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讲稿】汉语“法学”一词的起源及其流变演讲范文.docx

上传人:李主任 文档编号:728265 上传时间:2018-11-24 格式:DOCX 页数:25 大小:33.3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演讲稿】汉语“法学”一词的起源及其流变演讲范文.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5页
【演讲稿】汉语“法学”一词的起源及其流变演讲范文.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5页
亲,该文档总共25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演讲稿】汉语“法学”一词的起源及其流变演讲范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演讲稿】汉语“法学”一词的起源及其流变演讲范文.docx(2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第 1 页 汉语“法学”一词的起源及其流变演讲范文1 特征码 mxKlPrdaguaulIphZrWW 本文对汉语“法学”一词在古代中国、近代日本和近代中国的 产生、发展及演变的过程进行了考察。作者指出,汉语“法学” 一词在中国古代即已出现,但多用为“律学” ,且与现代意义上 的汉语“法学”一词有着重大区别;现代意义上的汉语“法学” 一词原在日本明治维新之后伴随着日本近代化的过程而产生, 并由日本传入中国的。在考察了现代意义上的汉语“法学”一 词由日本传入中国的途径之后,作者指出,古代意义上的汉语 “法学”一词与现代意义上的汉语“法学”一词的根本区别在 于两者所依据的世界观不同:前者强调的是统

2、治者的权力意识 和臣民的义务、责任,将法视为役使臣民的工具;后者强调的 是法的平等性、公正性、权威性,将法视为保障公民权利的手 段。最后,作者还指出,多年来,我们对“法学”一词仍抱有 一种排斥心理,这与我国轻视法学的传统意识有一定联系。 作者何勤华,1955 年生,华东政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现在我们所使用的“法学”一词,是一个舶来品,它的故乡在 古代罗马,是经过二千余年的发展、演变,才为西方各个国家 所接受(1),并于近代传入中国。那么,汉语“法学”一词的起 第 2 页 源、流变是什么样的?它反映了古代、近代中国人怎样的法律 意识和法律观念?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 一 在中国近代以前的辞书(如

3、康熙字典 )或现代出版的解释中 国古典文献的辞书(如甲骨金文字典 、 辞源 、 辞海等) 中,是没有“法学”一词的。据高名凯、王立达和实藤惠秀等 中日学者的研究, “法学”一词是近代中国人在向日本学习过程 中,从日本传入中国的(2)。然而,这个结论仅仅在下述意义上 才正确,即现代含义的汉语“法学”一词是从日本传入的; “法学”一词早在中国古代即已出现。 在我国, “法”和“学”字出现得都很早,至今已有近三千年的 历史了。在我国古语中, “法”字写作“灋” 。在中国现存最古 的文字甲骨文中,已出现了(鹿去“比”加“与”去“一”为 灬)字,写作(读 zhi)(3),相传是一种善于审判案件的神 兽。

4、有的学者认为该字事实上就是我国法的缔造者蚩尤部落的 图腾(4)。在西周金文中,便出现了“灋”字,写作(克鼎) (5)。至战国时代,出现了灋的简体字“法” 。然而,一直到秦 代,灋字仍被频繁地使用(这从前几年考古发现的云梦秦简 语书中可以得知) ,有时也与“法”字一起出现在同一篇文 献中(6)。汉代以后,灋字逐渐消失,为“法”字所取代。 “学”字比“法”字出现得更早。在甲骨文中,便已有了“学” 字,写作“” 。在金文中, “学”字有进一步的发展,写作 第 3 页 “D”(7)。古代教、学通用,释义为:一、教也, 静簋: “静學(教)無” ;二、學也, 静簋:“小子服小臣 尸仆學射” ;三、學戊,

5、神名(8)。至春秋战国时代,在孔子、 墨子、荀子、韩非子等诸子百家的文献中,上述含义的“学” 字已是频频出现,如论语一书的开篇是“学而” , 荀子 一书的开篇是“劝学”等。 (文中为甲骨文,详见图) “法”和“学”连在一起,作为一个专门用语“法学”来使用, 最早是在南北朝时代。 南齐书孔稚珪传中云:“寻古之名 流,多有法学。故释之、定国,声光汉台;元(帝) 、文惠,绩 映魏阁。 ”(9)至唐代,在白居易的策林四论刑法之弊中, 有“伏惟陛下:悬法学为上科,则应之者必俊乂也;升法直为 清列,则授之者必贤良也。 ”(10)然而, “法学”一词虽已出现, 但极少使用,在表示对法律之学问时,人们一般都使

6、用“律学” 一词(孔稚珪和白居易在这里使用的“法学”一词,其含义仍 接近于“律学” ;与现代“法学”一词有重大区别) 。 19 世纪下半叶,在西方列强的压力下,在人民革命斗争的推动 下,清政府被迫进行了法律改革,并开始打开国门,向西方以 及东邻日本等国家学习,包括大量翻译他们的法律和法学书籍, 现代意义上的“法学”一词也从日本传入中国,逐渐印入中国 士大夫的意识中。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无论在司法官员和知 识分子的论文,还是在法律学堂的课程、讲义,以及政府官员 的奏章中, “法学”一词都已被广泛使用。比如,在梁启超的 第 4 页 论中国宜讲求法律之学 (1896 年)一文中,不仅突出强调

7、 了“法律之学” ,而且明确提出了“法学”之用语:“天下 万世之治法学者,”(11)。20 世纪初叶,严复在翻译孟德 斯鸠的法意时,也使用了“法学”和“法学家”等词(12)。 而在沈家本的作品中, “法学”一词出现得更多。他的著名论文 法学盛衰说 (约写成于 1908 年前后) ,全文不过 2000 余字, 但“法学”一词出现了 20 次(13)。在法律课程设置方面,在 1905 年 3 月开办的京师法律学堂之三年制本科和一年半制速成 科,1906 年 7 月设置的直隶法政学堂之二年制预科,都正式开 设了“法学通论”的课程(14)。在一些政府官员的奏章中, “法 学”一词也不断出现,如在 在大

8、清光绪实录卷五八三、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己酉 (1907 年 12 月 26 日)条中,我们就看到有如下文字:“翰林 院侍读学士朱福铣奏:请聘日本法学博士梅谦次郎,为民 商法起草委员,下修订法律馆,寻奏。查欧洲法学系统,均分 法、德、英三流。日本初尚法派,近尚德派,自当择善而从。 ”(15)可见,尽管近代中国人对“法学”一词的理解还很 不一样,但自 19 世纪末以后, “法学”一词开始大量出现则是 第 5 页 事实。 二 由于近代意义上的“法学”一词及其观念是在近代学习西方文 化过程中从日本输入的,所以,有必要考察“法学”一词在日 本的出现和演变历程。 在日本古代,并没有“法学”一词(16)。神

9、龟 5 年(728 年) , 日本仿造中国隋唐官制,设置了律学博士。从此,在日本出现 了“律学”一词和以此为业的职业身份。8 世纪中叶, “律学” 博士改称“明法”博士(17)。以后, “律学” 、 “明法”又常称为 “明法道” 、 “明法科” ,但“法学”一词始终未曾出现。 明治维新前后,随着日本国民革命意识的高涨,西方的各种法 律制度和法学理论也开始传入日本。1868 年,在福田孝平所著 日本国当今急务五条之事 (载 1868 年 4 月 10 日中外新闻 )和津田真道编译的泰西国法论中,首次使用了“法学” 一词。当然,前者只是提出了“法学”这一用语;而在后者的 “凡例”中,则对此作了比较

10、详细的说明:“法学,法语称之 为 jurisprudencc 或 Science du droit,英语称之为 jurisprudence 或 science of law 或单称 law,德语称之为 Rechtswissenschaft(18)。汉土 的语法与英语相似,故将此学的总名译为法学 。 ”(19)明治 4 年(1871 年)以后,在日本政府的文件中,也开始广泛使用 “法学”一词。而作为课程讲义的名称,则是由穗积陈重 第 6 页 (1855-1926)于明治 14 年(1881 年)在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部首 次使用的,即 Enzyklopadie der Rechtswissensch

11、aft(即“法学通论” )(20)。至 19 世纪末, “法学”一词在日本已成为一个基础性概念,在一些法律论著, 如高桥达郎编译的英国法学捷径 (1883 年) 、河地金代译 法学通论 (1886 年) 、穗积陈重著法律学的革命 (1889 年) 、冈村司著法学通论 (1900 年) ,以及各大学法学部的 法学通论讲义中, “法学”一词都已被广泛使用。 根据东京大学法学部教授冈田朝太郎著法学通论的阐述, 当时日本人对“法学”一词的理解,已是近代型的、西方型的, 比如,作者认为:“法学者,乃国家的科学之一部分。国家的 科学者,乃心的科学之一部分。 ”这话乍听起来颇为费解,但若 看看冈田朝太郎所画

12、的关于“法学”的位置图便可了然(21): (图略) 那么,在日本被创造出来,并开始被广泛使用的“法学”一词, 是通过什么途径传入中国的呢? 鸦片战争以后,西方列强用武力打开了中国的大门。清政府从 19 世纪 60 年代起开始翻译、引进西方法律。1863 年,出版了 由美国传教士丁韪良(W.A.P.Martin,1827-1916)翻译的万 国公法 (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第 7 页 Law)一书(22)。此后,北方的同文馆和南方的江南制造局开始 了较大规模的翻译活动。据梁启超的西学书目表和徐维则 的东西学书目的统计,从 1862 年至 1895 年,译出的西方 法

13、律书籍有 18 种。不过,由于这些书的内容均为法典和国际公 法,并未涉及“法学”之用语(23)。1904 年修订法律馆成立, 在沈家本的主持下,清王朝开始了又一轮更大规模的翻译外国 法律文献的活动。至 1907 年 5 月,沈家本在修订法律情形并 请归并法部大理院会同办理折中对翻译活动作了一次统计, 已译好的有法兰西刑法、法兰西印刷律、德意志刑法、德国民 事诉讼法、普鲁士司法制度、俄罗斯刑法、荷兰刑法、意大利 刑法、日本刑法、日本改正刑法、日本海军刑法、日本陆军刑 法、日本刑法论、日本裁判构成法、日本裁判所编制立法论、 日本监狱法、日本监狱访问录、监狱学、狱事谭、日本刑事诉 讼法、日本新刑法草

14、案、法典论、日本刑法义解,共 26 种。正 在翻译的有:德意志民法、德意志旧民事诉讼法、比利时刑法、 比利时刑法论、比利时监狱则、美国刑法、美国刑事诉讼法、 瑞士刑法、芬兰刑法、刑法之私法观,共 10 种(24)。从这些书 目可知,当时译自西方的主要是法典,涉及法律理论的则主要 来自日本。 我们知道,日本学者在解释西方的法律术语时用的都是汉字。 尽管这些汉字在日语中的结合和中文不一样,发音不同,并且 有些词此时所表达的意思可能和它的原意也已大相径庭(25), 第 8 页 但中国人一看就明白,稍一解释就能理解其内涵,故造成了当 时中 国人大量翻译、引进日本的法学著作,并且原封不动地照抄其 汉字法

15、律术语的局面(26)。正是在这种氛围下,当时中国人通 过翻译日本的法学著作,将日本的“法学”一词及其观念引入 中国。笔者认为,这是“法学”一词传入中国的第一个途径。 1896 年,清政府向日本派出了唐宝锷等第一批留学生(共 13 人) ,此后,留日学生越来越多。至 1905 年前后,留日学生运 动达到了高潮。据不完全统计,从 1896 年至 1911 年辛亥革命 前,留日学生总数不下 2 万人(27)。他们感愤于清政府的腐败, 满怀革命的激情,前往学习西方获得成功、并使自己强大起来 的日本,探索救国救民的方略。在留日的学生中,学习法律的 占很大的比重,20 世纪初叶回国的留日学生中,在政治上最

16、为 活跃的大部分与法律(包括法学)有着密切的联系:他们或在 日本的大学法学部学习法律(如胡汉民、沈钧儒、章宗祥、曹 汝霖以及汪精卫等) ,或在那里阅读、研究法律(如梁启超、章 太炎、杨度、吴玉章等) ,或在那里编辑法学杂志、出版法学书 籍(如由中国人自己编译的中国近代第一本法学通论(28)和 第 9 页 第一本法律辞典汉译法律经济辞典(29)就是在日本出版发 行的) 。可见,中国近代留日学生的活动,是“法学”一词传入 中国的第二个途径。 以 1895 年天津中西学堂头等学堂设置法律学为始端,中国近代 新型的大学普通高等法律教育正式起步。至 1911 年,北京和各 地兴办的法律学堂已有近 30

17、所(30)。这些学堂,除了由中国人 担任教师之外,还聘请了一批日本法学家为法学教师,如冈田 朝太郎、志田甲太郎、松冈正义、小河滋太郎等。据不完全统 计,从 1897 年至 1909 年,中国各法律学堂聘请的日本法学家 共有 57 人次(31)。这些日本法学家率先在中国开设了“法学通 论”的课程。因此,日文“法学”一词及其观念,通过日本教 师的讲课活动传入中国,应该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明治维新后,中国政府加强了与日本官方的接触。而当时日本 政府中比较活跃的人物,如外相榎本武扬(1836-1908) 、井上 毅(1844-1895) 、广田弘毅(1878-1948) ,首相伊藤博文 (1841-1

18、909) 、西园寺公望(1849-1940) 、原敬(1856-1921) 、 平沼骐一郎(1867-1952)等,几乎都是学法学出身或从事过法 律工作的人。因此,尽管在这种接触交往中,不会对法学作一 番理论阐述(32),但在互相介绍身份、中国官员赴日本实地进 行考察等耳闻目染之下,无疑强化了日本法治社会和法学研究 在中国人心目中的印象。关于此点,梁启超和董康(中国清末 修律活动中的重要人物,民国初期的司法部长)等都有很好的 第 10 页 论述。这是“法学”一词传入中国的第四个途径(33)。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大体勾画出“法学”一词传入中国的 途径(图略) 。 四 通过对汉语“法学”一词之

19、起源与流变过程的探究,使人们接 触到了一些更为深层次的问题。笔者认为,至少下述四个问题 应予以进一步探讨。 第一,古代中国人为什么使用“律学”而不使用“法学”? 如上所述, “法学”一词出现得并不晚,在魏晋南北朝时即已见 诸文献,而且“法学”一词的出现和使用在时间上和“律学” 几乎同时。然而,自唐以后, “法学”一词就极少出现,代之而 起的是“律学” 。虽然,就整个社会生活而言,律学也并不很受 人重视,士大夫阶层对此始终持鄙视态度。但毕竟在魏以后的 各个朝代,设置了律学博士之官职(元代以后开始废止) ,在律 的制定和实施领域内,在各代律注释书中, “律学”一词也是频 频出现。尤其是唐代以后,不

20、仅在典籍、注释书中讨论律学问 题,就是以“律学”为标题的作品也开始登台,如宋代的作品 律学武学敕式 (贾昌朝撰)(34)和明代的注释书律学集义 渊海 (作者逸名)(35)等。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 笔者以为,主要有三个原因: 首先,自公元前 4 世纪商鞅将李悝法经携入秦国,改法为 律以后,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直至明清,历朝各大法 第 11 页 典都是以“律”冠名。在这种历史条件下,使用“律学”一词 而不使用“法学”一词应当是很正常的。法学以立法的发达为 进化的基础,以成文法典为主要研究对象在古代法律注释学时 代,中国成文法典称为“律”的状况决定了对其注释、研究的 学问形态也必然

21、采用“律学”的名称。 其次,在中国古代社会,尽管“法” 、 “刑” 、 “律”可以互训, 在实质意义上可以通用,如说文曰“法,刑也” 。 尔 雅释诂称:“刑,法也” , “律,法也” 。因此,古代表示 “法”的学问的三个词组:“法学” 、 “律学”和“刑名之学” 之间,也是可以互相换用的。但是,从实际使用的情况看, “法” 、 “律” 、 “刑”这三个词之间还是有着微妙的差异。换言之,在 古代中国人的观念中,对“法” 、 “律” 、 “刑”这三个词的认识 和理解还是有所区别的。 按照 辞源的解释,在古代文献中, “法”一般在八种意义上被使用: 一、法则、法度、规章;二、刑法、法律;三、标准、模

22、式; 四、方式、作法;五、效法、遵守;六、数学上的乘数或除数; 七、佛教用语,泛指宇宙的本原、道理和法术;八、姓。 “律” 第 12 页 主要用于:第一,乐器名;第二,法令;第三,爵命的等级; 第四,梳理头发;第五,约束;第六,律诗;第七,戒律。而 “刑”则表示:一、处罚的总称;二、割、杀;三、法,典范; 四、效法;五、成就;六、治理;七、铸造器物的模范;八、 盛羹的器皿。除此之外,在古代文献中, “法”字还有两个很重 要的用法,即第一,在中国古代,法(音废) 、伐(音吠)音近, 法借为伐,有“攻” 、 “击”之意,如管子心术:“杀戮 禁诛之谓法”即为一例(36)。第二,法借为废,表示“废除”

23、 、 “不遵守” 、 “永不叙用”等,如秦墓竹简语书:“ 今法律令已具矣,而吏民莫用,乡俗淫失(泆)之民不止,是 即法(废)主之明法殹(也) ,(37)在秦墓竹简中,将 法作为废来使用的共有十多处;同时,就“律”而言,晋以后, 它事实上只表示刑法、刑事规范,用杜预在律序中所说的 话来表达,就是:“律以正罪名”(38)。此外,在古代许多重 要的场合, “律”表示的都是“军法” 、 “军律” ,如易经称: “师出以律” , 史记 “律记”说“六律为万事根本焉,其于兵 械尤似重。 ”(39)尽管如此,上述辞源对“法” 、 “律” “刑” 的解释,与笔者接触到的古籍上对这三个词的说明基本上还是 吻合的

24、。据此分析,可以将“法” 、 “律” 、 “刑”以及“法学” 、 “律学” 、 “刑名之学”的关系图示(图略) 。 由上可知, “法” 、 “律” 、 “刑”三个词,既有相同、彼此可以换 用的地方,也有许多区别。特别是商鞅改法为律,决不仅仅是 第 13 页 简单的一字之改、名称之改,而是包含了丰富的文化内容。第 一,将“法”改为“律” ,结果就使法的义务色彩更浓、刑罚的 功能更加突出,从而更加适合不受法律约束的皇帝的专制集权 统治。如果说,在春秋战国时,臣下还有要求君主守法的意识 的话,那么,当法的义务观、惩罚观被突出、定型,皇帝不受 法律约束之后,用“律”比之用“法”就更为符合最高统治阶 级

25、的利益了。而这一过程恰恰与秦汉建立中央专制集权国家 (至唐宋而达到完备,至明清达到极端) 、皇帝成为至高无上的 主宰的过程是一致的。第二,借用吴建璠先生的说法,由于 “律”最初的含义是音乐,转变为“军律”后,强化了其强制 性和镇压的力度。因此,改“法”为“律” ,就是借用军事力量, 突出其重要性和权威性,来保证法律的实施(40)。法的内容的 这种演变,也影响到关于它的问题的名称“法学” 、 “律学”和 “刑名之学”的使用上,于是就出现了隋唐以后只使用“律学” 而“法学”和“刑法之学”几乎不被使用的局面(41)。 再次,秦亡后,秦代禁止私人学习、讲授和解释法律的局面被 打破,律学研究开始勃兴,出

26、现了许多以此为业,并世代相袭 的家族,如西汉的杜周、杜延年父子(人们称其律为“大周律” 、 “小周律” ) 、东汉的叔孙宣、郭躬、马融、郑玄、吴雄,以及 魏晋时期的杜预、张斐等,形成律注蜂起,著名注释者有“十 有余家,家数十万言”的繁荣局面(42)。魏以后,我国又开始 在中央设立律学博士。从此,律学博士成为国家的重要官职之 第 14 页 一,从而使“律学”不仅成为一门约定俗成的学问、选官考试 的科目、一个公认的研究领域,从事它的研究也是一种国家认 可的职业、社会地位和谋生手段。显然,在这种情况下,就没 有必要再使用“法学”这一用语了。 第二,古代意义上的汉语“法学”和现代意义上的汉语“法学”

27、一词的区别何在? 通过上文分析,我们知道,古代意义上的汉语“法学”是在中 国古代自然经济和宗法社会之基础上产生的,而现代意义上的 “法学”是西方商品经济和法治社会长期发展的成果,两者的 区别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两者所依据的世界观不同。中国古代之“法学”是建立 在封建正统思想之基础上的,这种思想以强调社会等级、宗法 制度、大一统国家和忠君孝悌等儒家学说为核心,以鼓吹君主 专制,以法、术、势役使臣民的法家理论和主张君主无为无不 为、君主南面之术的老庄学说为补充,重视德主刑辅、名分等 级和臣民的义务,因而,它不是一种法学的世界观,而是一种 律学的世界观,核心是将法视为役使臣民的工具,镇压人民

28、的 手段。而现代意义上的“法学”一词,是建立在近代西方启蒙 思想家的政治与法律学说之上的,它强调法的平等性、公正性 和权威性,将法视为制约统治权力、保障公民的自由与权利的 手段。 其次,两者的范围不同。古代汉语“法学”一词所包含的主要 第 15 页 是法(律)注释学,而且基本上局限于刑法领域,当然,有时 也涉及一些行政法学(事实上是如何役使官吏的“治吏之学” ) 和关于法律的起源与功能等问题的法哲学(事实上是“刑法哲 学” )的内容,但这种法哲学仅是伦理学 家和哲学家(如孔子、孟子等)或政治家(商鞅、韩非等)或 官僚(如马融、张斐、杜预等)的法哲学。因此,它的范围相 对比较狭小。而现代“法学”

29、一词,不仅包含了法哲学(法学 家的法哲学) 、法律条文注释学,而且还包括法史学、法社会学 和比较法学等诸多法学基础理论学科。即使是法律条文注释学, 与古代的相比,范围也大为扩大,除刑法学之外,还有宪法学、 民法学、行政法学和诉讼法学等,并且现代法学将这些法注释 学都视为是一门科学,而不仅仅是条文和词句的注释。 再次,两者的重心不同。古代汉语“法学”一词所重视的是统 治者的权力意识,强调臣民的义务、责任,注重从理论上阐明 封建君主专制统治和宗法等级秩序这种法律运行现实的合理性。 而现代“法学”一词所体现的是民主的观念、平等的观念以及 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观念,它孜孜以求的是从理论上阐明法在促 进社会

30、文明进步中的作用和法如何才能成为保障公民权利的屏 第 16 页 障。 第三,明治维新时期日本在学习西方、翻译西语“法学”一词 时,日本学者为什么不使用他们比较熟悉、习惯的“律学” 、 “明法道” 、 “明法科” ,而使用一个他们历史上所没有、对他们 来说比较生疏的“法学”呢? 我们知道,即使是明治维新时期的日本学者,其法学观大都还 是以“法律应是以刑为核心” 、 “法等同于刑、律”的律学观。 1875 年,当铃木唯一翻译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一书时, 用的还是律例精义的书名;明治维新后,日本在制定刑法 典时,还以中国刑律为蓝本,编纂了假刑律 (1868 年) 、 新律纲领 (1870 年)和改定

31、律例 (1874 年)等。后来, 这种情况在以下三种因素的作用下发生了变化:第一,明治维 新后,日本相继聘请了许多外国法学家(如法国巴黎大学法学 院教授、法学博士保阿索那特等)来日本立法、讲学,这些外 国法学家不仅将西方的法、法学等名词,而且将西方的法学观 也带了进来。第二,19 世纪上半叶,随着“兰学” (研究以荷 兰为首的西方国家的文化的学问)的兴起,日本赴西方学习法 律者也不断增加。当轮到明治时期著名法学家津田真道、西周、 穗积陈重等人出国时,他们对西方的法和法学已有一定的了解, 加上这些人在西方比较扎实、系统地学习了法学通论和各个部 门法学知识,聆听了西方法学家的讲解,目睹了西方法治社

32、会 的运行现状,这种经历和环境使得他们比较深地理解了西语 第 17 页 Law、Droit、Recht 以及 Legal Science、Science du Droit 和 Rechtswissenschaft 等词的真谛,他们感到再用“律” 、 “刑”等来对译 Law、Droit、Recht 等词,用“律学” 、 “明法 道”等来对译 Legal Science science du Droit、Rechtswissenschaft 等词是不确切的。第三,明治维 新前后,日本整个民族向西方学习的心情都是非常迫切的,这 从福泽谕吉(1835-1901)的一本介绍西方文化的书 1866 年一

33、出版便销售了 75 万册一事便可得知(43)。当日本明治时代著名 法学家箕作麟祥(1846-1897)着手翻译法国民法典时,当 时的司法大臣江藤新平(1834-1874)甚至指示:“即使翻错了 也不要紧,只要快就行了。 ”(44)在这种氛围之下,日本各界的 确全神贯注地投入到学习和研究西方文化包括法和法学的活动 之中,箕作麟祥在翻译法国六法全书时,挖空心思、殚精 竭虑,给一个个西语法律名词配上了对应的汉字,除“权利” (right)和“义务” (obligation)之外(前者在箕作麟祥之 前已从荷兰语中译出(45),后者则来自汉译本万国公法 ) , 其他法律用语,几乎都是箕作麟祥呕心沥血推敲

34、出来的。津田 真道和穗积陈重也同样如此,不仅认真听讲,细心记笔记,而 且不时向老师请教,以弄懂对东方人来说比较陌生的法律专业 名词。从而用汉字“法学”一词比较确切地对应翻译了西语 第 18 页 jurisprudence、science du droit、science of law 和 Rechtswissenschaft 等词。因此,津田真道、穗积陈重 等人用“法学”而不用“律学”等词,是当时日本立法改革、 法学观念进化的必然结果。 第四,由于数千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新中国成立后, 人们对“法学”一词仍抱有一种排斥心理。明明是“法学理论” , 我们却一直称之为“国家与法的理论” ,这

35、种状态一直持续到 80 年代初;50 年代,虽在上海华东政法学院出版了以“法学” 命名的杂志,但在中央政府所在地北京的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 科学部法学研究所出版的法学研究刊物却称为“政法研究” (1978 年复刊后始改为“法学研究” ) 。全国报刊索引的分类, 在法学栏目,也不使用“法学”标题,而是用“法律”一词。 至今,全国新华书店总店主办的社科新书目 ,在介绍法学著 作栏目时,用的也是“ 法律类”一词。即使是专以复印、汇集各报刊法学文章为己任 的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法学 ,直到 1986 年底为止,使用 的仍是“法律” 。甚至在目前,在司法部所属的五大法科大学, 第 19 页 除中国政法大学

36、拥有政治系外,其他如华东、西南、中南和西 北四所大学均无政治系,但校名都是“某某政法学院(大学) ”。 出现上述情况,虽然与我们受“左”的法学理论和继受苏联的 模式有关,但是否与中国历史上轻视法学的传统意识有联系呢? 仅此一点,就可以知道,在中国,虽然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 了巨大的成功,法学研究已经获得重大成就,但要真正树立法 的权威并非易事,要发展和繁荣法学事业还需要我们作出长期 持续的努力。 本文的写作,得到了日本明治大学法制史教授冈野诚、明治史 专家村上一博,以及北京大学法律史教授武树臣的热诚帮助, 在此,一并表示诚挚的谢意。 (1)参见何勤华西语“法学”一词的起源及其流变 ,载法 学1

37、996 年第 3 期。 (2)参阅实藤惠秀中国人留学日本史 ,三联书店 1983 年版, 第 329 页。 (3)方述鑫等编著甲骨金文字典 ,巴蜀书社 1993 年版,第 718 页。 (4)参见武树臣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128-129 页。 (5)方述鑫等编著甲骨金文字典 ,第 720 页。 (6)参阅周礼天官冢宰第一 、 周礼地官司徒第二等。 第 20 页 (7)方述鑫等编著甲骨金文字典 ,第 267 页。 (8)同上书,第 268 页。 (9)(梁)肖子显编南齐书 ,中华书局 1972 年版,第 837 页。 (10)白居易集 (第四册) ,顾学颉校

38、点,中华书局 1979 年版, 第 1357 页。 (11)梁启超著饮冰室文集卷一,中华书局 1989 年影印版, 第 93 页。据笔者所见,这是中国近代最早提出“法学”一词的 论著。当然,梁启超此处虽然用了“法学”一词,但其关于 “法学”的观念还是中国传统型的。因为他认为这种法学“是 研究规范人群同类不相互吞食的号令”的学问,而这种号令是 “明君贤相”为百姓所立。为此,他对中国历史上法学的兴衰 作了简单的回顾,强调在“发明西人法律之学以文明我中国” 的同时, “愿发明吾圣人法律之学,以文明我地球” (同上) 。所 以,梁启超这里所讲的“法学”一词的内涵与沈家本在法学 盛衰说中对“法学”一词所

39、阐述的相同,基本上接近于中国 古代的“律学” 。 (12)当然,在严译法意一书中, “法学”一词还出现得极少。 在大多数场合,孟德斯鸠原文中使用的是“罗马法学家某某” , 而严复都将其译为“罗马法家(有几处用了律家 )某某” 。 这说明在严复的观念中, “法学”的意识还不是很强的。 (13)见沈寄簃先生遗书 (上) ,中国书店 1990 年影印版,第 第 21 页 924-925 页。 (14)汤能松、张蕴华、王清云、阎亚林编探索的轨迹中 国法学教育发展史略 ,法律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166-169 页。 (15)岛田正郎著清末近代法典的编纂 ,创文社 1980 年版, 第 25 页。

40、 (16)笔者曾就此问题查阅了各种日本法律古籍,并特地请教了 专治法制史的东京大学教授石井紫郎、明治大学教授冈野诚、 国学院大学教授高盐博等先生,他们的一致答复是:在他们所 看到的日本古籍中,没有发现“法学”一词。 (17)日本国史大辞典编集委员会编国史大辞典第 14 卷“律 学博士”条(作者:久木幸男) ,吉川弘文馆 1993 年版。 (18)原文中是日语片假名,笔者据其读音将其恢复为上述法、 英、德语。 (19)津田真道编译泰西国法论 “凡例” ,载明治文化全集 第 13 卷,1929 年初版。 (20)穗积陈重著续法窗夜话 ,岩波书店 1936 年版,第 139- 140 页。 (21)

41、冈田朝太郎著法学通论 (汪庚年编京师法律学堂讲义 , 法学汇编第一册) ,宣统三年(1911 年)北京顺天时报馆 排印,第 1、2 页。 (22)该书作者是美国著名国际法学家惠顿(H.Wheaton,1775- 第 22 页 1848) 。 (23)参见李贵连中国法律近代化简论 ,载比较法研究 1991 年第 3 期。笔者事后请教过李先生,他说这些书他都看到 过,但未见到“法学”之用语。他认为, “法学”一词是从近代 日本传入的,但其具体过程尚待研究。 (24)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 中华书局 1979 年版,第 838 页。 (25)如中国古代的“法律”一词是单音节

42、合成词,它分别表示 “法”和“律”这两个含义,而日文中的“法律”一词不仅与 中文发音不同,而且它只表示一个含义,以对应于英语的 Law,法语的 Droit,德语的 Recht 等词。 (26)不仅“法学”是这样,其他术 语也一样,如日本人用“哲学”来对译 philosophy(国人原译 “智学” ) , “经济学”对译 economics(国人原译“资生学” 、 “计学” 、 “平准学” ) , “社会学”对译 sociology(国人原译 “群学” ) 。这此词(哲学、经常学、社会学等)在中文中原本 都是没有的,但由于是用汉字组合,国人一看就明白,只要改 变读音,便可以立刻当作中文来使用,所

43、以,最后都接受了这 第 23 页 些术语。 (27)施宣圆:东瀛求索 ,载 1996 年 5 月 29 日文汇报 “学林版” 。但李喜所著近代中国的留学生一书中则认为该 时期留日学生总数有 39056 人(见前揭汤能松等编探索的轨 迹中国法学教育发展史略第 208 页) 。 (28)该书由留学在日本法政大学的湖北法政编辑社社员编译, 光绪 31 年(1905 年)由设在东京神田区的中国书林发售。编 译者在前言中宣称:“法律之学,吾国尚未发达。 ”“敝社同人, 留学法政大学。该大学各讲师皆法学泰斗,其学说丰富,足以 风靡一世。同人毕业后,深慨祖国前途,欲一表贡献之忱,用 就所闻于讲师之讲义,并参

44、考本讲师及诸名家之著述,悉心结 构,以成此编。 ”“编译专门法律之书,以定名词为最难,本书 所用诸名词,多取之日本,并注西文于其下,以备参考” (原文 无标点) 。 (29)该辞典由日本法学博士清水澄编写,留学东京大学的张春 涛、郭开文翻译,陈介校阅,并由东京神田区的奎文馆于 1907 年发行。参见前揭实藤惠秀著中国人留学日本史 ,第 299 页。 (30)见前汤能松等编探索的轨迹中国法学教育发展史略 , 第 154-157 页。 (31)同上书,第 190 页。 (32)明治政府中的相当一部分人,此时的“兴奋点”都在于如 第 24 页 何扩张日本的势力,吞并朝鲜和中国。 (33)当然,由于近

45、代最早将西方的“法学”及其观念介绍进中 国的学者,如梁启超、严复、沈家本等,本身都是熟读中国古 籍的人,所以,考证其使用的“法学”一词是采自日本的汉字, 还是中国的古籍已相当困难,然而,现代汉语“法学”一词所 表达的现代西方观念,通过日本传入中国则是无可怀疑的。 (34)见宋史艺文志 “刑法类” 。 宋史有贾昌朝传,但传 中没有提及此书。 (35)孙祖基著中国历代法家著述考 (1934 年上海刊)和张 伟仁主编中国法制史书目 (中国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 研究所”专刊,1976 年发行)均未记载此书,笔者在东京大学 法学部图书室看到过此书的藏本。 (36)蔡枢衡著中国刑法史序,广西人民出版社

46、 1983 年版, 第 5 页。 (37)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写睡虎地秦墓竹简 ,文物出 版社 1978 年版,第 15 页。 (38)见沈家本著,邓经元、骈宇骞点校历代刑法考 (二) , 中华书局 1985 年版,第 811 页。 (39)吴建璠:唐律研究中的几个问题 ,载中外法律史新探 ,陕西人民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211-212。 (40)参见中外法律史新探 ,第 212 页。 (41)关于“刑名之学” ,还需多说几句。该学原是战国时期名辩 第 25 页 思潮的产物,研究的重点是推敲“法令之所谓” (法律之名实) , 强调对刑(形) 、名的逻辑分析、演绎,核心在于“定分止争” (商鞅语) 、 “名法正义” (申不害语) 、 “循名责实” (韩非语) , 为战国时期封建地主阶级从奴隶主阶级手中夺得的统治地位寻 找合法的根据。因此,随着法家学派的衰落和地主阶级与奴隶 主阶级的斗争成为历史, “刑名之学”也失去了存在的社会基础。 (42)晋书刑法志 。 (43)参见张灏晚清思想发展试论 ,载姜义华等编港台及海 外学者论近代中国文化 ,重庆出版社 1987 年版。 (44)潮见俊隆、利谷信义编日本的法学者 ,日本评论社 1975 年版,第 1 页。 (45)参见川岛武宜著日本人的法意识 ,岩波书店 1967 年版, 第 16 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演讲致辞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