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领域违规问题定性索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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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行为 11.1 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审批等手续 11.1.1 项目建设未严格执行立项、可研、征地、环评、初步设计、开工等基本建设程序.11.1.2 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资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审批等文件 11.1.3 违反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相关规定 11.1.4 未按规定办理环境影响报批手续 11.1.5 项目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1111.2 越权审批建设项目 31.2.1 超越规定审批权限、擅自审批建设项目 31.2.2 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逃避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规定 31.3 项目决策未按规定进行 41.3.1 政府投资项目未按规定和程序进行公示、听取意见 41.3

2、2 政府投资项目未批先建、违规审批 41.4 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产业政策、环境保护等市场准入条件的项目未能依法停止建设.51.4.1 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产业政策、供地政策、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市场准入条件的项目,未能依法停止建设 51.5 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 51.5.1 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 51.5.2 先开工,后办理施工许可证 51.5.3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51.6 概算执行不严,未按照批准内容执行 61.6.1 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投资控制不严,投资超过10炊以上未重新审批 61.6.2 未按照批复概算执行,原定项目目标等

3、无法完成。 61.6.3 批准概算外违规建设其他项目 61.6.4 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61.6.5 变更设计增加投资或以变更设计的形式改变建设内容 6、违反建设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规定的行为 72.1 项目资本金未按计划到位 7772.2 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不符合规定 772.3 抽逃项目资本金 882.4 配套资金未到位 882.5 滞留、截留、挪用建设资金 992.6 未按规定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9102.7 未按规定比例预留尾工工程款 10102.8 未按规定专户储存、单独建账核算 1010102.9 隐匿结余资金11,未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 11,未按投资

4、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112.10 基建收入核算不准确 11112.10.2 将基建收入转移 112.10.3 负荷试车或试运行期所实现的收入转为经营收入 112.10.4 基建收入未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12.10.5 经营性项目基建收入的税后收入,未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盈余公积112.10.6 非经营性项目基建收入的税后收入,未相应转入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收入112.11 未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12常见表现形式 12122.12 未按规定处理存款利息收入 13132.13 未按规定处理财政贴息资金 1313132.14 挤占成本、虚列支出、多计投资 14142.14.2 将用建设资金购买的车

5、辆等交通工具和设备等无偿提供给上级主管部门使用.142.14.3 虚列尾工工程或资金 142.14.4 将超支的管理费、福利费、业务招待费、摊派、捐赠的费用等计入工程成本.142.14.5 将试运行期结束后的利息等经营费用计入工程成本 142.14.6 在试运行期计提折旧 142.14.7 以虚假合同、虚假项目虚列支出 142.15 建设单位管理费超支 1515152.16 未按规定核算和管理资产 151616162.16.4 未及时结转固定资产 16定性依据:162.17 未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172.171未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172.18 多支付工程勘察费或设计费 1717172.1

6、9 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收取监理服务费 18182.20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未按照规定收费 181918三、违反工程和设备物资材料采购招标投标及合同管理规定的行为 3.1 未按规定招标 191919具有前款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203.2 违规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2020203.3 招标代理机构无资格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 21213.3.2 招标代理机构不符合规定条件 213.4 不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 222222223.5 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限不符合规定 23,少于五个工作日 23,少于五个工作日 23定性依据:233.6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

7、人 23233.7 投标人数量不符合规定 2424243.8 招标投标期限不符合规定 2424243.9 违规串通投标 2525253.9.3 投标人向招标人或(和)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 253.10 投标人违规中标 2626 26 3.11评标委员会组建不符合规定 26273.12评标过程违规 27273.12.2 招标人违规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2727 3.13违规签iT合同 2828 28 3.13.3 以补充协议的形式更改原合同 281.1.4 4 合同双方责、权、利规定不明确或故意预留合同漏洞 281.1.5 5 不按规定进行合同或分包合同备案 28

8、3.14 未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监理企业 293.14.1 未通过招标方式直接指定监理企业承担监理业务 293.15 招标代理机构违规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29,招标代理机构违规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293.16 招标代理机构违规转让、出借资质 2929 293.17 招标代理机构违规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30303.18 与招投标人有利益关系的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承担招标代理业务30303.19 招标代理机构违规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030 30四、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 314.1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3131 314.2 建设单位违规要求设

9、计或者施工单位降低建设标准 31,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下降 31314.3 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2324.4 建设单位采购的设备物资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33334.5 建设项目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334.5.1 建设项目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3333334.6 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34344.7 建设单位将工程肢解发包 344.7.1 建设单位将工程肢解发包 344.8 勘察、设计单位无资质或无相应资质 3535354.9 勘察、设计单位出借资质 36364.10 勘察、设计人员无执业资格 364.10.1 勘察、设计人员无执业资

10、格 364.10.2 勘察、设计人员未按相关规定办理注册、年检等手续 364.11 勘察、设计单位违规分包 37374.12 勘察、设计单位违规转包 37374.13 勘察、设计单位未执行相关标准和要求 38384.13.2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 384.14 设计单位违规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394.14.1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394.15 施工单位违规承揽工程 394.15.1 施工单位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394.15.2 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 394.15.3 施工单位以其他施工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394.15.4 施工单位允

11、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394.16 施工单位转包、分包工程 404.16.1 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 404.16.2 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404.16.3 施工单位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将工程分包 404.16.4 施工单位将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分包 404.16.5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404.17 参建单位擅自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41414.18 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42424.19 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施工 424.19.1 施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 424.19.2

12、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 424.19.3 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424.19.4 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进行检验 424.20 未按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43434.21 与施工、供货等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工程监理单位违规承担监理业务44444.21.2 与供货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工程监理单位违规承担监理业务.444.22 工程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质量监督义务 444.22.1 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实施工程质量监理 444.22.2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444.22.3 监理单位将

13、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444.23 工程监理单位违规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 45454.24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出借资质 46464646464.25 检测机构违规从事检测业务 47常见表现形式 474747,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4747定性依据:474.26 检测机构转包检测业务 47474.27 检测机构资质违规行为 48,擅自承担检测业务 4848484.28 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单位违规行为 4848,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 48484.29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违规行为 49494949494.30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

14、地质灾害真实情况50504.31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或者使用504.31.1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或者使用504.32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爆破、削坡、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51514.33 建筑工程违规交付使用 51,就交付使用 514.33.2建筑工程试运行期满后未按规定办理交付使用手续 5152五、违反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5.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规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5252 525.2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企业违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5353 535.3 工程造

15、价咨询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违规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53535.4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规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54545.5 工程咨询单位未取得资格证书违规开展工程咨询业务 54545.6 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和履职范围不符合要求 54,由不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54,担任超过监理工程师职责范围开展工作 545.7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履职 555555 555.8 工程监理单位未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5555 55 555.9 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违反规定 5656 56 ,导致消防施工质量降低 56,弄虚作假,导致消防施工质量降低

16、 565.10 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 56565.11 未经审批,擅自改变经消防机本审核合格的消防设计 57,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575.12 建筑材料等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5757 575.13 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58585.14 施工单位带(垫)资承包工程 585.14.1 发包单位强行要求承包企业带资承包 585.14.2 施工单位以带(垫)资为条件承揽工程 585.14.3 商业银行违规向施工单位提供贷款作为垫资资金 585.15 施工现场安全、消防措施不符合规定 59595

17、95.16 竣工验收未及时备案 59595.17 未按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和备案 6060605.18 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 6060605.19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试生产 61615.20 试生产未及时申请环境保护验收或者延期验收 61616262六、违反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6.1 施工单位违规多计工程价款 626.1.1 施工单位高估冒算工程量 626.1.2 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违规增加签证 626.1.3 违规增加设计变更的工程量 626.1.4 违规提高材料价格、高套定额,提高取费标准 626.1.5 工程量不真实、多算、重复计算,费用分摊不合理

18、 626.2 发包单位未按规定核实工作量 63636.3 违反签证相关规定 646.3.1 未按规定期限签证 646.3.2 未按签证办理工程结算 64七、违反建设征地拆迁和移民有关规定的行为 647.1 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464 7.2未按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6565657.3 用地手续不合规 6565657.4 非法占用土地 667.4.1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667.5 土地使用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 677.5.1 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 677.5.2 未履行占补平衡规定 677.5.3 征收土地未按规定进行

19、公告和登记 67677.6 未按规定缴纳征地相关费用 677.6.1 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677.6.2 未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等税费 677.6.3 未按规定复垦或交纳复垦费 677.7 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管理使用违法相关规定 687.7.1 未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征地补偿 687.7.2 拆迁补偿款被侵占、截留、挪用、滞留 687.7.3 补偿费不到位或拖欠补偿费 687.7.4 虚报冒领征地补偿金 687.8 移民安置规划编制违反相关规定 697.8.1 移民安置规划不符合当地实际情况 697.8.2 实物量调查或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中弄虚作假 697.9 未按规定上报或批准移民安置规划

20、大纲 697.9.1 未按规定上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697.9.2 违反规定审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697069八、违反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文物保护有关规定的行为8.1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资质不符合要求 7070708.2 在饮用水水源区设置排污口 7171718.3 未办理排污许可证 71718.4 企事业单位私设排污管道 72728.5 一、二级水源保护区违反规定建设项目 72728.5.2二级保护区建设排放污染物项目 728.6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修改、实施违反相关规定 73737373,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 738.7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违反相关规定

21、748.7.1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未按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74748.8 建设单位未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倾倒砂、土、废渣等 74748.9 建设项目造成水土流失未进行治理 7575758.10 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75758.11 在文物单位的建设控制带内建设项目违反相关规定 7676,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76,工程设计方案未经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76,建设污染环境的设施或者建设活动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768.12 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 777710

22、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行为1.1 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审批等手续常见表现形式1.1.1 项目建设未严格执行立项、可研、征地、环评、初步设计、开工等基本 建设程序1.1.2 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资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审批等文件1.1.3 违反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相关规定1.1.4 未按规定办理环境影响报批手续1.1.5 项目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定性依据:(1)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尤其是在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必须严格按照现行建设程序执行。现行基本建设前期工程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等工作环节。只有在完成上

23、一环节工作之后方可转入下一环节。”(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一、严格规范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 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 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 已经完成备案手续。(五)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 响评价审批。(七)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 证或者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

24、施。(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九)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 通过项目用地预审。”(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 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 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第五条 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中 请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

25、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第十四条 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 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 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 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第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 环境

26、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6)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 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 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 使用。”(7)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 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 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 行性研究报告。”(8)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 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

27、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 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 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 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 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 震设防能力。” 处理处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四、强化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对于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

28、段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的项目,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要依法撤消该项目的审批、核准 或备案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 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用地 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 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29、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预审审查的相关内容在建设 用地报批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再重复审查。 ”*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 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 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 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六十八条 负责审批或者

30、核准固定资 产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 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 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 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 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6)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

31、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 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第 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7)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 管

32、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2 越权审批建设项目常见表现形式1.2.1 超越规定审批权限、擅自审批建设项目1.2.2 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逃避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规定定性依据:(1)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二、严禁越权审批建设项目。任何部门、地方和企业,不得超越规定审批权限擅自审批建 设项目,不得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逃避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管理。”(2)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的通知“二、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的各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越

33、权审批项目,也不得 降低标准批准建设项目。”处理处罚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 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意见的通知“(二十二)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及时记录和曝光工程建设领域的不良行为信息,强化 对市场主体的动态监管。”“(二十六)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对 违反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2)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四、今后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国家

34、计委不予审批。凡超越规定审批权限擅自审 批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以及擅自对外签约的基本建设项目,一经发现,将追究有 关审批部门及负责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审批项目等处罚措施。”1.3 项目决策未按规定进行常见表现形式1.3.1 政府投资项目未按规定和程序进行公示、听取意见1.3.2 政府投资项目未批先建、违规审批 定性依据:(1)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公示试点办法“第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选择有关中央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公示试点。试点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二)对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有重大影响;(三)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程度较

35、高。”(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 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意见的通知 “(一)严格遵守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规则和程 序。严禁以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审批程序,严禁越权审批项目。”“(二)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建设审批程序。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对项目规划依据、节能评估、项目用地预审、环 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条件的审核。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 市场准入标准等相关规定以及有关手续不完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金融机构不 得发放贷款。严格禁止未批先建。” 处理处罚依据:(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五、加强和改进

36、投资的监督管理(二)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 政策规定的,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部门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理。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 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 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 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意见的通知“(二十二)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要严肃查处,直至清出建设市场。”1.

37、4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产业政策、环境保护等市场准入条件的项目未能依法停 止建设常见表现形式1.4.1 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产业政策、供地政策、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 市场准入条件的项目,未能依法停止建设 定性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 开工项目意见的通知“二、严格审查各类拟建项目 对各类拟建项目,各级发展改 革部门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严格审查,严格执行项 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环境 标准和要求等市场准入条件及建设程序的拟建项目,土地管理部门不得批准用地, 银行不得提供贷款,发展改

38、革、城市规划、建设、环保和安全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 相关手续。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未履行完必要程序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 设。”处理处罚依据:(1)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 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三、坚决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的对策措施(八)实行问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强制企业投资低水平产能过剩行 业。对违反国家土地、环保法律法规和信贷政策、产业政策规定,工作严重失 职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行为要进行问责,严肃处理。”(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 制新开工项目意见的通知“二、严格审查各类拟建项目

39、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 对各地区执行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和建设程序的监督检查,对执行 不力的地区要予以通报批评。”1.5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常见表现形式1.5.1 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1.5.2 先开工,后办理施工许可证1.5.3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定性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

40、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 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 施工许可证。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 的,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处理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 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 工,可以处以罚款

41、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 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 款。”“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 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000元以 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 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

42、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6概算执行不严,未按照批准内容执行常见表现形式1.6.1 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投资控制不严,投资超过 10%t以上未重新审批1.6.2 未按照批复概算执行,原定项目目标等无法完成。1.6.3 批准概算外违规建设其他项目1.6.4 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1.6.5 变更设计增加投资或以变更设计的形式改变建设内容定性依据:(1)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八、对投资项目概算要实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凡实际动态概算超过原批准动态概算的,投 资项目资本金应按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以经批准调整后的概算为基数,相应进行调 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各出

43、资方应增加的资本金。实际动态概算超过原批 准动态概算10%勺,其概算调整须报原概算审批单位批准。”(2)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等问题的通知“五、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标准要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 书)和初步设计的范围内,不得自行提高标准”“七、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违反规定自行增加建设规模、内容和提高 建设标准而引起的概算投资增加,在调整概算审核中一律不予承认。”(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已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原 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设计变更的,应当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 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处理处罚依据:(1

4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 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 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 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 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2)参考项目所在地区制定的有关地方法规、条例或管理办法。二、违反建设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规定的行为2.1 项目资本金未按计划到位常见表现形式定性依据: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一、投资项目必须首先落实资本金才能进行建设。”“二、在投资项目的总投资中,除项目法人(依托现有企业的扩建及技术改造 项目,现有企业法人即为项目法人)从银行或资金市场筹措的债务性资金外,还必 须拥有一定比例的资本金。”“七、投资项目的资本金一次认缴,并根据批准的建设进度按比例逐年到位。处理处罚依据:*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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