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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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特征码 oAirerJicpIYyXQcWMam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年月日订于维也纳) 本公约各缔约国, 铭记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 秩序的各项决议的 广泛目标, 考虑到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是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 的一个重要因素, 认为采用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际货物销售 合同统一规则,将 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兹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 适用范围和总则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第 2 页 ()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 货物销售合同: ()如果这些

2、国家是缔约国;或 ()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 合同前任何时候或 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 不出,应不予考虑。 ()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 的民事或商业性质 ,应不予考虑。 第二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 ()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 订立合同前任何时 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 这种使用; ()经由拍卖的销售; ()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 ()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船舶、

3、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电力的销售。 第 3 页 第三条 ()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 非订购货物的当事 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 劳力或其它服务的 合同。 第四条 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 生的权利和义务。 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 ()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 责任。 第六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

4、约,或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 本公约的任何规定 或改变其效力。 第二章 总则 第 4 页 第七条 ()在解释本公约时,应考虑到本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 适用的统一以及在 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 ()凡本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本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 本公约所依据的一 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 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 第八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一方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它行为, 应依照他的意旨解 释,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此一意旨。 ()如果上一款的规定不适用,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它行 为,应按照一个与 另一方当事人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

5、同情况中,应有 的理解来解释。 ()在确定一方当事人的意旨或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应有的理 解时,应适当地考 虑到与事实有关的一切情况,包括谈判情形、当事人之间确立 的任何习惯作法、惯例 和当事人其后的任何行为。 第 5 页 第九条 ()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 习惯做法,对双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同意对他们 的合同或合同的订 立适用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 国际贸易上,已为有关 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 守。 第十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 ()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以与合

6、同及合同的 履行关系最密切的 营业地为其营业地,但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任何 时候或订立合同时所知 道或所设想的情况; ()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 第十一条 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 其它条件的限制。 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第 6 页 第十二条 本公约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二部分准许销售合同或其更 改或根据协议终止 ,或者任何发价、接受或其它意旨表示得以书面以外任何形式 做出的任何规定不适用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在已按照本公约第九十六条 做出了声明的一个缔约 国内,各当事人不得减损本条或改变其效力。

7、第十三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 “书面”包括电报和电传。 第二部分 合同的订立 第十四条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 果十分确定并且表 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一个建 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 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 十分确定。 ()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 请做出发价,除非 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第十五条 第 7 页 ()发价于送达被发价人时生效。 ()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 知于发价送达被发 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 第十六条 ()在未订立合同之前

8、,发价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 发价人发出接受通 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 ()但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 ()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 撤销的;或 ()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 价人已本着对该项 发价的信赖行事。 第十七条 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终止。 第十八条 ()被发价人声明或做出其它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价,即是 接受,缄默或不行 动本身不等于接受。 ()接受发价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如果表 第 8 页 示同意的通知在发 价人所规定的时间内,如未规定时间,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 未曾送达发价人,接受 就

9、成为无效,但须适当地考虑到交易的情况,包括发价人所使 用的通讯方法的迅速程 序。对口头发价必须立即接受,但情况有别者不在此限。 ()但是,如果根据该项发价或依照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 作法和惯例,被发 价人可以做出某种行为,例如与发运货物或支付价款有关的行 为,来表示同意,而无 须向发价人发出通知,则接受于该项行为做出时生效,但该项 行为必须在上一款所规 定的期间内做出。 第十九条 ()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它更改的答复, 即为拒绝该项发价 ,并构成还价。 ()但是,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 如所载的添加或不 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

10、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 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价人不做出 第 9 页 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 就以该项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 ()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 间、一方当事人对 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 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 更发价的条件。 第二十条 ()发价人在电报或信件内规定的接受期间,从电报交发时 刻或信上载明的发 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载明发信日期,则从信封上所载日期起 算。发价人以电话、电 传或其它快速通讯方法规定的接受期间,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 时起算。 ()在计算接受期间时,接受期间内的正式假日或非

11、营业日 应计算在内。但是 ,如果接受通知在接受期间的最后天未能送到发价人地址, 因为那天在发价人营业 地是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则接受期间应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第二十一条 ()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 第 10 页 头或书面将此种意 见通知被发价人。 ()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 传递正常、能及时 送达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 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 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他认为他的发价已经失效。 第二十二条 接受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 达发价人。 第二十三条 合同于按照本公约规定对发价的

12、接受生效时订立。 第二十四条 为公约本部分的目的,发价、接受声明或任何其它意旨表示 “送达”对方,系指 用口头通知对方或通过任何其它方法送交对方本人,或其营业 地或通讯地址,如无营 业地或通讯地址,则送交对方惯常居住地。 第三部分 货物销售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 第 11 页 致于实际上剥夺了 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 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 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 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 第二十六条 宣告合同无效的声明,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方始有 效。 第二十七条

13、 除非公约本部分另有明文规定,当事人按照本部分的规定,以 适合情况的方法发 出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通知后,这种通知如在传递上发生耽 搁或错误,或者未能到 达,并不使该当事人丧失依靠该项通知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如果按照本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 行某一义务,法院 没有义务做出判决,要求具体履行此一义务,除非法院依照其 本身的法律对不属本公 约范围的类似销售合同愿意这样做。 第二十九条 第 12 页 ()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协议,就可更改或终止。 ()规定任何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必须以书面做出的书面合 同,不得以任何其 它方式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但是,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如经 另一

14、方当事人寄以信赖 ,就不得坚持此项规定。 第二章 卖方的义务 第三十条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 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 货物所有权。 第一节 交付货物和移交单据 第三十一条 如果卖方没有义务要在任何其它特定地点交付货物,他的交货 义务如下: ()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 第一承运人,以运 交给买方; ()在不属于上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 或从特定存货中提 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 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 第 13 页 货物是在某一特定地点,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造或生产,卖 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 给买

15、方处置; ()在其它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把货 物交给买方处置。 第三十二条 ()如果卖方按照合同或本公约的规定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 但货物没有以货 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 卖方必须向买方发出列 明货物的发货通知。 ()如果卖方有义务安排货物的运输,他必须订立必要的合 同,以按照通常运 输条件,用适合情况的运输工具,把货物运到指定地点。 ()如果卖方没有义务对货物的运输办理保险,他必须在买 方提出要求时,向 买方提供一切现有的必要资料,使他能够办理这种保险。 第三十三条 卖方必须按以下规定的日期交付货物: ()如果合同规定有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

16、日期,应在该 日期交货; ()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 第 14 页 除非情况表明应 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或者 ()在其它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第三十四条 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所规 定的时间、地点和 方式移交这些单据。如果卖方在那个时间以前已移交这些单据, 他可以在那个时间到 达前纠正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但是,此一权利的 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 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 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 何权利。 第二节 货物相符与第三方要求 第三十五条 ()卖

17、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 相符,并须按照合 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除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货物除非符合以下规定, 否则即为与合同 不符: ()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第 15 页 ()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 特定目的,除非情 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 是不合理的; ()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 ()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 种通用方式,则按 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 合同,

18、卖方就无须 按上一款()项至()项负有此种不符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卖方应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对风险移转到买方时 所存在的任何不符 合同情形,负有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该时间后方始 明显。 ()卖方对在上一款所述时间后发生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 也应负有责任,如 果这种不符合同情形是由于卖方违反他的某项义务所致,包括 违反关于在一段时间内 货物将继续适用于其通常使用的目的或某种特定目的,或将保 持某种特定质量或性质 第 16 页 的任何保证。 第三十七条 如果卖方在交货日期前交付货物,他可以在那个日期到达前, 交付任何缺漏部分 或补足所交付货物的不足数量,或交付用以替换所交付不

19、符合 同规定的货物,或对所 交付货物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做出补救,但是,此一权 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 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 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 的任何权利。 第三十八条 ()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 他人检验货物。 ()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 的地后进行。 ()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 理机会加以检验, 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 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 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 第三十九条 第 17 页 ()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

20、 后一段合理时间内 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 符合同的权利。 ()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 货物不符合同情形 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 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 不符。 第四十条 如果货物不符合同规定指的是卖方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而又 没有告知买方的一 些事实,则卖方无权援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 货物,除非买方同 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但是,如果这种权 利或要求是以工业产权 或其它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卖方的义务应依照第四十二

21、条的规 定。 第四十二条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 第 18 页 其它知识产权主张 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 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 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 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为 基础的: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 转售或做其它使用 ,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 者 ()在任何其它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 ()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 求;或者 ()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

22、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 的技术图样、图案、 程式或其它规格。 第四十三条 ()买方如果不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 一段合理时间内, 将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就丧失援引第四十一条或 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权利 第 19 页 。 ()卖方如果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以及此一权利或要求 的性质,就无权援 引上一款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尽管有第三十九条第()款和第四十三条第()款的规定, 买方如果对他未 发出所需的通知具备合理的理由,仍可按照第五十条规定减低 价格,或要求利润损失 以外的损害赔偿。 第三节 卖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第四十五条 ()如果卖方不履行他在合同和本公约中的任何义

23、务,买方 可以: ()行使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权利; ()按照第七十四条至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要求损害赔偿。 ()买方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不因他行使 采取其它补救办法 的权利而丧失。 ()如果买方对违反合同采取某种补救办法,法院或仲裁庭 不得给予卖方宽限 期。 第 20 页 第四十六条 ()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履行义务,除非买方已采取与此一要 求相抵触的某种补 救办法。 ()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买方只有在此种不符合同情形构成 根本违反合同时, 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货物,而且关于替代货物的要求,必须与 依照第三十九条发出的 通知同时提出,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 (

24、)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买方可以要求卖方通过修理对不符 合同之处做出补救 ,除非他考虑了所有情况之后,认为这样做是不合理的。修理 的要求必须与依照第三 十九条发出的通知同时提出,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 时间内提出。 第四十七条 ()买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其 义务。 ()除非买方收到卖方的通知,声称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 内履行义务,买方 在这段时间内不得对违反合同采取任何补救办法。但是,买方 并不因此丧失他对迟延 第 21 页 履行义务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第四十八条 ()在第四十九条的条件下,卖方即使在交货日期之后,仍 可自付费用,对任 何不履行义务做出

25、补救,但这种补救不得造成不合理的迟延, 也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 理的不便,或无法确定卖方是否将偿付买方预付的费用。但是, 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 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如果卖方要求买方表明他是否接受卖方履行义务,而买 方不在一段合理时 间内对此一要求做出答复,则卖方可以按其要求中所指明的时 间履行义务。买方不得 在该段时间内采取与卖方履行义务相抵触的任何补救办法。 ()卖方表明他将在某一特定时间内履行义务的通知,应视 为包括根据上一款 规定要买方表明决定的要求在内。 ()卖方按照本条第()和第()款做出的要求或通知, 必须在买方收到 后,始生效力。 第四十九条 ()买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

26、告合同无效: 第 22 页 ()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 违反合同;或 ()如果发生不交货的情况,卖方不在买方按照第四十七条 第()款规定的 额外时间内交付货物,或卖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交 付货物。 ()但是,如果卖方已交付货物,买方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 的权利,除非: ()对于迟延交货,他在知道交货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 ()对于迟延交货以外的任何违反合同事情: (一)他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违反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 这样做;或 (二)他在买方按照第四十七条第()款规定的任何额外时 间满期后,或在卖 方声明他将不在这一额外时间履行义务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 做;

27、或 (三)他在卖方按照第四十八条第()款指明的任何额外时 间满期后,或在买 方声明他将不接受卖方履行义务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 第五十条 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减低价格, 第 23 页 减价按实际交付 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 间的比例计算。但是, 如果卖方按照第三十七条或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任何不履行义 务做出补救,或者买方 拒绝接受卖方按照该两条规定履行义务,则买方不得减低价格。 第五十一条 ()如果卖方只交付一部分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中只有一 部分符合合同规定 ,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条的规定适用于缺漏部分及不符合同规 定部分的货物。 (

28、)买方只有在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货物 等于根本违反合同 时,才可以宣告整个合同无效。 第五十二条 ()如果卖方在规定的日期前交付货物,买方可以收取货物, 也可以拒绝收取 货物。 ()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 以收取也可以拒绝 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 第 24 页 部分,他必须按合同价 格付款。 第三章 买方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买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 第一节 支付价款 第五十四条 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包括根据合同或任何有关法律和规章规定 的步骤和手续,以 便支付价款。 第五十五条 如果合同已有效的订

29、立,但没有明示或暗示地规定价格或规定 如何确定价格,在 没有任何相反表示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引用 订立合同时此种货物在 有关贸易的类似情况下销售的通常价格。 第五十六条 如果价格是按货物的重量规定的,如有疑问,应按净重确定。 第五十七条 ()如果买方没有义务在任何其它特定地点支付价款,他必 须在以下地点向卖 方支付价款: 第 25 页 ()卖方的营业地;或者 ()如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价款,则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 地点。 ()卖方必须承担因其营业地在订立合同后发生变动而增加 的支付方面的有关 费用。 第五十八条 ()如果买方没有义务在任何其它特定时间内支付价款,他 必须于卖方按照合

30、 同和本公约规定将货物或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交给买方处置 时支付价款。卖方可以 支付价款作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条件。 ()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可以在支付价款后方 可把货物或控制货 物处置权的单据移交给买方作为发运货物的条件。 ()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前,无义务支付价款,除非这 种机会与双方当事 人议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 第五十九条 买方必须按合同和本公约规定的日期或从合同和本公约可以确 定的日期支付价款 ,而无需卖方提出任何要求或办理任何手续。 第 26 页 第二节 收取货物 第六十条 买方收取货物的义务如下: 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和接收货物。 第三节

31、买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第六十一条 ()如果买方不履行他在合同和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卖方 可以: ()行使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五条所规定的权利; ()按照第七十四至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要求损害赔偿。 ()卖方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不因他行使 采取其它补救办法 的权利而丧失。 ()如果卖方对违反合同采取某种补救办法,法院或仲裁庭 不得给予买方宽限 期。 第六十二条 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他的其它义务, 除非卖方已采取与 此一要求相低触的某种补救办法。 第六十三条 第 27 页 ()卖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义 务。 ()除非卖方收到买方的通知,声称他

32、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 内履行义务,卖方 不得在这段时间内对违反合同采取任何补救办法。但是,卖方 并不因此丧失他对迟延 履行义务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第六十四条 ()卖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 违反合同;或 ()买方不在卖方按照第六十三条第()款规定的额外时 间内履行支付价款 的义务或收取货物,或买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这样 做。 ()但是,如果买方已支付价款,卖方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 的权利,除非: ()对于买方迟延履行义务,他在知道买方履行义务前这样 做;或者 ()对于买方迟延履行义务以外的任何违反合同事情: (一

33、)他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违反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 这样做;或 第 28 页 (二)他在卖方按照第六十三条第()款规定的任何额外时 间满期后或在买方 声明他将不在这一额外时间内履行义务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 做。 第六十五条 ()如果买方应根据合同规定订明货物的形状、大小或其它 特征,而他在议定 的日期或在收到卖方的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没有订明这些规 格,则卖方在不损害其 可能享有的任何其它权利的情况下,可以依照他所知的买方的 要求,自己订明规格。 ()如果卖方自己订明规格,他必须把订明规格的细节通知 买方,而且必须规 定一段合理时间,让买方可以在该段时间内订出不同的规格。 如果买方在收到这种通

34、 知后没有在该段时间内这样做,卖方所订的规格就具有约束力。 第四章 风险移转 第六十六条 货物在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 务并不因此解除, 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 第 29 页 第六十七条 ()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 一特定地点交付货 物,自货物按照销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 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 担。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 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 运人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卖方受权保留控制货物处 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 风险的移转。 ()但是,在货物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

35、运单据、或向买 方发出通知或其它 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 第六十八条 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 买方承担。但是, 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 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 由买方承担。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 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 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之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 方负责。 第 30 页 第六十九条 ()在不属于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况下,从买 方接收货物时起, 或如果买方不在适当时间内这样做,则从货物交给他处置但他 不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 同时起,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 ()但是,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某一地点接 收货物,当交货时 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给他处置时,风险方始移 转。 ()如果合同指的是当时未加识别的货物,则这些货物在未 清楚注明有关合同 以前,不得视为已交给买方处置。 第七十条 如果卖方已根本违反合同,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 九条的规定,不损 害买方因此种违反合同而可以采取的各种补救办法。 第五章 卖方和买方义务的一般规定 第一节 预期违反合同和分批交货合同 第七十一条 ()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 履行其大部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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