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用建筑节能材料使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材料管理,规范使用行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材料的登记、使用和质量监督管理。前款所称建筑节能材料,专指在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施工中使用的,直接影响建筑节能功能和绿色建筑技术措施效果的围护结构保温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外窗等(以下简称节能建材)o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
2、住建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节能建材的登记使用和质量监督等管理工作。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区)住建局按照职责要求,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节能建材使用、质量监督等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节能建材生产企业应积极提升产品绿色化水平,鼓励开展绿色建材星级认证。第二章登记管理第五条节能建材实行登记管理。市住建局统一负责全市节能建材登记管理工作。办理节能建材登记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第六条申请登记的节能建材及其系统应具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或经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化机构公告的企业技术标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规范要求,未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淘汰类产品,未列入江苏省及泰州市建设领域禁止
3、使用的材料和技术。第七条节能建材登记手续,由其生产企业申请办理。同一企业生产多个类型节能建材的,应分别予以登记。对于采用代工方式生产的节能建材,其登记手续由代工委托企业与生产企业共同申请办理。采用代工方式共同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的企业,不得再独立申请同类型节能建材登记。第八条节能建材生产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记录良好,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和供货能力,有健全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且按要求建立试验室等。不同的节能建材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设备、工艺应相互独立,不得共用生产线。第九条生产企业通过泰州市绿色建筑专项信息管理系统(网址)线上申请办理节能建材登记手续,相关登记申请资料采用PDF格式上传。具体资料
4、清单如下:(一)泰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材料登记申请表(详见附件);(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三)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四)超3个月以上有效期的型式检验报告。如申请登记的节能建材采用代工方式生产,应由代工委托企业与生产企业共同填写申请表,提供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以及双方在中国法律框架下签订的代工合同(协议)等。第十条市住建局在收到节能建材登记申请信息后,及时审查,一般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必要时,可组织技术专家对节能建材生产基地进行生产能力、工艺水平和质量控制能力评估,相应审查时限可延长5个工作日。审查通过,发给含二维企业码的本市节能建材电子登记证,并在泰州市绿色建筑专项信
5、息管理系统上对外公布;审查不通过,不予发证,并作一次性告知。被相关文件列为限制类建材的,应在登记证上注明有关限制要求。第十一条节能建材登记信息最长有效期为两年(与建材型式检验报告有效期同步)。节能建材生产企业应在登记有效期到期前及时办理登记续期手续。登记续期申请及要求按上述条款第六至十条执行。逾期未办理登记续期的,予以取消登记。第十二条已登记节能建材的生产企业在重要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申请登记的生产企业和节能建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已登记的取消登记,且在不良记录影响期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取消登记的节能建材,其生产企业在相关问题整改完成和不良记录影响期结束后,可按
6、要求重新申请登记。(一)申请资料不真实、弄虚作假的;(二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三)列为淘汰或禁止使用建材的;(四)质量抽查发现不合格,不予改正的;(五)因质量原因导致工程严重质量问题,或工程质量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六)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四条建筑工程建设或施工单位应选用经登记的节能建材,须查验与拟选建材相一致的本市节能建材电子登记证,凭有效的二维企业码,可与节能建材供应商签订建材供货合同(明确型号规格、单价、总价、使用楼栋号和质保责任等)。无有效二维企业码,建筑工程建设或施工单位不应签订供货合同。第十五条节能建材供应商在签订供货合
7、同后,应在泰州市绿色建筑专项信息管理系统上登记与供货合同相对应的建筑工程项目和节能建材具体使用信息,上传供货合同原件,取得节能建材使用二维项目码。第十六条节能建材供货进场,建筑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等单位须查验节能建材使用二维项目码,凭有效的二维项目码,可按规定要求组织节能建材进场登记、见证取样、送检复验,并如实建立台账资料。无有效二维项目码,建设、施工单位不应同意供货进场和送检复验,监理单位不应组织见证取样和送检复验,检测单位不应收样检测和出具报告。第十七条节能建材生产企业应加强产品标识管理,在出厂产品或包装上标明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执行标准、燃烧性能等内容,鼓励采用二
8、维信息码、电子标签等方式提升产品信息化水平。第十八条节能建材供应商须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节能建材,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十九条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应加强节能建材使用管So建设或施工单位应使用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质量合格的节能建材,不得进行降低节能性能的建材变更,对所选用节能建材的质量负主要责任。设计、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节能建材使用管理,对施工节能建材质量负相应责任。第二十条本市鼓励推广应用保温结构一体化外墙外保温系统和一体化系统窗、建筑垃圾再生利用墙体材料等节能建材。第四章质量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市及市(区)住建局应当建立节能建材使
9、用长效管理机制,加强节能建材使用质量监管,可联合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或自行组织在建工程节能建材质量抽查。质量抽查费用自行承担,不得要求节能建材供应商和建筑工程建设、施工等单位承担。第二十二条每年初,市及市(区)住建局应制定当年度节能建材质量抽查计划,并对外公布。市及市(区)住建局在各自管辖区域内,每年开展节能建材质量抽查活动的次数不应少于2次,质量抽查对象和时间应上下统筹,一般情况下不应在1个月的时间间隔内连续抽检。但对信用不佳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关主管部门质量抽查发现不合格的节能建材,可连续跟踪抽查。市及市(区)住建局应及时向社会公开节能建材质量抽查结果。第二十三条节能建材质量抽查结果,应与市
10、场监督管理、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等部门,以及市及各市(区)住建局之间信息共享。质量抽查不合格的问题线索,应及时反馈给市场监督管理、城建(综合)执法和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等主管部门。其中,涉及燃烧性能不合格的,应及时反馈给消防部门。第二十四条对于质量抽检发现不合格的节能建材,市或市(区)住建局应重点监管,跟踪抽查,直至改正到位。同时,对使用该节能建材的其他工程项目,开展联动检查,确保在本市质量合格。第二十五条建筑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在节能建材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第二十六条强化节能建材质量抽查结果运用,纳入本市建筑业、质量检测、节能建材等企
11、业综合评价管理。第二十七条市及市(区)住建局在在建工程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和其他日常监督检查中,应将节能建材二维企业码和项目码应用情况纳入检查内容。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节能建材供应商,是指节能建材生产企业及其授权经销商或者总代理商。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月日。本办法施行之日,未签订节能建材供货合同的建筑工程项目,应执行本办法要求。泰州市绿色建筑材料登记管理办法(泰建发202423号)同时废止。附件:泰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材料登记申请表附件:泰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材料登记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签字):生产企业(盖章):企业名称成立
12、时间年月注册地址社会信用代码经宫范围登记产品名称类别执行标准年产能是否绿色建材企业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企业联系人联系电话泰州地区代理商代埋商联系人联系电话诚信自律承诺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承诺:所提交的申请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不将登记产品信息出借、伪造或转让给他人使用,并自愿接受泰州市行政管理部门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行业指导和检查抽检。本企业提供的节能建材产品均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并对在泰州市在建建筑工程中使用的节能建材产品质量做出合格保证,严格履行产品出厂检验,不合格产品不予出厂和在工程项目中使用。本企业若提供虚假不实资料或供货的节能建材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影响建筑节能功能,甚至危害工程质量的,本企业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填表说明:1.执行标准是指国家标准或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或经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化机构公告的企业技术标准;2.是否绿色建材是指是否取得绿色建材认证。申请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