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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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 特征码 OXqGJzogXmMLjHFXvVtb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29 号) 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00 年 5 月 9 日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0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 年 5 月 9 日 2000 年 5 月 9 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规范平等协商和签订 集体合同行为,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促进企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

2、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标准等事项平 第 2 页 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以及签订行业性、区 域性集体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条 企业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第五条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维护正 常生产经营秩序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 力。 企业制订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企业 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劳动标 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职工一方应当自觉履行集体合同,提高职业

3、技能,执行劳动安 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七条 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企业经营者组织、工会组织建立 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坚持三方参与原则 ,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主管集体合同的 审查,协调监督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帮助职工一方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 集体合同,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 企业经营者组织指导、督促企业与职工一方平等协商签订和履 第 3 页 行集体合同。 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内容 第九条 集体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劳动标准; (二)劳动纪律; (三)集体合同期限; (四)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

4、同的条件和程序; (五)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 (六)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七)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前条(一)项所称企业劳动标准是指: (一)劳动报酬,包括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工资支付办法和 增减幅度、延长工作时间付酬标准及特殊情 况下工资标准等; (二)工作时间,包括日工作时间、周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 间、夜班工作时间、劳动定额的确定及轮班 形式等; (三)休息休假,包括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时间、法定休假日、 年休假标准、不能实行标准工时的职工休 息休假等; (四)保险福利,包括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 第 4 页 社会保险和企业补充保险等; (五

5、)劳动安全与卫生,包括劳动安全卫生、劳动条件的标准 和改善措施,从事有毒有害工种人员的健康 检查以及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等; (六)职工教育与培训,包括职工上岗前、工作中及转岗的教 育与培训,教育与培训的周期、时间和教育 培训期间的工资及待遇等; (七)企业经济性裁员; (八)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十一条 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一项 或者多项劳动标准签订集体合同。 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签订 第十二条 集体合同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一方与企业签订。尚 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 业签订。 第十三条 集体合同的要约可以由企业工会主席或者职工推举 的职工代表向企业提出

6、,也可以由企业法定 代表人向职工一方提出,要约应当是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 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作为平 等协商的顾问。职工一方可以要求上级工会 代表其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 第十五条 职工一方或者企业书面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约的, 第 5 页 双方应当在收到要约 15 日内就签订集体合同 的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至迟不得超过 1 个月。 第十六条 平等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对等,每方 3 至 10 名。 企业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职工协商代表由工会决 定,或者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议定。 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职工协商代表,在企业所在地的地方 工会或产业工会指导下由职工民主推

7、举并征得半 数以上职工同意后产生。 第十七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工会主席为本方首席代表, 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职权;尚未建立工会组织 的企业,职工一方首席代表由职工协商代表推举产生。 首席代表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应当书面委托一名协商代表代 理。 第十八条 协商代表的任期与集体合同期限相同。协商代表一 经产生即应当履行职责,如因故缺额,应当 及时补足,并向对方通报。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要的工作时间。 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占用的时间,视为正常 出勤。 企业对协商代表不得有打击报复的行为。 企业对协商代表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或者解除 劳动合同。 第 6 页 企业进行经济

8、性裁员,协商代表有优先保留工作的权利。 第二十条 平等协商双方应当在平等协商会议召开的 7 日前, 将拟协商的事项和参加协商代表名单通知对方 。会议召集人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担任。 平等协商内容应当记录,并经双方协商代表审核和签字确认。 记录人员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经平等协商形成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 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讨论、表决。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 分之二以上代表或者职工出席。经过应到会 人数半数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表决同意即获通过。 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的,由双方重新协商后,再次提交讨论、 表决。重新协商的期限适用本条例第十五 条规定

9、。 第二十二条 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在五日 内签字。 第二十三条 集体合同签字后,企业应当自签字之日起七日内 将集体合同文本及附件一式 3 份报送有管辖权 的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同时报送上级工会。 劳动保障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 15 日内审查完毕, 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二十四条 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 第 7 页 七日内公布集体合同文本。 第二十五条 集体合同期限为 1 至 3 年。 第四章 集体合同的审查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省辖区内的中央和省属企业的集体合同由省劳 动保障部门审查或者委托其下一级劳动保障 部门审查。 县(市、区)辖区

10、的市(地、州)属企业的集体合同由市(地、 州)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或者委托其下一 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查。 其他集体合同由其注册登记的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或者委 托其下一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查。 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部门认为集体合同签订程序、内容、协 商代表的产生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提 出异议,并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签订集体合同的 双方。 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收到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 ,应当按照 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对提出异议的条款进行修 改或者作出进一步说明,并于 15 日内重新报送。 对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提出的异议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 复议程序申请复议。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在劳动年

11、检时,应当督促 未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与职工平等协商签订 第 8 页 集体合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签订集体合同作为授予企业和 企业法定代表人荣誉称号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九条 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协商组成监督检查委员会, 也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其他形式,负责对集体 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首席代表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 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一次集体合同的履行 情况。 第五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一条 在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一)签订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

12、不能履 行的; (三)企业资产发生重大变动或者企业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 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签订集体合同的一方可以就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者 解除以书面形式提出协商要求,并提供相关 证据材料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变更集体合同,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签订集体合同 的程序办理;解除集体合同,企业应当在合 第 9 页 同解除 7 日前报告审查该集体合同的劳动保障部门,并提交书 面说明。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续签、重签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的 60 日内 进行协商。续签、重签集体合同应当按照本条 例签订集体合同程

13、序办理。 第六章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 (一)一方要求签订集体合同,另一方无故拖延的; (二)对协商代表资格有异议的; (三)对集体合同中劳动标准以及其他内容的确定产生分歧的; (四)对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发生争议的; (五)在集体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发生其他争议的。 第三十六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 由主管的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有关各方协调 处理。 劳动保障部门协调处理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结案。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 15 日,并向争议双方书面说明延期理由。 第三十七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

14、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 第 10 页 可以依照法定程序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 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通 报批评或者处以 5 千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绝或者拖延签订集体合同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所需资料的; (三)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四)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相抵触的; (五)集体合同文本不按时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的; (六)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对有前款行为的企业,并可以处以其法定代表人 1 万元以下罚 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

15、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 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 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规定,延长劳动时间、克扣或者 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 告,责令改正;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 11 页 第四十一条 因一方过错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集体合同的, 过错方应当继续履行集体合同并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 劳动保障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协调处 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或者审查集体合 同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或者有关 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集体合同的行为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 200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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