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学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共10篇)目录篇一大学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篇二大学课程教学质量考核暂行办法6篇三大学研究生中期筛选暂行办法8篇四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实践基地与研究生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13篇五大学本科实验教学中心管理办法18篇六、大学微博、微信平台建设管理办法21篇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2篇八大学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请假管理办法29篇九大学师德先进个人选树办法31篇十、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与奖惩办法32篇一、大学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房屋的租赁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租赁管理机制,根据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及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
2、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房屋的租赁管理。第二章房屋出租的管理第三条房屋出租管理机构的设置(一)公共事务管理处为学校房屋出租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出租的招租及日常管理。(二)房屋出租招租工作小组负责房屋出租招租政策的制定及实施。第四条房屋出租的招租管理依据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招租并作以下具体规定:(一)学校房屋的出租通过公告栏、校园网等形式向社会发布招标信息。(二)成立由公共事务管理处牵头负责组成的房屋出租招租工作小组,监察处全程参与监督。(三)房屋出租招租工作小组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贝L通过招议标的方式,选择承租人。(四)房屋出租招租过程中的有关文字材料,经房屋出租招租工作小组成员签字后,由公
3、共事务管理处存档保存。第五条房屋出租的日常管理(一)公共事务管理处依照本办法及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进行房屋出租的日常管理。(二)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房屋出租的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三)公共事务管理处配合校计财处按合同的约定,按时收取房屋出租的房屋租金,并做好年度租金的核对。(四)根据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房屋租金的收取采用转账或由承租人凭银行现金交款单交入学校指定的开户银行或由承租人直接将现金交入学校计财处的方式进行,房屋出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以现金的方式收取房屋租金。第六条房屋出租的水、电及房屋维修、装修的管理。(一)房屋出租的水、电管理1 .房屋出租的水电表(含
4、计量表)前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校水电管理服务部门负责。水电使用的收费标准及收缴手续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2 .公共事务管理处应与水电管理服务部门及时联系,互通有关合同变更、水电使用现状等信息,保证管理秩序。3 .房屋出租的水、电设施,表(含计量表)前由学校负责,在房屋交付使用时应完好,在使用过程中非承租人造成的设施损坏,由学校负责维修。水电设施的表后部分由承租人在学校的核定范围内自行设置安装,使用过程中的设施维修由承租人负责。承租人在使用过程中造成的表前设施的损坏,由承租人负责,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学校负责修复。(二)房屋出租的维修管理房屋出租的维修是指由房屋结构原因造成的房屋损坏等进行的维修。1
5、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理赔。2 .房屋出租维修的日常管理,由房屋出租主管部门日常巡查发现问题与承租人申报两部分构成。3 .房屋出租后,因自然损坏及构造原因等造成的房屋损坏、渗漏等情况,由房屋出租主管部门修复,费用由学校承担。(三)房屋出租的装修管理1 .设立房屋出租的装修申报制度。承租人在承租过程中,若对房屋进行室内装修,须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学校及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审核,确认不会对房屋结构造成损坏的,经学校同意,必要时还须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装修施工。2 .承租人装修过程中,公共事务管理处及相关工程技术人员需进行督查,直至装修完成。3 .租赁期间,承租人若因经
6、营需要制作门面广告的,需书面提出申请,经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后,方能设立,广告的使用期限与房屋租赁期限相同。第三章租赁合同的签订第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双方应当根据合同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条款:(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二)房屋的座落、建筑面积;(三)租赁用途;(四)租赁期限;(五)租金、履约保证金及交付方式;(六)水电及房屋修缮责任;(七)房屋使用规则的约定;(八)转租的约定;(九)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十)当事人约定的其它条款。第八条为了保障学校房屋使用的安全及学校的利益,在租赁用途及房屋使用规则的约定条款中,应明示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应遵守
7、国家相关法律赫尔政策;做好治安、消防安全、计划生育及卫生工作;使用房屋时应符合环保的要求。第九条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如学校继续出租该房屋的,按照有关招租程序进行招租,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第十条房屋租赁合同的起草由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经学校房屋出租招租工作小组组长签字确认。第十一条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原件由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交学校档案室存档,复印一份送学校计财处留存备查。第四章租赁登记及申报第十二条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由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办理租赁许可证及缴纳相关费用等工作。第十三条学校计财处负责向税务部门缴纳房屋出租的税金等工作。第十四
8、条租赁登记所需要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门牌证等资料由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办理、提供。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解释。篇二、大学课程教学质量考核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对教学质量的评估和监控,提高课程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一、考核范围本校全日制教育的所有课程,包括各类实验。实习以及毕业环节等。成教学院、国际教育中心开设的课程,其教学质量考核是否采用此办法自定。二、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四档。考核结果将载入教师个人档案,作为教师年度考核的依据,并与系(院)教学工作评估挂钩。三、考核的组织实施1 .对教师课程教学质量的考核,
9、由该教师所在系(院)负责组织实施。兼职教师的考核.由开课系(院)负责实施。2 .同一门课程由多位教师上课的,分别对各位教师进行考核。3 .一位教师同时承担一门课程多个重复班教学的,原则上由教师所在系(院)选择学生人数最多(或专业小班个数最多)的一个教学班进行考核。四、考核办法课程考核一般采用问卷评价办法,分别对学生和同行教师进行问卷调查。1 .学生调查按专业小班进行统计计算。统一使用教务处制定的“课程教学质量考核学生问卷调查表”(见附件1)。统计得分结果,按要求填写“课程教学质量考核学生问卷调查汇总表”(见附件2),并附在该班调查表之首装订成册。2 .短期实践环节、毕业环节的考核。各系(院)可
10、根据实际情况,并参考课程教学质量考核问卷调查表制定考核办法。3 .对同行教师的调查,使用“课程教学质量考核教师问卷调查表”(见附件3)。4 .课程教学质量考核的最终结果,由任课教师所在系(院)根据学生问卷调查结果,综合同行教师问卷调查及校、系(院)领导和教学管理人员的听课意见最后确定。其中学生问卷调查结果应作为主要评定依据,一般应占6070%。五、考核时间1 .每学期的课程教学质量考核学生问卷调查定于校历的第1011周进行;教师问卷调查可由系(院)自定。2 .分阶段集中上课的课程,其问卷调查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前或推迟。3 .考核工作项在17周前完成,考核结果存系(院)作为教师业务档案。本
11、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篇三、大学研究生中期筛选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奋发进取,以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一章指导思想第一条研究生中期筛选,是在研究生课程学习基本结束以后,以研究生培养方案为依据,对研究生的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基础理论、专业知识、科研创新和实践能力等方面进行的一次综合考核,其目的是总结评价研究生入学以来的学习成果,及时发现研究生培养和学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探讨解决问题的途径,明确今后努力的方向,从而进一步激励研究生在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通过中期筛选,对少数不宜继续攻读硕士
12、学位者,尽早进行妥善处理。第二章考核时间第二条博士研究生中期筛选工作最迟应在第四学期5月20日之前完成,三年制硕士研究生中期筛选工作最迟应在第四学期4月30号之前完成,两年制硕士研究生中期筛选工作最迟应在第三学期10月20号之前完成。第三章组织与领导第三条研究生中期筛选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研究生处组织,各培养单位具体实施。第四条各培养单位应成立以负责研究生工作的院长、院党总支书记和有关学科、专业指导教师参加的中期筛选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单位研究生的中期筛选工作。第五条各培养单位要按学科、专业组成以研究生导师为主的考核小组负责本专业研究生的考核工作。第四章考核内容第六条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考核:主
13、要从研究生基本政治理论的掌握、思想认识现状、品德行为表现等方面进行考核,着重考核研究生政治理论课的学习情况,参加党团组织活动和集体活动的情况及遵纪守法和日常行为等方面。研究生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考核主要由研究生所在的党总支负责,各学院党政领导、研究生导师共同落实。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考核成绩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优秀人数不超过本专业人数的1/3o对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纪律处分后仍不悔改者,按不合格处理。第七条学习成绩(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考核:检查每个研究生入学以来执行个人培养计划的情况,所修各门课程的成绩,完成学分情况。同等学力或跨学科考取的研究生,还要检查是否补齐培养方案规定的
14、补修课程。硕士生学位课程70分为合格,博士生学位课75分为合格,非学位课程60分为合格。对博士研究生的学习成绩的考核重点在于综合知识的掌握程度。学习成绩的评定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优秀:符合以下三个条件者,其学习成绩评定为优秀。1 .按培养方案要求修满规定的学分,课程考试成绩全部合格,并没有重修记录;2 .公共学位课程加权重平均分名列该年级前1/3;3 .专业学位课程加权重平均分名列所在专业的前1/3(凡本专业研究生人数不足3人的,如专业学位课程加权重平均分超过85分可有1名)。合格:符合以下两个条件者,其学习成绩评定为合格。1 .按培养方案要求基本修满规定学分(未完成学分不超过5学分
15、2 .同等学力或跨学科考取的研究生,已补齐培养方案规定的补修课程。3 合格:未完成学分超过5学分。第八条科研能力的考核:着重考核研究生是否具备按期独立完成学位论文的能力。科研能力的考核成绩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优秀:科研能力突出,博士学位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论文选题具有前沿性和创新性,在校期间已有1篇以上论文在中文核心期刊以上级别刊物发表(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硕士学位研究生通过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在校期间已在国家级正式刊物发表过(或已得到正式接受采用证明)1篇以上与研究方向一致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或有通过鉴定的
16、科研成果,能按时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合格:科研能力较强,通过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经考核认为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基本能力,能按时完成学位论文。不合格:科研能力差,没通过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经考核认为不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基本能力,不能独立完成学位论文。第五章中期筛选的实施步骤第九条中期筛选按以下步骤实施:(一)各培养单位成立中期筛选领导小组和专业中期筛选考核小组。(二)召开导师、研究生中期筛选会议,传达中期筛选实施办法。(三)参加考核的研究生填写大学研究生中期筛选考核表一式两份,全面总结入学以来的思想、学习、科研等方面的情况。(四)导师对研究生的业务学习、科研能力、学习态度等表现做出评价,提出筛选
17、意见。(五)各培养单位党总支对研究生做出政治思想鉴定。(六)考核小组进行全面考核,主要有以下几个内容:1 .听取研究生个人汇报,审核个人书面总结;2 .听取导师对研究生的情况介绍;3 .审核培养计划的完成情况;4 .组织进行科研能力的考核;5 .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表现情况进行评定;6 .综合评议:评出研究生中期筛选的等级,写出评语,提出筛选意见。(七)各培养单位中期筛选领导小组,要对考核小组的考核结果进行审核,着重对优秀和不合格的研究生逐个进行讨论,认真审核,慎重做出结论。再由领导小组组长审查、签字,最后按要求将有关材料报研究生处备案。第六章中期筛选考核标准:第十条中期筛选结果分为优秀、合格、
18、不合格,具体标准如下:(一)优秀: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考核、学习成绩考核、科研创新能力与实践考核三个方面均为合格以上且至少有二个方面考核成绩为优秀。(二)合格:上述三个方面的考核成绩均在合格以上。(三)不合格:上述三个方面的考核成绩有一个方面不合格者。第七章中期筛选结果的处理第十一条对于考核成绩为优秀与合格的研究生,可以按照培养计划进入撰写论文阶段,继续攻读学位。第十二条中期筛选结果可作为研究生评优活动的参考依据。第十三条对于考核成绩不合格的研究生作以下处理:(一)经中期筛选领导小组考核认为,尚有培养前途者,可随下届研究生再进行一次筛选,筛选合格者可继续学业,再次筛选仍不合格者应终止其学业,延长
19、期间的有关费用自理。(二)经中期筛选领导小组考核认为,不适宜继续培养者,应终止其学业,并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研究生处审核,报校长批准,予以处理。第十四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经学校批准而擅自不参加中期筛选考核的研究生应终止其学业,做不合格论,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八章附则第十五条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导师要重视研究生的中期筛选工作,应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不徇私情,要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积极稳妥地做好筛选工作。第十六条中期筛选全部材料均应有明确的文字记载,经考核小组或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报研究生处备案。第十七条学位课程加权重平均分计算方法学生所修的课程为12.;设课程1的成绩为XI
20、学分为N1;设课程2的成绩为X2.学分为N2;设课程i的成绩为Xi,学分为Ni;该学生课程加权重平均分成绩为:X二(X1N1+X2N2+XiNi)/(N1+N2+Ni)第十八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篇四、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实践基地与研究生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习实践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和综合实践能力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保证专业实践效果和提高培养质量,特制定本条例。第二章建立原则第二条大学校外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由学校与具
21、备能够承担研究生实习实践条件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协商共同建立。第三条各学院应根据不同专业和学科性质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能满足实践教学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共同建立校外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第四条根据专业与地方经济发展情况,校外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应专业对口、相对稳定,并尽可能立足、就地就近,既便于开展工作,又有利节约经费开支。第五条学校优先支持实践环境好、层次较高、特色鲜明的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建设。第六条对已经过多次实践、符合实践教学要求、但尚未签约的单位,优先考虑作为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进行挂牌建设。第三章基本条件和要求第七条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
22、站应能满足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任务的要求;具备先进的生产手段、技术装备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式,拥有一支素质较高的技术人员和职工队伍;可为研究生必修计划规定的实践提供场地和指导人员,可接受一定数量的研究生开展实习实践。第八条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的部门领导重视企业技术革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重视教育,有意愿与学校合作,希望得到学校专家的技术指导。第九条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的建设双方应互惠互利、义务分担;经费问题通过校企共建的原则,走共同建设、共同发展的道路。第十条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要能够满足学生食宿、学习、劳动保护和卫生安全等方面的条件要求。第十一条依托研究生实践基地/
23、研究生工作站,能够实现“产、学、研、用”相结合。第四章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学校的权利和义务:(一)学校在人才培训、技术咨询服务、信息交流、成果转化等方面对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共建单位优先给予考虑。(二)在国家高校研究生毕业就业政策许可范围内,征求毕业生本人意见后,学校可优先向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共建单位推荐有关毕业生。(三)学校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要求,制定实践指导书和实践计划,提前送交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共建单位,并委派导师担任实践指导教师。(四)学校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要求,制定研究生校外实践管理办法和实践手册,提前送交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共建单位,并由研
24、究生导师负责实践指导。(五)参加实践的研究生及其导师在实践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共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第十三条共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一)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共建单位按学校提供的实践手册和研究生实践环节培养要求,委派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参与指导。(二)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共建单位对我校实习学生提供实习所需条件保障。(三)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要积极探索、创造条件使“产、学、研、用”有机结合,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四)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规,法令及条例,制定实践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的管理规定,营造良好的育
25、人环境。(五)在市区以外的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共建单位应妥善安排实习师生的食宿、交通等事宜。(六)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要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规程,确保实习师生的人生安全。第五章实践基地/工作站的管理第十四条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的确定要经充分调研与协商,确保能够促进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经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由学校与共建单位签定合作协议并挂牌成立。第十五条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建立要签订合作协议,其管理按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所在单位相关规定及管理办法执行,但必须建立保证专业学位培养任务完成和科研质量提高的制度。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的调整与撤消,应经合作双
26、方同意。第十六条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一旦确立,所属学院应与基地/工作站商定管理模式与档案管理的具体办法,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第十七条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成立后,所属学院应每年对实践、合作等情况做出总结,总结报告由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于学院存档并报研究生院备案。第十八条各学院要加强对校外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的指导与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指导工作制度,协助企事业单位解决实践基地/工作站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帮助实践基地/工作站做好建设、发展、培训的各项工作。第十九条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建设与管理情况,将作为各学院研究生培养质量评估的重要条件
27、第六章实践基地/工作站协议书的签订第二十条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共建双方有合作意向,在符合建立实践基地/工作站条件的基础上,经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学院与基地/工作站所在单位签订协议书(一式三份),由研究生院、实践基地/工作站、学院各执一份。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第二十二条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双方合作目的;(2)基地/工作站建设目标与受益范围;(3)双方权利和义务;(4)实习师生的食宿、学习、交通等安排;(5)协议合作年限;(6)其它。第二十三条学校与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共建单位签定合作协议后,实践基地/工作站可挂“大学X
28、XXX研究生实践基地”/“大学X义义义研究生工作站”标牌,具体名称由共建双方协商确定。第七章实践基地/工作站的检查与评估第二十四条为促进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的建设和规范管理,研究生院应会同有关学院不定期地到基地/工作站检查、评估实践培养情况。对协议到期的实践基地/工作站,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鼓励各学院积极建立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学校根据实践成效并现场评估后,对成效突出的基地/工作站将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篇五、大学本科实验教学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学本科实验教学中心的
29、管理与建设工作,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大学实验教学中心建设指导意见和大学本科实验教学中心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大学本科实验教学中心是学校特色鲜明的本科实验教学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之一。中心以专业(群)、功能、实验项目、实验教学模式等为依据进行设置,中心建设与管理由相应学院支撑,既确保本科实验教学质量,又兼顾各专业的交叉融合,有效提高办学效益。第二章管理第三条中心建设与管理纳入学院总体发展规划,成立“大学本科实验教学中心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学院院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副院长担任,成员由中心副主任和实验技术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
30、定各项规章制度,监管中心的日常管理运行制度的建设和落实情况。(二)负责制定本中心总体发展规划,落实空间统一布局、仪器统一配置、人员统一管理、经费统一预算、课程统一安排和面向学校开放的“五个统一,一个面向”的建设目标,确保人、财、物的有效配置。(三)负责中心专职技术人员的岗位设置、业务培训、岗位工作业绩考核工作,考核结果直接与职称评审和年度评优挂钩。(四)负责中心用房的审核、调整和实验室建制论证工作,根据中心实验教学、实验室功能的要求,监管中心用房相对集中、专房专用的实行情况。(五)负责组织中心专项建设经费的申报和落实工作,监管中心基于实验教学项目开展专项经费预算和专款专用情况。(六)负责监管本
31、科实验教学任务的落实情况和中心与学科之间的协调工作,积极推动实验教学改革和教学内容更新。(七)负责建立中心人员年度述职制,组织开展中心实验人员年度评优工作。(八)负责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开展基于信息平台数据库分析,优化仪器设备配置,并进行效益评估考核。(九)负责中心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和安全基础设施的建设,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工作。第四条中心管理由学院分管副院长担任中心主任,下设1名副主任。第五条中心结合大学本科实验教学中心总体发展规划和“五个统一”的建设目标,优化资源配置,构建本科实验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中心的日常管理实施细则和规章制度
32、建设,定期检查落实执行情况。(二)负责制定中心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组织申报实验室建设专项工作。(三)负责统一调配中心的专职工作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聘任,开展岗位工作业绩考核。(四)负责统一配置中心的仪器设备,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实现资源开放共享。(五)负责统一布局中心学校核定面积的用房,实行实验教学专房专用,营造一个布局合理、文化氛围浓厚的实验教学场所。(六)负责统一使用中心专项经费,实行基于实验教学项目的经费预算制,确保实验教学经费专款专用。(七)负责统一安排中心所开展的所有实验教学任务,落实实验项目到室,实验准备和卫生工作到人。(八)负责中心基本信
33、息收集、统计、上传和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协同学校完成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工作。(九)负责落实中心防火、防电、防盗、防爆等安全防范措施,开展安全教育,切实保障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第六条中心执行实验技术人员轮班工作制度,中心副主任根据中心承担的实践教学任务,安排实验技术人员值班。其中实验技术人员所承担的实践教学准备工作量会作为考核和奖励依据。第三章建设第七条中心本着“立足现实、集约建设、立项拨款”的原则进行建设;其中房屋、设施及设备依据规划方案纳入学校实验室专项建设计划;人员配备与结构调整纳入学校人事计划;日常的运行、维修、维护费用纳入学院专项经费的年度预算。第八条中心建设须综合考虑仪器设备、人员结
34、构、环境设施、安全环保、经费投入等因素,按照论证、立项、实施、验收、效益考核等程序进行。第九条中心建设在学校、学院投入资金的同时,鼓励学科、企业积极参与,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筹措资金进行建设。第十条中心建设提倡和支持节能降耗、厉行节约、自制仪器设备及开发实验设备新功能。第四章考核第十一条中心根据大学学院实验技术岗位人员考核细则,采取年度考核与工作业绩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以当年完成的工作量和质结合起来评定。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院负责解释。篇六、大学微博、微信平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微博、微信平台建设,充分展现学校形象、及时发布新闻信息、积极提供信息服务,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
35、办法。第二条微博、微信账号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日常管理,微博、微信运营平台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第二章备案程序第三条因工作需要在提供相关服务的微博、微信平台上开设账户和发布内容的院系、单位,无论是否得到平台认证,均须在创建前三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党委宣传部网络宣传教育办公室(以下简称“网宣办”)申报备案。网宣办负责建立完整规范的档案。备案时,须填写提交大学微博、微信运营账号认证审批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第四条账号名、后台管理人员或维护方式发生变更,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学校党委宣传部网宣办备案。第五条本办法公布前已开设运营的账号,请按第三条、第四条
36、规定补充填写并于本办法公布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审批表。第三章内容建设和管理第六条建立微博、微信平台的单位、院系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发布单位必须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政治性负责,并预判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第七条各单位要对微博、微信账号及内容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24小时监控。如发现有损学校声誉等不良信息,要及时与网宣办联系协商处理,并向单位负责人、主管校领导汇报。第八条管理人员需参加网宣办统一组织的业务培训。第九条网宣办于每年12月中旬,对备案的微博、微信账号进行年检,并将运行情况通知各单位,不符合条件的,予以警示。第十条违
37、反第六条、第七条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有权责令其停止运行,并追究责任。篇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合理配置,提高效益,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院系、机关、后勤系统、学校所投资企业,以及其它相关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学校非法人财务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配置的国有资产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体系。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
38、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分为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两大类。非经营性资产指学校各单位为完成教学、科研、行政和公益保障活动而使用的国有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学校投入到企业等经济实体、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按照“国家统一所有、校内分级监管、各单位使用、企业自主经营”的模式,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包括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配置管理、使用管理、处置管理、收益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和统计报告制度等。第六条学校国有
39、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使用的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对于非经营性资产促使其社会效益最大化,对于经营性国有资产维护学校作为出资人的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确保学校的投资收益,以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主管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第八条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委员会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九
40、条为适应学校产业的发展需要,学校设立经营资产管理委员会统筹决策经营性资产管理的相关事宜。经营资产管理委员会,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指导下工作,下设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归口负责全校经营性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十条学校各单位应确定一名负责人作为资产管理责任人,主管本单位各项资产管理工作,同时设专人实施具体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指导。其中,相关归口职能部门须设一名或数名专职管理人员,承担本部门归口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三章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第十一条学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按业务分工,由相关归口部门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实行分负责。1.固定资产由以下部门分工负责:(1)仪器设备
41、家具等物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2)房产、地产由基建房产处负责。(3)校本部的室外构筑物、道路、桥梁、树木等,由总务与产业管理处负责;实验林场以及学校投资建设的校外基地、科研点等由相应的具体管理单位负责。(4)图书由图书馆负责。(5)标本由标本馆负责。(6)文物、档案和公务用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2 .各项专利、科研成果类无形资产由科技处负责。3 .校名、校徽等无形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4 .各项资产购置、使用和处置的账务处理与核算由计划财务处负责。第十二条学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内容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财政部、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完善国
42、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2 .完善资产购置、验收、登记入账、使用维护、绩效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的账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3 .加强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4 .按照规定权限,办理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等事项的审核、审批或报备手续。5 .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更及注销登记等相关工作;负责国有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资产划转工作。6 .促进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建立国有资产的统一调配机制。7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建设,建立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
43、较高的资产管理队伍。8 .统计、汇总各归口单位有关国有资产数据,按要求定期向学校、财政部等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各类资产数据报表。第十三条学校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1 .在各归口职能部门指导下,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据学校制定的各项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做好对本单位购置、领用、占用和接受捐赠的各类国有资产的账、物管理、使用和配置,实现资产的合理、有效、节约使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2 .做好在职责范围内的对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核和报批工作。3 .负责对利用本单位实物、无形资产等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论证;负责本单位拟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报批工作。4
44、 .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进行国有资产的清查、界定、登记、统计汇总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十四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程序1 .凡涉及资产购置、受赠、调入等情况,各单位均应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要求办理资产登记、建账手续。2 .凡涉及资产出售、抵押、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报失等国有资产产权变动事宜,需由经办单位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决议后,报备案或审批。3 .校内单位在对外经济关系中需开具的国有资产证明或各种产权验证等,统一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出具。第四章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第十五条学校对经营性资产的管理适用范围包括:大学资产经
45、营有限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性资产运作的机构和单位。第十六条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内容1 .依法建立和规范经营性资产的管理、监督和考核体系以及相关制度建设,制定和落实全校经营性资产的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推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2 .代表学校行使对已投资企业或单位的股东会职责,行使出资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职责。3 .学校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批、申报和管理。4 .学校对外投资企业实施相关经济行为的审批、申报等相关工作。5 .学校从企业经营所得收益的校院分配问题。6 .归口统计和汇总经营性资产的相关数据,按要求定期向、财政部等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各类资产数据报表;对经营性资
46、产进行绩效考核。7 .其他涉及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相关事务。第十七条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程序1 .校内各单位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须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将公司化运营方案报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学校经营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2 .学校所投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的处置和监管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该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学校行使最终股东权利。3 .控股和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发生变更,须按规定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核定资产价值量并报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第五章绩效管理第十八条学校的国有资产绩效考核采取统筹国有资产安全性、
47、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原则,对各单位和个的资产使用情况进行评价考核。第十九条按照“工作有标准、管理全覆盖、考核无盲区、奖惩有依据”的总体要求,以企业资产增值为目标,对校办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绩效考核。第六章监督管理与责任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要加强部门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与审计监督,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学校资产监督管理体系。第二十一条占有、使用学校资产的各单位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应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益。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1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2 .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3 .擅自提供担保的;4 .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的占有和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国有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学校相关规定,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