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建设工程合同-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现状补办类)[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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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建设工程合同: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现 状补办类)1 特征码 blAefkwiSpBljkBFBWNR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_ 受让人: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天津 市土地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 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 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 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

2、必需的权益。地 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状况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天津市 _,宗地编号为_,宗地总面积_平方 第 2 页 米。宗地位置及四至范围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_。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 _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人民 币大写_万元整(小写_万元) 。 第七条 本合同签订时,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缴付人 民币大写_万元整(小写_万元)作为履行合 同的定金。定金抵作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八条 受让人同意自本合

3、同签订之日起 60 日内,一 次性缴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计人民币大写_万 元整(小写_万元) 。 第三章 土地利用 第九条 本合同签订后 60 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 出让宗地界址图及界址点坐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 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 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 恢复界桩,所需费用由受让人承担。 第十条 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 金之日起 30 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 按规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 地使用证 ,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 3 页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4、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 土地使用证 。 第十一条 受让人使用该宗地的现状条件为: (一)主体建筑物性质_; (二)附属建筑物性质_; (三)建筑面积:_平方米。 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 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第十三条 受让人应当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 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造成 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规 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现状条件利用土地,确需要改变本合同规 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现状条件的,应当依

5、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 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利用规 划、城市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 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 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应当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 4 页 第十六条 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 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 法定程序报批,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

6、的价值和 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七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 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 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 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期限超 过 6 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 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 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其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

7、定的使用年限减去 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 5 页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 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 物、其它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 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 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持本合同 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 ,到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 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

8、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 1 年向 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 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 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 使用费。 第二十三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 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获批准 的,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 , 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 第 6 页 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国家 无偿取得,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

9、正常使 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 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 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 第二十五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 请而出让人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 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 国家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 受让人相应补偿。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六条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 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 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 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二十七条

10、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 48 小时内将 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并且在事件发生后 15 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 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 7 页 金,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 0.3向出让人缴 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 6 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 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 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八章 通知和说明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

11、 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 帐号的,应在变更后 15 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通 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 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缔结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 让人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问题。 第九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 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三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_项规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

12、宗地出让方案业经_ 第 8 页 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_份,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份,其余由出让人报备。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_页,以中文书 写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的金额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 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于_年_月 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签订。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_ 受让人(章): _ 住所:_ 住所: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 :_ 电话:_ 电话:_ 第 9 页 传真:_ 传真:_ 开户银行:_ 开户银行: _ 账号:_ 账号:_ 邮政编码:_ 邮政编码: _ _年_月_日 _年_ 月_日 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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