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要求山西省区域内举办校外培训机构(主要是指设置在中小学校以外的,面向中小学生以及3至6岁学龄前儿童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一、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一)消防安全责任人1 .校外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2 .校外培训机构在与培训场所出租单位签订相关租赁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1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职责,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自主购置合格的消防装备器材,组织开展检查巡
2、查、隐患整改、设施维护、宣传教育、疏散演练等工作。2 .校外培训机构应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悬挂上墙并印发员工学习;全面落实火灾隐患“自知、自查、自改”制度,在公共区域明显位置应张贴消防安全承诺书,向社会公开承诺,接受群众监督。二、规范设置机构场所(一)一般防火要求1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设置在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培训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省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规范有关规定,并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手续。2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架空层、医疗卫生用房、简易住房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严禁使用彩钢板建筑,以
3、及在投入使用后擅自搭建、改建、扩建。室内装饰装修应按照现行消防技术标准,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3 .校外培训机构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培训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舞蹈类、戏剧类不少于5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4 .校外培训机构原则上不设置集体宿舍,确需设置时,应当设置在独立建筑内,且不得设置在地下和半地下建筑内。每室居住人数最多不得超过6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平方米。集体宿舍中两个单床长边之间的距离不能小于0.6米,两排床或床与墙之间的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2米。5 .严禁在培训场所内及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二)安全疏散设施1 .校外培训机构每个
4、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2 .校外培训机构每间培训室、集体宿舍应当配备不少于2个应急手电,与培训学员人数相当的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并在明显部位张贴疏散示意图。3层及以上楼层宜配备逃生绳等避难自救器材。3 .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使用转门、卷帘门、推拉门、折叠门和设置金属栅栏。4 .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自身特点,按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图列设置消防设施、危险场所、重点部位、安全疏散的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校外培训机构安全出口、楼梯间、疏散走道应当设置疏散照明灯具和
5、保持视觉连续性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5 .校外培训机构严禁在外窗、阳台、安全出口等部位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铁栅栏、广告牌或门禁等障碍物。6 .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严禁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三)消防设施器材1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标准配置数量充足、选型准确的灭火器,且放置位置明显,便于取用。在消防设施器材上设置醒目的标识,标明使用方法。2 .校外培训机构室内外消火栓水压、水量等应符合要求;消火栓箱醒目、无遮挡;水带、水枪应齐全好用;设置门锁的消火栓箱门应设置箱门紧急开启的手动装置。严禁埋压、圈占消火栓。3 .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设施。按照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设置的,建议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严禁遮挡、损坏或者擅自拆改、停用消防设施设备。4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委托符合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定期维护保养,每年至少全面检测1次,确保完好有效。三、加强电源火源管控(一)电源1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使用合格且符合国家标准的电气设备。电气线路应穿管保护,并敷设在难燃或不燃材料上。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每间集体宿舍应设置用电超载保护装置。2 .严禁擅自拉接临时线路,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严禁超负荷用电或者改变保险装置,严禁空调等大功率用电设备外部电源线采用移动式插
7、座连接,严禁使用电烤炉、红外辐射取暖器、电热毯等电热器具。(二)火源1 .严禁在培训场所内吸烟,严禁使用明火取暖、照明、驱蚊,严禁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集体宿舍使用明火。2 .校外培训机构设有使用明火的厨房的,应与其他部位采用实体墙进行防火分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严禁破坏防火分隔。厨房内使用管道燃气作为燃料时,应当符合燃气管理使用规定,并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厨房油烟机应当每日清洗,油烟道至少每季度由专业公司清理1次并做好记录。3 .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段内,不得动火、动焊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严格动火作业内部审批,落实现场监护人、圈定施工区域、设置
8、消防器材,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三)其他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物理、化学等特色培训的,应当严格遵守化学药剂操作使用有关规程。四、夯实安全保障能力(一)日常检查1 .校外培训机构每月及寒暑假、新班开课前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培训期间,每2小时开展不少于1次的防火巡查。重点巡查用火用电有无违章,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重点部位人员是否在岗等情况。2 .校外培训机构对检查巡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场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及时上报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安全。3 .校外培训机构防火巡查
9、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建立消防安全隐患台账,实行“报告、登记、整改、销号”闭环管理,并由具体实施人员签名存档备查。(二)值班值守1 .校外培训机构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落实24小时专人值班,且每班不少于2人。2 .校外培训机构设有集体宿舍的,应当加强夜间巡查,每2小时开展不少于1次。3 .校外培训机构有儿童参加培训的,现场至少明确1名工作人员全程在岗值守。(三)培训演练1 .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人每季度至少对员工进行1次消防安全教育,并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员工上岗前应经过消防安全教育,使每名员工达到“一懂三会”(懂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灭火、会逃生)的要求。每半年或新班开课前组织对学生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2 .校外培训机构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工作人员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有条件的应当建立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提高自防自救能力。3 .校外培训机构应主动向属地居(村)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报备所在位置、人数等基本信息,与周边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建立互联互通机制,及时处置初起火灾。4 .发生火灾时,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第一时间组织人员疏散。省内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参照执行。本建设要求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