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商品房以租代售租赁合同范文[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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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商品房以租代售租赁合同范文1 特征码 HWYatFRWGuRYxjAHOyyH 商品房以租代售租赁合同范文 出租人:北京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承租人:(下称:“乙方”)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鉴于按如下条款和条件甲方同意出租,乙方同意承租花园 别墅之物业,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建设部和北京 市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于年月日订立本租赁合同书(下称 “本合同”)。 第 2 页 第一章 甲方同意出租,乙方同意承租坐落于北京市朝阳 区北四环东路花园别墅区座之物业(下称“该物业”)。该

2、物业 之平面图见本合同之附件一。 第二条 该物业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为平 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 第三条 该物业之装修及设施状况详见本合同之附件二。 第四条 乙方租赁该物业,用于住宅* 第二章 租赁期限 第五条 该物业之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下称“起租日” )起至年月日(下称“止租日”)止。 第三章 该物业之交付 第六条 交付与签收 甲方应于起租日前天,即于年月日向乙方发出书面出租交 付通知,交付符合本合同要求之该物业。乙方收到该交付通知 时,办理书面签收手续。 第七条 承诺与保证 甲方在签署本合同及向乙方交付该物业时,不可撤销地向 乙方承诺并保证: (一)甲方开发该物业之法律

3、手续齐备。 (二)该物业未受到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裁定、决定查封或 者其他形式的限制。 (三)甲方系该物业之惟一、合法的所有权人,且该物业之 第 3 页 权属无任何争议。 (四)该物业之开发、建设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 符合安全标准,并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之有关规 定,符合该物业租赁之使用要求。 (五)乙方承诺同意于本合同租赁期限内,甲方有权对该物 业设置抵押。 第四章 租金及其他费用 第八条 租金及物业管理费 (一)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租金,并同意向甲方指定的物业 管理公司(下称“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 (二)本合同签订当日,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押金元。甲、 乙双方商定,

4、该物业租金之支付标准与方式详见本合同之附件 三(以租代售付款表)。该物业之物业管理费(与市政设施使用费 以下又合称为“其他费用”)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币元/月(甲方 有权根据北京市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进行调整)。首期租金与物 业管理费于年月日分别向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支付,其余当月 租金与物业管理费于每的第日之前分别向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 支付。乙方并同意在付清首期租金与物业管理费同时,向物业 管理公司支付相当于 3 个月的物业管理费基金及水、电、燃气 基金和维修基金。 第九条 市政设施使用费 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保证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代为 收取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暖气、电话、传真、有线电

5、第 4 页 视等市政设施使用费。乙方将于收到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转交 之市政设施使用费缴费通知后天内缴付有关费用。甲方或物业 管理公司并承诺不向乙方收取任何市政设施使用费之手续费或 附加费。 第十条 租金及其他费用之支付方式 乙方将按本合同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以方式向甲方或物 业管理公司之银行账号支付该物业之租金及其他费用。甲方或 物业管理公司之银行账号见本合同之附件四。 第五章 以租代售之条件与实施 第十一条 乙方之购买权 甲方向乙方出租该物业,系按以租代售方式进行的。乙方 基于本合同享有于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时购买该物业之权利, 即于本合同租赁期届满时,乙方已付清本合同附件三之各期与 全部款项

6、,即为乙方正式购买该物业之明确的意思表示。 第十二条 以租代售之条件 (一)以租代售之价格 甲、乙双方同意该物业之以租代售价格(包括含租金之价格)为 每建筑平方米币元,并以该价格作为该物业之出售价格,即甲、 乙双方就该物业签署之北京市外销商品房买卖契约(下称 “该契约”)规定的甲方向乙方出售之价格。该物业购房价款总 计为币元。 (二)该契约之付款方式 第 5 页 将本合同之租金支付作为该契约之购房价款支付之组成部 分。由 由于甲方给予乙方分期付款的优惠,乙方于签署该契约的同时 向甲方支付延期付款补偿金,该补偿金的计算期间为年月日至 年月日,以各该期应付租金为本金,按各该期中国人民银行同 期固定

7、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三)该契约文本 甲、乙双方同意采用市房地局制定之北京市外销商品房 买卖契约文本或市房地局新文本。 第十三条 以租代售之实施 (一)乙方按本合同第十一条作出购买该物业的明确意思表 示后或于 1999 年 8 月一次付清全部购房价款后,甲乙双方于日 内,按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之条件签署该契约及其补充协议。 (二)乙方按该契约及其补充协议之规定向甲方付清该物业 之购房价款后,甲方该物业之权属证件即开始办理。 第六章 该物业之修缮与室内装修 第十四条 该物业之修缮 甲方对该物业不符合本合同附件二之装修及设施状况的部 第 6 页 分,应于该物业起租日起天内予以修缮至符合上述要求。 在

8、本合同履行期内,负责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 规定,负责对该物业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五条 该物业之室内装修 甲方向乙方交付符合本合同要求的该物业后,乙方有权对 该物业进行室内装修。本合同依约终止时,乙方应及时将该物 业交还甲方。乙方应于交还该物业时,将其恢复原状或按甲方 要求对装修予以保留。乙方对该物业之装修费用,甲方不予退 还或作出任何补偿。 第七章 双方责任 第十六条 甲方责任 (一)甲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该物业交付乙方。在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收回该物业。 (二)甲方负责该物业之保修,负责对该物业及其设备、设 施和附着物等进行日常维修,以保证该物业处于良好的使用状 态。甲方保证

9、该物业公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及 24 小时的保安工作。 (三)乙方选择履行该契约时,甲方应按该契约规定履行该 物业卖方之义务。 第十七条 乙方责任 (一)按本合同规定,按期向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租金 和其他费用。 第 7 页 (二)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该物业及其附属设施,乙方 在租赁期间或将来购房后,不得随意更改该物业的结构、外观、 设备和用途,亦不得在亭院内搭设任何建筑物等,否则,由此 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三)乙方应当遵守该物业之物业管理公约 。 (四)对于甲方对该物业进行之日常维修,乙方得给予甲方 进出该物业之方便,并给予适当协助。 第八章 不可抗力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之事由 甲

10、、乙双方一致同意,不可抗力事件包括: (一)人力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 (二)人力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其他事件。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事由之主张 本合同双方在向对方提供有关主管部门之证明文件后,方 可作为主张本合同免责的事由。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甲方之违约责任 (一)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若发生与甲方有关或与该物业有 关的产权纠纷或债务纠纷,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相应责 任。 (二)甲方未能于本合同规定的该物业之交付日期向乙方交 付该物业,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期间自该 第 8 页 物业应交付之日第二日起到实际交付日止,以该期间甲方应收 之租

11、金金额的日万分之进行计算。逾期超过天,甲方未交付该 物业,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本合同终止自乙方书面通知送 达甲方之日起生效。同时,甲方应向乙方返还全部已付的租金 及其他费用,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自 乙方实际付款日起至甲方将全部款项实际退还乙方之日止的全 部利息。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 乙方之违约责任 (一)乙方如不按期支付租金,应当按未付之租金部分的日 万分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天,乙方未支付租金,则 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本合同终止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 日起生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所拖欠之全部租金及其他 费用。乙方除向甲方继续支付

12、上述违约金外,并应按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自乙方应付款日起至乙方将全 部款项实际支付甲方之日止的全部利息。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 的,乙方应负责赔偿。租金押金作为乙方履约的保证。在租赁 期限内,如乙方单方中止合同,该押金不予退回;如至年月,履 约正常,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则该押金充抵租金。 (二)因乙方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者赔 偿。 第十章 附则及其 第 9 页 他 第二十二条 税费 本合同所发生之税费,由甲方和乙方分别按政府规定缴纳。 第二十三条 合同效力与法律适用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即对甲、乙双方产 生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及其附件之手写与印

13、刷文字经甲、乙双方确认 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更改,须经甲、乙双方附签。 (三)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 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 第 10 页 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 文字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用中文书写,任何译本只做参考,其他 文字文本之条款或意思表示与中文文本不一致者,

14、均以中文文 本为准。 第二十六条 通知与送达 (一)所有通知可用电传、传真或挂号邮件发出。各方相互 发出的通知及书信须按照本合同所列的各方地址发出。 (二)每一方在任何时候更改其通讯地址时,可用电传、传 真或挂号邮件通知另一方。 (三)任何用电传或传真发出的重要通知或书信应该使用信 件挂号寄出加以确认(但未能发出此种确认不得使电传或传真发 出的通知或书信失效)。 (四)任何用电传或传真发出的每一通知或书信,发出时间 须被视为收到时间(但如果发出当日并非一营业日,则下一营业 日开始营业时须被视为收到时间,以及用传真发出时,发出的 电传机自动显示出收件人的电传号码及接收代号时须被视为收 到时间);如用信件发出,在人手交递时或在出寄后 14 天,须被 视为收到时间。 第二十七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第 11 页 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二十八条 文本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副本两份,由见证律师事务所及有关机关备案各一份。 甲方: 乙方: (签章)(签章)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见证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 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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