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森林火险预警响应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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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市森林火险预警响应实施细则 特征码 hktOTeGHgKfOedPNVSmC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森林火险预警响应运行机制,不断 提高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有效防范 和控制森林火灾的发生,根据福建省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 暂行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除城市园林 景区及街道绿化树木外的森林火险预防、扑救工作的管理和监 督。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森林火险预警信号,是指由省和 设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森林火灾天气条件预测和林区可 燃物状况,以及野外用火实际做出的专项预警结论,并向社会 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 第四条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林业主管 部门,为预防和快速扑救森林火灾,按照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和 设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的森林火险预警信息,采取应对性 预防措施。实施森林火险预警响应应当遵循因险施策、科学应 对、分级响应、分层落实的原则。 第 2 页 第五条 全省统一将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划分为黄色、橙色 和红色三个等级,并用中英文标识。在高森林火险预警期,县 (市、区)森林防火部门应将森林火险预警信号标识,悬挂放 置在进出入林的道路口,以及林区人员活动频繁密集场所的显 要位置,以便公众及时识别警示标识。 一、森林火险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在未来 24 和 48 小时内,天气条件将导致林

3、内可燃 物较易点燃,林火较易蔓延,具有中度危险性。 二、森林火险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在未来 24 和 48 小时内,天气条件将导致林内可燃 物容易点燃,易形成强烈火势,快速蔓延,且可能在本省局部 地方造成森林火灾持续发生,并形成较大范围的蔓延,具有高 度危险性。 三、森林火险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在未来 24 和 48 小时内,天气条件将导致林内可燃 物极易点燃,林火极易迅猛蔓延,扑救难度极大,且可能在全 省形成森林火灾暴发性发生,大面积蔓延,具有极度危险性。 第六条 在森林防火期内,森林火险预警响应行动,划分 为黄色预警(三级森林火险) ;橙色预警(四级森林火险) ;红 第 3

4、 页 色预警(五级森林火险)三个等级状态。各级人民政府、森林 防火指挥部必须依据不同的预警信息和响应状态规定,迅速组 织开展森林火灾的防范和扑救准备工作。 一、黄色预警响应行动 (一)将黄色预警信息传达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基层乡(镇) 、场(所、站) 。 (二)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森林火灾 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督促基层严格野外生产性用火的审批管理,确保安 全用火。组织基层护林员加强对野外违章用火的查禁,及时消 除火灾隐患。 (四)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有一名副指挥在位, 组织森林防火办公室加强 24 小时值班和火情调度,随时掌握辖

5、 区内火灾情况,及时处置各类火情。 (五)组织各级森林消防队伍和应急扑火队,加强戒备, 切实做好扑救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橙色预警响应行动 (一)将橙色预警信息迅速传达到市、县(市、区)人民 政府、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基层乡(镇) 、场(所、站) 、村,并 通过媒体和网络向社会发布。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应适时发布森 林防火戒严令,在林区严格控制野外用火活动,并组织基层护 第 4 页 林员和了望台(哨)的了望员到岗,加强对重点地段和重点部 位的野外火源巡查、监测。 (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迅速部署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组 织工作组深入重点区域督查,确保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 (四)市

6、、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应进入工作 状态,组织分析辖区森林火灾发生的趋势,提出应对性工作措 施。对局部地方持续发生森林火灾并造成较大范围蔓延时,应 亲临第一线指挥,组织当地军民迅速投入扑救,尽快扑灭火灾。 (五)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全员进入戒备状态, 加强 24 小时值班和火情调度,加强各级防火值班督查,及时收 集报告本地区防范和扑火抢险动态,并会同气象部门预测通报 火险天气情况。 (六)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组织所属各级扑 火队伍进入戒备状态。县级专业(半专业)骨干扑火队伍应进 入待命状态,可组织模拟实战演练,进一步落实扑火通讯、车 辆、机具设备的准备到位。 (七)各县

7、(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各乡(镇)人民 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各种宣 传媒体,组织开展防火宣传工作。 三、红色预警响应行动 (一)将红色预警信息迅速传达到市、县(市、区)人民 第 5 页 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基层乡(镇) 、场(所、站) 、村,并 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向社会发布。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 即发布禁火令,严禁林区一切野外用火活动,组织动员基层乡 (镇) 、林业站、森林公安和护林员,全面查禁林区野外用火行 为。 (三)省预警监测中心、各设区市、自然保护区远程视频 林火监测站和各了望吧(哨)全员进入戒备状态,实行 24 小时 林火

8、监测,及时掌握火情。 (四)各县(市、区)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召开会 议或下发文电,周密部署当前防火灭火工作。广泛发动群众, 组织各方力量全面加强森林火灾的防范,确保不发生大的问题。 (五)市、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应到位主持 抓好火灾的防范扑救,组织召开指挥部全体会议,分析辖区火 险火灾形势;按照各级政府作出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落实措 施;组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深入包片责任区督查,抓好各项防 扑火措施的落实;协调当地驻军(警)部队,做好防扑火工作 准备。 (六)市、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办公室应进入应急 工作状态,除执行橙色预警响应行动第五条有关工作外,应实 行每日零火情报和

9、高火险天气发布制度。 第 6 页 (七)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组织各级森林消 防队伍进入临战状态,并切实按照扑救森林火灾预案的规定, 全面落实应急救援力量和各类物资,及时果断开展应急处置工 作。 (八)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各乡(镇)人民 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应组织林区基层护林防火协会和有关防火 责任单位,深入一线,进村入户采取鸣锣告示等多种形式,全 面开展各项防火宣传和火源管理。 (九)对已发生的森林火灾,尤其是爆发性大面积蔓延的 森林火情,市、县(市、区) 、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应亲 自坐镇,组织力量,科学指挥,全力扑救,减少损失。 第七条 森林火险预警信息,由省森林防火

10、指挥部和设区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凡本省范围内需要发布红色森林火险 预警信号的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发布,其余等级森林火险 预警信号由设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发布。 第八条 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由高级别向低级别转换, 应以天气发生有效降雨、高温旱情减低或发生爆发性森林火灾 模式天气消除为条件。由省、设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森 林火险预警信号发布的权限作出决定后,方能转换响应状态和 解除防范。在此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转换解除响 应状态。设区市在决定转换或解除响应状态后,书面向省森林 防火指挥部报备。 第 7 页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做出的森林火险预警等级响应状态 的规定,为市、县(

11、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部落 实本地区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工作要求的基本依据。各地在 具体实施中应结合实际,切实按照危险程度越高,措施力度越 大和确保重点区域安全的原则,全面落实本实施细则,辖区内 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国家级森林公园,以及林区厂矿企事业 单位,应按森林火灾属地管辖的原则,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十条 设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 森林火险预警监测的技术合作和信息沟通,不断提高森林火险 预警信息测报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 门要增加投入,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森林火险监测设施和预警信 息测报网络建设,努力推进森林火灾预防工作上新台阶。 第十一条 驻南

12、平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我市扑救森林火灾 和抢险救援的主力军。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按 照中央军委、国务院和总参谋部关于军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有关 规定,建立军警民共建扑救森林火灾机制,积极主动的商请部 队协助配合实施火险预警响应规定,支援地方扑救森林火灾。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将执行本 实施细则的情况列入森林防火工作检查、监督的重点内容,建 立健全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运行监督管理机制,凡是森林火 险预警响应状态工作存在疏漏,经指出仍无明显改进,将进行 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评先资格。 第 8 页 第十三条 对拒不执行本实施细则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 森林防火指挥部督促整改。对在执行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时, 发现火灾隐患不作为,防火责任不落实,组织扑火不得力等失 职、渎职行为,并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伤亡的,要依法依纪严 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南平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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