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讲稿】中国系统法学研究回顾与展望演讲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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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中国系统法学研究回顾与展望演讲范文1 特征码 CAlLbRXDYBKnuDkZPpvN 一、系统法学流派的兴起与现状 将系统科学引入法学领域的尝试,自系统科学问世之初就已经 开始。一般认为,控制论创始人维纳所著人有人的用处 控制论与社会一书,是系统科学与法学的最早结合。维纳运 用控制论的一般原理对有关法律、正义、道德、社会控制等问 题所作的“纯技术性解释” ,为人们从全新的角度追踪、控测、 确定和把握复杂纷纭的法的现象勾画出了另一番图景。 1979 年 11 月 10 日,我国著名科学家钱学森发表了大力发展 系统工程、尽早建立系统科学体系的文章,将法治系统工程 列入了系统工程体系,

2、从而为系统科学引入法学指出了方向。 1981 年 11 月,吴世宦发表了建立我国法治系统工程学的浅 议 ,率先倡导运用系统科学分析法学的一些基本问题。随后, 潜科学登载了李克强的关于法治系统控制过程的探讨 , 法学杂志发表了罗辉汉的关于开展法治系统工程研究的 刍议 、 略论法治系统工程的特点和方法 , 法学季刊刊出 了李昌麟、周亚伯的怎样运用系统论研究法学问题等,拉 开了我国法学界引进系统科学及方法的帷幕。 1985 年 4 月,在中国政法大学召开了“全国首次法制系统科学 第 2 页 讨论会” 。会议讨论的主题包括:1、关于我国法学落后的原因 和法制建设、法学研究的现代化、科学化问题。代表们认

3、为, 法学落后于现实的一个根本性的原因是受了苏联研究模式的影 响,满足于线性的“分析-综合”式研究方法,忽视对法和法律 现象作系统的、整体的和多层次的分析。必须引进现代科学方 法和最新科技成果以实现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的现代化;2、关 于把现代科学方法和最新科技成果引进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领 域的问题。代表们提出,为了实现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的现代 化,需要引进电子计算机等科技装备,建立法制信息库、资料 检索中心等,需要引进系统论、控制论和信息论为主要标志的 现代科学方法;3、关于法制系统科学和法学流派问题。代表们 认为,法制系统科学作为法学的一门边缘学科已经形成,它有 自己的研究对象、方法、内容,

4、不能纳入传统法学的分类体系。 有些代表明确指出,自 1979 年以来,法学界已经崛起一个新的 法学流派,即“系统法学派” 。由此我们可以认为,在某种意义 上,1985 年是我国“系统法学”诞生之年, “全国首次法制系 统科学讨论会”是系统法学诞生的标志性事件。 此后不久,在一部分法律学者,尤其是中青年法律学者中间, 形成了一种“言必称系统,动辄谈信息”的热潮,讨论法学系 统方法和理论的文章日渐增多,人们热切期望法学与系统科学 之间的边缘学科的产生,从而给尚处于潜科学状态的研究方向 分别命名为“法制系统科学” 、 “法治系统工程学” 、 “数量法学” 第 3 页 等。曾经一度,系统法学的风行成了

5、法学界瞩目的焦点。在技 术层次上,从事系统法学研究的学者们确曾为系统科学与法学 的结合作过力所能及的努力。 应当说,这场主要由中青年学者发起的系统法学运动,为传统 法学注入了一股新的活力,在传统法学理论与方法的更新方面 独辟了一条新的道路。自从系统科学引入法学后,法学理论研 究的深度和广度,都有了比较明显的改观。至少,法学界认为 以系统论、控制论和信息论为代表的新的科学,特别它们的一 些思想、概念和方法,如整体性、目的性、定量化等,对法学 研究来说,是有启发的,有助于法学研究者从一个新的角度来 研究法律现象。然而, “系统热”象其他法学热潮一样,在一段 时间的“喧嚣”之后逐步趋向沉寂,并受到所

6、谓的法学“假系 统” 、 “伪系统”的指责。这就迫使我们反思:在法学研究中到 底能不能运用系统科学理论和方法?应该在何种层次和水平上 使法学与系统科学“合流”?怎样寻找两者合流的技术性关节 点? 现在来看,当时的法学系统热或者系统法学热的兴起与沉寂都 是很好理解的。当时我国的法学理论仍然是以阶级斗争为主要 内容的理论,西方法学思想和法学流派还没有更多地进入中国, 中国法学界有所介绍的西方法学思想和理论也常常被视为“腐 朽的” 、 “反动的”或“资本主义的” 、 “资产阶级的” 。与政治距 离比较远又具有思想解放和学术创新意义的系统法学观点自然 第 4 页 会形成一种热点和焦点。20 世纪 80

7、 年代,我国法学界的核心 任务是恢复法学学科建设和打破思维禁区,任何法学理论创新 都不可能真正实现。应当说,系统法学的兴起的真正意义在于 解放思想和对苏联法学传统进行批判,是对我国法学理论以及 法学方法更新与创新的一种深沉的呼唤。那时的系统法学是一 颗种子,还缺乏茁壮成长的各种环境因素。 研究系统法学,我们应当注意到我国学者熊继宁是重要的倡导 者之一。他是将系统法学作为一种法学流派和法学理论进行研 究的。在他的为纪念全国首次法制系统科学谈论会召开 15 周年 而写的 2000 年发表的系统法学在中国一文中,1他阐述 了对系统法学的一些认识,可以说构建了一个庞杂的系统法学 理论框架。 熊继宁认为

8、:以系统科学为代表的现代科学方法和以计算机为 代表的现 现代科学技术,在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中引进所形成的学术思 潮,被誉为“系统法学派” 。系统法学是一个方法学派。遵循其 工作范式,在研究中将会出现以下特点:从单因素、单方向的 思维过渡到系统、综合、整体的思维;从静态的分析过渡到动 第 5 页 态研究;从单纯进行质的描述,过渡到辅之量的说明;从过去 现在,过渡到过去现在未来;从传统哲学结论的简 单演绎,过渡到在系统哲学原理的指导下,使用现代科学方法 解决问题;并力求规范研究、行为研究和价值研究三者的统一, 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的结合,决策研究和对策研究的关照。在 此,熊继宁肯定系统法学是可以进行

9、价值研究的,这与下文将 提到的有的学者对系统法学能否进行价值研究的怀疑有所不同。 熊继宁认为:对系统法学的目标描述可从学科结构和实践效果 两个层次进行。从学科结构目标来看,由于系统科学在法学研 究和法制建设中的引进有三个层次,即系统学、系统技术学和 系统工程,相应地,系统法学内部结构也有三个层次,既法系 统学、法系统技术学和法制/法治系统工程。从实践效果目标来 看,系统工程运用于法制建设,可以实现六大目标:法制信息 库、计算机法律咨询中心、法律专家系统、系统识别、立法系 统工程、法制和法治系统的体系。系统工程方法和系统学(系 统工程的理论)运用于法学研究,需要完成四大任务:法学研 究与行为科学

10、、系统科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相互渗透、建立社会 行为控制模型、建立法制-法治系统工程的专门研究机构、人才 培养。上述学科结构的三个层次和实践效果的六大目标和四大 任务,构成了系统法学的目标系统。 总体而然,熊继宁的研究成果并没有超出 20 世纪 80 年代我国 法学界对系统法学的探讨,没有解决很多具体问题。可以说系 第 6 页 统法学作为一种法学理论和法学流派,在 20 年左右的时间里并 没有实质性的进展,还不能成为一种严格的法学理论和法学流 派。但是,我们应当注意到,熊继宁在系统法学在中国中 充分体现了一个执著的学者对系统法学流派和系统法学理论的 热切期望。他说: 20 年过去了。当一批“初生牛

11、犊” ,已历经风雨、饱尝艰辛, 且面临严峻挑战时,系统法学是否还是那样充满自信、雄心勃 勃、矢志不移呢? 于洪军也是我国系统法学流派和系统法学理论的倡导者之一。 在其系统法学大纲中说道:我是主要运用系统科学的方法, 将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的人类社会作为各个相对独立的系统, 在这种不断运转着的系统中观察和研究法现象的。这样观察研 究的结果,便是新的法的概念的形成,同时又看到了法是根源 于多数人意志的;看到了法的社会系统运行唯一依据的功能; 看到了社会系统的依法运行方式及运行基本规律。这时再回过 头来审视法学这门科学,便又对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法学 与其他学科的关系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于是便形成了

12、我的 “系统法学”理论。诚然,这一理论尚需充实和完善,但我深 信它对人类社会的法的解释是更为合理、更为科学的。它理所 当然为我所钟爱,不过,我同样会为它可能遭到证伪而高兴的, 因为这甚至也是一种科学上的成就。于洪军在他的这篇论文中 的有关论述既没有运用系统科学的概念和术语来说明和解释有 第 7 页 关的法的现象,也没有将他的有关论述归结为一些系统科学的 原理和原则,虽然他提出了一些新的法学概念,而且有关法学 观点确实有独到之处,但是他的这篇论文还不能称为严格意义 的系统法学的研究,而是一种具有相当的实证主义法学色彩的 研究。2 二、关于系统科学方法的探讨 虽然我国法学界很少有学者将系统法学作为

13、一种法学流派和法 学理论而致力于深入和系统的研究,但是,10 多年来,在法学 方法论范畴内,系统科学方法和系统法学一直受到了我国法学 界的关注。不过很多关于系统科学方法的介绍和探讨并没有表 现出应有的前后相继的状态,在后的介绍和探讨未必比在前的 更为合理和全面。而且在总体上是在一般系统论和控制论范畴 内来介绍和探讨系统科学方法。这些研究成果的角度和着重点 虽然各有不同,但是都构成我们今天深化系统法学研究和构建 系统法学论述体系的基础、出发点或参考资料。 2002 年出版的卓泽渊主编的法学导论介绍了许多法学方法, 包括哲学方法、历史方法、比较方法、经济分析方法、价值分 析方法等,系统科学方法是其

14、中之一。 法学导论认为,以 “系统”范式为核心和主轴的系统思维,可以引发法学理论的 某种程度的变革:通过引入系统思维方式,从总体上改革由单 线思维方式所决定的法学理论框架和法学理论模式。 “系统” 概念发展到今天,已不仅仅是看起来平淡、抽象而空洞的概念, 第 8 页 而是充满了隐秘、内涵和爆炸的潜力,是一个新的科学范式, 它区别于古典科学的分析性、机械性和单因果关系模式,而在 世界观和思想方法方面进行重新定向,并孕育着难以估量的前 景。3系统科学方法是包括系统论、控制论和信息论在内的现 代科学方法,这种方法具有整体性、关联性、综合性和最优化 等特点。系统科学方法与传统的因素分析法和单线因 果模

15、式相比,具有根本不同的分析框架和思路。因素分析-线性 组合的传统认识程序,不同于系统综合-系统分析-系统协调的 现代认识程序。这是方法论和认识程序上的重大变化。根据系 统科学方法的原则和程序,结合法学研究运用系统科学方法的 实际情况,系统科学方法的应用范围和思维优势,主要包括下 列四个方面:4 第一,把法、法制、法治看作是一个有机整体,而不是机械整 体;用法的多维联系模式,如功能联系、结构联系、层次联系、 信息联系、反馈联系取代法的线性因果模式,或用多向的因果 联系代替单向的因果联系;用动态的观念代替静态的观念,把 法、法制、法治既理解为历史的运动过程,也理解为横向的递 进、演化过程。例如,研

16、究法治问题,依据系统哲学观和系统 第 9 页 方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建立多种模型理论:1、 “社会-法治”模 型,分析法治与社会的整体联系和相互作用的模式,解决法治 的社会化和社会的法治化问题。2、 “法治价值-法治技术”模型, 探索法治的结构、要素和横向的整合问题。3、法治发展的动态 模型,运用前两种模型理论,探讨法治的实现机制和过程等。 第二、定量分析。现代系统科学的重要基础,就是现代科学技 术所提供的一套数学理论和运算工具。这些数学理论和运算工 具可以定量地处理系统各组成部分的联系,精确地描述它们之 间的关系,使系统科学成为定量化的科学理论和方法。在法学 研究中运用系统科学方法,是实现法学

17、定量化的主要途径之一。 如通过灰色系统数学模型进行犯罪预测;根据法律的数目,法 院人数、收案数、结案数的历年变动情况,计算出法院系统的 承受能力,并做出今后变化的趋势预测,为司法改革提供可靠 的依据。 第三、系统工程方法的应用。即通过专门的工程技术建立法制 运动的可操作机制,如法治系统工程、综合治理系统工程、犯 罪预防系统工程和行为控制系统工程等。系统科学方法既是认 识法制(法治)实践的方法,也是调控法制(法治)实践的方 法。理论认识和实践调控在系统科学方法和系统工程技术的内 在逻辑机构中统一起来,为理论的实践化和实践的科学化开辟 了新的途径。 第四、追求和实现最大优化。系统科学方法应用的目的

18、在于实 第 10 页 现法、法制、法治的最优结构、最优运行、最优效果。系统科 学方法不仅是抽象的思维方法,而且是为追求和实现最优化目 标而建立起来的具体方法、技术和手段。 法学导论中对系统科学方法的上述认识基本上没有超出 20 世纪 80 年系统法学兴起时的水平,这种认识大致与熊继宁在 系统法学在中国一文中的观点相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 法学导论认为,系统科学方法作为现代法学方法体系中的 一种重要方法,既有独特功能,也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如法 治的价值基础问题,法治与人性、法治与权利、法治与人治的 关系等等问题,就是系统科学方法所无法说明的。5 在 2002 年出版的田成有所著的法律社会学的学

19、理与运用中, 田成有认为,目前西方法律社会学研究中常用的法学方法有功 能主义、现象学、结构主义、系统论、冲突论、进化论、行为 主义。系统论作为一种法学方法,主要是通过分析作为研究对 象的系统的内在结构、机制及其与外部系统(环境)的关系, 对法律的社会效果进行宏观的、动态的观察和描述。由于系统 论的方法借助于系统、分系统、输入、输出、反馈等一系列独 特的概念、范畴和理论, “可望排除法学研究中由于使用普通语 言所造成的混乱和误解,使纷纭复杂的社会法律现象得到清晰、 全面、准确的概括和分析” 。系统论方法在西方法学研究中虽然 受到了比较普遍的重视,但是主要限于实证操作方面,尚难以 获得更高层次的发

20、展。6 第 11 页 比较而言,1992 年出版的中国法理学研究综述与评价关于 系统科学方法的探讨和见解确是更为深刻的,更有学术价值的。 对于现实的还没有确立和完善起来的系统法学而言,这本著作 中的有关系统科学方法以及系统法学的探讨和见解是超前的。 如果能够适当地解决和回答这本著作中提出的一些问题,系统 法学就可以在相当程度上确立和完善起来。我们有理由这样设 想:如果系统法学能够真正发展成为一种法学流派和法学理论, 那么, 中国法理学研究综述与评价中对系统法学的研究和探 讨是具有里程碑性质的。 中国法理学研究综述与评价认为:法学吸收新科技成果, 引进系统科学方法,不是任何法学家主观好恶的表现,

21、而是文 理渗透、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合流、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统一 的大趋势在法学领域的反映。但是,如果法学研究者不能清醒 地把握我国法学研究发展的脉络及现状,不能详尽地估计到法 学研究者的知识结构、研究能力和水平等素质,不能处理好系 统科学方法与传统法学方法的关系,那么可以想象,引进系统 科学的努力将成为不能实现的良好愿望而已。正像系统科学的 整体特征一样,系统科学方法相对于其他方法来讲也具有“横 断联系”的特征。它在体系上不是拘泥于某一特定的方法形态, 而是为各种科学方法提供相互交流的网络和渠道,系 第 12 页 统科学方法引入法学研究领域,必然促进传统法学方法形成有 机统一的体系。被系统科学

22、丰富和发展了的哲学方法用来指导 我们的法学研究,肯定会扩大传统法学的研究视野,拓宽新的 研究领域。系统科学方法可能会推动传统法学研究方法发展到 一个新的高度,一个能包容自然科学和法学的更大的发展空间 和一个更高的层次上去。系统科学方法的引进,不可能在形式 和内容上完全取代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很明显,系统科学方 法要实现这种企图,至少面临两个严峻的事实:它必须逾越自 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之间的“鸿沟” ;它必须突破传统法学理论和 方法的滞阻力。看来,任何人都还不能武断地对系统科学方法 的能量做出乐观估计。7我认为, 中国法理学研究综述与评 价似乎间接地表达了一个大胆的观点:如果系统科学方法能 够在相

23、当程度上逾越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鸿沟,并突破传统 法学理论和方法的滞阻力,就可能实现一种企图,就是说可能 在形式上和内容上相当程度地取代传统法学研究方法和传统的 法学理论。 中国法理学研究综述与评价还认为,法学引进系统科学方 法,不是简单照搬而是主动改造。在法学研究中,如果生搬硬 套甚至错用系统科学、自然科学的术语和概念,就会降低了系 统科学方法引进法学领域的水平和层次,就会不自觉地失去了 第 13 页 一部分人对系统科学引进的关注和支持,就会使系统法学走上 “玄学”的道路。所以,要根据法学的特点对系统科学理论和 方法进行加工改造,从而为系统科学与法学的结合找到切实可 行的基点或接口。这种基点

24、和接口有这样几个方向:在法哲学 研究方向,系统科学的一般原则、概念、原理等,具有重要的 方法论价值;运用系统思想来探讨法的质的规定性问题,则可 能开辟新的研究途径,开启新的研究思路,从而完善法哲学这 种定性描述的假说体系。在实证法学(法的专门理论)方向, 运用系统科学及其它自然科学成果,以几个简单的概念、原则 出发,推演出各个层次的法律概念、定义、原则,在概念的演 化过程中,就能够形成法学范畴、概念的逻辑体系。可以认为, 具有这种逻辑体系的实证法学理论,在理论的清晰方面达到了 一定的程度,可以为建立法学定量分析的公理体系铺平道路。 在法社会学方向,法学家与自然科学家可以通力合作,直接引 进系统

25、科学及其它有关的自然科学,建立相应的法律系统工程, 如综合治理工程,犯罪控制工程等,从而完成法社会学理论从 概念推演的公理体系向定量分析的公理体系的转变。8 宁杰在其系统论在法理学研究中的运用初探一文认为:系 统论作为一种思想范式,在法学研究中已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 用,而建立系统论视角下的法理学则是进行系统法学研究的基 石。从系统论的角度看,法律是维护社会有序化的一个重要序 参量,是反映社会中心系统意志、具有有效纠偏机制的由符号 第 14 页 所建立的制度化的信息空间。系统法学与其他学科和其他的分 析模型必须有机结合,这样才能有效推动法学的发展。将系统 论运用于法学研究的思路有二:一是将它运用

26、于法的基本理论 研究,从系统论的视点出发来观照法的基本范畴,提出一套系 统论视角下的法的分析框架;二是着眼于其技术应用,在具体 操作层面上运用系统方法,如法治系统工程、应用法学中的系 统研究等。前者是运用系统思想建立一种法哲学,而后者则是 用系统方法解决具体问题,二者同等重要。但我们也应看到, 由于系统论是有别于经济的、社会的或语义的分析方法的一种 全新的分析范式,而每种分析范式都会有自己的一套分析范畴、 语言和逻辑规则,因此准确定义系统论中法学的基本范畴,确 立一种系统论的法律观,也就是上述第一种研究方向就成为全 部系统论法学的基石。德国法学的系统理论所做的正是这种努 力。但我国 20 年来

27、的系统法学研究则几乎全部集中于后者,真 正运用系统论于法理学研究的极少。在未确立起系统论范式下 的法学基本范畴和分析框架的情况下,直接运用系统论于具体 操作层面,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造成在研究的出发点 即在基本理论范畴上仍不得不沿用非系统论的模式,从而限制 和影响了系统论原理的运用,这是当前我国系统法学研究的一 个很大的制约因素。将系统论应用于法学研究,特别是法理学 研究时至少应注意以下问题:应将系统论与其他学科,特别是 与社会学结合起来。系统论提供的仅仅是一种思维分析框架, 第 15 页 在应用到具体学科时,还必须与具体学科的知识结合起来,才 能进行有效地分析。在进行系统论的法学研究时

28、,法学知识的 运用自不待言,但尤应有意识地结合社会学来进行考察。无论 是早期维纳的关于法律的观点,还是卢曼的法律与社会理论, 法律系统与社会系统的关系都是理论基础之一,法是在与社会 系统的互动关系中显现出其本质的,因此,系统论的法律观离 不开社会学的考察。只有有意识地、自觉地运用社会学,当然 同时也结合其他相关学科知识,才有可能真正取得富有意义的 成果。9 可以看出,宁杰的上述观点,与中国法理学研究综述与评价 中的一些观点有相通之处,并且体现了我国法学界新近对 系统科学方法和系统法学的进一步深入探索。 值得我们特别注意的是,我国学者季涛在分析了我国“文革” 后的法学方法更新与法学理论发展之间的

29、关系后认为,仅仅引 进西方的法学方法和法学理论, “总让人觉得少了些什么” ,如 果我们只能做到这一步的话,那无疑将被锁进别人的路径,失 去“无限风光在险峰”的赶超机会。在现时代,无论谁创造了 一种新颖的法学方法,也不管这种创造是在哲学层次上还是在 第 16 页 更为具体的层次上,也不管这种创造是否涉及价值观念,它都 能为人类所共享。当然,重视这个大趋势,并不是说可以忽视 另一个小趋势,即在发挥我国民族性思维习惯的基础上强调法 学法学方法论的创新。尤其在哲学层面上,中国哲学博大精深, 其中许多思想精华是令西方人叹为观止的,比如:西方流行的 系统论、混沌理论、整体性科学等学科便深受中国古代哲学思

30、 想之启发,这也说明中国的思维习惯也许存有一定特殊优势。 再比如:中国人生哲学中讲究的“圆通” ,与西方实用主义哲学 多少有些异曲同工之妙。因此,我们理应正视自己民族思维的 优势,在法学方法论上力求创新。可惜,在这一点上下功夫的 学者太少了,似乎只有一个不可忽视的江山作了一点这样的工 作。他的法的自然精神导论可以说对中西哲学的优缺点进 行了独到的评价,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法学思想。要使 中国法学全面走向成熟,并能给整个世界法学带来启迪,就必 须同时重视西方法学方法的引进与立足民族思维的自我创新, 从而使中国法学的传统、重构、解构、建构工作整合起来,最 终完善中国的法学理论。10我不认为西方

31、的“系统论” 、 “混 沌理论”和“整体性科学”等学科与中国的古代哲学有任何实 质性的联系,没有事实证明前者受到过后者的启发。这些学科 作为法学方法在我国法学中的运用,显然不是立足民族思维的 自我创新,也不能视为对西方法学方法的引进。虽然季涛在这 里并没有明确提出系统科学方法和系统法学。但是,季涛明确 第 17 页 提出了可以考虑运用“系统论” 、 “混沌理论”和“整体性科学” 这些显然属于系统科学的理论来进行法学方法创新,这是一个 非凡的见解。在这里,季涛从一个特殊的角度间接地提出了系 统科学方法以及系统法学,这个角度与中国法理学研究综述 与评价中所说的可以运用系统科学进行法哲学方向的研究是

32、 一致的,这意味着系统法学可以成为一种法的一般理论和基础 理论。 三、系统科学方法的实际运用 1985 年以来,虽然倡导系统法学的研究者没有按照自己以及法 学界对系统法学的基本勾画建立起来比较成熟的系统法学理论, 但是,很多法学学者在法学研究中实际上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 了系统科学方法,运用系统科学的原理和基本概念对一些法的 现象进行分析和描述。这种运用构成了一些学者有关研究的有 机组成部分或一个方面,深化了对一些法的现象、问题或命题 的认识。这种运用,也构成了系统法学我国法学中的一种重要 的存在或表现形态和方式。在我国法学研究领域,系统法学决 非有观点所说的那样, “成为了昨日黄花,到现在仅仅

33、作为众多 的法学方法之一保存了下来,并且未能青春常驻” 。 11相反, 我国法学研究领域的很多角落都散落着系统法学的鲜花,生机 勃发,欣欣向荣。把这些鲜花按照一定科学和美学原则汇集在 一起,就是一道壮美的风景。 葛洪义认为:“研究法的现象,不仅要从法的现象内部的各要 第 18 页 素去认识它,更要从各要素之间的关系去认识它,要从结构的 整体去认识。 ”“以结构的观点分析法的现象虽属鲜见,但对法 的现象的全方位考察却由来已久。 ”“法的现象是一个整体的结 构性的范畴,法的现象是有意义的,其意义来自于它的结构。 这种结构关系决定了一定社会的法治模式。法的现象与意义的 联结考察,还使我们可以得出这样

34、一系列推论:(1)特定社会 法的现象的特殊性取决于其内部的组合形式;(2)法的现象的 不同组合性是决定了法在不同的社会处于不同的地位、发挥不 同的作用;(3)法的现象是一个自律体系,其中任何一个要素 的变化都足以引起法的现象的结构性变化,决定了法的意义的 变化;(4)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应是一种法的现象领域的全方位 的综合变革,其中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法的现象的结构性调整。 ” 12在这里,葛洪义的上述关于研究法的现象的观点体现着鲜 明的系统思想。 季卫东认为:“鉴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改革的需要,在 法制程序化的过程中,应该着力于把程序与反思理性结合起来。 严格的程序比较容易理解,而反思程序则较难

35、把握。所谓反思 程序,主要指法制各个子系统内部反思过程的程序化整合、以 及国家和法对于社会环境的反馈结构调整的程序前提这一问题。 ”13卓泽渊在其中国法治的过去、现在与未来一文中认 为:“法治是一个整体。是一个由法治原则、法治制度、法治 组织、法治观念、法治过程共同构成的整体;是一个由合乎法 第 19 页 治要求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的监督共同构成的整体, 甚至是法治内部各元素及其机制与社会协调统一的整体。它需 要各个要 素的共同作用和有机协调。任何一个方面或几个方面的发展, 都不可能带来真正的法治。法治发展过程应该是其内在各要素 的整合发展过程,是其内在各要素的一体化共振共进过程。法

36、治是一个内在有机联系的系统,不是简单的机械模仿就可以建 立的” 。14可以看出,这两个例证体现了一种比较自觉地运用 系统科学方法的思维方式。 我国法学界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系统科学方法进行法学思考和 研究的情况有许许多多,以上仅是有限的几个例证。但是,直 接宣称自己的观点或理论是基于系统科学方法的还是很少见的。 以下是这方面的两个例证。 程竹汝从政治学与法学相结合的角度对我国的司法改革进行了 深入研究。他认为:“从系统论的视角出发,我们可以将司法 看做是政治系统中的一个特定的结构,这个结构自然存在着自 身内部的诸种关系,以及与系统其他部分之间的结构性关系。 ” 15 “本文在对所研究问题的宏观把

37、握上,一是将政治发展看 第 20 页 做是由各个履行着特定功能的变量(要素)互动的历史过程; 而是将司法看做是存在于政治系统中的一个完整的结构,它与 政治系统的其他部分完全处于一种结构性关系之中;三是将司 法定义为由价值、制度、机构、角色构成的一个完整的系统。 本文中“司法结构”一词就是在上述系统论的意义上使用的。 ” 16 1987 年,我国刑法学学者何秉松为了克服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 基本缺陷,开始运用现代科学系统观来研究犯罪构成概念,我 们可以推断这应当与那时的“系统热”和系统法学的兴起有关。 1993 年,何秉松将重新构筑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称为“犯罪构 成系统论” 。17他认为:“既然事

38、物是作为系统而存在,犯罪 构成这一事物也是作为系统而存在。事实上,犯罪构成就是由 主体-中介-个体三个基本要素相互作用的过程系统,是一个复 杂的社会系统。因此,就必须如实地把它作为一个系统整体并 且用系统的观点对它进行观察和研究。犯罪构成系统论的全部 理论观点,都是这种观察和研究的结果。犯罪构成系统论与我 国传统的法罪构成理论以及他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的最主要区别, 就在于它是建立在唯物主义辩证法的系统观和系统方法论的理 论基础上的。 ”18 另外,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近年来,国际法研究的一种新动向 是运用系统方法研究国际法。有志于开创这片新天地的是两位 不算年轻但非常活跃的国际法学者法国的基斯教授

39、和美国 第 21 页 的谢尔顿教授。这两位教授认为,面对当今世界的巨大变化, 产生于 17 世纪的传统国际法理论已显得相当落伍,面临着一系 列的挑战。尽管近年来国际法理论界对这些挑战作出了一定反 应,但这些反应只是零打碎敲,其结果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 实践中都不能令人满意。为找寻解决诸多问题的办法,有必要 建立一个符合当前国际现实的新的国际法理论框架;而将系统 分析的方法适用于国际法也许会有所帮助,因为这个方法着眼 于具有能动性的相互关系,而当今国际社会的特点则体现为相 互依赖性,即所谓“全球化” 。19 系统科学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同样受到我国的经济学的高度重 视。将系统科学引入经济学研究,同

40、样是经济学理论的一个研 究方向,并且可以形成一种系统经济学理论或学说。我国有学 者已经作了这方面的探索和努力。我国经济学学者刘永佶将贝 塔朗菲提出的一般系统论以及其后的发展称为“现代系统论” 。 刘永佶从“现代系统论”的角度,从政治经济学方法论的角度, 对系统科学方法进行了深刻的阐释。我国法学界应当从中借鉴 有价值的研究成果。 对于现代系统论的性质,刘永佶认为:首先,现代系统论属于 一般方法论范畴,它不具体研究任何专门的自然或社会现象, 而是以如何探讨现象间的一般关系为目的;第二,现代系统论 具有横向性,它所研究的系统结构的规定性、类型、机理和运 动规律贯穿在自然界和社会各领域的系统之中,其概

41、念、理论、 第 22 页 方法,都是从各个领域和学科(主要是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 的成果中概括出来的;第三,现代系统论具有综合性,它综合 了各门学科的研究方法,并从方法论的角度把各门学科整合、 融汇、沟通起来;第四,现代系统论具有功能行为性质,它不 仅要研究“是什么” ,还探讨“做什么” ,而且以后者为主,探 求在人的参与下如何变革对象系统的结构,形成有利于人发挥 其系统功能的条件、程度和界限,在一定意义上具有“人为科 学”的性质。刘永佶认为,现代系统论表明:原来人们认为互 不相关的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是有一般意义上的共同点的, 首先在于各自对象的结构与功能,以及存在的系统性上。虽然 各种系统

42、的结构有所差异,但都需要对之进行结构和功能的系 统研究,而且研究的方法又有共同性。刘永佶从经济学方法论 的角度对系统科学方法的阐释启发我们,正是由于系统科学的 一般方法论特点,它对法学研究是有指导意义的。系统科学方 法在我国法学研究领域虽然只有 20 多年的历史,而且至今对于 很多法学研究者来说还是比较陌生的,但它丰富的内容和新颖 的思路,却对法学研究有着强烈的吸引力。从方 法论的角度,吸收并运用系统科学方法,使之在我国法学的发 第 23 页 展中起到充分的作用,是一项非场重要的任务。20 系统科学方法在我国法学研究领域的实际运用,对于我们今天 构建系统法学论述体系是非常有意义的,而且这种意义

43、是多方 面的。第一,表明系统科学方法确实得到了我国法学界长期的 不间断的重视;第二、表明系统法学以某种局部的、零散、隐 现的、潜在的方式一直存在和成长着,对于我们今天研究系统 法学是一种精神上的支持;第三、那些直接声称运用了系统科 学方法的法学研究,对于我们今天研究系统法学是一种巨大的 精神上的鼓舞;第四、由于我国法学界在种种自觉或不自觉的 程度上实际地运用了系统科学方法,这使得某种系统法学理论 可以被我国法学界正确对待,而不至于因为陌生而受到漠视或 不当非议。第五、已有的具有系统法学意义的观点,对于在构 建系统法学理论过程中有关概念、范畴、命题和论题的确定, 具有很大的启发性。系统法学不可能不去研究上述有关学者从 系统科学角度提出的法治、司法等重大问题。这也使某种系统 法学理论与我国的现有的法学研究成果必然有一定程度的吻合 和关联关系。第六、有学者运用系统科学方法探讨新的刑法理 论,这对如何构建系统法学理论是很有参考意义的,同时也进 一步说明系统法学可以成为一种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 方法论。 第 2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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