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教育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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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四条教育类社会组织设立审核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省教育厅负责受理业务活动涉及全省范围的教育类社会组织的设立申请。其他省教育厅不适宜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将不受理设立申请。第五条省教育厅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对教育类社会组织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负责对教育类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事项提出审查意见;(二)负责对教育类社会组织年度检查进行初审;(三)监督、指导教育类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四)协助省民政厅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教育类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教育类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第六条对教育类社会组织的管理,省教育厅实行“党组统一

2、领导、省教育厅办公室牵头、业务主管处室分工负责、相关处室协同配合”的管理体制。省教育厅办公室负责主管社会组织登记、年检初审和监督检查;省教育厅业务主管处室(单位)负责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和工作协调。相关处室依照职能,负责加强对教育类社会组织党建、人事、财务、安全、外事、信访、信息公开、投诉举报、涉法事项、舆情处置和办公用房的管理。第七条教育类社会组织秘书处所在单位应当将社会组织纳入本单位内部管理体系,承担管理责任。对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财务管理、社会组织活动等事项,进行监督和管理。第二章登记审核第八条申请设立由省教育厅作为业务主管的教育类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

3、备国家有关社会组织登记成立的条件;(二)业务范围属于支持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教育研究、助学助教等与教育领域密切相关的活动等;(三)主要发起者关心、支持教育事业,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四)有规范的章程,有保障工作开展的合法资金,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办公设施、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教育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省教育厅将不再受理新的申请。第九条教育类社会组织名称应当符合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社会团体名称由湖北省(湖北)、行业领域或者会员组成、组织形式依次构成;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由湖北省(湖北)、字号、行业领域、组织形式依次构成。第十条申请

4、设立由省教育厅作为业务主管的教育类社会组织,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由省教育厅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请示文件(附加盖公章的发起单位的法人证书复印件);(二)申请设立的教育类社会组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三)教育类社会组织秘书处所在单位申请成立教育类社会组织的文件(盖单位公章);(四)申请设立的教育类社会组织章程(草案);(五)申请设立的教育类社会组织注册资金情况及证明材料;(六)申请设立的教育类社会组织领导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干部兼职需提供由相应组织部门审批的材料);(七)办公场所使用证明材料;()省民政厅要求的社会组织申请材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第十一条省教育厅收到发起人提交的教育类社

5、会组织相关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下列审核工作:(一)成立该社会组织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二)业务范围是否属于省教育厅监督与管理范围;(三)是否符合社会组织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成立条件;(四)章程草案及验资证明、办公场所使用证明、秘书长以上人选等有关材料是否合法、真实;(五)兼职人员是否履行了审批程序;(六)发起人(发起单位)是否具备必需的资金、一定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的工作人员。审核过程中,省教育厅可以要求发起人(发起单位)就相关事项进行补充说明或提交补充材料;也可以征求相应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或相关专家意见。省教育厅经审查认为符合教育类社会组织设立条件,与省民政厅沟通一

6、致后,省教育厅出具同意成立的业务审查批准文件。经审核不同意或建议其向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部门申请的,应当向发起人(发起单位)说明理由。教育类社会组织经省民政厅登记并取得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后,应将登记证书复印件、银行帐号、章程、组织架构等有关事项,在30日内向省教育厅报备。第三章日常监督管理第十二条省教育厅应当加强对教育类社会组织日常监督与管理。对社会组织发生的违反从业规定的相关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查处、纠正。第十三条教育类社会组织秘书处所在单位,在社会组织党组织、思想政治工作、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年度检查、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

7、管理审计等事项履行管理职责。准确把握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的政策规定,严肃兼职有关纪律要求。秘书处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管理和指导教育类社会组织常设机构党组织活动,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第十四条教育类社会组织开展重大活动需秘书处所在单位审批,经省教育厅审核,并按相关程序要求进行报备或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如需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报批手续。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教育类社会组织应从以下方面建立健全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一)建立健全民主决策制度、考核奖惩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接受使用捐赠公示制度和监事会的工作制度;(二)按有关规定建

8、立健全党的组织,并发挥其作用;(三)向省民政厅、省教育厅以及社会组织秘书处所在单位报告有关重大事项,以及跨组织、涉外学术活动;(四)向省民政厅和省教育厅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五)教育类社会组织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六条教育类社会组织的分支机构是社会组织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应当按照其所属的教育类社会组织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教育类社会组织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教育类社会组织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第十七条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兼任教育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

9、限报批。离退休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在教育类社会组织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需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方可兼职,且所兼职社会组织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不得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社会组织的领导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第十八条党政领导干部经批准兼任教育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以及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的,不得在社会组织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或获取其他额外利益。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九条教育类社会组织为非营利社会组织,其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组织的资产。教育类社会组

10、织按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和取得的其他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成员)中分配。不得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第二十条教育类社会组织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财会人员,会计、出纳不得一人兼任。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财务规章制度组织会计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遵守财经纪律。教育类社会组织财务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单位法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不得账外建账,不得设立“小金库”。按照章程规定,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审计厅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

11、教育类社会组织接受国内外各界的捐赠和资助,不得与捐赠方有任何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和违背社会组织宗旨的交换条件。教育类社会组织接受境外捐赠和资助,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有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五章党的建设第二十二条教育类社会组织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工作人员中党员(专职人员和秘书长以上人员,党组织关系可迁转的)人数3人以上的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3人以上(组织关系不能迁转的)可成立功能型党组织(侧重于发挥作用,不发展党员、不交纳党费);党员人数不足3人不能建立党组织的,由业务主管处室或秘书处所

12、在单位党组织指派党建工作指导员;也可本着就近就便原则,通过行业、区域、秘书处所在单位内统筹等方式,联合建立党组织。第二十三条教育类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自身工作人员的廉洁教育和制度建设。省教育厅应当针对性地常态化开展监督检查,坚决防止教育类社会组织滋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第二十四条教育类社会组织的会刊、期刊、出版物、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信息载体是自身形象展示的窗口,是意识形态宣传的重要阵地,教育类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职责,分层分级严格审核所发表文章的意识形态问题,压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第六章组织发展与注销登记第二十五条鼓励支持教育类社会组织进行改革探索,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

13、信用承诺制度,提高教育类社会组织规范化管理水平。鼓励支持教育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参加省民政厅的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对获得等级评估3A以上的社会组织在相关政策上予以优先考虑。第二十六条教育类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教育厅向登记管理机关建议年度检查基本合格或不合格,或建议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一)违反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法律法规的;(二)违反章程、内部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三)连续一年不能正常开展活动、延期一年以上不能正常换届的;(四)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与章程和自身宗旨无关的活动的;(五)重要事项、重大活动不及时请示报告;拒不接受省教育厅或其他行政管理机关管理或敷衍塞责;不及时上报

14、年度工作材料等;(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七条教育类社会组织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要向省教育厅申请,申请所提交法定材料应当确保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待审查同意后向省民政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第二十八条教育类社会组织依据相关规定,在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后,向省民政厅申请注销登记。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省教育厅及其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组织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对无法组织召开理事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的,在提交清算审计报告、履行规定公告程序、法定代表人书面承诺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后,可以办理注销手续;社会组织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清算审计报告的,在业务主管单位书面承诺注销后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和其他风险、法定代表人书面承诺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后,可以办理注销手续。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事业;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在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的监督下,捐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告。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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