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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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档案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发挥专家人才在资政育人、学科建设、理论研究、档案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档案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管理,以及专家入库、抽取等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档案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与档案相关工作的各类专业人员。第四条专家库管理遵循“统一建设、集中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

2、则。第二章专家分类与入库条件第五条专家可分为以下类别:(一)学术研究类:从事档案学理论研究、档案编研开发的学者型人才;(二)业务应用类:具有档案收集鉴定、档案保管保护、档案工程项目验收评审等经验的应用型人才;(三)信息化建设类:精通档案信息化建设,从事档案信息化规划设计、实施管理和维护评估等工作的专业型人才;(四)行业标准类:熟悉档案政策法规,主持或参与行业标准制定的管理型人才。第六条入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遵守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行为和个人诚信不良记录;(二)从事档案相关工作5年以上,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具有在档案学术研究、业务应用、信息化建设以及行

3、业标准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行业素养;(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第三章入库程序与动态管理第七条凡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人员(在职或退休),均可向海南省档案局自我推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海南省档案学会推荐。推荐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档案人才专家申请表;(二)学历学位及专业资格证书(提供复印件一份);(三)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如学术论文、研究成果、表彰奖励以及业绩证明等);(四)身份证或证明本人身份的其他有效证件(提供复印件);(五)本人所在单位或省档案学会出具的推荐意见(自我推荐人员无需提供)。第八条海南省档案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综

4、合评估,确定拟入库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纳入档案专家库管理。专家库人员名单在海南省档案局门户网站公布。第九条对于达不到第六条第二款所列条件要求的,但在档案相关工作领域具有突出专业特长和一定影响力,经所在单位或者海南省档案学会推荐,海南省档案局审核后,亦可纳入专家库管理,推荐提供材料参照第七条规定。第十条专家纳入专家库管理后,海南省档案局每三年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继续纳入专家库管理,不合格的予以退库。复核包括以下内容:(一)近三年是否主持或参与档案科研项目、标准制定,或在核心期刊发表文章或研究成果;(二)身体条件是否能够继续满足档案相关工作要求;(三)在参加档案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职

5、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有无违法违纪行为和个人诚信不良记录;(四)海南省档案局认为应当复核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因身体健康、工作调动或专家本人提出退库申请的,经海南省档案局审核,可退出专家库管理。第十二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强制退库:(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三)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四)一年内3次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专家职责的;(五)在专家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后果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专家库由海南省档案局实施动态管理,建立专家工作情况登记和退出机

6、制,动态更新专家信息。第四章专家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入库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一)为档案规范化建设提供专业化指导和咨询服务。(二)参与档案政策法规制定、专业领域问题调研、档案安全事故防范以及档案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三)承担档案理论研究、编研开发、培训授课、成果评奖和技术攻关等任务。(四)参与档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档案工程项目验收和评审等工作。参与档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专家应同时满足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的其他条件。(五)为档案新闻宣传、舆情应对处置等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六)为全省档案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改革发展规划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完成海南省档案局委托的其他与档案工作有关的

7、任务。第十五条入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一)优先推荐参与国家级、省级档案科研项目。(二)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获取咨询、评审和授课等劳务报酬。(三)独立作出政策咨询、评审结论或鉴定意见,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干预。(四)参加海南省档案局组织的专项培训及学术交流。(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六条入库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自觉抵制并依法检举专家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二)认真履行职责,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专家意见并承担其法律责任,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管理。(三)按规定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四)个人基本情况发生变动时,及时向海南省档案局报

8、告更新信息。(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章专家库使用与保障措施第十七条专家库实行资源共享机制,面向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放。各部门(单位)开展档案相关工作时,需要邀请专家的,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海南省档案局提出书面申请,由海南省档案局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参与相关工作。第十八条抽取专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随机抽取,确保抽取过程的公平、公正。(二)专业匹配,根据工作性质和要求,抽取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三)回避原则,参与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1 .本人是参与工作事项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2 .本人或近亲属与参与工作事项有利害关系的;3 .专家与工作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结论的;4 .邀请方要求回避的;5 .其他需回避的情形。第十九条抽取专家的程序如下:(一)确定抽取专家的需求和条件;(二)在专家库中进行随机抽取;(三)通知被抽取的专家,确认其是否能够参加工作;(四)如抽取的专家不能参加,则重新抽取进行替补。第二十条专家的劳务报酬按照“谁使用、谁支付原则,在专家工作结束后由邀请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支付。第二十一条专家库建设经费统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用于专家入库评审和培训等相关支出。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海南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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