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解读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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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刑事诉讼法解读新刑事诉讼法解读黄士元黄士元法学博士法学博士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18615209319概述“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第二条,“小宪法”。陈光中教授的建议是写到第一条立法宗旨,而不是第二条任务。立法部门的理由有两条:第一,刑诉法第一条中“保护人民”条款不能拿掉,这样“保障人权”就写不进去;第二,刑法还没有把“保障人权”写进立法宗旨。只能算是完善,不能算是结构性调整。逮捕权的归属,看守所的归属,反贪局的归属,直接言辞原则的确立比较大的变化: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监视居住,辩护权的完善,技术侦查,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全案移送,扩大简易

2、程序适用范围,刑事和解,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强制医疗程序等。检察院:赋予重大责任,寄予厚望。证据制度:证据的概念和种类第48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除了材料说,还有事实说,信息说等等,无需概念。无需列举种类。证据制度:行政执法和刑事诉讼法衔接第52条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

3、使用。收集证据的要求不一样,应该是由法官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需要采纳。证据制度:证明责任第49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第50条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项。第118条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如何协调:可以不回答,选择回答就要如实?。证据制度:证明标准第53条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

4、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证据制度:证据制度:“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和和“排除合理怀疑排除合理怀疑”的的关系关系。定罪标准还是“案件事情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只是“证据确实充分”的一个条件。前者是积极标准,后者是消极标准。前者强调客观性,印证,后者强调主观性,心证,确信。如何理解,通过司法解释和判例。龙宗智:“合理怀疑”是指对全案证据慎重细致的分析推理后产生的,有具体事实根据,复核经验与逻辑,足以动摇事实认定的怀疑。证据制度:非法证

5、据排除第54条(排除范围和阶段)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证据制度:非法证据排除第55条(检察机关的监督)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6、责任。证据制度:非法证据排除第56条(职权启动和申请启动)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证据制度:非法证据排除第57条(证明责任和方法)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

7、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第58条(证明标准)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证据制度:非法证据排除立法乐观主义?书本上的法和实践中的法。最高法院解释第61条和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我们有什么理由对新法保持乐观?学术研究中的实证化,美国教授的量刑研究。证据制度:证人出庭第187条(出庭的情形)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

8、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草案中“人民法院认为”前是“或者”。并非真正的警察出庭,只是目击证人出庭。在证人不出庭的情况下,法庭质证是对纸张质证,只能是双方在咬文嚼字。有时不是证人不愿出庭,而是检察院、法院不想让他出庭。主要是怕出现意外,比如证人取得证言的过程有问题,一旦出庭,会经受不起质证。证据制度:证人出庭第188条(强制到庭和亲属特权?)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

9、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并非亲属特权,只是不能出庭,并非不能拒绝作证。证据制度:证人出庭第62条(证人保护)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

10、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证据制度:证人出庭第63条(证人补偿)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证据

11、制度:鉴定顾问第192条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表面双方皆可,其实对辩方更有意义,因为鉴定主要是控方请专家做。对“科学”的迷信。刑事错案。中国鉴定专家敢于出结论。强制措施:监视居住第72条(逮捕和取保候审的替代性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

12、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监视居住第73条(争议非常大)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13、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第二三款原法没有规定。强制措施:监视居住何为“无固定住处”?有多处房产的,常年租固定的房子的,在犯罪地外有住处的?对三类重大犯罪,为何不直接予以逮捕(已经“符合逮捕条件”)?这样就不会有碍侦查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源于最高检向全国人大提出的修法建议,说是为了减少拘留、逮捕,实质是为了“双规”的合法化,为了反贪部门拿口供(受贿5万元以上即为“特别重大贿赂案件”)。避开看守所,彻底控制犯罪嫌疑人,可能比逮捕更严厉。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有碍侦查”是不是说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仅仅适用于侦查阶段?为何“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那应该在哪里执行?这些场合可

14、能有相关的监控措施。该指定的场所应该有全程的录音录像设备,应允许检察官和辩护人监督。强制措施:监视居住的“特殊性”第73条 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第74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检察院当然有权监督,只是在取保候审和拘留处没有类似规定。管制只是离开居住的市、县才需要执行机关批准。折抵刑期的问题也应该是由刑法规定。强制措施:拘留(秘密拘捕?)第73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

15、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第91条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第83条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何为“无法通知”?何为“有碍侦查”?真正的秘密拘捕只在拘留中。秘密拘捕学术研究的公共责任。朴宗根教授谈到的韩国媒体对中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批评。英美同样,缺少学者直面。专业论文7人看,韩寒(台湾社会学学者都看)姚

16、晨的博客。细化逮捕的条件第79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审查逮捕的程序196刑诉:行政审批,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被排除在批捕程序之外,“抓你无

17、商量”。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第1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必要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第2条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对下列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二)、(三)、(四)第13条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检察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必要时,可以当面听取受委托律师的意见。对律师提出的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应当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审查逮捕的程序2第86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18、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第269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逮捕的程序3批捕期限仅为为7日。案件管理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安排听取;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第87条);说明采纳的情况及其理由。若第7天提出听取意见要求呢。只是单方听取意见,并非司法审查,也没有侦辩对质。第47条 辩护

19、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美国:对法官的羁押决定可以上诉、人身保护令。法国:自由与羁押法官,上诉法院预审庭,最高法院。没有聘请辩护人的如何听取意见?英国当值律师计划(Duty Solicitor Schemes)。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第93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When,How?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建议变更强制措施,还是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

20、施?辩护: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身份今年两会期间,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牟平披露了一个数据,北京两万起刑事案件,只有500起案件有辩护人,辩护率为2.5%。第33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并非仅仅名称的变化。调查权证权。辩护:实体辩护和程序辩护并重旧第35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新第35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

21、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辩护:委托辩护人第33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辩护:法律援助的范围、阶段和义务承担者第34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

22、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原第34条: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法律援助的范围2第286条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第267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

23、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辩护:会见权(第37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李庄案)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不得以技术手段监听,也不得在场,三类案件一旦许可会见也不得监

24、听)辩护:阅卷权第36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第39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第38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原第36条: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第172条(全案移送)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辩护:调查取证法条没有变

25、化。原第37条、现41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侦查阶段的律师已经成为“辩护律师”,因此律师在侦查阶段有了调查取证权。以前强调调查取证权,是因为“阅卷难”造成律师对证据信息不能全面了解,加上当事人及其亲属的要求和压力。辩护权:听取意见权第31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第86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

26、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第95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第159条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第170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第40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

27、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表面是义务,同时是审前实体辩护权利)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中的辩护权。证人出庭制度强化了控方的质证权。专家辅助质证看似针对控辩双方,受益最大的将是辩方。辩护:知情权第160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第182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护:涉嫌

28、犯罪第42条 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辩护权:特权第46条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区分已经发生和将要发生的犯罪。侦查:

29、技术侦查 在第二编第二章侦查部分专设一节(第八节)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实际上已经在做,规定使得其得到制约)第148条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在立法讨论中,检察机关坚持他们自己来执行。但有的机关觉得公安机关来执行比较合适,最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为此还单独召开座谈会,以期获得学者和各界的支持。侦查:诱惑侦查第151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

30、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侦查:讯问程序第121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没有设立律师在场制度。第117条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

31、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侦查:讯问程序第116条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进行。第50条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第三项。第118条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可以不回答,选择回答就要如实?)侦查:检察机关的监督1第55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71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

32、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第73条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住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第47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侦查:检察机关的监督2第115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

33、除或者变更的;(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起诉与一审全案移送的回归。第172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

34、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庭前审查的形式化?第181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庭前会议的内容。第182条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96年的“复印件主义”96年的“复印件主义”是介于“案卷移送主义”和“起诉状一本主义”的折中产物。一方面排除法官的预断,防止庭审走过场;另一方面,考虑到法官的整体素质、业务水平和诉讼效率,不能禁止法官庭前对主要证据的接触。带来的问题是:法官预断并没有彻底排除;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得不到很好地保障

35、为检察官庭审的“突袭”留下了空间;庭前审查的过滤功能不存在,缺少对检察机关起诉权的有效制约。实践中,部分检察院还是庭前全案移送,复印件移送的也往往会在开庭时或者开庭后全案移送。前者79刑事诉讼法存在的问题一样存在,庭前预断,庭审流于形式,先定后审,后者一样庭审流于形式,只是靠庭后阅卷了。先审后定。现在的全案移送现在全案移送缓解了辩护律师的阅卷难问题。但是:(1)阅卷后预断。(2)“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的规定使得过滤功能同样难以实现。解决思路:(1)庭前审查法官(庭前会议法官)和庭审法官的分离。庭审法官不接触案卷材料。(2)庭前审查程序的诉讼化。(3)庭前审查

36、内容的的实体性(法院应否审理该案)和程序性(非法证据排除、管辖、回避等)。(4)庭审的直接、言词原则。(美国警察局的讯问、询问笔录的概括是记录)简易程序第210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208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无期、死刑以外),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二审(开庭)第223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37、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诉辩平等?二审:只能一次发回重审第225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

38、判。二审:发回不加刑第226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死刑复核程序第240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判监督程序第242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

39、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再审法院第244条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完善了暂予监外执行制度。规定了社区矫正制度。规定了检察院对减刑、假释的监

40、督。特殊程序: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儿童利益最大化,有利于其未来发展为基点。实践成果的立法化。11个条文,涉及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办案人员专业化,强制辩护,社会调查制度,严格适用逮捕,分案处理,讯问和审判时的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277条(范围)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

41、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刑事和解上述规定并不是说其他严重案件不适用和解,只是不是新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和解。如果这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法院应当将其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法院在双方和解时对被告人判处的刑罚应该比被告人并不真诚悔罪,也没有通过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时要轻,而不是比虽然悔罪但因贫穷确实无法赔偿的被告人要轻。对刑事和解中的“不起诉”和未成年人案件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制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

42、283条 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终止审理?对被告人如何处理,已进行的程序如何处理?黄士元:刑事缺席审判研究,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8卷:在缺席审判的任何阶段,被告人只要归案(无论是主动归案,还是被缉捕归案),就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承认已经进行的审判,并在对已经进行的审判表示不服时有权要求在其在场的情况重新进行审判。缺席审判作出后归案的被告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该判决,如不承认则该判决自行失效,他应出庭接受新的审判。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我国长期以来都没有建立正式

43、的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实践中存在的强制医疗决定程序的行政化、非精神病患者“被精神病”、精神病患者“被不精神病”、精神病患者因得不到有效的治疗和约束而再次危害社会等问题,已经引起了公众的不满。新法新增一章专门对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对象、启动与审理、救济与监督等问题做出了规定。这些规定体现了法律保留原则、司法最终裁决原则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不过,这些规定本身还存在着不少问题,而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没有很好地区分如下四个概念、三个标准和三种程序。四个概念精神病人:精神病科的医生以诊断与治疗为目的而认定的具有精神混乱(mental disorder)症状的人。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in

44、competent)的精神病人:因精神疾病或者缺陷而不能理解或者参加刑事程序(如无法自行辩护,无法与律师进行有效交流)的精神病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因行为时精神错乱(insane)而根据刑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需要刑事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因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而应该予以强制医疗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第一个是医学概念,其他三个是法学概念,分别适用于诉讼过程中、犯罪行为时和确定是否需要强制医疗时行为人的精神状态。这三个法学概念不仅适用于不同的阶段,还具有不同的实体标准、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证明标准和认定程序。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认定标准。美国:因精神疾病或者缺陷

45、而不能理解针对他的诉讼程序的性质,不能有效参与这些诉讼程序中来。举例来说,如果某精神病人不能理解法庭审判可能带来的后果,没有能力为自己辩护,无法与律师交流,那么其将可以被认定为此类精神病人。对其审判是否程序公正。可否为了使某精神病人具有诉讼行为能力而对其进行强制治疗?20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Sell v.United States一案的判决中指出,只有在具备以下条件时才能为使精神病人具有诉讼行为能力而对其进行强制医疗:政府对审判该精神病人有重大利益;强制医疗使该精神病人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可能性很大,而对其与律师的交流能力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很小;其他更少侵入性的(less intrusive)

46、疗法不可能实质上获得类似的效果;该强制医疗从医学角度来说是适当的,是最符合精神病人医疗利益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我国是否应设立关于行为人精神正常(sane)的推定。如果不设立这一推定,理论上说检察官在任何案件中都要证明被告人精神正常,这不仅不必要,还会导致诉讼拖延。如设立这一推定,辩方应出示什么样的证据才使这一推定被推翻,从而使被告人是否是该类精神病人成为争议事项?美国部分州的做法是只要辩方“有证据”(some evidence)证明被告人是该类精神病人即可,其他州则要求更高,辩方提出的证据必须使得裁判者对被告人是否精神正常产生合理怀疑。在辩方通过举证使被告人的精神状态成为争议对象之

47、后,哪一方应对该争议承担证明责任,证明标准是什么。1982年前,美国大多数州都要求检察官承担证明责任,应将被告人精神正常这一主张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现在只有12个州仍坚持这一做法,而38个州和联邦都要求辩方提供清楚而有说服力的证据(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证明被告人是该类精神病人。需要刑事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谁来证明?第285条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呢?如果强制治疗过程中精神病人已经康复,但尚需按时服药,此时应否解除强制治疗。认定被强制治疗的精神病人已经康复的程序、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精神病人被强制医疗的期限应否有限制,治疗时间已经超过如果其并非精神病人可能因该犯罪行为被关押的最高期限时,其还应继续被强制治疗吗。THE END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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