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土地无偿转让协议书[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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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土地无偿转让协议书1 特征码 cpYpqRzyOGudrqKlNuwL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 受让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 地产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 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 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 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 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 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

2、源、埋 第 2 页 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 ,宗地 编号为,宗地总面积大写 平方米 (小写平方米) ,其中出让土地面 积为大写 平 方米(小写平方米) 。宗地四至及界址 点座标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 第五条 出让人同意在年月日前将出让宗地 交付给受让人,出让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 款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通,即通 。 (二)周围基础设施达到通,即通 第 3 页 ,但场地尚未拆迁和平整,建筑物和基础地上物状况如下:

3、 。 (三)现状土地条件。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 ,自出让方向受让方实 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 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 大写元(小写 元) ;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 第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日内,受让人须向出让人缴 付人民币大写元 (小写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 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九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 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 用权出让金。 第 4 页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

4、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 使用权出让金。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元 (小写元) ,付款时间:年月 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元 (小写元) ,付款时间:年月 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币大写元 (小写元) ,付款时间:年月 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币大写元 (小写元) ,付款时间:年月 日之前。 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 出让金时,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相应的利息。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 5 页 第十条 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 宗地界址图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 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

5、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第十一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符 合下列要求: 主体建筑物性质; 附属建筑物性质; 建筑容 积 率; 建 筑 密 度; 建 筑 限 高; 绿 地 比 例;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 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下列工 程,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1); (2); (3)。 第十三条 受让人同意在年月日之前动工建 第 6 页 设。 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 30 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 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 污水及其他设施

6、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 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 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第十五条 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 日起 30 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 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取得 出让土地使用权。 出让人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 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 第十六条 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 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 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 在

7、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 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 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 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 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 7 页 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原土 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 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 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十九条 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 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

8、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 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 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 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 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 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时,应 当经出让人认定符合下列第款规定之条件:(一)按照本 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 上;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形成工业用地或

9、其他建 设用地条件。 第二十一条 第 8 页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 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 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 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 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 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 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 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 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10、;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 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 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 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 ,到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 第 9 页 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 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 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 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

11、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 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受让人 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 ,出让人代表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 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 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出让人代表国家 无偿收回,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 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 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 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 第二十八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 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五

12、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 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 出让人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 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条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 第 10 页 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 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 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三十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小时内将事件的 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 在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 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七章 违约

13、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自滞 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向出让人缴纳滞纳 金,延期付款超过 6 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 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 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二条 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 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 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对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 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的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 6 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

14、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 退还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他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 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 11 页 第三十三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合同 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向受让 人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 2 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 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 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出让人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的, 应视为违约。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 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

15、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八章 通知和说明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 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的, 应在变更后 15 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通知另一方。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 条 在缔结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合同所提 出的问题。 第 12 页 第九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按本条第款规定的方式解决:

16、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合同依照本条第款之规定生效。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人民 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尚需经人 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人民政府批准之日 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 受让人各执份。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 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签订。 第 13 页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报: 电报: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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