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第5章国际税收法律制度.ppt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67401 上传时间:2025-07-09 格式:PPT 页数:35 大小:29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际经济法第5章国际税收法律制度.ppt_第1页
第1页 / 共35页
国际经济法第5章国际税收法律制度.ppt_第2页
第2页 / 共35页
国际经济法第5章国际税收法律制度.ppt_第3页
第3页 / 共35页
国际经济法第5章国际税收法律制度.ppt_第4页
第4页 / 共35页
国际经济法第5章国际税收法律制度.ppt_第5页
第5页 / 共3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第五章国际税收法律制度第五章国际税收法律制度一、概述(一)国际税法概念 国际税法是适用于调整在跨国征税对象(即跨国所得和跨国财产价值)上存在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五章1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二)特点1国际税法的主体(1)国家(2)跨国纳税人一个纳税主体,是否构成国际税收法律关系中的跨国纳税,关键在于这个纳税人是否就其同一笔征税对象,对两个以上的征税国负担重复或重叠的纳税义务。第五章2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二)特点2.国际税法的客体是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及跨国财产和遗产。3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个方面。(1)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2)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

2、收征纳关系。第五章3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二、税收管辖权 按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可分为两类:1居民税收管辖权,又称“居住原则”或“从人征税”。2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又称为“领土原则”或“从源征税”。第五章4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三、国际重复征税(一)国际重复征税: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1、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2、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3、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第五章5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二)国际重叠征税指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课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

3、似性质的税收。第五章6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重叠征税1纳税人不同。2税种有可能不同。3国际重叠征税对应于国内重叠征税,国际重复征税则一般没有对应的国内重复征税。第五章7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三)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1扣除制居住国对居民纳税人的境内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居民纳税人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在来源地国已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就扣除后的余额适用税率计算征收所得税的方法。公式:居住国应征所得税税额(居民的跨国总所得一国外已纳所得税额)适用税率 第五章8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2减税法居住国对本国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单独适用较低的税率征税或按境外所得额的一定比例

4、计税给予减征税款的照顾,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跨国所得的国际税负重叠问题。第五章9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3免税制(Method of Tax Exemption)是指一国对其居民来源于国外并已由来源地国政府征收的那部分所得,在一定条件下放弃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允许从本国的应税所得中予以扣除,免予征税。第五章10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3免税制(1)全额免税法(Method of Full Exemption)其计算公式为:居住国应征所得税税额居民的国内所得适用税率第五章11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3免税制累进免税法(Method of progressive Exemption)公式为

5、居住国应征所得税税额居民的国内和国外总所得适用税率国内所得国内国外总所得 第五章12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案例:某跨国纳税人的国内外所得共计40万美元,其中在居住国所得30万美元,收入来源国所得为10万美元。收入来源国实行30的比例税率。居住国实行2050的累进税率,30万美元所得的适用税率为35,40万美元的适用税率为40。第五章13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案例:(1)如果居住国不采取任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措施,该跨国纳税人国内外纳税的总税负是多少?4040103019(万美元)第五章14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案例:(2)如果居住国采取全额免税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该跨国纳税人国内

6、外纳税的总税负是多少?3035103013.5(万美元)第五章15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案例:(3)如果居住国采取累进免税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该跨国纳税人的国内外纳税的总税负又是多少?404030/40103015(万美元)第五章16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4抵免制(Method of Tax credit)指居住国对其居民来自世界范围内的所得征税时,允许居民把已经向来源国缴纳的税额从应向本国缴纳的总税额中扣除。抵免法是各国政府消除和解决国际双重征税的一种主要方法。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都明确采取抵免法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第五章17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4抵免

7、制(1)全额抵免和限额抵免全额抵免:指居住国允许纳税人已缴的来源国税额可以全部用来冲抵其居住国应纳税额,没有限额的限制。限额抵免:指纳税人可以从居住国应纳税额中抵扣的已缴来源地国税额,有一定限额的限制,即不得超过纳税人的境外来源所得按居住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此即所谓的抵免限额。第五章18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2)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直接抵免适用于个人和同一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向来源地国已纳所得税款的抵免。适用对象包括跨国自然人和分公司。避免国际重复征税。间接抵免适用于跨国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一种抵免方法。避免国际重叠征税。第五章19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直接抵免基本公式

8、为:居住国应征所得税税额跨国总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税率一允许抵免的已缴来源国税款。抵免限额跨国总所得居住国税率(来源于居住国境外应税所得/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和境外应税所得总额)在居住国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情况下,上述公式可简化为:抵免限额纳税人来源于居住国境外应税所得额居住国税率第五章20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直接抵免分国限额抵免法:分国抵免限额跨国总所得居住国税率(来源于某个非居住国的应税所得/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第五章21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直接抵免综合限额抵免法:综合抵免限额跨国总所得居住国税率(来源于各个非居住国的应税所得之和/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第五章22国经

9、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案例:甲国某公司国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美元,来自乙国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美元,来自丙国分公司的应税税所得额也是20万美元。甲、乙、丙三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分别为46、60和30。第五章23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案例:问:(1)若甲国采用分国限额抵免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该公司应向甲国缴纳多少公司所得税?(2)若甲国采用综合限额抵免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该公司又应向甲国缴纳多少公司所得税?第五章24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案例分析:甲国对该公司在乙国和丙国所缴税款的抵免限额分别均为:20469.2(万美元);甲国对该公司在境外所缴税款的综合抵免限额为:(2020

10、4618.4(万美元)在分国限额抵免法下,甲国对该公司征收的税款为:14046(20462030)64.415.249.2(万美元)在综合限额抵免法下,甲国对该公司征收的税款为:14046(20602030)64.41846.4(万美元)第五章25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四)税收饶让抵免指居住国对其居民来源地国实行减免税优惠而未实际缴纳的那部分税额,应视同已经缴纳同样给予抵免。由于在税收饶让抵免方法下,居住国给予抵免的是居民纳税人并未实际缴纳的来源地国税收,所以又称为“虚拟抵免”或“影子税收抵免”。第五章26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案例:甲国居民公司A在某纳税年度内获所得150万元,其

11、中50万元来源设在乙国的分公司B的经营所得。已知甲国公司所得税率为40,乙国的分公司所得税率为30,但分公司B的50万元所得在乙国享受减半征税的优惠,实际缴纳公司所得税7.5万元。假设甲乙两国订有税收饶让协定,问甲国对A的征税额为多少?第五章27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案例分析:甲国对A的抵免限额为:504020(万元)认定A在乙国的已缴税额为:503015(万元)(实缴7.5万元)甲国对A的征税额为:(10050)401545(万元)第五章28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四、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一)概念国际逃税:是指跨国纳税人采取某种违反税法的手段或措施,减少或逃避就其跨国所得或财产价值本应

12、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国际避税:是纳税人利用某种形式上并不违法的方式,减少或规避其就跨国征税对象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第五章29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二)区别1、性质不同。国际逃税属于征税国国内法和国际税收协议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具有欺诈的性质。国际避税行为虽然是不道德的,但其方式是合法的,而且纳税人的行为不具有欺诈的性质。第五章30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二)区别2、实现的手段不同。由于国际逃税具有直接违法性,因而其实现的手段往往是隐蔽的。国际避税因没有违反法律,所以其实现的手段是可以公开的。第五章31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二)区别3、矫正方法不同。对于国际逃税,不仅需要

13、防范,而且还需要制裁。一旦查明属实,纳税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以及刑事法律责任。对于国际避税行为,征税国一般不能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只能对国内税法或税收协定中的不完善之处进行修改或做出相应的补充规定,从根本上杜绝税法漏洞,防止避税行为发生。第五章32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三)主要方式1、国际逃税的主要方式隐瞒应税收入和财产虚构成本费用和谎报所得伪造账册和收付凭证无牌经营第五章33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2、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1)通过纳税人主体的跨国移动进行(2)通过跨国关联企业之间转移定价进行(3)通过在避税地设立基地公司进行(4)利用股份资本弱化进行(5)套用税收协定(6)其他第五章34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四)法律措施1、一般法律措施2、特别法律措施第五章35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