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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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天津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等文件及有关应急预案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保障等工作。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队伍,包括驻本市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伍,驻津部队和民兵应急救援队伍,基层单位组建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以及依法登记为社会组织

2、的社会应急力量。有关应急救援队伍所在单位从事经济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立足实际、突出重点,精准布局、精细管理,整合资源、协同联动,打造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的应急救援力量,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安全需求相匹配的应急救援能力。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

3、市市场监管委、市粮食和物资局、市药监局、市疾控局、市通信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天津海事局、市地震局等部门分别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局等部门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相关保障工作。第五条市应急管理局依托国家和本市应急管理应用平台,建立健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信息库、社会应急力量信息登记管理系统,统筹全市应急队伍建设情况。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驻津部队和民兵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健全军地应急救援联动工作机制。第二章队伍建设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建立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常备骨干力量,以专

4、业应急救援队伍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为协同力量,以驻津部队和民兵应急救援队伍为突击力量,以专兼职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为辅助力量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第八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组织或者依托有关单位,组建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主要承担本行业、本领域突发事件以及跨灾种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任务。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实际组建本行政区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第九条市消防救援总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特种救援专业队伍,负责开展相关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第十条天津警备区、武警天津总队组织驻津部队和民兵应急救援队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承担本市抗灾救灾、应对重特大事故灾难、防控重大疫

5、情、维护社会稳定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任务。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依规组织有关单位,依托属地企业专职救援力量、微型消防站以及民兵、物业管理人员、保安员、警务人员、医务人员、红十字救护员等有相关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建专兼职基层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传递预警信息、开展自救互救、转移安置人员,协助做好秩序维护、物资发放等工作。第十二条建立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协调机制,引导具备专业救援装备、技能的社会应急力量及时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市和区应急管理、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等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社会应急力量的规范管理。民政部门负责依法做好社会应急力量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应急管理部门

6、按照登记标准条件,规范工作程序,配合做好登记审查,会同相关单位对社会应急力量开展分类分级测评;红十字会组织有关社会应急力量依法开展救援、救护、救助等相关工作。第十三条有关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市人社局建立相关类别应急救援专业人才库;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调派有关领域专家、技术人才担任应急救援专家,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分析评估、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第十四条突发事件应对、防灾减灾救灾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队伍组建或者应急救援力量编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建设标准第十五条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组织机构健全,人员结构合理并相对稳定,具备较大及以上级别

7、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保障能力。第十六条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救援队员应当志愿参与应急救援事业,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救援技能,具有与遂行应急救援任务相适应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一线应急救援队员的年龄应当不低于18岁。第十七条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防范和降低救援队员的人身伤害风险。鼓励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性能良好、质量达标、先进适用的个人防护类、抢险救援类和综合保障类应急救援装备器材,数量应与救援队员人数相匹配,能够满足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需要。第十八条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具备固定的训练、值守及装备器材存放等场地设施,满足队伍训练、管理、值班备勤等需求。第十九条

8、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以及驻津部队和民兵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鼓励社会应急力量采用社会应急力量建设基础规范加强建设。第四章队伍管理第二十条应急救援队伍所在单位具体负责指导队伍日常管理工作。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协调联动机制,会同相关部门推进应急救援队伍指挥平台对接。第二十一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救援队伍接受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指挥调度,按照指令参与应急救援行动。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参与行动的队伍及时向调派机构报告任务完成情况。第二十二条市危险化学品事故、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森林火灾扑救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指挥平台设在

9、市应急指挥部,消防救援指挥平台设在市消防救援总队指挥中心,其他应急救援队伍指挥平台一般设在组建单位具有指挥调度功能的场所。第二十三条应急救援队伍应建立健全下列制度:(一)值班备勤制度。应急救援队伍根据遂行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建立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值班人员应保持在岗在位、通信畅通。根据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启动应急响应的通知,相应增加值班备勤力量、调整救援力量部署。在汛期、森林防火期、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举办等时期,加强值班备勤和应急救援准备,视情前置救援力量。(二)应急响应制度。应急救援队伍接到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启动应急响应的通知后,应当按照指令或者通知

10、要求在指定位置集结,并做好应急救援准备。(三)培训演练制度。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类型和自身专业特点,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应急理论学习、体能训练和专业技能培训,定期开展实战训练和拉动演练。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每年至少组织1次实装实兵拉动演练,并做好演练情况记录和效果评估。除上述三项制度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还应建立健全人员选配、装备管理等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建的专兼职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统筹考虑工作需要和队员构成等情况,参照建立相关制度机制。第二十四条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常态化开展训练演练;(二)开展本地区、本行业、

11、本领域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紧急救援、伤员救治等应急处置工作;(三)定期开展救援装备器材操作使用、维护保养等培训;(四)建立健全接报出动、业务培训、科目训练、应急演练、抢险救援等工作台账;(五)承担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第二十五条专兼职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应做好下列工作:(一)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常态化开展训练演练;(二)开展本地区、本单位突发事件紧急避险、人员疏散、控制危险源等先期处置工作,协助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有关应急处置工作;(三)协助做好预警信息传递、灾情收集上报、救灾物资发放等工作;(四)承担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第二十

12、六条社会应急力量在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指导下,做好下列工作:(一)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二)协助做好监测预警、信息传送、防灾避险、紧急疏散、自救互救、物资抢运、心理疏导、创伤修复等工作;(三)参加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第二十七条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兼职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鼓励应急救援人员考取国家应急救援员等应急救援职业资格。第二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推动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开展联合培训、联合训练、联合演练等活动,提高协同应急能力

13、国家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发挥主力军作用,建立健全与其他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联训联演联战机制,通过理论培训、案例教学、岗位练兵、比武竞赛、联合演练等方式,提高应急救援队伍抢险救援能力。第二十九条市、区人民政府承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业、本领域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专业人才库的建立和调整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公开相关信息。第五章队伍保障第三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纳入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等专项规划,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支持保障,科学确定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发展目标和建设规模。第三H条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

14、的原则,将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命令、指令和规定参加应急演练、分类分级测评等工作所需资金,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完善多元经费保障机制。第三十二条应急救援队伍参加自然灾害抢险救援行动所耗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有关规定予以补助。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任务所耗费用,依规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协调有关属地人民政府解决。第三十三条应急救援队伍所在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根据遂行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推动落实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完善先进适用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采取救援补偿、政府补助、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建设。第三十四条

15、应急救援队伍所在单位应当依法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第三十五条应急救援人员根据命令、指令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福利不变,并按规定享受医疗、工伤、抚恤、特殊津贴等待遇。第三十六条市相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应急救援基地建设规划,推动建立功能齐全、配套完善、设施先进、资源共享的应急救援基地,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培训场地设施保障。第三十七条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等部门,建立健全抢险救援免费快速通行协同保障机制,依法落实应急救援车辆通行政策。铁路、民航等运输行业在高铁站、机场等场所设立应急救援人员优先通行通道。第三十八条市应急管理局、市卫生

16、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应急救援人员因公受伤救治绿色通道。第三十九条项目审批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对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的应急物资、应急装备等项目审批、招标采购开辟绿色通道。市、区税务机关对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购买应急救援装备、车辆落实相关购置税减免政策。第四十条事发区人民政府要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组织辖区相关单位协助开展应急救援。第四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或者评定为烈士。第四十二条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服从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统一调度。对在

17、应急救援行动中不服从管理调度、编造传播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队伍和个人,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各区、各部门可结合本办法制定本区、本部门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解释工作由市应急管理局承担。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分工附件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分工1 .市危险化学品事故、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森林火灾扑救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建,分别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森林火灾扑救等事故灾害应急救援工作。2 .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抢修队伍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因灾毁坏建筑工程设施的

18、抢修,协助开展灾区城市道路抢通。3 .市公共设施应急抢修、清融雪应急处置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市城市管理委牵头组建,分别负责开展道路、桥梁等城市基础设施抢修和燃气、供热等行业事故应急救援,重点地区、道路、桥梁路面除雪等工作。4 .市轨道交通运营事故应急处置、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道路运输保障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市交通运输委牵头组建,分别负责开展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人员、救灾物资的运输保障等工作。5 .市特种设备应急处置、食品安全应急处置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市市场监管委牵头组建,分别负责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处置技术支持、调查分析,食品安全监测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工

19、作。6 .市供电应急抢修队伍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被毁坏的供电线路、设施的抢修恢复,保障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用电需要等工作。7 .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队伍由市水务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配合开展供水水源事故应急处置,指导开展村镇供水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8 .市治安和交通秩序维护队伍由市公安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和交通管控、疏导,维护事发地区社会秩序安全稳定等工作。9 .市海上应急救援队伍由天津海事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海上搜救和海上溢油污染、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10 .市卫生医疗应急救援队伍由市卫生

20、健康委会同市疾控局组建,主要负责开展传染病、突发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中因灾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等工作。11 .市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伍由市地震局组建,主要负责开展地震现场协同救援、流动监测、烈度评定、建筑物破坏评估、地震灾害调查评估、科学考察、震情信息发布及应急科普宣传等工作。12 .市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农业有害生物防治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市农业农村委牵头组建,分别负责开展动物疫病区和受威胁区域的封锁隔离、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及监测防控,农作物病虫害预测、预警,药物器械储备和病虫害防控防治等工作。13 .市气象灾害监测队伍由市气象局组建,主要负责开展

21、接收、传达气象预警信息,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和灾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等工作。14 .市环境应急监测、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监测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建,分别负责开展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参与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对放射源辐射事故造成的放射性污染进行应急响应、定级定性等工作。15 .市海洋灾害应急监测、测绘应急保障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市规划资源局牵头组建,分别负责开展海洋灾害监视、监测、预警,海洋灾情收集、分析评估,突发事件现场地理信息快速获取、分析、制图等工作。16 .市药品医疗器械事故应急处置队伍由市药监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应急监测、检验、调查评估等工作。17 .市粮食和物资保障队伍由市粮食和物资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粮食和救灾物资收储、管理、调运等工作。18 .市通信应急保障队伍由市通信管理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通信网络保障、通信设施应急抢修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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