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实施办法(10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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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实施办法(共10篇)目录篇一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实施办法2篇二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3篇三、大学会议管理办法6篇四、学院大学英语课程学生助教工作管理办法10篇五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管理办法12篇六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15篇七大学校园机动车通行和停放的管理办法24篇八大学信息系统规划建设管理办法26篇九大学本科生海外交流专项基金资助管理办法32篇十大学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办法34篇一、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认真贯彻落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

2、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订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本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参评学年平均学分积80分(含)以上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包含体育及选修课等);(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第三章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第六条每年秋季开学后,学校学生

3、资助管理中心下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通知,学院开始组织初评工作。学生递交书面申请后,学院评优管理小组和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依照本实施办法开展初评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复评并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按照学年申请和评审。一年级新生不参加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同一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得与国家奖学金兼得。第四章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管理和监督第八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计入学生学籍档案。第九条各学院要严格评审程序,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

4、金的评审工作,加强管理,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十条学校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篇二、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是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开展毕业生思想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对于综合考评学生在校表现,促进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引导大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倡导“笃学博闻、慎思善行”的优良学风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同时也在我校学生

5、中树立了一批学习的楷模。第二条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近几年来我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经验及实际情况,特制定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第二章评选条件第三条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1 .大学正式的本科毕业生和研究生毕业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读期间未受党、团、行政处分,各门必修课程及选修课程全部合格,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2 .认真学习中国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3 .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努力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4 .遵纪守法,品德

6、优秀,有较强的诚信意识和良好的学术道德;5 .在校期间,研究生原则上曾获得“优秀研究生”、“学术创新奖”和“优秀研究生干部”两项,本科生曾获得校级“三好学生”或一次校级“三好学生”和一次校级“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可参评优秀毕业生;研究生原则上曾获得“优秀研究生”、“学术创新奖”或者“优秀研究生干部”一项,本科生曾获得一次校级“三好学生”荣誉称号可参评大学优秀毕业生。6 .热爱所学专业,学习认真刻苦,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名列前茅,按照学校规定获得学位证书;7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在校期间有重要发明创造或为学校、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毕业生,可优先推荐评选;8 .

7、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身心素质,并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9 .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西部、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的毕业生,可优先推荐评选。第三章评选办法第四条优秀毕业生每学年评定一次,申请和评定工作每年4月开始,5月结束。第五条大学的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党委副书记或副校长领导,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招生就业处、团委、教务处、各学院分党委副书记组成校评优管理委员会,严格按本办法规定审批各学院初评结果,宣传、解释本办法,如有特殊情况由评优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第六条优秀毕业生的评定须经学生本人申请(

8、并附相关证书或材料),经学生所在班级民主评议后,提名优秀毕业生名单,在广泛征求任课老师和班主任意见的基础上,报各学院评优管理小组审核批准后,公示一周,如无异议,上报校评优管理委员会审批。第七条各学院评选优秀毕业生的人数应掌握在应届毕业生总数的10%以内,原则上每班评选三人。其中优秀毕业生一人,大学优秀毕业生两人。第八条获得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学生,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证书,由学生本人填写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并加盖院、校两级公章后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同时报教育委员会备案。获得大学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学生,颁发大学优秀毕业生证书,由学生本人填写大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并加盖院、校两级公

9、章后归入学生本人档案。第四章附则第九条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凡通过弄虚作假等方式获得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学生,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评选资格。第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号)同时废止。第H一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学生工作部(处)和研究生工作部。篇三、大学会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各类会议、活动的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根据和省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学校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以及以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活动(含研讨会、论坛、庆典等)。第三条会议举办应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重

10、点任务,会议要事先充分准备,周密制定计划,科学安排,坚持务实、精简、高效、节约和小会服从大会、局部服务整体的原则,统筹安排。第四条学校建立会议审批制度,加强对各类会议的审批管理。未经批准不得以学校名义召开会议。未经批准的校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校内场所举行各类会议和活动。一类会议:由学校党委行政组织召开,校主要领导出席或若干名校领导出席,各学院、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等参加的大型会议。由学校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拟定会议方案,报学校主要领导批准。二类会议:由校领导主持召开的专门性工作会议和临时议事机构会议。由相关职能部门填写大学会议活动审批表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送学校办公室备案;需各学院党委书记参加

11、的须报校党委书记批准,需各学院院长参加的须报校长批准。三类会议:由学校有关单位组织召开,邀请校领导出席的各类学术会议、论坛、研讨会、培训会等。由组织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并提前三个工作日报学校办公室协调校领导出席。第五条对行政性会议以外的各类会议实行归口管理、统一备案,根据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划分归口管理部门。本科教育类会议由教务处归口管理;研究生教育类会议由研究生院归口管理;学术会议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或社会科学处归口管理。其他职能部门和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会议管理。涉及国际性、台港澳办的会议,须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台港澳事务办公室)备案后,再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审批。第六条哲学社会科学类活动严

12、格执行“一会一报”制度。各举办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必须对活动的主讲人、主题、内容严格把关,举办单位对报告会、讲座、研讨会、论坛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党委宣传部等部门负责做好全校各类哲学社会科学活动审批,全国性哲学社会科学类活动须报省委教育工委审批。第七条校内二级单位承办校外会议必须事先经过学校批准。由会议承办单位至少提前半个月提交承办校外会议的书面申请,申请应包括会议名称、会议内容、会议日程、会议地点、主办单位、会议规模、经费来源、经费预算以及学校承担的任务等。由学校办公室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省领导出席的重要行政性会议和超过250人以上的大型会议还须报学校主要领导批准。第八条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可开可不开

13、的会议坚决不开,尽可能合并开会、套开会议、开视频会,确保2022年召开的会议减少30%-50%,以后年度的会议数量稳中有降。除年度工作例会、直接传达贯彻上级会议精神或上级明确要求召开的会议,以及因应急任务确需召开的会议外,原则上不再召开全校性会议。第九条严格控制会议时间,全校行政性会议一般不超过一天,一般性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原则上不超过半天。国际会议和全国性会议按照批准的期限举行,但原则上不超过两天。第十条除学校主要领导主持召开的会议外,一般不要求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分管校领导可主持召开由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工作需要时,可以召集有关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等参会。未经学校批准

14、各职能部门不得要求各学院主要负责人参加本部门举办的会议。第十一条会议地点应当优先选择学校内部会议场所、学术交流中心等。校内不具备举办条件或上级主管部门明确举办地点确需在校外的,应根据经济性、便利性原则就近选择会议地点。严禁到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严禁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第十二条各类会议均按照“谁申请、谁负责”原则,由申请单位举办。确需其他单位协助的,应在会议申请时注明,经校领导批准同意后,由申请单位主办,职能部门协办。第十三条会议要精简议程、提高实效,各类讲话发言要简明扼要,直陈观点。同一项工作部署,一般只安排一位领导同志作主要讲话。安排典型发言要严格控制发言人数和发

15、言时间。第十四条会场安排和布置要简洁、大方、使用。牵头或主办部门负责具体会务工作。除特殊需要外,不安排茶歇,不放置鲜花,不制作会标背景板,提倡自带水杯和纸笔、自倒茶水。不得发放与会议内容无关的宣传资料、画册邮册、纪念品等。第十五条学校举办的各类会议、活动,原则上不得请假(正常教学工作除外),若因其他原因确需请假的,必须提前向主办单位或会议主持人说明情况,同意后方可请假,并安排其他相关人员参会。如遇出差期间有学校重要会议(新学期工作会议、干部大会等一系列要求中层干部参加的会议),须按中层干部请示报告制度办理请假手续。第十六条凡涉密事项,与会人员必须严格按保密要求,妥善保管会议文件。在讨论中发生的

16、分歧意见,涉及保密期限的干部、人事及其他暂时不宜对外公开的信息等,不得提前泄露。第十七条会议牵头或主办部门要及时整合和归档会议记录和资料,根据会议精神整理形成会议议定事项督办表,加强督促检查,定期通报落实进展,确保会议精神贯彻落实。第十八条各类会议经费管理均须严格按照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费用支出实行谁主办、谁承担原则。严禁违规使用会议经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凡是以学校及二级单位、研究所等名义举办的会议,所收取的会务费、赞助费等,必须全部上交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核算,不得自行在账外核算或委托中介核算。第十九条本文件未尽事宜执行上级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第二

17、十条本文件自应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篇四、学院大学英语课程学生助教工作管理办法为充分发挥优秀本科生对教学的辅助作用,大力推进大学英语课程过程化管理与形成性考核的教学改革工作,学院决定设立大学英语课程学生助教(以下简称英语助教)岗位。为更好地规范英语助教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条英语助教岗位设置的基本原则是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录取、培训上岗、定期考核。第二条岗位职责英语助教是协助主讲教师开展教学活动的一个辅助性工作岗位,该岗位不能代替主讲教师的基本教学活动,也不能进行课程主讲活动。其主要工作职责是:1 .作好课前准备。认真研读教学大纲,了解课程进度、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掌握

18、学生类别和学习基础情况等;2 .课堂教学辅助。根据主讲教师要求随堂听课,协助教师顺利完成课堂教学,包括分发资料、收发作业、做好考勤记录等;3 .参与答疑与辅导等。课后对学生进行辅导和答疑,协助教师完成课堂笔记、作业、阶段测试的批改、成绩记录等工作,并及时将学生的学习情况反馈给主讲教师;4 .主讲教师布置的其它工作。第三条申请对象及条件1 .英语专业二至四年级学生,必修课无不及格课程,学位绩点达到2.5以上;2 .非英语专业三至四年级学生,必修课无不及格课程,大学英语六级成绩达425分以上(含425分)。第四条选拔与考核英语助教由教务处负责选拔与考核,学院督导组对主讲教师及其助教的履职活动不定期

19、进行抽查并作出评价。(一)选拔每学期第十五周,教务处根据实际需要公布英语助教岗位人数,符合条件有意向的学生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教务处审核后,组织笔试和面试,根据考核成绩择优录用。(二)考核1 .考核时间与方法每学期期末教务处组织对英语助教进行考核,考核由主讲教师评价、助教自评和学生评价三部分组成,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第,对应于百分制成绩分别以90分、80分、70分、0分记载。2 .学分认定(1)英语助教工作,每学期设置为英语专业选修课程,课程名称确定为英语教学实践1,英语教学实践2O对于非英语专业,则为外专业选修课程;(2)英语专业学生担任英语助教工作,一学期考核等第为合格

20、以上者,可申请获得3个本专业选修课学分。连续两学期考核等第为合格以上者,可申请抵充毕业实习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3)非英语专业学生担任英语助教工作,一学期考核等第为合格以上者,可申请获得3个外专业选修课学分;(4)每名学生在校期间担任英语助教工作最多可申请获得6个学分;(5)学生担任英语助教工作所申请获得学分按规定标准交纳学分学费;(6)教务处于每学期第五周进行英语助教学分申请认定工作。3.奖励学生担任英语助教工作,成绩突出,连续两学期考核等第都为优秀者,学院按院长特别奖进行评定和奖励。第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篇五、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

21、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招生工作要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规范招生管理,增加招生工作透明度,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要坚持统筹兼顾、全面协调的原则,加强部门间学院间的相互协作与相互联动。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家长、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第五条本科生招生委员会是学校招生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是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机构。主任由主管招生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纪委书记担任,成

22、员包括校长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监察处处长、教务处处长、学生处处长、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处长、后勤服务中心主任、教务处主管招生副处长。第六条本科生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分管招生工作副处长担任。第七条本科生招生委员会主要负责执行及省级招生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做好学校的招生计划管理,集体决议招生录取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严格各种特殊形式招生考试管理等。第八条本科生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制订学校招生章程,组织实施艺术类专业等特殊形式的招生考试,组织开展招生宣传,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等

23、第九条学院负责拟定本学院年度招生计划,实施招生宣传,参与招生录取,审核考生高考档案,组织新生接待工作等。第三章招生计划第十条本科生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时间向申报年度普通本科招生计划。第十一条学院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确定年度普通本科招生专业、分省招生计划。第十二条本科生招生委员办公室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生源分布、和学校教学资源情况等,制定年度普通本科分专业招生计划,上报本科生招生委员会审议。第十三条本科生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时间向省级招生部门上报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第四章招生宣传第十四条招生宣传工作要本着注重实效、反映特色、信守承诺和规范操作等原则进行,根据时间、地点、宣传途径等进行不同形式

24、的宣传,形成招生宣传长效机制。第十五条学院负责不同地区及生源基地的宣传工作,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制作具有学院特色专业特色的宣传材料,选派工作认真负责、熟悉业务的人员参加宣传工作,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招生宣传队伍。第五章招生录取第十六条录取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制度,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第十七条录取工作严格执行学校招生章程制定的各项规定。录取人员严格遵守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实施录取工作。网上录取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证网络安全,招生用户名、密码等内容实行专人保管。第十八条录取期间,本科生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省生源变化情况及时进行专业招生计划调整。省级间计划调整经本科生招生委员会

25、研究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九条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加盖学校公章。招生录取结束后,尽快将录取通知书和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第二十条考生退档由本科生招生委员会研究确定后执行。第二十一条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定期召开全校招生工作会议,通报当年录取情况,总结招生工作并部署下年度工作计划。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新生报到后必须进行资格复查及体检。对冒名顶替或其他违反国家招生制度、不具备录取或入学资格等的学生,按规定及时做出处理。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本科生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篇六、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

26、规范基本建设投资及财务管理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基本建设任务顺利完成,根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及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列入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所有项目,包括当年已安排基本建设投资以及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停缓建工程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建设项目,以及要求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大型维修改变项目和其他项目。第三条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基本建设管理规章制度;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

27、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四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二)计划管理原则。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筹集和使用建设资金,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规模、面积和标准。(三)经济效益原则。基本建设项目立项、施工和管理的全过程,必须厉行节约、减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能第五条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管理体制。第六条校长全面负责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其职责是:贯彻国家有关法规;依法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审核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计

28、划和年度预算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研究决定;审核各项工程的建设方案、建设标准、资金预算和重要变更报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研究决定;审定各项工程决算;审批基本建设资金筹集、使用方案,检查、监督、考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等。第七条主管基本建设工作的副校长在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中接受校长委托,执行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其职责是:组织编制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建议和各项工程的项目建议书;按照审批文件的要求组织实施各项工程,审批工程进度款项支付和工程竣工的资金结算;全过程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的损失、浪费等。第八条财务处作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资金和基建

29、财会实施业务管理。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学校有关基本建设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设置专门人员开展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参与编制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编制学校年度基本建设预算方案,参与审核工程概、预算及相关变更,参与工程竣工验收,会审相关经济合同;依法积极筹集建设资金,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按审批程序和工程进度核算基本建设资金支出,审核办理工程竣工结算;负责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及时提供和报送各类基本建设报表、分析报告;妥善整理和保管基本建设财务档案等。第九条后勤管理处是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中配合财务处,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其职责是:具体编制学校

30、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建议和年度建设项目资金需求计划;组织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提出项目投资估算,编报工程概算、预算和必要变更,及时提出工程项目用款计划;全过程对工程质量和造价进行控制,初审工程决算;按合同约定及进度具体办理工程款项支付手续,按审定的工程决算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手续;按规定办理基本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等。第十条审计处是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监督的职能部门,对学校基本建设实施全过程监督。其职责是:参与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审议;参与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核工程概、预算;审核建设资金的来源;审核相关经济合同;参与工程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组织审核(包括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工程决算。第三章立项、

31、预算管理和审批第十一条学校对基本建设投资工程项目实行立项审批制度。后勤管理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建议,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会研究决定,报自治区主管部门立项批复后,列入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财务处依据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按工程项目设立专项进行财务核算。第十二条学校基本建设财务实行预算管理。基本建设预算是学校综合财务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每年年初由财务处根据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年度建设项目资金需求计划,编制学校年度基本建设预算,按照学校预算程序批准后执行。第十三条在年度基本建设预算确定后,经上级部门审批下达的新增建设项目预算,可按照学校预算程序批准后追加并执行。第十

32、四条遇设计变更等必需调整预算时,须由后勤管理处在变更等事项发生前以书面形式向分管基本建设工作的校领导或学校提出报告。单项工程变更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基本建设工作的校领导和分管财务的校领导或校长共同签批;20万元(含20万元)至50万元的,由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校党委会审议批准。第十五条财务处根据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年度基本建设预算,制订各项目基本建设资金筹集、使用方案,报学校审批执行;在资金筹集、使用方案的框架下,财务处根据后勤管理处提出的工程项目用款计划确定资金具体供应计划,确保基本建设工程顺利进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四章基建收支核算及工程价款结算第

33、十六条学校基本建设会计核算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独立建账、核算,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告。第十七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在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核算基本建设资金收入,不得核算规定范围之外的其他收入。学校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包括:和地方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专项资金中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学校综合财务预算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基本建设项目银行贷款及其他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等。第十八条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的支付必须严格按项目、按预算进行,各项目资金须专款专用。各级财政专项基本建设资金,不得挪用、挤占;项目付款须严格执行预算,超预算或无专门审批均不得付款。第十九条基本建设支出内容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

34、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二)设备投资支出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包括需要安装设备和不需要安装设备及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三)待摊投资支出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

35、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贷款)项目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契税、汇兑损益、报废工程损失、坏帐损失、借款利息、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券发行费用、航道维护费、航标设施费、航测费、其他待摊投资等。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建设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冲减债务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超过利息支出的部门,冲减待摊投资总支出。学校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四)其他投资支出是指按照批准

36、的建设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支出,软件研发和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等支出。第二十条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学校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学校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控制项目建设管理费。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总额控制数以项目批准的概算

37、金额为准,批准投资中没有明确金额的,按照批准项目总投资扣除土地征用、迁移补偿等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为基数分档计算,具体计算办法执行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项目建设管理费中一般不得发生业务招待费,确需列支的,项目业务招待费支出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以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津贴标准比照自治区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建设单位管理费纳入学校预算管理,支出由校长审批。第二十一条建设资金支付应符合的条件:(一)各项工程建设项目在实施之前,必须办理如下手续并向财务处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L申报建设项目计划,取得立项批文;2 .对

38、达到规定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或大宗材料采购,以及工程监理、跟踪审计或结算审计等,办理采购或招投标取得的相关资料;3 .已签订的相关经济合同。(二)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必须提供工程进度证明材料。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工程监理人员和学校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基建科负责人应定期共同核定的工程进度情况,编报工程进度证明材料。(三)凡使用国家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财政部门有关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程序。实行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资金支付。(四)凡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单据、文件、领导批示均作为会计原始凭证。如:支付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结算

39、款的原始凭证、收款单位开具的正式发票。第二十二条项目款支付的审批程序及权限:每笔资金支付必须由后勤管理处基建科经力、后勤管理处分管副处长及处长签字、分管基建校领导审批。凡单项一次性付款超过100万元的、各工程项目最终结算的资金支付,以及所有经学校会议批准的变更内容增加预算的资金支付,除应履行上述审批程序外,还须由校长签批。第二十三条财务处在基本建设资金支付时的审核设置:(一)处长根据学校基本建设年度预算,审核资金供应计划;(二)分管副处长具体审核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款项支付;(三)处长和分管副处长共同审核各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备料款、竣工决算和最终结算的资金支付。第二十四条对施工合同未明确,或

40、不具备施工条件的,不予拨付预付工程款。如合同中有约定需支付预付工程款的,原则上预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30%o确需超过合同总额30%的,施工单位需提供等额的预付款保证金(仅接受银行转账)。已支付的预付工程款,财务处按照合同约定后期从工程进度款中扣回,并按照已扣回的预付工程款等额退还预付款保证金。第二十五条已支付的工程进度款达到合同总额的80%时,不再支付工程款项。待工程竣工验收质量合格后,施工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经跟踪审计单位或校审计处委托的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后勤管理处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最终工程款结算。并按照合同约定预留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的工程质量保证金。

41、未按规定进行审计的工程项目,财务处不进行工程款结算支付。第二十六条设备购置款、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市政配套费等的支付按合同及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实行跟踪审计的项目,跟踪审计单位须配合后勤管理部门做好项目工程造价的控制和管理,需对项目工程款、设备安装款等签署支付意见。第二十八条发生单项工程损失、报废,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报废的净损失作为增加建设成本处理,计入待摊投资。第五章竣工决算及交付使用第二十九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后勤管理处要及时办理项目工程结算审计,以便财务处按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当数字准确、内容完整。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

42、算说明书。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的具体格式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原则上在项目完工投入使用3个月内编报,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第三十条财务处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做好各项清理工作,完成账目核对、账务调整、债权实现和债务清偿、档案资料归集整理等。按照规定将待摊投资支出按合理比例分摊计入交付使用的资产价值、转出投资价值和待核销基建支出。第三H一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需委托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情况的报告书。第三十二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应按照规定及时报送主管部门、财政

43、部门审核、批复。财务、后勤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三十三条项目竣工后须办理验收及交付使用手续。(一)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决算后,后勤管理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登记和产权登记手续。财务处根据已登记的资产手续进行账务调整。(二)交付使用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除本身价值外,还应包括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如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等。(三)对已完成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单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的建设项目,后勤管理处可先按估价登记固定资产并由财务处进行账务调整,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再按实际成本

44、调整原资产暂估价值。第三十四条基本建设财务档案由基本建设会计人员负责归集,包括会计核算、各类经济合同、竣工决算审核报告及批复文件、资产登记资料等。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职业技术学院参照执行。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号)废止。篇七、大学校园机动车通行和停放的管理办法为了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和学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因校园道路狭窄,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流量大,因此,对进入校园的以下车辆适当予以限制:1 .校园内禁止一切车辆穿行;2 .出租车无特殊情况或载客,不

45、准进入校园;3 .来校办事、探亲访友须过夜的车辆,应停放在临时停车场;4 .有确定泊位的车辆应停放在指定位置;5 .外单位机动车辆禁止在校园停放;6 .公车应存放在车库或指定位置。第二条为学校运生活物资(含为校内居民送大件物品的)、建筑材料等车辆,凭各单位的公车车证免费放行。第三条公安、部队、消防、救护、邮电、运垃圾等特殊车辆进入校门免费放行。第四条需经常进入校园或需要在校园停放的机动车,应到保卫处安全科办理通行证。1、凭本人汽车行驶本和单位证明办理通行证。2、公车通行证只收工本费,每证30元。3、校内教职员工本人的车辆,每证年收费180元(含工本费30元)o4、在校内工作和居住的外单位车辆,

46、每证年收费330元(含工本费30元)。5、每年的十二月一日办理第二年的通行证。6、通行证属专车专用证件,不得转借,如发现转借他人使用除加倍罚款外并当场没收证件。第五条停放在距教职工宿舍较近的车辆,不得扰民,尤其是安装的车辆报警器必须符合规定要求。第六条收费开据财务正式发票,并严格遵守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第七条各单位和全校师生员工,都应当维护学校的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为自己创建一个良好的学习、工作、生活氛围。对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第八条在校区停放的车辆,由于不具备集中管理条件,因此,如遇损伤或丢失,车主需要找保险公司索赔时,安委会办公室可据实出具证明。第九条执行本

47、办法的主管部门是校保卫处安全科,主管校领导和校交通安全委员会负责监督。第十条本办法经学校书记校长办公会通过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校保卫处安全科负责解释。篇八、大学信息系统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学校信息系统建设的统筹规划和规范管理,确保建设工作协调有序发展,消除信息孤岛,实现数据共享,保障信息安全,有效利用信息技术支撑学校的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2年)、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2011-2022)、教育信息化”十三五”规划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是指学校内除网站之外的所有信息系统,包括:1 .学校公共信息系统。如学校电子邮件系统、统一身份认证系统、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办公自动化系统等。2 .各部门的业务信息系统。如教务管理系统、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财务管理系统、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科研管理系统、学工系统、资产管理系统、图书馆管理系统等。3 .跨部门信息系统。如离校系统、迎新系统等。第三条学校所有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学校信息化建设的规划要求,以服务为导向,确保在规划总体框架内实现业务协同。系统建设必须遵循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建立与学校数据中心的数据同步机制。提供标准化的交互接口,通过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和数据交换平台,实现各信息系统的用户认证和数据交换共享,保证全校数据的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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