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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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特征码 kvnlquBWgEADvwjSMrXi *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保 险 责 任 第一条 车辆损失险: (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 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第 2 页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 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 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 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 第

2、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 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 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 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除 外 责 任 第三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的损失; 第 3 页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 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第四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

3、毁,不论在法律上 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 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人均不负责: 第 4 页 (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 (二)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三)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四)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 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4、 (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 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 失; (二)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 第七条 车辆的保险价值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车辆损失险的保 第 5 页 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 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 部分无效。 第八条 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 5 万、10 万、20 万、50 万、100 万五个赔偿档次,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 择投保。 第九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

5、求调整保险金额或赔 偿限额,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赔 偿 处 理 第十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 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 单据。 第十一条 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 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 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二条 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第 6 页 (一)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 出险当时的实际值计算赔偿。 (二)部分损失 以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保险金额低于

6、保险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 计算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 部损失计算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偿款达到保险金额时,车辆 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办法(1991 年 9 月 2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89 号)、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 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 7 页 第十四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 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 第十五条 第三者责任事

7、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 险期满。 第十六条 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 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偿中扣除。 第十七条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 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 负全部责任的免赔 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 15%,负同等责任的 免赔 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 5%。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 速审查核定。赔偿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 10 天 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九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 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

8、第三方不予支持, 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 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 第 8 页 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 向第三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 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 减保险赔偿金。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 3 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十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自保险 人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偿之日起 1 年内不领取应得的 赔偿,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被 保 险 人 义 务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对投保车辆

9、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在签 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 养工作,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 状态。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 第 9 页 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 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保险 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不得利用 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五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 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

10、理部门报案, 同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 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至二十六条规定 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 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偿。 无赔款优待 第 10 页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 险车辆在_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 _年内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保险费的 10%;连续_ 年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保险费的 15%;连续_年或 _年以上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保险费的 20%,不续保 者不给。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辆 计算。 其 他 事 项 第二十九条 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 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按 ( )项处理:(1)申请仲裁机关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机动车辆保险附加盗抢险条款和费率 因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对被保险人造成的 直接经济损失,在车辆被盗 3 个月后,保险人按保险金额或出 险时车辆实际价值进行赔偿。该险种的保险费率为机动车辆损 失保险费率的 20%30%。 第 11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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