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文[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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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文1 特征码 YwOcNCurPVjSjoZSIcOs 这篇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文是为大家整理的,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以下信息仅供参考!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 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 式。 第二章 投保范围 第二条 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 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本保险 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 2 页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 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

2、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章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 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同 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 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的保 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 起 180 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 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简称给付表一 )所列残疾程度之 一者,保险

3、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 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 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 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 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 第 3 页 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 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 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 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

4、险合同所 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简称给付表二 ) 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 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 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 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 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 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 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 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险

5、金额为限。 第 4 页 第四章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 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 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 宣告死亡者; (七)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 烧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

6、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 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 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期间; 第 5 页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 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hiv)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 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 期间。 第五章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 单中载明。本保险合同最低保险金额为 3000

7、元,保险金额一经 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 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六章 保险期间 第 6 页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 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七章 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费按年度计算。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 交清保险费。 第八章 投保人义务 第九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 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 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

8、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 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 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 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条 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或按双方约定交付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 7 页 第十一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 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 人。 第九章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二条 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 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9、之日起 5 日内 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 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 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三条 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于合理期 限内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 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 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第 8 页

10、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 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 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 关证明文件; 7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意外残疾或烧伤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 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身份证明; 4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或 烧伤鉴定诊断书; 5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

11、书、身份证明等相 关证明文件; 6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提 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 第 9 页 第十四条 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和第十三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 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 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 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而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 保险人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 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

12、。 第十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应 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 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索赔申请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十六条 索赔申请人对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权利,自其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章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第十七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 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 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 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将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第

13、10 页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 形式申请通知保险人,由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法 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指定或 变更受益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 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本保险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第十一章 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 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 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

14、 11 页 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书面形式通知保 险人解除合同。 (一)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 资料: 1解除合同通知书; 2保险单; 3保险费交付凭证;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解除 合同申请书的当日 24 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 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被保险人未满期净 保险费。 (三)根据本保险合同,索赔申请人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 的,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在保险期间内,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 可以采用附加条款或批单的方式变更本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15、。 这种附加条款或批单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保险合同条 款与附加条款或批单不一致之处,以附加条款或批单为准,附 加条款或批单未尽之处,以本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 12 页 第二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 下: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各分支机构。 索赔申请人:指就本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而言,是指受 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 人。就本保险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险金而言是指被保险人。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

16、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 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烧伤: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机体软 组织的烧伤,烧伤程度达到度,山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 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涉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 最后脱落。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保险人、被保险 人双方约定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部位:指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 第 13 页 比例表约定的人体部位,即人体分为两个部位:头部、躯干 及四肢部。 无有效驾驶执照:指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17、者:无驾驶 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 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按世界卫生组织所 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的抗 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被艾滋病毒感染。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 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 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 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 攀岩运动: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 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 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 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 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未满期净保费(一年期保险单)计算公式:未满期净保费= 第 14 页 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365)(1 20) 。经过天 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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