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讲稿】宪政基本价值论演讲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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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宪政基本价值论演讲范文1 特征码 WpTXlipzcBPQKmOlHzLa 英 文 名 on the vital value of constitutionalism 内容摘要 宪政价值的特点有三:第一,是社会性与阶级性的 统一;第二,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第三,是相对性与绝 对性的统一。宪政价值的社会性、客观性和绝对性,意味着宪 政具有全人类普遍认同的一些最起码的价值,可称之为宪政的 基本价值。它至少应包括:人权的切实保障,权力的合理配置, 秩序的严格维护,利益的有效协调。 关 键 词 宪政 价值 宪政是以法治为条件或环境,以宪法为实施依据的民主政治形 态及其运行过程,它是现代

2、社会的标志,是法治的灵魂。宪政 的价值,是法治的基础和核心,是法治“价值合理性”的渊源, 法治必须体现宪政的价值。让宪政价值成为人们普遍认同的社 会价值,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前提。因此,探究宪政的价值 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 一、 宪政基本价值的含义 “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 物的关系中产生的。 ”1(第 19 卷,406 页)一般认为,价值 是指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积极意义即客体的有用性。它揭示客 第 2 页 体对主体生存、发展的肯定或否定关系。据此,我们认为,宪 政价值是指宪政在其与人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积极意义或有用 性。它揭示了宪政产生、存在的合理性依据,是人们孜孜

3、以求 宪政的缘由。在现代政治中的核心地位,显示了宪政具有极端 重要的价值。宪政价值的特点在于:第一,它是社会性与阶级 性的统一。这首先是由宪政价值主体既是整个社会中的一员又 是某个阶级中的一员这种二重身份所决定的。主体身份的二重 性决定了对宪政评价标准的二重性:一方面以宪政对整个社会 的意义为标准评判宪政,另一方面又以宪政对本阶级的意义为 标准评判宪政。其次,是由宪政价值客体既执行阶级统治职能 又执行公共职能所决定的。宪政,只能是一定阶级的宪政,须 执行阶级统治的职能。同时,任何阶级的宪政又须以执行公共 职能为基础和前提,不执行任何公共职能的宪政是不存在的。 宪政价值必然体现其主体、客体的二重

4、性。第二,它是主观性 与客观性的统一。宪政是为满足人们民主、自由、法治、人权 等需要,根据一定原则人为设计的一系列制度措施,具有主观 性。但是,需要是由主体的社会地位、社会实践决定的,是客 观现实的反映,故又具有客观性。第三,它是相对性与绝对性 的统一。其相对性,是指宪政价值具有条件性,它随阶级、社 会的差异而出现差别性、多样性。绝对性指宪政价值的普遍性。 同一时代、同一社会以至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的人们,对宪政 的评判总有某些共同的标准。这是宪政之为宪政的本质要求。 第 3 页 宪政价值的社会性、客观性、绝对性,意味着宪政具有全人类 普遍认同的因素;也意味着宪政应当具有的、全人类普遍认同 的最

5、起码的价值。这种意义上的宪政价值,我们称之为宪政的 基本价值。它是不同类型、不同时期的宪政都遵循或都应遵循 的、共同的、普遍的准则。基于这种认识,我们认为,宪政的 基本价值至少应包括:人权的切实保障,权力的合理配置,秩 序的严格维护,利益的有效协调。 二、 人权的切实保障 保障人权,是宪政的首要价值。 “宪政事实上已成为保护个人权 利的同义语。 ”(136 页) “人权”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封建斗争中针对君权神授、等级 特权等提出的进步口号。革命胜利后,资产阶级以权利宣言和 法律的形式对其加以确认和肯定。资产阶级通常是在两种意义 上理解人权。一是自然法意义上的。所谓人权是指人作为人享 有或应该享

6、有的自由、平等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与生俱来即天 赋的,不可剥夺、不可转让。二是实定法意义上的。人权是指 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这种基本权利和自由,被认 为是上述自然权利的派生物和具体化,又称“基本人权” 。具体 包括平等权、自由权、受益权、社会权及参政权等。无产阶级 对人权有自己的理解。无产阶级认为,人权是有阶级性和社会 性的,是具体的人权。它无非是指处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作 为人应当拥有和实际享受的平等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没有 第 4 页 抽象的、超阶级的人权。这种人权在形式上主要表现为宪法所 确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它并非源自天赋,而是“争” 得的,是阶级斗争成果的反映和记载,

7、并随着斗争的不断深入 而不断扩大。 “基本权利和自由”与“基本人权”不尽相同。后 着多指人作为人所享有的天赋人权的基本部分,而前者多指人 们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的基本部分。理解上虽存差异,但把 保障人权作为宪政的最终目的和根本任务在东西方各国都是一 致的。 保障人权是宪政的终极价值。 宪政形成伊始,即将保障人权作为其价值目标。在英国, 人身 保护法 (1679 年) 、 权利法案 (1689 年) 、 王位继承法 (17XX 年)的制定、实施,标志着英国宪政制度的确立。众所 周知,这三个宪法性法律文件,其基本精神就是限 限制王权的专横,目的是保障基本人权。在美国,1776 年通过 的独立宣言

8、,是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 。1(第 16 卷, 20 页)它宣布,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有天赋的不可转让的生 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人们为了保障和实现自己的 天赋人权才成立政府,政府的权力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 独 第 5 页 立宣言确立了以人权为根本,权力来自于权利并受到制约的 宪政精神。1787 年宪法未规定人权的内容和保障人权的起码原 则,但美国第一届国会通过了以人权保障为内容的十条修正案, 于 1791 年生效。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以根本法的形式来确认 和保障人权。在法国,1791 年制宪会议先通过人权宣言作 为整个宪法的序言,并成为宪法的有机组成部分。直到 1958 年 宪

9、法,其序言中仍宣称, “法国人民庄严宣告,他们热爱 1789 年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 (即人权宣言谢注)所规 定的,并由 1946 年宪法序言所确认和补充的人权和国家主权原 则。 ”人权宣言对世界的影响极其深远。现代各国宪法,几 乎无一例外地载有人权保障的专门章节。因此,保障人权也构 成了宪政制度的基本内容。 各国宪政制度主要通过以下形式实现保障人权的价值目标。第 一,通过宪法直接规定基本权利与自由来保障基本人权。这一 方面体现了人权的根本性地位,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国家将着重 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第二,通过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配置, 使权力之间相互制衡,从而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对人权的侵害。 第三,

10、通过宪法保障制度实现人权保障。宪法保障制度,是指 通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采取一定措施维护宪法权 威,确保宪法实施的一系列制度的总称。各国宪法保障制度, 主要有:议会保障制度,又称立法机关保障制度,是一种通过 立法程序行使宪法解释权和宪法监督权的制度。如瑞士、荷兰 第 6 页 等国采用此制。我国现行宪法在形式上也采用此制。普通法院 保障制度和特设的专门机构(如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宪法 裁判所等)保障制度,一般都是通过司法程序实现宪法保障职 能的。宪法保障制度促进宪法的充分、全面实施,无疑对人权 的保障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特别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司法审查 制度,西方国家更是推崇备至,被认为

11、是“保障人民权利的有 效形式” 。 (41 页)第四,通过宪法外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执行 来保障人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具有极强的原则性和纲 领性。它需要制定一般法律法规予以具体化,这意味着宪法的 完全实现至少是部分宪法条款的完全实现必须通过一般法律法 规的实施来完成。这些一般法律法规是宪政精神的具体化,是 人权保障的具体化。如刑法、民法等是对人权的实体保障,诉 讼法是对人权的程序保障。一般法律法规的制定及其实施过程, 既是宪法的要求,也是宪政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障人权同人权本身一样,是相对的。对人权进行保障而没有 限制,在法理上是片面的。为了确保人权的最终实现,必须限 定人权的范围。这是指,

12、通过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公民享有人 权的范围,并使人权的行使不超过一定的限度。对人权进行限 制的唯一目的,是为了更充分、全面、有效地保障人权。可以 说,在实践中,保障人权就是通过限制人权的范围从而保证每 个公民都享有同等人权并获得同等保护来实现的。限制人权与 保障人权是辨证统一的。保障人权是目的,限制人权是手段。 第 7 页 对人权进行限制的总原则是:既要保护社会和国家的利益即集 体人权,又要保护个体人权,防止以限制人权为借口取消人权 或缩小人权的范围。对人权的限制以宪法的规定为限,实行越 权无效的原则。而人权的保障不止于宪法的规定,法不禁止即 自由。 在本质上,宪政就是保障人权的制度。 三 权

13、力的合理配置 依一定原则,通过宪法将权力在各国家机关之间及不同层次之 间进行划分,限定权力行使的范围,即对权力进行合理配置是 宪政的首要任务。宪政意味着:第一,宪法是权力合法化的渊 源和手段。宪政内在地要将权力来源及运行过程置于宪法之下, 宪法未明确授予的权力不得行使。第二,权力必须分立,但各 种权力须组成一个完整、合理并体现民主精神的动态运行体系。 西方国家主张立法、行政、司法三权既相互独立,有相互制衡。 美国的三权分立制是其典型。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否定三权 分立制,坚持议行合一原则,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权 力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但我国仍然存在权力的划分, 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14、组织各级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政府、 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都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这就形成了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的具 有中国特色的权力运行体系。依三权分立或议行合一组织的权 力运行体系,本质上都是为了防止*、独裁,实现民主。第 第 8 页 三,权力必须依法行使,权力的运行必须受到有效监督。权力, 一方面根源于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需要,具有合理性。另一 方面,权力在运行中存在着扩张性、腐蚀性, “一切有权力的人 都容易 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154 页)因此,必须 确立权力依法行使的原则,对权力要进行有效的监督。从权力 配置的角度看,最重要的监

15、督应是“以权力制约权力” 。西方国 家实行分权制衡,比较充分的体现了“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精 神。在我国,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均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代表接受人民的监督。这是一种最为广泛的 监督。 在宪政发展史上,三权分立制与议行合一制是配置国家权力的 两种基本形式。三权分立制最早发生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英 国。但英国资产阶级以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的妥协而告终,未 制定成文宪法。资产阶级借三权分立制实现了与封建贵族阶级 对国家权力的分享。但运用得很不彻底。最早对这种权力配置 方式作较彻底运用,且写进宪法的,是美国。美国资产阶级运 用三权分立制实现了内部不同私有集团对国家权力的分享

16、。三 第 9 页 权分立制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为反封建特权与*提供了有力 的思想武器,并由此实现了资产阶级的政治理想,具有进步意 义。但我们也要看到,作为这种权力配置方式的具体实践,无 论是英国的阶级“分权” ,还是美国资产阶级内部各集团的权力 “分工” ,都具有极大的局限性。其一,是权力的分享仅限于资 产阶级与封建贵族阶级之间,或限于资产阶级内部各集团之间, 从未扩大到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之中。 “这种分权只不过是为了 简化和监督国家机构而实行的日常事务上的分工罢了。 ”1 (第 5 卷,224-225 页)其二,是三权分立制强调三权的独立 性,国家权力缺乏统一性,易形成各自为阵的格局。在实践中

17、 存在互相扯皮、议而不决、议行互悖、政令不一、行政效率低 下等弊端。美国总统威尔逊签署的凡尔赛和约 ,卡特签署的 美苏关于限制性进攻战略武器条约 ,虽费九牛尔二虎之力, 终未获参议院批准,就是这种弊端的典型表现。邓小平曾说, 美国实际上“有三个政府” (150 页) ,可谓一针见血。有鉴于 此,西方国家对三权分立制也作了一些调整,使这种权力配置 方式发生了某种程度的变化,甚至名存实亡。变化主要表现在 两个方面,一是“国家的权力结构由议会主导和三权分立 的模式向行政主导模式转变,国家权力由原来主要由议会掌握 或者分别由三个机关分工独立行使而逐渐往行政机关手里集中。 ”三权分立格局发生倾斜,行政权

18、力膨胀,大有重新集三权于 一身之势,逐渐凌驾于立法权和司法权之上。二是有的国家已 第 10 页 突破了三权分立格局。如美国,在制定宪法的当年即设立了州 际贸易委员会,至二战前又设立了联邦商业委员会、证据交易 委员会、联邦交通委员会、全国劳资关系局、民航局等为数众 多的“独立管理机构” ,它们享有半立法权、半司法权,在美国 被称为“第四种权力” 。 (72 页)三权分立制在其它一些国家也 已徒具形式。作为权力配置方式,议行合一是指国家的立法、 行政、司法等权均由人民代表机关统一行使。人民代表机关既 是立法机关,又行使执行法律的职权。它与三权分立制是相对 立的。如前述,它对国家权力仍有适当分工。在

19、思想史上,卢 梭主张“主权在民” ,并认为人民的主权是不可分割的观点,即 体现了议行合一的精神。这一学说未被资产阶级采用。在最早 实践三权分立制的英国,内阁即行政机关作为议会内占多数的 政党的执行委员会,是立法机关中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并领导 着立法。其各部部长都是议员,向议会负政策上的责任。因此, 从权力的实际运作来看,英国对国家权力的配置更符合议行合 一的形式和特征。马克思在深入批判三权分立制的基础上指出, “公社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 作机关。 ”(第二卷,375 页)恩格斯也指出,无产阶级专政的 民主共和国,应当“把一切政治权力集中于人民代议机关之手。 ”1(第

20、 22 卷,274 页)列宁在建立苏维埃政权时, “把国家 的立法工作和行政工作结合起来,把管理和立法和二为一。 ” (第 27 卷,141 页)从此,议行合一被认定为社会主义国家权 第 11 页 力配置的基本方式。我国采用民主集中制,是对议行合一制的 具体运用和发展。议行合一制是比三权分立制处于更高的历史 发展阶段的权力配置方式,比三权分立制更为优越。体现在, 其一,更能体现国家权力的人民性。议行合一制下的人民代议 机关从基层到中央都通过选举产生,向人民负责。代表不独立 于选民,不脱离生产及工作条件,选民可随时罢免代表。执行 机关由代议机关建立,并对其负责,接受其领导与监督。这就 保证了代议

21、机关及执行机关的人民性。其二,突出了国家权力 的统一性。国家一切权力集中统一由代议机关行使,克服了三 权分立制下“三个政府”的弊端。这两个优势决定了议行合一 制最终将取代三权分立制。 从终极的意义上看,合理配置国家权力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权。 合理配置权力的价值从属于人权保障价值。 四 秩序的严格维护 秩序也是宪政的基本价值。 宪政是民主政治,也是法治政治。法治是秩序的象征,也是建 立和维护秩序的手段。 P秩序,是表征一系列事物在空间上的第次、顺序、稳定、连 贯等关系状态的范畴。它是自然和社会过程中存在的某种程度 第 12 页 的一致性、持续性和连贯性。进一步而言,它是一生产方式和 生活方式的社

22、会固定形式。宪政的秩序价值在于:以宪法即根 本法的形式确认和维护一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一种宪政 制度的确立,标志着新的秩序的建立。宪政的完善和发展,意 味着秩序的巩固和有序化程度的提高。 宪政的秩序价值主要在: 第一,建立和维护阶级统治秩序。冲突构成对秩序的威胁。在 阶级社会中,阶级冲突是最根本的冲突,对社会的存在和稳定 构成了最严重的威胁。为了避免互相冲突的阶级在无谓的斗争 中同归于尽,必须将阶级冲突控制在“秩序”的范围内。宪政 即是阶级冲突控制在宪法所确认的秩序范围内的正式制度。马 克思说, “通常是在社会变革的过程中已经达到了均势,在新的 阶级关系已趋于稳定,统治阶级内部的各个斗争派

23、别彼此已经 达成妥协,因而有可能继续相互进行斗争并把疲惫的人民群众 排除于斗争范围外的时候,才制定和通过宪法的。 ”(第一卷, 426 页) 第二,建立和维护国家权力体系及运行秩序。宪政对国家权力 的合理配置,就是要建立起权力运行的秩序。只有国家权力的 主体即各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有章可循,有条不紊,由它们 保障的社会秩序才能得到稳固。建立和维护权力体系及运行秩 序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第三,宪政为建立生活、生产、交换秩序确立了基本准则。宪 第 13 页 政所确立的准则,是带有根本性的社会制度和经济制度,具有 极强的原则性和抽象性,有待于一般法律法规的具体化。但一 个社会的生活、生产、交换秩序的

24、法定化均须依据其宪政所确 立的原则,并不得超出宪法所给定的范围。 五 利益的有效协调 宪政问题,归根到底是个利益问题。宪政不仅仅将阶级斗争限 定在秩序的范围内,它还进一步在不同利益集团(阶级)和利 益主体之间进行进行利益分配。因为,对于一定社会而言,利 益作为分配的资源其总量是有限的。宪政,必然要根据各利益 主体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协调各方利益,并依力量对比关系分 配利益,从而使力量对比关系与利益分配的结果相适应,并进 而实现社会秩序稳定。 宪政的确立和运行过程是斗争着的各阶级、各集团的妥协过程。 宪法是这种妥协结果的法律表现,它是各阶级、各集团经过 “协商”并为各方所接受的利益分配方案。宪政是

25、实现这个利 益分配方案的制度机制及其实现过程。 宪政首先通过宪法确认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来保证不同阶级之 间利益的分配。资产阶级宪政是一种少数人的统治形式,它虽 然采用了全民民主这种隐蔽的方式,但仍确认了资产阶级的统 治。社会主义宪政,是工人阶级领导广大人民群众建立的宪政, 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阶级统治关系。我国现行宪法第 1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 第 14 页 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 其次,宪政通过决定代表或议员的名额来实现各阶级之间、阶 级内部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分配。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是 宪政民主的核心。各阶级及各阶级内部各利益集团的代表

26、或议 员人数的多寡,是各种力量对比关系的最直接体现。利益的分 配,必然会体现这种力量的对比关系。 再次,宪政还通过规定利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利益分配。 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 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10(82 页)权利意味着增加利益的许可。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 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方 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10(82 页)义务 意味着利益的可能减损。通过宪法赋予公民或组织的权利义务, 宪政为各利益主体设定了增加利益的许可,或减损利益的强制。 利益主体行使其权利,履行其义务,即表明宪政

27、的利益分配方 案得以最终实现。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路易斯亨金宪政民主对外事务 ,三联书店,1996 年。 罗豪才、吴 英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和政治制度 ,北京大学 出版社 1983 年。 第 15 页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上) ,商务印书馆 1961 年。 邓小平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增订本) ,人民出版社 1987 年。 许崇德、王振民 由“议会主导”到“行政主导” ,清华大学学 报(哲社版) ,1997 年 3 期。 龚祥瑞 比较宪法与行政法 ,法律出版社 1985 年。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 列宁全集 。 10张文显 法学基本范畴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3 年。 (原文发表于社会科学研究1998 年第 6 期) 宪政基本价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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