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服装购销合同的样本:服装购销合同样本[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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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服装购销合同的样本:服装购销合同样本1 特征码 ahYsIbFYRNUBJNpSBQDx 服装购销合同的样本:服装购销合同样本 百货、纺织品商品购销总合同 总合同号: 字第 号 供方: 需方: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 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 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 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 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 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 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 品

2、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 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 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 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 第 2 页 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 变更手续) 。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 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 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 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

3、,由此而 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 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 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 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 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 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 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 体合同中规定) ,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 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 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 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

4、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 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 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 第 3 页 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 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 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 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 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 承担。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 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 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

5、的企业标准执行; 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认真检验,严 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 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 安全。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 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 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 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 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 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 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

6、的,由供方代 第 4 页 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 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 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 ,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 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 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 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 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 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 (港) ,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 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

7、 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 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 ,因此增加的 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改变 运输路线 第 5 页 线、工具、到达站(港) ,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 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 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 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 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 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需方在接收商 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 题,应及时向当地

8、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 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 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 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 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 门具结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 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 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 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 保综合运输险。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

9、地保 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 所规 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 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 第 6 页 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 2 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 ,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 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 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 ,一货一单,不 要混列。 “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 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

10、、合同号码、 生产厂名、供应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 存好实物。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凡 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 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 。 为了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供应发货单”所列一个 品种损失在五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 配件除外) ,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 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 运日期。 需方在收货时发现差错(如错发、多发部分) 、无合同、严 重质量问题等情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 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

11、受理;同时需方也不得擅 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 复并提出处理意见。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凡逾 第 7 页 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第十二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 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 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 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 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 货期限前三十天以书面(或电报)通知供方。未按期通知或通 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 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

12、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 用以下第 种方式(1托收承付可另行订货款结算协议书 ;2款到发货;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 ) 第十三条 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 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 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 15之间确 定) ,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 (1030之间确定) 。 2供方逾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 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

13、、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 第 8 页 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4需方未经供方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 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 15之 间确定) ;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 1030之间确定) 。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 方负担。 5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 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 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6 需方承担因提供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 一切损失;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 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

14、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 失。 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 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 款来充抵。 第十四条 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 第 9 页 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 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 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本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有效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总合同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需变 更或解除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但本 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合同仍求本总合同办理。 本总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 局戳记日期为准。时间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 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一般以一货一单格式(见附件 1、2) ,有特殊要求的可用自制格式。 一九 年 月 日 供方盖章 需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 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 10 页 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 电话: 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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