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施工合同-港口工程施工合同[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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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施工合同:港口工程施工合同1 特征码 HEhxGSHcnsnYTUmMbSSD 合同编号:_ 工程名称:_ 甲方:_ 乙方:_ 甲方_为兴建_工程,接受了乙方_对 本工程的投标,为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及义务,经双方协商签 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 合同协议书 1本协议书中的名词和用语均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款中规定的 含义相同。 2下列文件构成整个合同不可分割的整体,各文件相互补充, 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下列次序在先者为准。 (1)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 (2)合同协议书; (3)双方签署的合同谈判备忘录;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中

2、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书; 第 2 页 (7)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3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_元。 4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期为_个月(天)或:自 _年_月_日至_年_ 月_日。 5甲、乙双方在此立约: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和履行 各自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6本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 章后生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保修期满、合同总价款及保 修金结清后合同终止。 7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 本_份,双方各执_份,当副本与正本不一致 时,以正本为准。 第二章 合同通用条款 第一条 词语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下列名词和用语应

3、 具有本条所指定的含义: 1甲方:指由合同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 力的当事人。又称发包方。 2甲方代表:指由甲方授权,代表甲方履行合同和作出决定的 代表人。 3乙方:指由合同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甲方接受承建 第 3 页 本合同工程的当事人。又称承包方。 4乙方代表:指由乙方授权负责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人。又称项 目经理。 5工程监理:指受甲方委托,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的水 运工程监理单位,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对本工程的施工进行的监 督与管理。 6监理工程师:指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负责本合同施工监理 的代表人。又称施工总监。 7质量监督站: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授权的水运工程质量监

4、督 机构。 8设计单位:指受甲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承担本合同 工程设计的单位。 9工程:指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范围内的永久工程和为永 久工程服务的临时工程以及保修期内对工程缺陷进行处理的修 复工程。 10技术标准:指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11设计文件:指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交甲方批准的,用以施 工的所有图纸和技术资料。 12合同期:指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工程保修期满, 甲乙双方结清合同价款时止的整个期间,包括施工准备期、施 工期和工程保修期。 13施工期:指自开工令中指定的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 第 4 页 止的期限。需阶段验收的工程,阶段工期为阶段验收工程的施 工期。 14保

5、修期:指自本工程竣工之日起算的本合同约定的保修期 限。 15合同价款:指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方法计算的,用以支付 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16保修金:指为本合同保修期内完成合同范围内任何施工缺 陷的修复,按合同中约定比例甲方在乙方工程款中扣留的款额。 17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甲乙 方责任造成的爆炸和火灾,以及合同中约定等级以上的风、浪、 雪、雨、地震、洪水、冰和海啸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18竣工验收:乙方按合同约定完工向甲方移交工程的验收。 需阶段交工的工程,阶段验收为乙方按合同约定分阶段完工向 甲方移交工程的验收。 19天:指日历天。年、月、

6、日均以公历计算。 20书面形式:指对各种通知、信函、纪要和委托等,采用手 写、打字或印刷的表述方式,包括电报、电传和传真。 第二条 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合同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专用条款 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次序如下: 第 5 页 (1)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 (2)合同协议书; (3)双方签署的合同谈判备忘录;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书; (7)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2设计文件:甲方应在合同签署后 14 天内按照合同专用条款 中约定的份数向乙方提供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和其他设计 计资料。未经甲方同意

7、,乙方不得将设计文件提供给第三方。 若合同中约定部分工程由乙方进行设计,乙方应将有关设计文 件和图纸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份数提交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3补充设计文件:为满足工程的正确实施或完成对其缺陷的修 复,甲方可在合同范围内提出补充设计文件和通知,乙方应接 受并执行。 第三条 合同范围 本合同所要实施的具体工作内容、范围及工程界限等,可以另 行约定。 第 6 页 第四条 技术标准 1技术标准的使用: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执行交通部颁发的技 术标准以及甲方在招标书中提出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2技术标准的替代:若交通部颁发的技术标准中尚未有适合本 工程特点的条文时,可使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技术标准,

8、 若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应由甲方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若工程结构或施工工艺特殊,没有相应技术标准时,应由甲方 提出技术标准,或由乙方根据设计要求和施工能力提出相应技 术标准,经甲方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五条 语言、法规和联系方式 1语言:合同文件的书写或解释以及双方来往的文件均使用汉 语。若需使用少数民族语言作为辅助语言时,应在合同专用条 款中约定,但当两种文本发生异议时,以汉语文本为准。 2法规:本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条例和法规,以及 交通部颁布的有关规章和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法规。 3联系方式: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有关各方的一切联系均 以书面形式为准。在紧急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

9、陈述,但应在 事后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第六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应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下述责任。 1提供场地条件:负责办理土地、水域征用,青苗、树木赔偿, 房屋拆迁,清除地面、地下、架空、水上和水下障碍物等工作。 第 7 页 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位置、面积和高程向乙方提供 施工场地。 2提供水电与交通条件:负责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 地点开通公共通道与施工场地间的道路,提供供水、供电、通 讯等线路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 通。 3提供施工条件:办理征地红线、航行通告、抛泥区许可证和 码头岸线审批等施工所需的各种手续。向乙方提供本工程征地 范围地

10、形图,办理临时用地的申报手续。协助解决对乙方施工 有干扰的外部条件。 4提供技术资料: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乙方提 供工程地质报告以及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等技术资料,并组织 进行设计交底及现场交验。甲方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 负责,乙方则对上述资料的理解和应用负责。 5任命甲方代表:甲方应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后 7 天内任命代表, 行使合同约定的甲方权力,负责履行合同约定的甲方义务,并 将此任命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更换其代表时,应提前 7 天通知 乙方。 6付款: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办法向乙方支付工程价款。 7发布工程指令: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发布工程指令, 签发图纸、确认工程进度

11、报表,检查隐蔽工程并办理各种验收 或签认手续。 第 8 页 8竣工验收:按本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结算。 第七条 乙方的责任 乙方应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下述责任。 1施工准备:负责施工现场的布置和临时设施的施工,在本合 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进度计划及开工申请报告。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规格和数量及 时到位施工船机和设备。 2提交报告及报表: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及 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量自检报告、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等,并按时提交月度、季度 施工作业计划、用款计划及工程完成情况统计表。 3确保工程进度与质

12、量:按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及批准的施工 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和材料检验,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 体系。 4提供条件:按招标书或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为监理工程 师的现场工作提供办公、住宿、交通和通讯等条件。 5负责工程的保护与保修:对已完工的建筑物和已安装的设备, 在交付甲方应前负责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乙方无偿予 以修复。若因甲方提前使用造成损坏,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间,对属于乙方责 任造成的任何缺陷,乙方应无偿修复。 第 9 页 6任命乙方代表:在合同协议书签署时任命代表(即项目经理) ,乙方代表应具有国家或交通部颁发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常 驻工程

13、现场,负责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乙方义务和管理本合同工 程的施工。乙方更换其代表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提前 7 天通知监理工程师。 7遵守政府法令和规章: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政府的各项法令和 规章,特别是交通、卫生、安全、消防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 令和规章。 8接受工程监理:接受监理工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依据本合 同对施工的监督和 管理,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工程指令,参加监理工程或甲方 主持的工程会议。 9临时停泊设施:自行解决施工船舶的临时停泊设施,并按有 关部门批准的位置和方式停放。 10沉没物品处理: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施工船舶、设备及材 料的沉没。若发生沉没时,对妨碍交通和其他部门正常作业的 均

14、应立即向海监部门报告,并设置浮标或障碍指示灯,直至打 捞工作完成为止,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 10 页 第八条 工程监理 1工程监理: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控制施工进度和工程投 资,甲方可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理,乙方应接受监理。 2监理工程师:甲方应在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前,将监理工程 师的职责和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监理工程师在甲方授权 范围内,依据本施工合同,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职权。 3监理工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所发生的一切行为,均视为甲 方行为。 4监理工程师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其工作,并授权此 类人员履行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监理工程师也可随时撤回 此类任命与授权,

15、但此类任命、授权与撤回应提前 7 天报告甲 方并通知乙方。 第九条 施工期 1开工:乙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 师提交开工申请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甲方批准后, 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发布开工令。乙 方应在开工令中指定的日期内开工。 2延期开工:乙方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时,应在接到开工令后 3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申请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接 到乙方报告后 3 天内作出答复。若监理工程师在 3 天内未予答 复,则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竣工日期相应顺延。若监理工程 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 第 11 页 求,则竣工日期不予

16、顺延。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 乙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 甲方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3施工期延长:出现下列情况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报甲方 批准,施工期可以延长。 (1)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造成工程延误; (2)不可抗力或地质条件变化造成工程延误; (3)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延误; (4)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它情况。 (5)凡发生上述情况之一时,乙方应在 5 天内就延误的内容、 天数和因此发生的费用支出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监理工程 师在收到报告后 5 天内报甲方确认并予以答复,以确定施工期 延长的天数和费用。若监理工程师逾期未予答复,则可视为乙 方的要求

17、已被甲方确认。 (6)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暂停施工:在确有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可以通知乙方暂停放 工,并在 24 小时内向乙方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监理工 程师的要求暂停施工。乙方在落实了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 并在接到监理工程提出复工通知后,才能继续施工。停工责任 在乙方时,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施工期不予延长。若由于监 理工程师的指令错误或停工责任在甲方时,乙方停工的经济损 失由甲方承担,由此影响的施工期相应延长。 第 12 页 5提前竣工:甲方如希望工程提前竣工,可在合同专用条款中 约定奖励条件。如果在本合同执行中,甲方要求工程提前竣工, 应与乙方进行协

18、商,并签署提前竣工协议,乙方应按此协议修 订施工进度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6阶段工期:若有阶段工期要求的,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十条 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乙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 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 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工艺流程及说明、材料 供应与检验、施工场地平面布置、施工质量保证措施、施工人 员组成、施工船机配备和施工安全措施及施工对环境影响的保 护措施等。施工进度计划应按照网络图关键线路或主要工作横 道图进行控制,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2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乙方施

19、工组织设 计后 7 天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提请甲方审批,甲方应在接到审查 意见后 7 天内予以审批。审批时,若甲方提出修改意见,乙方 应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接到审批意见后 7 天 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修改和补充报告,监理工程师确认后,乙 方应按确认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若监理工程师及甲方 未在上述限定的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或审批,可视为乙方施工 组织设计已被甲方批准。 3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施工进 第 13 页 度不符合经甲方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时,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 的要求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修订,并提出保证工程在合同约定 的施工期内完成的具体措施,经监理工程

20、师审核并报甲方批准 后执行。 第十一条 质量控制 1材料与设备: (1)工程所用材料、设备除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由甲方供应 外,均由乙 方按照设计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自行采购、运输、检验和保管。 (2)所有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工程材料 应具备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材料检验单位出具的材质证书或 试验报告。 (3)材料和设备进场时,乙方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参加验收,监 理工程师有权要求复检,对与设计和技术标准要求不符的材料 和设备,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验收,并由乙方运离施工现场; 在材料使用和设备安装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检查和检 验,乙方应提供必要协助。若检验发现材料或设备不合格时,

21、该批材料或设备不能用于本工程,乙方应负责拆除、修复及重 第 14 页 新采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若检验表明材料或设备 符合要求,则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施工期相应延 长。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产品合格证书副本应交给乙方, 甲方应对其质量负责。 2质量自检:本合同工程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完成后,乙方 应进行质量自检、质量自检不合格时应自行返工,因返工所发 生的费用自行承担,延误的施工期不予延长;自检合格后向监 理工程师提交自检报告并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 3分项工程质量检查: (1)主要分项工程开工前,乙方应将材料、设备和人员进场情 况及施工工艺向监理工程师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同

22、意后才能开 工。 (2)上道工序施工完成,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签认后,乙方 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3)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 对材料、工艺流程的操作的检查,并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进行 返工。若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和施工期延误,返工费用由乙方 承担,施工期不予延长;若因监理工程师的不正确指令,造成 乙方经济损失或施工期延误,则有关费用由甲方承担,施工期 相应延长。 4隐蔽工程验收: (1)乙方在自检合格并签署隐蔽工程自检记录后,填写隐蔽工 第 15 页 程验收申请单,在覆盖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 监理工程师在接到乙方通知 48 小时内进行验收,经监

23、理工程师 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认后,乙方可进行覆盖和继续施工; 若验收不合格,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整改并重新申请验 收。 (2)若乙方未经验收而自行覆盖,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剥开或 开孔检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若监理工程师在接 到验收申请和验收通知 48 小时未能进行验收,而乙方已自检合 格,则可自行覆盖。监理工程师事后应予确认并补办签认手续。 (3)若监理工程师认为确需对已签字验收并覆盖的隐蔽工程进 行复查,乙方应协助复查。若复查结果表明质量合格,由此而 引起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影响的施工期予以延长;若复查 结果表明质量不合格,乙方应进行返工,并按上述规定重新申 请验收,由

24、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及施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 5试验与检验:试验、试件应按技术标准的要求送到具备相应 资质等级的检验单位进行试验或检验,并及时将试验或检验结 果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时,有权指定取 样送检验单位复检。 6质量等级:工程施工质量应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的要 求以及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质量等级。若因乙方原因使工程 质量达不到约定等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返工费用由乙 第 16 页 方承担,施工期不予延长。若返工后仍达不到约定等级时,乙 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若因甲方原因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等级, 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进行返工或修整,甲方承担返工与修整费 用,并相应延长施工

25、期。 7质量监督:本工程的质量监督,由质量监督站负责,甲乙双 方均应接受其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 1合同价款的计算与支付:本合同工程的承包方式、合同价款 的计算与支付应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办法执行。 2合同价款的调整: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生下列情 形之一时合同价款可作调整: (1)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甲方批准的工程量增减和设计变更; (2)国家或地方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分布价格和费率调整; (3)一周内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水、停电、停气累积超过 8 小 时,使乙方受到损失时; (4)合同约定的其他增减或调整。 (5)乙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将调整的原因和

26、金额 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接到乙方通知后 7 天内予以确 认并报经甲方批准答复,甲方应在监理工程师接到乙方通知后 10 天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可视为乙方的要求已被甲方 批准。 3工程预付款支付:甲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额, 第 17 页 向乙方支付工程预付款,并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和比 例逐次扣回。甲方未按合同支付预付款时,乙方可在约定预付 款到达日 10 天后向甲方发出催付款的通知,若甲方收到通知后 仍不能按要求付款,乙方可在发出通知 10 天后暂停施工,甲方 从应付款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及乙方的停工损失。 4 工程量确认:乙方应按合

27、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向监理工 程师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报表。监理工程师收到报表后 3 天内 审核签认。若监理工程师接到报表后 3 天内未提出异议,乙方 所报工程量视为已被监理工程师确认。若监理工程师对乙方所 报工程量有异议,乙方应协助监理工程师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 实,并重新核报。若乙方拒绝协助监理工程师对已完工程量进 行核实或不重新核报,则以监理工程师核实的工程量为准。 5进度款支付:甲方根据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和办法, 依据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量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若甲方 在合同约定的支付日期后 10 天内未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发出 催付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

28、,乙 第 18 页 方可在发出通知 10 天后暂停施工,甲方承担延期支付的利息和 违约责任及乙方的停工损失。 6延期支付工程款:如经乙方同意并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甲方 可延期支付工程价款。 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 1甲方提出的变更:甲方对工程提出设计变更时,应将变更方 案送交设计单位审查,设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由监理工程师向 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应根据变更图纸落实施工方案并组织 施工。若变更涉及设计规模和设计标准的改变,则应事先与乙 方协商。 2乙方提出的变更:乙方提出的设计变更应征得监理工程师的 同意并经设计单位审查,设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甲方批准后 方可实施。若由此导致工程费用增减或施工变化,甲

29、乙双方应 协商处理。但乙方为便于组织施工或为了施工方便、避免自身 干扰等原因而提出的变更,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设计造成的变更:在施工中若出现设计图纸有误或地质条件 与设计出入较大或其他严重不合理设计时,监理工程师应在 3 天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取得修改图纸后按监理工程师指令组 织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延误的施工期予以延长。 4确定变更价款:发生上述变更后,按下述方法计算其变更工 程单价和价款: 第 19 页 (1)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按合同已有的单价计算; (2)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以此单价作为基础确定 变更单价; (3)合同中没有适用和类似的单价时,由甲乙

30、双方商定变更单 价; (4)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计算方法。 (5)属由甲方承担的费用,乙方应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按上 述方法提出变更价款,报监理工程师审查,经甲方同意后调整 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若甲方不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款,应 在乙方提出后 14 天内与乙方协商,若协商不成,双方可提请工 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 第十四条 转让与分包 1转让:本合同一经签署不得转让。 2分包: (1)本合同工程的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2)若部分分项工程确需分包时,须取得甲方同意。乙方应将 分包合同副本提交甲方备案。 (3)乙方对本合同所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不受分包的影响。 监理工程师有权对分包的施工质量、施

31、工安全和施工进度进行 监督。分包人的任何违约与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与疏忽。 第十五条 施工安全 第 20 页 1施工安全责任:乙方应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加强施工 现场人员与船机的施工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的防台、防火、 防爆、防汛和防盗等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措 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2安全事故处理:施工现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乙方除立即 采取有效的措施外,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 方及监理工程师,甲方应为抢救提供必要的条件。 3安全措施:乙方在高压线、水上、水下及地下管线、易燃、 易爆地段及有害环境下施工时,施工前应提出安全保护措施, 经监理工程

32、师审查,甲方同意后实施,甲方的同意不能免除乙 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防护措施费用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 外,由乙方承担;施工过程中,由于外部条件变化所发生的安 全措施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第十六条 保险 1工程保险:本工程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 投保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2人员、船机设备保险:本工程的施工人员、船机设备的保险, 由乙方负责。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1自然灾害: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等级以上的自然灾害也属不 可抗力。 2损失报告: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 第 21 页 少损失,并在 24 小时内向甲方及监理工程师通报损害情况,7 天内向甲方及监理工程师

33、提交损失情况、清理和修复费用以及 施工期延误的报告。 3费用分担:因不可抗力发生而产生的下列费用,由甲乙双方 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 (3)乙方设备、船舶和机械的损坏由乙方承担。 4损失补偿:不可抗力造成工程停工或破坏时,甲乙双方经过 协商后由甲方给予合理补偿,但此类补偿不 包括因乙方防范措施不当而造成的损失和由本条第 3 款规定应 由乙方承担的费用。清理与修复工作的责任和所需费用,由甲 乙双方另签补充协议或共同签署备忘录约定。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与结算 1验收申请:乙方应在工程完工且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 7 天内 向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提交工

34、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工程竣工资 料。监理工程师接到验收申请和竣工资料后 7 天内予以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并报甲方审批。若工程及竣工资料符合要求, 第 22 页 甲方应在接到申请报告 14 天内组织验收;若工程或竣工资料达 不到要求,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合理要求,对工程或竣工资 料予以整修或补充,并重新申请验收,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和施 工期的延误由乙方负责。若监理工程师或甲方未能在合同规定 的期限内对工程及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和组织验收,由此产生的 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并相应延长施工期。 2验收程序: (1)甲方根据乙方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资料,确定 验收时间并通知有关各方; (2)甲方组织

35、有关单位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对工程建设的各个 环节进行审查,听取有关单位对工程管理、设计、施工和监理 情况的汇报;审阅工程竣工资料,查验现场,并对工程遗留或 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3)质量监督站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评定; (4)经验收合格,甲乙双方办理工程交接手续; (5)工程验收合格,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 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其竣工日期应 为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3现场清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除甲方另有要求外,乙方 应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和要求清理并撤离施工现场。 否则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甲方支付有关费用。 4竣工资料:除合同专用

36、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提交的竣工资 第 23 页 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竣工资料提交的份数在合同专用条款 中约定。 (1)竣工图纸和资料; (2)工程质量自评报告; (3)阶段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4)工程材料及设备试验与检验资料; (5)沉降及位移观测资料; (6)竣工工程整体尺度测量报告; (7)施工报告; (8)竣工结算报告(办理完竣工结算后提交) 。 5竣工结算: (1)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 30 天内向甲方提交结算报告, 办理竣工结算。甲方接到结算报告后 14 天内审核确认,并在确 认后 7 天内将应支付乙方的工程款支付给乙方;若甲方接到结 算报告后 14 天内未予审核确认,

37、乙方提交的结算报告则视为已 被甲方确认。 (2)甲方在确认结算报告后 7 天内未将工程款支付给乙方,从 确认结算报告后第 8 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计划外贷款的利率 向乙方支付拖欠工程款项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工程保修 1保修期限:保修期从工程竣工之日起算。水工工程保修期为 一年整。疏浚工程不设保修期,其他工程的保修期在专用条款 第 24 页 中约定。阶段验收工程的保修期从阶段验收竣工之日起算。 2保修责任:乙方在工程保修期内有责任返修因乙方原因造成 的任何工程缺陷或损坏,返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因甲方使用不 当或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坏,乙方应协助修复,费用由甲 方承担。 3返修:保

38、修期内,对应由乙方负责的返修内容,乙方应在接 到返修通知后 14 天内开始实施返修,并在甲乙双方商定的时间 内修理完毕,否则甲方有权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进行修理,其 费用由乙方承担。 4保修金:保修金的数额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甲方应在保 修期满后 7 天内,将保修金和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利率计算的 利息一起返还乙方。 第二十条 争议、违约、索赔与赔偿 1争议: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或提 请主管部门调解,或协商及调解无效,可选用以下方式之一处 理: (1)向有管辖权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违约:任何一方不按合同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均为违约

39、。 违约方应对方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因一方 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另一方可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但应 提前 14 天通知违约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第 25 页 3索赔:因甲方违约或未能及时履行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以及 其他索赔事件发生时,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1)在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后 21 天内,向甲方提交索赔申请。 (2)在提出索赔申请后 14 天内,向甲方提交索赔报告,详细 说明索赔理由,提供同期记录副本或其他可靠证据,并列明索 赔款额、延长施工期及其计算依据和方法。 (3)甲方接到索赔报告后 14 天内,及时进行调查并对索赔资 料进行审核,并有权要

40、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在 乙方按要求提供补充资料后 28 天内,甲方应给予乙方明确答复。 并将确认的索赔款额列 入甲方付款计划。 (4)若乙方未能按上述规定按时提出索赔申请、索赔报告或补 充资料,甲方可不予受理。如果甲方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进 行审核或确认,视为乙方索赔要求已被甲方确认。 (5)若乙方对甲方的答复有异议,可按本条第 1 款执行。 (6)若甲方授权监理工程师对索赔事件进行审核,应在合同专 用条款中说明,但上述规定的索赔时限不变。 第 26 页 4赔偿:发生下述情形之一时,甲方可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的办法和标准要求乙方赔偿。 (1)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等级;

41、(2)因乙方原因延误了施工期; (3)施工中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重大损失。 第二十一条 奖励 1奖励: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符合下述情况之一时, 甲方可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标准和方法,给予乙方奖励。 (1)工程施工质量高于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等级; (2)按甲方要求提前竣工。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中断与终止 1合同中断:由于政策的变化和其它甲乙双方之外的原因导致 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视为合同中断。合同 中断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成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 和工程的移交工作。按甲方的要求将施工船机和人员撤离现场。 甲方应为乙方撤离现场提供必要的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 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因合同中断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合同终止:本合同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乙方将工程移交甲 方和竣工结算完毕后,除有关保修条款外,其他条款终止。保 修期满,甲乙双方结清保修金后,保修条款终止。 甲方(盖章):_ 乙方(盖章): _ 第 27 页 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 :_ 单位地址:_ 单位地址: _ 联系电话:_ 联系电话: _ 传真:_ 传真:_ 邮政编码:_ 邮政编码: _ 开户银行:_ 开户银行: _ 帐号:_ 帐号:_ _年_月_日 _年_ 月_日 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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