等积极作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管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24)5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V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7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专项债是指自治区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本办法适用于符合规定的基本建设项目。第三条【基本原则

2、坚持高效协同,突出“专项债资金跟着好项目走“,完善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管项目、财政部门牵头管资金的一体化工作机制。坚持防范风险,统筹发展和安全,压实属地政府责任,做实优质项目储备,规范项目审核把关,严禁脱离实际、超出政府投资能力,防范专项债偿付风险。第四条【职责分工】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管项目,负责组织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核,指导项目单位按规定办理前期手续。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项目前期手续、投向领域和建设内容,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在线监测、调度督促和现场检查,推动项目加快开工建设。财政部门牵头管资金,负责债券预算管理、拨付使用以及督促落实项目单位还本付息等。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负责项目融资平衡方案、财

3、务评估报告书、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一案两书”)审核,专项债额度分配管理和组织发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业专项债项目的谋划储备,指导督促项目单位真实测算项目收益水平、规范使用债券资金、按时还本付息,以及监督项目建设运营、归集项目收入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能源、林业、文物等有关要素服务保障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要素保障、审批服务工作,确保项目开工手续完备。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专项债承销和投资业务,向金融机构推介专项债项目、组合融资项目,加强政、金、企对接,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化原则,自主自愿予以支持。项目单位是专项债项目申报、资金使用和偿还的直接责

4、任主体,负责谋划储备专项债项目、完善项目手续、编制发行资料、规范使用债券资金、及时偿还债券本息、填报项目进展情况数据等,应确保项目信息真实可靠。中介机构应履职尽责做好项目资料审核工作,公平、公正、客观出具中介报告。第二章项目储备第五条【储备标准】实行专项债投向领域“负面清单”管理,未纳入“负面清单”的项目均可申请专项债资金,并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托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项目赋码,并把项目代码作为全生命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二)项目成熟可行,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核准、备案手续;用作项目资本金的企业投资项目,已履行审批手续;(三)项目在建或在资金申请使用当年12月底前能够开工,

5、原则上不应在申报截止月份后3个月内完工;(四)项目已落实除专项债以外的其他资金来源。第六条【入库程序】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围绕国家重大战略、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及行业重点规划、重点工作任务等,常态化滚动推进专项债项目谋划与储备。项目信息应与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信息一致。项目单位应及时将项目报送至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并同步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地方政府专项债穿透式监测系统,确保项目信息真实、准确、一致。第三章项目申报审核第七条【申报时间】各市、县(市、区)政府一般应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项目的集中报送,并在次年2月底、5月底、8月底前分别完成当年二季度、三季度和全年项目的

6、补充报送。第八条【申报标准】申报专项债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报项目符合储备标准,已完成储备入库;(二)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应当符合专项债投向领域要求,并符合相关规划、行业政策等要求;(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应细化量化,并与其总投资相匹配;(四)用作资本金的项目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正面清单”和资本金比例要求;(五)已通过国家审核且需要续发专项债的在建项目(以下简称续发项目),项目名称、项目代码、批复文件、总投资、专项债总需求等基本信息应与最近一次通过审核时保持一致,不一致的视同实质性调整,应作为新项目申报;(六)各地申报规模应与地方可用于项目建设的财力、偿债能力相匹配。第九条【

7、申报材料】项目单位申报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审批(核准、备案)等立项手续材料;(二)项目“一案两书”材料。第十条【申报程序】设区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把关,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正式报送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同步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地方政府专项债穿透式监测系统推送。第十一条【自治区初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项目初审,重点审核项目前期手续、投向领域和建设内容。自治区财政厅重点审核“一案两书”、项目事前绩效评估、专项债资金额度需求。具有以下情形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一)项目单位违反诚信原则,是严重失信主体;(二)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在项

8、目投资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三)项目被列入审计、督察报告或国家部委通报且未完成整改;(四)项目缺乏规划依据或相关行业政策要求;(五)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一案两书”手续等要件不齐全。第十二条【国家审核】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分别对推送项目组织审核,通过两部委共同审核的项目,纳入自治区发行库管理。第四章债券发行第十三条【发行计划】自治区财政厅统筹考虑项目需求、债券市场情况及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等因素,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分批次制定项目发行计划,联合呈报自治区政府审批后履行发行程序。第十四条【发行管理】各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对发债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待发行项目的相关资料经中介机

9、构审核通过,并出具财务评估报告书和法律意见书后,方可发行。项目发行资料出现重大错误的,不予发行。额度安排后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建设内容、总投资、专项债总需求等)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原则上不予发行。发行项目按要求做好信息披露。第十五条【续发机制】落实在建项目续发专项债券“绿色通道”机制。对于已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并发行过专项债券,需要续发专项债券的在建项目,项目单位提请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最近一次发行专项债券以来建设内容、规模以及专项债券资金需求等无实质性变化的书面意见,纳入发行计划,呈报自治区政府审核批准后,接续发行专项债券,并同步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无需重新向两部

10、委申报专项债券需求。第五章项目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拨付资金】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专项债资金。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项目单位加快使用债券资金。发展改革、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加强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及时共享项目建设进度、安排债券规模、资金支出进度等信息。第十七条【使用责任】项目单位履行资金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项目入库纳统工作。在依法合规、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前提下,科学安排工期,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支出进度,减少资金沉淀或闲置,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推动项目早见成效。第十八条【规范实施】项目单位应根据总工期要求制定详细的进度计划和质量、安全保障措施,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同步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地方政府专

11、项债穿透式监测系统实时、准确填报项目建设进度、债券资金使用进度等数据。第十九条【调度预警】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动态监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建立专项债项目月度一体化调度机制,对项目推进较慢、债券资金支出进度靠后的市、县(市、区)进行预警。第二十条【加强监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采取“线上+线下”等多种方式加强项目监管,对项目超期未开工、进展缓慢、调度不及时的市县进行约谈,推动项目加快开工建设。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调度本领域项目建设进度,跟踪指导市县加快项目实施进度。自治区财政厅依托地方政府专项债穿透式监测系统等工具,对专项债项目资金实施监管,动态掌握资金使用、项目运营、专项收入、资产等方面情况。第二十一条【协调服务】各地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协同配合,做好项目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障项目有序推进。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加强培训】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专项债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运用典型案例指导各地各部门谋划包装项目,加强专项债券管理,提高项目质量和政策实施效能。第二十三条【施行期限】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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