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深圳经济特区房产抵押贷款合约[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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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深圳经济特区房产抵押贷款合约1 特征码 AOzDrJcSYTVADoUBjeOd 立约人(以下简称承押人)及 (以下简称抵押人) (抵押人资料详见附表一)于一九 年 月 日签订本房产抵押贷款合约(以下简称合约) ,承押人于即日向 抵押人贷予港币 (以下简称该笔贷款) ,并已签署欠单一份。 抵押人愿意将附表二所列之房产(以下简称该房产) ,抵押给承 押人,赋予承押人以第一优先抵押权,并愿意履行合约全部条 款。 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款,应予遵守履行。 (一)付款 (1)抵押人须依照该欠单及附表(三)规定之方式,照规定期 数及付款日期,按期依时缴交应还款项予承押人或遵照承押人 指定之

2、其他方法付款。若抵押人遵照上述方式依期清缴债务, 且履行合约全部条款者,可依照下列第(七)条之规定,向承 押人赎回本合约抵押给承押人之房产。 (2)抵押人应按贷款金额缴付手续费千份之五,并必须绝对真 第 2 页 实地提供本合约内涉及借款之一切资料,若在签约后,发现抵 押人所提供之资料与事实不符,承押人有权立即收回该笔贷款 及应付利息,并对依约所收之手续费,不予退还。 (3)依照附表(三)分期付款依期清缴,系本合约首要条件, 抵押人如逾期未清付全部或部分应付款项,则须补交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率按月息计收,利率由承押人决定,最低按月息 2 计收,由到期之日计至该款收到之日止,无论在裁判确定债务 之

3、前或之后,此项利息均按日累积计算。抵押人若不依期缴交 本金及利息或其中部分时,则全部所欠款项及利息不论届期与 否必须立刻一次偿还给承押人。 (4)该笔贷款未清还前,抵押人必须按本合约规定利率付利息, 惟承押人可随时依市场情况调整利率,利率经调整后,立即生 效。该笔贷款之本金及利息,由贷出款项后一个月开始,照规 定期数,每期付款金额及付款日期按月摊还。利率如有改变时, 将由承押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该较高或较抵利率,承押人认为 有必要时,有绝对权调整及更改每期应付金额或还款之期数。 (5)一切每月分期付款应缴金额按照规定摊还期数,倘有逾期 欠交期款等情况,抵押人必须立即补付期款及逾期利息。逾期 利息

4、之利率由承押人单方面决定,最低按月息 2计收。 (6)抵押人如不依约清付本合约内规定的一切款项,引致承押 人催收或因为任何原因,使承押人决定通过任何途径或方式追 索,一切因此而引起的费用(如有押品,包括处理押品的各种 第 3 页 手续费、管理费、各种保险费等)概由抵押人负责偿还,并由 各项费用确实支付之日起,按上述关于逾期利息率计至收到之 日止,同样按日累积计算。 (7)抵押人必须在 银行 分行开立存款帐户,抵押人并特此授 权承押人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之本息和一切费用可照付该帐户, 若因此而引致该帐户发生透支或透支之增加,概由抵押人承担 偿还之责。 (8)所有应付予承押人之款项,应交 银行 分行

5、或经由该行之 总行或分行转交,此等款项必须以港币缴交。 (二)在合约期间,抵押人必须: (1)依期清还本合约内所有到期款项,无须承押人催收;如依 期付款,抵押人有权继续享有该房产; (2)按照指定之利率照付逾期未付款项之利息,直至款项结清 为止。无论在裁决确定债务之前或之后此项利息均按日累积计 算; (3)准许承押人及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时间内进入该房产,以 便查验; (4)在更改地址时立即通知承押人; (5)对该房产之损毁,不论原因如何,亦不论任何人之过失, 均须负责赔偿承押人之损失; (6)立即清付该房产之各项修理费用,并保障该房产免受扣押 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 第 4 页 (7)在按揭期间

6、,缴交地税,有关部门对该房产所征收之任何 税项、管理费、水费、电费及其他一切杂费及遵守居民公约内 之条文并须赔偿承押人因抵押人不履行上述事宜之损失; (8)遵守一切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法律及保持该房产整齐及完好 状况(正常损耗除外) ; (9)先行咨询并取得承押人书面同意,方可将该房产出售、转 让、抵押、按揭、舍弃或以其他交易方式处置该房产或本合约 规定关于该房产之权益或该房产之承购权。 (10)在本合约签订后,立即向承押人指定之保险公司投保不 少于重新购买该房产价值之全险,该保单不得附有任何特别限 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之数目(除非该等条件或数目为承 押人所愿意接受,并已认可者) 。保单须保障

7、该房产不受意外损 毁,火灾及天灾之损失,直至本合约停止生效为止。保单须过 户承押人,订明承押人之利益获得补偿之前,不得对抵押人付 出任何款项。抵押人如违反本条规定,承押人得依照上述方式 另行代为投保,并得向抵押人收回全部 部费用及利息。抵押人同意任命承押人为其代表人,接收保险 赔偿金及任命承押人为该项赔偿金之支配人,且此项任命系不 第 5 页 能撤回者; (11)将该房产之“房产权证书”之权益抵押给承押人; (12)将上述房产权证书保险单据及有关文件,在本合约有效 期内交由承押人保管,承押人得收取保管费; (13)在承押人认为必要时,向承押人指定之保险公司投保买 房产保险或抵押人之人寿保险,该

8、等保单俱以承押人为受益人。 (三)倘该房产在本合约有效期内受到损坏,而保险公司认为 修理损坏部分符合经济原则者,则保单项下赔偿金将用于修理 损坏部分。 (四)上述保险赔偿金如不足清付贷款额(包括利息) ,或抵押 人应付与承押人之其他款项时,不足之数应由抵押人负责清付, 所有款项结清之后,本合约即告终止,在无损于保险公司权益 之前提下,该房产即归抵押人所有,除如上述者,该房产之损 毁均不能使本合约失效,亦不影响本合约规定抵押人之债务责 任。 (五) (1)抵押人如不支付本合约规定之任何款项,或不遵守 本合约各项明文规定之条款者或不遵守居民公约,承押人可以 立刻进入及享用该楼宇之全部或部分或收取租

9、金和收益;或以 承押人认为合适之租金及年期租出该房产之全部或部分及收取 租金和收益。承押人可雇用接管人或代理人处理上述事宜而其 工资或酬报则由抵押人负责。该等接管人或代理人将被当作为 第 6 页 抵押人之代理人而抵押人须完全负责此接管人或代理人之作为 及失职之行。每位按上述被委派之接管人,将有以下之权力: (甲)要求住客缴交租金或住用费及发出有效之租单及收据并 有权以诉讼、控告、扣押或其他方式追讨欠租或住用费;此等 要求,收据或追讨事宜将以抵押人或承押人名义而发出,而付 款予接管人,抵押将不需要问及接管人是否有权力行事; (乙)接管人可依据承押人之书面通知而将其所收到的款项投 保于该房产之全部

10、或部分及其内之附着物及室内装修。 (2)承押人依照第五(3)条款,有权将该房产之全部或部分 按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之程序拍卖,此等拍卖 或出售并不需要抵押人或其他人士之同意,承押人有权签署有 关该房产买卖之文件及契约及取消该等买卖,而一切因此而引 起之损失,承押人不须负责。 (3)承押人可于下列情形下运用其出售该房产之权力: 1承押人给予抵押人一个月之通知,要求还款(不论届期与否) 而抵押人未能遵守该项通知全数偿还给承押人; 2抵押人逾期三十天仍未清缴全部或部分应付之款项; 3抵押人不缴交地税或有关部门所征收之其他税收; 4抵押人不遵守居民公约; 5抵押人不遵守此合约之任何条款;

11、6抵押人系个人而遭遇破产,或经法院下令监管财产;或抵押 人为公司组织而被解散或清盘; 第 7 页 7抵押人之任何财产遭受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没收; 8抵押人舍弃该房产。 (4)当承押人依照上述之权力而出售该房产予买主时,买主不 须查询有关上述之事宜,亦不需理会抵押人是否欠承押人债项 或该买卖是否不当。即使该买卖有任何不妥善或不规则之处, 对买主而言,该买卖仍然当作有效及承押人有权将该房产售给 买主。 (5)承押人有权发出收条或租单予买主或租客,而买主及租客 不需理会承押人收到该笔款项或租金之运用。倘由於该款项或 租金之不妥善运用招致损失,概与买主及租客无涉。 (6)承押人或按第五(1)条款委派之接

12、管人或代理人须将由 出租或拍卖或出售该房产所得之款项依下列次序处理: 1第一用以偿付因出租或拍卖或出售该房产而支出之一切费用 (包括缴付接管人或代理人之费用及酬报) 。 2第二用以扣缴所欠之一切税款及抵押人根据此合约一切应付 之费用及杂费(包括保险费及修补该房产之费用) 。 3第三用以扣还抵押人所欠之贷款及应付之利息。 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承押人须将余款交付抵押人或其 他有权收取之人士,拍卖或出售该房产所得价款如不敷偿还抵 押人所欠一切款项及利息,承押人有权另行追索。 (7)承押人运用上述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之 损失,承押人概不负责。 第 8 页 (8)承押人可以以书面发出

13、还款要求或其他要求或有关抵押品 所需之通知书。该书面通知可以邮递方式寄往抵押人最后所报 之住宅或办公地址或掉留在该房产内,而该等要求或通知书将 被当作于发信或掉留之后七天生效。 (六)承押人要向抵押人讨还欠款时,只须提供承押人高级职 员签发之欠款数目单(有明显错误者例外)即作为抵押人所欠 之确数证据,抵押人不得异议。 (七)抵押人向承押人 付清本合约规定之贷款总额连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后(包括 转归该房产权予抵押人之费用) ,若同时已全部遵守及履行本合 约各项条件者,承押人应将该房产所有权转归抵押人,倘抵押 人自愿提早缴付本合约规定之部分或全部款项,抵押人应给予 承押人相等于该部分或全部款项一

14、个月利息之补偿金。 (八) (1)抵押人自选购之房产如有缺点(无论显著或隐藏) 引致损失或损伤,此与承押人无涉,如有第三者向抵押人提出 损失或损伤之索偿,承押人不负任何责任。 (2)本合约所用(抵押人)一词,其涵义包括一家公司、或两 位或两位以上共同借款之人士;此等人士应共同及个别负担合 第 9 页 约之责任。 (九)承押人在执行本合约各项条款时之宽容、延缓或容忍, 或给予抵押人额外期限,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本合约所规 定承押人之一切权利及权力;不能作为承押人对任何破坏合约 行为之弃权,亦不能作为对以后任何破坏合约行为放弃采取行 动之权利论。 (十)抵押人使用该房产不论自住、托管或租与别人居

15、住时, 必须预先书面通知承押人,并得承押人同意,方可进行,如出 租给任何人,抵押人必须要求承租人依照本合约第(十一)条 之规定签具承诺书办理。 (十一)抵押人如不履行本合约内任何条款,承押人得要求该 房产住客,不论抵押人自住,托管居住或租住者限期三十天内 迁出,抵押人特此授权承押人得同时呈报有关部门,由该有关 部门考虑是否将抵押人(业主)因购置该房产而获准从外地迁 移户籍之住客户口取消,因此而造成之一切后果,全部由抵押 人承担,住客向承押人追讨赔偿时,抵押人亦须补偿承押人一 切损失。抵押人将该房产出租时须事先征得承押人同意,同时 必须与住客订约,阐明抵押背约时,接到承押人通告一个月即 须迁出。

16、 (十二)本合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受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保障,一切关于此合约所涉及之事宜纠纷,由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院裁决。如抵押人来自海外或港澳或台湾等地区,或 第 10 页 为该等地区之居民,承押人有权在抵押人之来处或居住地执行 本合约内由抵押人委托给承押人之权力及向抵押人进行追索, 包括仲裁、诉讼和执行仲裁或诉讼之裁决。如承押人决定在上 述该等地区执行上述权力,进行追索、仲裁、诉讼等行动,抵 押人必须承认本合约同时受该等地区之法律保障,不得提出异 议。如本合约内任何规定在该等地区之法律上无效或被视为非 法,被认为无效或被视为非法之规定,并不影响其他规定之效 力。 (十三)本合约内所

17、述之附表(一) ,附表(二)及附表(三) 均为本合约之一部分。 附 表(一) 抵押人资料 抵押人(业主)姓名:(中文) (英文) 性 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电话: 指定继承人姓名(中文) (英文) 继承人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第 11 页 附 表(二) 房产摘要 房产地址: 大厦名称: 楼宇座别: 楼数: 年期: 面 积:(建筑) (实用) 用 途: 购入价: 房产权证书号码:深圳市人民政府房产所有证深房字第 号 第 12 页 附 表(三) 分期付款明细表 贷款金额:摊还期数: 期 贷款利率:厘或承押人 按市场情况而调整之利率。 以后每月同日缴交,如付款日 不 是工作日,意即银行开门营业之日,则该分期付款额须于付 款日前一天工作日 缴交。 首期还款日期:19年月日 在承押人未调整利率前,每期应缴付金额(包括本金)及利 息):。 第 13 页 抵押人已详读及同意遵守本合约全部条款并承认收妥该笔贷款, 以下签章作实: 承押人同意履行本合约条款,以下签章作实:银行代表人签章: 公证处见证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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