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管理办法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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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拍卖管理办法 特征码 pTCEvmjDAzCHpVfvNRBX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推动拍卖业的对 外开放,促进拍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以下简称拍卖法 )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 zd 规和规 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 拍卖活动。 各种经营性拍卖活动,应当由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进行。 第 2 页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拍卖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 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2、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和设区的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 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拍卖企业从事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拍卖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行 zd 规、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 3 页 第二章 拍卖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的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 反中国法律、行 zd 规、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第 4 页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三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 有一名是拍

3、卖师;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 专职或兼职人员; (五) 有符合有关法律、行 zd 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 务规则; (六)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第八条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 5 页 (一)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书 ; (四)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 (五)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 质证明; 第 6 页 (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第九条 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的,应当遵循有关文物拍卖 的法律、行 zd 规的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

4、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 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 还的追回物品和其他特殊国有资产等标的的拍卖应由具有相应 拍卖资格的拍卖企业承担,具体资格条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规范管理、择优选用的原则制定,并报商务 部备案。 第十条 拍卖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 规定。拍卖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拍卖”字样。 第 7 页 第十一条 拍卖企业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拍卖业发展规划; (二)年检合格; (三)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且全部缴清, 拍卖企业对每个分公司,需拨付不少于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或

5、实物; (四)分公司应有两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 第 8 页 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六)经营拍卖业务三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其上 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 二亿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申请人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设立分公司的申请报告; 第 9 页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三)最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拟任分公司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明; (五)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 质证明; (六)固定办公场所的

6、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第 10 页 第十三条 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 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 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申请人持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向所在地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的设立许可可以采 取听证方式。 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拍卖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 项目前,应当先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由其换发拍卖经 第 11 页 营批准证书。 第十五条 拍卖企业及分公司自领取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之日 起,六个月内未领取营业执照

7、,其拍卖经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成立后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连续六 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或没有营业纳税证明的,由有关 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 书。 第十六条 拍卖企业根据章程规定事由、股东会决议或其他 事由解散的;或者因违反法律、行 zd 规及本办法规定被责令关 闭的;或者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有关 部门依法注销。 第 12 页 第三章 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拍卖企业可以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法 律、行 zd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鼓励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先进的拍卖技术和经 营管理经验

8、、广泛的国际拍卖营销网络的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 投资拍卖企业。 第十九条 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除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 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 13 页 (一)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二)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 在中西部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四十年。 第二十条 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申请设立分公司 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外,还应按时参加外商投资企业联 合年检并年检合格。 第二十一条 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申请人除提交本办法 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第 14 页 (一)合同、章程(外资拍卖企业只报送章程

9、)及其附件 等; (二)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 (三)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 告; (四)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拍卖企业的国 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五)拟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 方董事委派书。 第 15 页 外商投资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申请人除提交本办法第十 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企业验资报告。 第二十二条 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按照下列程 序办理: 申请人应向商务部报送第二十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商务部 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 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

10、拍卖经营 批准证书,对于不批准的,应说明原因。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拍卖经营批准 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 第 16 页 续。 商务部对外商投资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的设立许可可以采取 听证方式。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拍卖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 更注册登记项目前,应当报商务部核准,并换发拍卖经营批准 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成立后六个月未开 业,或开业后连续六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或没有营业 纳税证明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商务部收回拍 卖经营批准证书。 第 17 页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拍

11、卖企业根据章程规定事由、股东会 或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事由解散的;或者因违反法律、行 zd 规及 本办法规定被责令关闭的;或者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 宣告破产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注销。 第四章 拍卖从业人员及拍卖活动 第二十六条 国家对拍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 获得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主持拍卖活 动。 本办法所称拍卖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人事部、 商务部联合用印的,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并经注册登记的人员。 第 18 页 第二十七条 拍卖师只能在一个拍卖企业注册执业且不得以 其拍卖师个人身份在其他拍卖企业兼职; 拍卖师

12、不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借 予他人或其他单位使用。 第二十八条 拍卖师可以变更执业注册单位。拍卖师变更执 业注册单位的,应当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办理注册变更手续。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应将拍卖师注册登记及变更情况每月定 期报商务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下列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禁止拍卖: 第 19 页 (一)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 (二)所有权或者处分权有争议,未经司法、行政机关确 权的; (三)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 第三十条 拍卖企业应当依法开展拍卖活动,不得有下列行 为: (一)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 第 20 页 (二)对拍卖标的进行虚假宣传,给买受人造成经济损失; (三

13、)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 持拍卖活动的; (四)采用恶意降低佣金比例或低于拍卖活动成本收取佣 金,甚至不收取佣金(义拍除外)或给予委托人回扣等手段进 行不正当竞争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 21 页 第三十一条 拍卖企业发现拍卖标的中有公安机关通报协查 物品或赃物,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二条 竞买人委托他人代理竞买的,应当出具授权委 托书和竞买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代 理权限和期间。 第三十三条 拍卖实施前,拍卖企业与委托人应当就拍卖未 成交的有关事宜或因委托人中止或终止拍卖所造成损失的

14、赔偿 责任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第 22 页 第三十四条 对委托人送交的拍卖物品,拍卖企业应当由专 人负责,妥善保管,建立拍卖品保管、值班和交接班制度,并 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五条 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根据拍卖标的物 的属性及拍卖的性质,按照拍卖法及相关法律、行 zd 规规 定的日期进行公告。公告应当发布在拍卖标的所在地以及拍卖 会举行地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发行量较大的报纸或其他有同等 影响的媒体。 第三十六条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会前展示拍卖标的,为竞 买人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并向竞买人提供有关资料。 展示时间应不少于两日,鲜活物品或其他不易保存的物品 除外。 第 23 页

15、第三十七条 拍卖企业有权查明或者要求委托人书面说明拍 卖标的的和瑕疵。 拍卖企业应当向竞买人说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拍卖标 的的瑕疵。 第三十八条 法律、行 zd 规和规章对拍卖标的受让人有特 别规定的,拍卖企业应当将标的拍卖给符合法律、行 zd 规和规 章要求的竞买人。 拍卖标的是依照法律、行 zd 规和规章规定需要行政许可的 经营资格且依法可以转让的,委托人应在拍卖前应当征得行政 许可机关的同意。 第 24 页 第三十九条 拍卖企业可以在拍卖会现场设立委托竞买席, 并在拍卖会开始时对全体竞买人作出说明。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拍卖: (一)没有竞买人参加拍卖的; (二)第三人

16、对拍卖标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有争议并当场提 供有效证明的; (三)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以正当理由书面通知拍卖企业中 止拍卖的; 第 25 页 (四)发生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 (五)出现其他依法应当中止的情形的。 中止拍卖由拍卖企业宣布。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拍 卖。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拍卖: (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认定委托人 对拍卖标的无处分权并书面通知拍卖企业的; 第 26 页 (二)拍卖标的被认定为赃物的; (三)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无法进行的; (四)拍卖标的在拍卖前毁损、灭失的; (五)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书面通知拍卖企业终

17、止拍卖的; (六)出现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情形的。 第 27 页 终止拍卖由拍卖企业宣布。拍卖终止后,委托人要求继续进行 拍卖的,应当重新办理拍卖手续。 第四十二条 外商投资拍卖企业与内资拍卖企业联合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拍卖会的,其拍卖标的应符合法律、行 zd 规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商务部组织制定有关拍卖行业规章、政策,指 导各地制定拍卖行业发展规划,依法建立拍卖业监督核查、行 业统计和信用管理制度;负责拍卖行业利用外资的促进与管理; 对拍卖行业自律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第 28 页 第四十四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地区拍卖 行业发展规划,并将规划

18、报商务部备案。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本地区拍卖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 督核查和行业统计及信用管理制度;负责设立拍卖企业和分公 司的审核许可;管理与指导本地区的拍卖行业自律组织。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建立与拍卖企业、其他 有关行政机关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网络,对拍卖经营活动监督 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每年度应当出具对拍卖 企业的监督核查意见。对核查不合格的拍卖企业,应当责令限 期整改,并将核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第四十五条 拍卖行业协会依法并根据章程,对拍卖企业和 第 29 页 拍卖师进行监督。拍卖行业协会应当制定拍卖行业规范,加强 行业自律管理,协调会员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及会

19、员企业之间 的关系,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在商务部的指导下,具体实施全国拍卖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组织拍卖师考试、考核和资格认定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经许可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的企业,应依照 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取缔。 第四十七条 拍卖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 定或有向监管部门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 30 页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将其违规事实及处理建议通告中国拍卖行 业协会,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应依照有关规定对违规拍卖师进行 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抄送拍卖师执业地省 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 第四十八条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买受 人造成损失的,拍卖企业应当给予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 拍卖企业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第四十九条 拍卖企业违反第三十条第(一)项,由省级商 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并处以非法所得额 一倍以上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 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委托人和买受人损失的,拍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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