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讲稿】论唐后对唐律的变革演讲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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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论唐后对唐律的变革演讲范文1 特征码 OXwCrwJoZujjmZxtnqgx 本文提要 唐律虽被认为是我国古代法律之最善者,其内容还被 唐后各代大量沿用,但唐后也不无变革。变革主要表现在体例、 一般原则、罪名和法定刑四个领域。究其变革原因主要有社会 情况变化、立法经验结果和立法技术提高三个方面。这种变革 只是在唐律基础上的部分变革,因此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唐律 对后世立法影响之深远。 唐律虽被认为是我国古代法律之最善者,其内容还被唐后各代 大量沿用,但也不无变革。此处以宋刑统、大明律和大清律例 三部典型法典为比较对象,探索它们对唐律的主要变革及其原 因。 一、体例的变革 宋刑统、大

2、明律和大清律例均在体例方面作了不同程度的变革, 主要是: 1.卷条的变革 卷条是我国古代法典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卷条数 的多少可从一个侧面反映法典内容的繁简。一般来说,多易繁, 少则简。唐律在唐太宗贞观定本时为五百条、十二卷。 旧唐 书刑法志载:“(房)玄龄等遂与法司定律五百条,分为 十二卷” 。这一卷条数比以往之律大为减损,故旧唐书刑法 第 2 页 志说,凡削烦去蠹者“不可胜纪” 。唐高宗永徽三年(651) 诏长孙无忌等撰编律疏, 唐律疏议 ,即为三十卷,条数依旧。 宋刑统为五百零二条、三十卷。第五百零二条是把唐律的职制 律与斗讼律中各一条分为二条,此与现传唐律疏议一致。 宋刑统在卷条安排上与

3、唐律的主要区别是,变动了一些卷中的 条目数。变条数的卷有五,占总数的六分之一。变动情况有三: 一是移唐律上卷中的条目至下卷。 “唐律卷一凡七条,刑统移末 条入第二卷。 ”二是移唐律下卷中的条目至上卷。 “唐律卷三 凡一十条,刑统移前四条入上卷。 ”还有卷九、十也有类似情 况。三是移唐律同一卷中的至上、下卷兼有。 “唐律卷二凡十一 条,刑统前移入上卷一条,后移入下卷四条。 ”卷条的位移, 说明卷中的内容有变,宋刑统就是如此,下文会涉及此问题。 大明律虽仍为三十卷,但仅有四百六十条,比唐律少四十条。 不仅如此,在卷条的分布上,大明律也与唐律有较大的区别。 大明律的名例律为一卷,四十七条;唐律则为五

4、卷,五十七条。 大明律的其它二十九卷、四百一十三条由六律分割,唐律的其 它二十五卷、四百四十三条则被十一律分享。从这一区别也可 见大明律在体例上与唐律有较大区别。 大明律例卷条情况更接近于大明律。它有四十七卷、四百三十 六条。这四十七卷除增加了律目、图、服制、总例、比引条例 等共十一卷外,还把大明律中的一些卷一分为二,如名例律在 大明律为一卷,而大清律例则为二卷。其条数比大明律的少二 第 3 页 十四条。其中,吏律少四条,户律少十六条,兵律少四条。 从以上三部法典的卷条状况来看,宋刑统与唐律的差异很小; 大明律和大清律例比较接近,而与唐律有一定距离。 2.篇目结构的变革 唐律的篇目结构比较简单

5、,仅分为十二篇, 分别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 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等篇(律) 。以后唐高宗时撰修的永 徽律疏 ,即唐律疏议 ,只是在律条后附以“疏议” ,起到阐 发律意,使人明了的作用,并无更复杂的内容。 宋刑统的篇目结构与唐律有异,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 先,在篇中分门,每一门中含有数条律条。共有二百十三门。 玉海卷六十六载:宋刑统有“二百十三门,律十二篇, 五百零二条” 。门的具体分布情况是:名例律有二十四门,卫禁 律有十四门,职制律有二十二门,户婚律有二十五门,厩库律 有十一门,擅兴律有九门,贼盗律有二十四门,斗讼律有二十 六门,诈伪律有十门,杂律有二十

6、六门,捕亡律有五门,断狱 律有十七门。其次,在律条后附以令、格、式、敕条和起请等 法条。宋刑统是宋代刑律统类的简称,故除律条外,还附有上 述一些法律形式中的相应条款。 玉海卷六十六载:宋刑统 有“疏令格式敕条一百七十七,起请条三十二。 ”唐律则无,只 是在“疏议”中引用令、格和式的某些条文,来说明律条的内 容,与宋刑统另附在后并成一种综合性法典的形式不同。最后, 唐律中的“疏”与“议”总是连在一起,不单独存在。宋刑统 第 4 页 则常把“疏”与“议”分列,各自阐述自己的内容。其中, “疏” 的内容为律条文, “议”的内容为解释文。后者更近似唐律中的 “疏议” 。 宋刑统擅兴律 “私有禁兵器”门

7、的“疏”说: “诸私有禁兵器者,徒一年半。注云,谓非弓、箭、刀、楯、 短矛者。 ”此与律条无异。 “议”说:“私有禁兵器,谓甲弩、 矛矟、具装等,依令私家不合有” 。此是对“禁兵器”的解释。 尽管宋刑统的篇目结构与唐律有异,但总体结构仍无重大变化, 仍为十二篇,连篇名及排列顺序也与唐律同。 大明律篇目结构的变化较宋刑统要大。因为,它打破了唐律十 二篇目的框架,仿效元典章,改用七篇,除首篇仍为名例外, 其余六篇均按中央六部官制编目,分别为吏、户、礼、兵、刑、 工。故近代学者沈家本评说:大明律“以六曹分类,遂一变古 律之面目矣。 ”此 此外,大明律还模仿宋刑统篇下分门的做法,在除名例以外的 其它六

8、篇中皆设若干目,并在每一目中又含若干律条。目的分 布情况是:吏律中有职制和公式两目,户律中有户役、田宅、 婚姻、仓库、课程、钱债和市廛七目,礼律中有祭祀和仪制两 目,兵律中有宫卫、军政、关津、厩牧和邮驿五目,刑律中有 第 5 页 贼盗、人命、斗殴、骂詈、诉讼、受赃、诈伪、犯奸、杂犯、 捕亡和断狱十一目,工律中有营造和河防两目。一目为一卷。 每目中的律条不等,如吏律职制目中有十五条,而公式目中却 有十八条。 尽管大清律例比大明律少了二十四律条,但篇目结构仍袭大明 律而成,变化甚微,主要是:一是在律条后附了例条,有的数 量还较多,超过律条。如大清律例名例律的“五刑”条, 律条仅为六条,而附例文十八

9、条,大大多于律条。二是在律条 中附有注。此注的作用类似唐律中的“疏议” 。如“五刑”条规 定, “赎刑:纳赎,收赎,赎罪。 ”在纳赎后有注:“无力依律 决配,有力照律纳赎。 ”在收赎后有注:“老幼废疾、天文生及 妇人折杖,照律收赎。 ”在赎罪后亦有注:“官员正妻及例难的 决并妇人有力者,照律赎罪。 ”经过“注”的说明,把纳赎、收 赎和赎罪都区别开了。 以上三部法典的篇目结构显示:宋刑统虽有改变之处,但仍离 唐律不远;大明律和大清律例十分靠近,但均离唐律较宋刑统 为远。 法典的体例只是法典的外在表现形式,但却与法典的内容息息 相关,可直射内容的轮廓。宋刑统、大明律和大清律例对唐律 体例的改动程度

10、,与它们对法律内容的改动程度一致。 二、一般原则的变革 宋刑统、大明律和大清律例与唐律一样,都把一般原则规定在 第 6 页 名例律中,但它们又对其中的一些内容作了改革,主要表现在 以下四个方面。 1.取消一些原则 大明律和大清律例取消了唐律规定的一些原则。 唐律疏议名例 “皇太子妃” 、 “官当” 、 “除免比徒”等条规 定的一些原则均被废除。其中,有的是因为已被其它规定所取 代,如“皇太子妃”条中确定的“上清”已被“取目上裁”等 规定代替,已没有存在的必要;有的是因为它们的存在易起反 作用,如“官当”条规定以官品代罚的原则不利于治吏,故弃 而不用;有的是因为不适时,如“除免比徒”规定以除名、

11、免 官比照徒刑的原则已不适应明、清的情况,所以也在废除之列。 2.合并一些原则 宋刑统、大明律与大清律例还合并了唐律规定 的一些原则。 宋刑统名例律 “老幼疾及妇人犯罪”条把 唐律疏议名例 “老小及疾有犯”和“犯时未老疾”两条中 规定的原则都归并在一起,既规定各种老、小和疾人员犯罪可 享受赎、上清、不加刑等特殊处理方法及不适用这些附加条件, 又规定了老疾人员犯罪时年龄、条件的折算方法。大明律与大 清律例都把唐律疏议名例中“笞刑五” 、 “杖刑五” 、 “徒 刑五” 、 “流刑三”和“死刑二”五条,合并为“五刑”一条, 内容基本相同,都规定唐律中五刑的刑种、刑等等。经过合并, 唐律中一些较为相近

12、的内容都集中在一起,这样既避免了条目 内容分散的情况,又可使阅律者便于查找。 第 7 页 3.修改一些原则 唐律在名例律中规定的有些原则还被大明律、 大清律例作了不同程度的修改。首先,续用原律条名,但改动 其中的某些内容。大明律和大清律都在名例律中设立“无官犯 罪”条,与唐律同,但内容有别。 唐律疏议名例 “无官犯 罪”条规定:“诸无官犯罪,有官事发,流罪以下以赎论。卑 官犯罪,迁官事发;在官犯罪,去官事发或事发去官:犯公罪 流以下各勿论,余罪论如律。其有官犯罪,无官事发;有荫犯 罪,无荫事发;无荫犯罪,有荫事发:并从官荫之法。 ”由于明 代不用官荫法,故明律名例律 “无官犯罪”条删去有关官

13、荫的规定,为此薛允升有过评论。他说:大明律的“无官犯罪” 条“与唐律略同,惟明代并无用荫之法,故律无文。 ”大清律 例除续大明律的修改外,又作进一步改动。 大清律例名例律 “无官犯罪”条规定:“凡无官犯罪,有官事发,犯公罪要在 处笞、杖以上的,才可“依律纳赎” ;“在任犯罪,去任事发” , 犯公罪须处笞杖以下的,也要“依律降罚”等,均与大明律有 异。还有“以理去官”等条也属此种情况。其次,律条名与内 容均有变改。大明律和大清律例皆在名例律中没有“亲属相为 容隐”条。与此条对应的是唐律中的“同居相为隐”条,除条 名有异外,内容也有所变动。 唐律疏议名例 “同居相为隐” 条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

14、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 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 勿论,即漏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 第 8 页 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明律名例律 “亲属 相为容隐”条扩大相隐范围,把“妻之父母、女婿”也列入大 功相隐范围,对此薛允升也有评说。他说:大明律的规定“与 唐律大略相同,惟妻之父母之女婿缌麻服也,而与大功以上同 律,唐律本无此层。 ”大清律例的规定同大明律 同。还有大明律与大清律例中“立嫡子违法” 、 “赋役不均”等 条也属此类情况。 4.增加一些原则 宋刑统、大明律和大清律例在取消、合并、修 改了唐律的一些原则外,还增加了一些

15、新原则。宋刑统通过 “议”的形式,把原来唐律所没有规定的内定,穿插在法典中。 这种情况在宋刑统名例律中非是个别,在此仅能举例说明。 唐 例疏议名例 “称反坐罪之等”条规定:“诸称反坐及 罪之 、 坐之 、 与同罪者,止坐其罪;称准枉法论 、 准盗论之类,罪止流三千里,但准其罪:并不在除、免、 倍赃、监主加罪、加役流之例。称以枉法论及以盗论 之类,皆与真犯同。 ”宋刑统名例律 “杂条”门不仅照用唐 律的规定,还用“议”规定了新内容:“反坐、罪之、坐之、 与同罪,流以下止是杂犯,不在除免、加役之例。若至绞,即 第 9 页 依例除名。 ”“七品以上犯在枉法,仍合减科。男夫犯准盗,仍 合用荫收赎。 ”

16、“称以盗、以斗减一等,处同真犯。 ”吴兴、刘承 干在校勘宋刑统与唐律以后也认为,以上内容“唐律无。 ”实属 新增而为。大明律和大清律例则在名例律中增加专条,增添新 原则。此两律均新设“职官有犯” 。 “天文生有犯”条,对文职 官与天文生的犯罪,作了新规定,采用特殊处理方法,皆为唐 律所无。还有“文武官犯公罪” 、 “文武官犯私罪” , “犯罪得累 减”等条,也是如此。 法典中一般原则的规定至关重要,一方面,它是国情的变化和 立法指导思想的直接反映,它的改变意味着国家形势和统治阶 级的治国政策也随之有变。另一方面,它是法典内容的核心, 它的改变也必然会导致法典内容的变化。宋刑统、大明律与大 清律

17、在不同程度上对唐律一般原则的改变,不仅告诉人们宋、 明、清与唐的情况与国策不同,也预示它们在内容上会有不同 程度的变革。 三、罪名的变革 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与唐律一样,都是刑法典,罪名是 其中的重要内容。它们除了大量袭用唐律规定的罪名外,还对 其中的一些作了变改。变改情况主要有以下四大类。 1.改变罪名 这是指改变唐律设定的一些罪名。其中,主要包括 两种情况:一是原罪名的内容基本没变,但称谓有变;二是原 罪名的称谓没变,内容有变。宋刑统在名例律的“十恶”中把 第 10 页 唐律的“大不敬”罪名改为“大不恭” 。原因是为了避讳。 “宋 避翼祖讳,易敬字作恭 ”。但内容仍依旧。宋刑统还 扩大

18、“恶逆”罪的范围,把道士、女冠和僧、尼杀师主行为也 归入此罪。 宋刑统名例律 “杂条”的“议”规定:“杀师 主入恶逆” 。此被认为是“唐律无。 ”纯属宋刑统之为。大明 律与大清律例也有上述情况。大明律、大清律例与唐律一样, 都设有“诈为制书”罪,但内容有别。区别有二:一是后者的 用刑重于前者,用斩代绞;二是后者无“口诈传”的内容(前 者有) ,仅指制书诈传。大明律与大清律例还都设定“不应为” 罪,与唐律的“不应得为”有一字之差,但内容无别。 2.归并罪名 这是指把唐律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罪名归并为一个罪 恶名。这种情况在宋刑统、大明律和大清律例中都有。宋刑统 由于采取了篇下分门的形式,一门中往往有

19、数条律条组成,罪 名也随之合几为一,故归并罪名的情况在宋刑统不属个别,在 此仅举一例证之。 宋刑统户婚律 “脱漏增减户口”中规定 的脱漏增减户口罪是把唐律疏议户婚中“里正不觉脱漏 增减” 、 “州县不觉脱漏增减”和“里正官司妄脱漏增减”三条 中规定的里正、州县不觉脱漏或妄脱漏增减户口三罪合为一体 而成,内容基本没变,都把里正、州县官脱漏或增减户口的行 为作为惩治对象。大明律与大清律例的律条皆少于唐律,其中 有一部分也是采取归并方式,故也存在归并罪名情况。如明 律职制律 “弃毁制书印信”条规定的充毁制书印信罪是唐 第 11 页 律疏议杂律中“弃毁符节印” 、 “弃毁制书官文书” 、 “官物 亡失

20、簿书”和“亡失符节求访”四条中规定的弃毁符节印罪、 弃毁制书官文书罪,官物亡失簿书罪和亡失符节求访罪等组合 而成,内容相差不大。对此,沈家本说:“唐目弃毁符节印 、 弃毁制书官文书 、 官物亡失簿书 、 亡失符印求访四条, 并在杂律中,明并为一条,改入此律(职制律) 。 ”罪名 者因此相应合并。大清律例的此条情况同大明律。归并以后, 宋刑统、大明律和大清律例中的一些罪名外延扩大,内容也相 应增加。同时,罪名数量也跟之减少。 3.增加罪名 这是指增加了些唐律所没有的罪名。宋刑统、大明 律和大清律例都根据本朝代的统治需要,增加了些唐律没设的 罪名。从这些罪名的内容来看,主要是调整经济民事法律关系

21、和打击有损专制统治的行为两大类。 宋刑统户婚律的“户 绝资产” 、 “死商钱物”和“典卖指当论竞物业”条皆是新增。 刑统跋说:这些条目都属“唐律无” 。其中的内容均与经 济民事法律有关。大明律与大清律例一方面增加一些有关调整 经济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如它们均在户律中新增了“盐法” 、 “私茶” 、 第 12 页 “匿税”等条,严禁私营盐、茶和匿税不纳等行为,违者都要 受到处罚,以此来保证国家对盐、茶的专营和税收的收入;另 一方面还特别增添了一些有关打击有损于专制统治行为的内容, 仅在吏律中就设有“大臣专擅选官” 、 “文官不许封公侯” 、 “擅 勾属官” 、 “奸党” 、 “交结近侍官员”等条

22、,对官吏的活动作出 新的限制,并惩治违犯者,以此来强化专制统治,维护皇帝对 国家的绝对控制权。经过增加罪名,宋刑统、大明律和大清律 例的内容得到了更新。 4.弃去罪名 这是指弃去唐律规定的一些罪名。宋刑统、大明律 和大清律例还把唐律中规定的一些罪名弃而不用。宋刑统的内 容基本同于唐律,弃去唐律罪名属于个别情况。 宋刑统诈伪 律 “诈欺官私取财”门把唐律疏议诈伪中“诈取官私财 物” 、 “妄认良人为奴婢部曲”和“诈除去死免官户奴婢”条中 规定的罪名集于一体,独不见“诈为官私文书及增减”条中规 定的罪名。大明律与大清律例弃去唐律的罪名较宋刑统为多, 仅在户婚律中就有不少。 唐律疏议户婚 “卖口分田

23、” 、 “妄 认盗卖公私田” 、 “盗耕人墓田” 、 “里正授田课农桑违法”和 “应复除不给”等条中规定的一些罪名,大明律和大清律例都 已删去不用。 罪名是唐律和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 分,罪名的变化标志着这些法典内容的变化,而且罪名变化得 越多,内容也就变化得越大,这是一种正比关系。宋刑统、大 第 13 页 明律和大清律例通过改变、归并增加及弃去唐律罪名的方式, 变革自身的内容。其中,宋刑统的变革的幅度不大,大明律和 大清律例的变革幅度较宋刑统为大,变改的罪名较宋刑统为多。 这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大明律和大清律例在改革唐律内容方面, 步子迈得比宋刑统要大。 四、法定刑的变革

24、法定刑亦是刑法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刑法法条皆有罪 名和法定刑两大部分构成。宋刑统、大明律和大清律例在变革 唐律罪名的同时,还变革了其中的一些法定刑,主要表现在以 下三个方面。 1.换刑 就是用唐律规定的五刑中的某种刑罚取代其它刑罚或用 其它制裁方式换代五刑。宋刑统与大清律例中都有换刑的规定。 宋刑统有关于折杖法的规定,即用杖刑来代替除死刑以外刑罚 的执行。 宋刑统名例律 “五刑”门对折杖法作了具体规定。 适用折杖法的也不乏其例。 宋刑统厩库律 “故杀误杀官私 马牛并杂畜”门规定:故杀官私马牛者“决脊杖二十,随外配 役一年放” ;故杀官私驰骡驴者“决脊杖十七放”等。大清律例 中有用罚俸代笞

25、的规定。 大清律例名例律 “文武官犯公罪” 条规定:“凡内外大小文武官犯公罪该笞者,一十罚俸一个月, 二十、三十各递加一月,四十、五十各递加三月。该杖者,六 十罚俸一年” 。 “文武官犯私罪”条也有类似规定。此外,大清 律例中还有用鞭责代笞杖的,条件是旗人犯罪。 大清律例名 第 14 页 例律 “犯罪免发遣”条规定:“凡旗人犯罪,笞杖各照数,鞭 责。 ”唐律中无这些换刑的规定。宋刑统、大清律例通过换刑, 把原五刑的执行灵活化了,尽管它有一定的条件限制。从某种 意义上说,这种灵活也是对五刑制度的一种变革。 2.两刑同罚 就是把两种刑罚同时适用于一种犯罪。唐律仅在个 别情况下使用两刑同罚,大明律与

26、大清律例则广泛使用两刑同 罚,其中最为常见的是徒、流中加杖。 清史稿刑法志载: 大明律规定“徒自杖六十徒一年起,每等加杖十,刑期半年, 至杖一百徒三年,为徒五等。流以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 里为三等,而皆加杖一百。 ”具体适用的犯罪也不少,在此仅举 一例。 大明律刑律 “诬告”条规定:“若囚已决配,而自 妄诉冤枉,摭拾原问官吏者,加所诬罪三等。罪止杖一百。流 三千里。 ”大清律例中有关徒、流加杖的规定与大明律同。此外, 还有刺字与徒、流并用的。大明律与大清律例都在刑律的“白 昼抢夺”条中规定:凡“白昼抢夺人财物者,杖一百,徒三年。 计赃重者,加窃盗罪二等。伤人者,斩。为从各减一等。并于 右小

27、臂膊上刺抢夺二字。 ”两刑同罚的广泛使用,改变了唐律一 罪一罚的定制,亦是对唐律法定刑的一种变革。 3.增加新刑种 唐律的刑罚以五刑为主,另附以没官、连坐等。 唐后在此以外,另增加了一些新刑种,主要有: 杖死。这是一种用杖处死罪犯的行刑方式。唐律规定死刑为 二,即绞和斩。宋刑统认可杖死也为死刑。 宋刑统名例律 第 15 页 “五刑”门准“十恶中恶逆以上四等罪,请准律用刑,其余应 合处绞、斩刑自今以后,并决重杖一顿处死,以代极法。 ” 刺字。这就是过去的墨刑。唐律废而不用。大明律与大清律 例中皆有关于使用刺字的规定,主要适用于一些与盗有关的犯 罪。大明律与大清律例均在刑律的“窃盗”条规定:窃盗“

28、得 财以一主为重,并赃论罪。为从者,各减一等。初犯并于右小 臂膊上刺窃盗二字。再犯刺左小臂膊。 ” 充军,这是一种将重犯押至边远地区服若役的刑罚。它常适 用于一些死罪减等者,用刑很 严。 明史刑法志载:“明制充军之律最严,犯者亦最苦。 ”大明律与大清律例中都有关于充军的规定。 大明律名例律 “杀害军人”条规定:“凡杀死军人者,依律处死,仍将正犯 人余丁抵数充军。 ”充军还有与杖并用的。 明律兵律 “宫殿 门擅入”条规定:“入皇城门内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 ”大 清律例对充军作了规范的规定,内容包括充军的里程发遣部门 等。 大清律例名例律 “充军地方”条规定:“凡问该充军 者,附近发二千里,近

29、边发二千五百里,边远发三千里,极边 烟瘴俱发四千里。定地发遣充军人犯,在京兵部定地,在外巡 第 16 页 抚定地,仍抄招知会兵部。 ”律中多处适用充军。 大清律 例户律规定:“诈称各卫军人不当军民差役者,杖一百, 发边远充军。 ”其它的不再赘列。 凌迟。这是一种用刀脔割罪犯使其慢慢痛苦死去的酷刑。此 刑在辽时入律,明清都沿用,适用于一些最严重的犯罪。 大明 律刑律 “谋反大逆”条规定:“凡谋反及大逆,但共谋者, 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 ”“杀一家三人”条规定:“凡杀一家非 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凌迟处死” 。大清律例的规定与以上同。 此外,还有枭首等,在此不一一罗列。以上这些刑罚皆为唐律 无,也不

30、列入五刑范围,成为一种五刑之外的律中之刑。为此, 薛允升很不满意。他说:“唐律无凌迟及刺字之法,故不载于 五刑律中,明律内言凌迟、刺字者指不胜屈,而名例律并未言 及,未知其故。 ”“复枭首、凌迟之刑,虽日惩恶,独不虑其涉 于残刻乎。死刑过严,而生刑过宽,已属失平” 。 宋刑统、大明律和大清律例对唐律刑制的改革不仅在某些方面 已突破了唐律的框框,还有用刑渐重之势。除折杖法外,无论 是两刑同罚,还是增设的新刑种,均酷于唐律规定的五刑。用 刑是用法的测量计,用刑渐重直接反映用法的加重。它可帮助 人们知晓宋、明和清刑事立法的概要和趋势。 五、变革的原因 法律既属上层建筑,又是国家意志,它的变革必有多种

31、原因, 唐后对唐律的变革也是如此。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一些。 第 17 页 1.社会情况的变化 法律是一种应时性很强的统治工具,社会情 况的变化是对其进行变革的主要原因之一。如果法律不适时, 就会变成具文,失去它应有的作用,这是任何统治阶级都不会 袖手旁观的。唐律的内容虽然很周全,集了古者立法之大成, 但是唐后的社会情况发生了变化,其中的有些内容不同程度地 落后于现实,有的甚至已无存在的意义。因此,当时的统治者 便本能地运用自己手中掌握的立法权,删改损益唐律的内容, 制订新律,以满足自己的统治需要。在这方面,有关经济民事 方面的内容十分典型。唐律定本于唐前期,其中有关经济民事 的规定以当时施行的

32、均田制和租庸调制为出发点,并以维护、 执行这些制度为目的。可是到了宋、明、清,一方面均田制与 租庸调制早已废除,另一方面商品经济有了很大发展,资本主 义萌芽也已露头,唐律中原有的一些规定显然已经过时。因此, 大明律与大清律例都删去了唐律规定的“卖口分田” 、 “妄认盗 卖公私田” 、 “盗耕人墓田” 、 “里正授田课农桑违法”和“应复 除不给”等条目,废弃其中无用的内容。同时,根据当时商品 经济发展的需要,宋刑统、大明律和大清律例还新增了一些调 整经济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打击破坏经济秩序和有损正常民 事活动的犯罪行为。宋刑统增设“户绝资产” 、 “死商钱物”和 “典卖指当论竞物业”条中的一些内

33、容都直接有助于调整公民 的财产关系,以适应当时日益发展的继承和典卖问题的需要。 大明律与大清律例还特别设立“盐法” 、 “私茶”和“匿税”等 第 18 页 条,确立国家对盐、茶等的专管和对税收的严格控制严惩违犯 盐、茶法和税收规定的犯罪行为,维护当时的经济秩序。这些 都是唐后社会的必然产物。唐律制订时,还没有这样的历史条 件,也不可能有这样的内容。宋刑统、大明律和大清律例对唐 律其它一些内容的变革也都与社会情况有极大的关系,在此不 一一列举。 2. 立法经验的结累 立法是一种国家职能。法律由统治者主持 制定,因此他们的立法经验对立法内容的关系极大,它也是法 律变革的一个重要原因。宋、明和清前期

34、的统治者注意总结前 人立法之得失,并根据本朝代的特点,变改唐律一些内容,使 之更好地为己所用。我国早在西周时就有“三典”之说。 汉 书刑法志载:“昔周之法,建三典以刑邦国,诘四方:一 曰,刑新邦用轻典;二曰,刑平邦用中典;三曰,刑乱邦用重 典。 ”但以后的立法实践所产生的效果却各不相同。商鞅用重法, 秦国大振。秦朝用重法,二世而亡。汉、唐初用轻法,得人心, 国兴民安。南朝梁武帝用轻法, “每年数赦,卒至倾败” 。宋、 明和清前期的统治者总结了前人用法的经验和教训,并正视了 自己所处的历史条件,认为虽是新邦,仍需用重典。历史上也 有他们用重典治国的记载。 宋史刑法志载:“宋兴,承五 季之乱,太祖

35、、太宗颇用重典,以绳奸慝” 。这在宋刑统中亦有 反映,用杖死这一酷刑就是一个方面。朱 第 19 页 元璋执政后,也主张用重典。他曾说:“建国之初,当先正纲 纪” ,“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 ”大明律正是这一思想的 体现者,故新增之刑无一轻于五刑,且全为酷刑。大清律例与 大明律相差无几。因此,薛允升在比较了唐、明律后认为,大 明律有重其所重之处。其实,这一“重”正是明初的统治需要, 因为任何法律都是特定历史环境的产物。可以想象,如果没有 大明律重典治国,明初的政权会得到巩固并在以后一段时间里 社会会有较大发展吗?从这种意义上说,大明律相对当时的社 会条件而言,不能简单理解为“重” ,而是一种历史

36、的必然。否 则,历史将会改写。当初用重典,既是统治者的一种策略,也 是他们总结和借鉴前人立法经验的结果。 3.立法技术的提高 立法是一个把统治阶级意志和愿望上升为法 律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立法技术很重要。高的立法技术, 可使制订的法律准确地反映统治阶级的要求,符合时代的需求, 并为司法提供正确依据。相反,法律就会歪曲反映统治者的意 志,甚至破坏法制的协调,造成法制混乱,这是任何统治者所 不愿看到的。所以,我国古代的立法者大多重视立法技术,立 法技术也因此而不断提高。从唐律到宋刑统、大明律和大清律 例体例的发展和变革过程,可以看到一个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的 第 20 页 过程。唐律十二篇,内容简要

37、明了,而且名例列入篇首,集中 了前者立法之精华,立法技术高于以往。但宋的立法者并没停 止不前,他们制定的宋刑统在篇下分门,分门别类,还在律条 后附以其它法律形式的相关内容,以类相聚。这给查律者带来 方便,易查易找,一目了然。宋刑统在立法技术上确有高于唐 律之点。大明律与大清律例不仅一改唐律的篇目结构,还减少 律条,使用较少的律条规定一样需要的内容。另外,它们还在 篇目下分条,既有律篇下分条的长处,又有宋刑统篇下分门的 优点,使这一体例更接近于现代刑法典章、节、条的体例结构。 明、清又在立法技术方面向前大大跨进了一步。立法技术的提 高同样成为变革唐律的一个原因。 宋刑统、大明律和大清律例虽对唐律

38、进行了变革,但仍保留着 唐律的指导思想和大量的内容,唐律的影响处处可见。另外, 它们的变革也是以唐律为基础的变革。没有唐律,不可能有宋 刑统、大明律和大清律例。这从又一个角度证实唐律的深远影 响和它在我国古代立法中的重要地位。 宋刑统第 514 页,中华书局 1984 年 6 月版,下同。 宋刑统第 515 页。 沈家本:历代刑法考第 1129 页,中华书局 1985 年 12 月 版,下同。 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名例律 “无官犯罪”条。 唐明律合编名例律 “亲属相为容隐”条。 第 21 页 宋刑统第 518 页。 宋刑统第 519 页。 历代刑法考第 1830 页。 宋刑统第 508 页。 唐明律合编名例律 “五刑”条。 吴兢:贞观政要赦令第三十二 。 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卷十四 。 明史刑法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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