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省知识产权奖)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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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省知识产权奖)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为深入推进质量标准和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引导和激励全省各行各业加强质量、标准化、知识产权工作,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一、奖项设置及名额(一)省政府质量奖,由质量奖和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组成。质量奖,是省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授奖对象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项目。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授奖对象为在经济社会发

2、展某一重要领域,将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包括计量技术规范、认证技术规范,下同)或组织标准实施推广,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二)创新奖,由质量管理创新奖、标准创新优秀贡献奖和标准创新组织奖组成。质量管理创新奖,授奖对象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并在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创造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项目。标准创新优秀贡献奖,授奖对象为在经济社会发展某一重要领域,将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或组织标准实施推广,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标准创新组织奖,授奖对象为在促进标准化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三)省知识产权

3、奖,由省知识产权大奖、专利奖、商标奖、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奖组成。省知识产权大奖,授奖对象为在知识产权领域取得重大改革创新突破,产生重大示范引领效应,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取得重大成效,在经济、社会、生态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综合管理项目。专利奖、商标奖、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奖,授奖对象分别为具有显著性,实施效益突出,管理保护措施完善,对推动提升区域或产业技术竞争力、品牌影响力、文化软实力或数据流通性具有积极意义的专利、商标、版权(著作权)、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及其他具有知识产权特征的智力活动成果。(四)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省知识产权奖)表彰周期为2年。质量奖、标准创新重

4、大贡献奖、质量管理创新奖、标准创新优秀贡献奖获奖项目各10个,标准创新组织奖获奖组织5个;省知识产权大奖2个,专利奖、商标奖、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奖分为一等奖30个、二等奖90个、三等奖180个。二申报原则及范围(一)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省知识产权奖)遵循公开、自愿和推荐相结合原则,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二)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传统优势产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以及在“浙江制造”品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积极申报;重点支持在推进新质生产力发展方面成效明显的组织申报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省知识产权奖)。(三)各级党委、政府及所属部门,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

5、主党派、人民团体等按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不得作为申报对象。三、组织管理(一)成立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省知识产权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审办)。省评委会由省政府分管领导、省质量标准和知识产权强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省评委会主任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兼任。省评审办设在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评审办主任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局长兼任。(二)省评委会主要职责1 .组织、指导和监督评审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2 .审定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浙江省知识产权奖评审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3 .审查评审结

6、果,确定提请省政府批准的拟授奖项目和组织名单。(三)省评审办主要职责1 .组织制(修)订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浙江省知识产权奖评审实施细则等文件,并报省评委会审定。2 .制订评审工作计划,负责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3 .建立评审专家库,负责评审员的聘任、培训、使用及监督管理。4 .宣传、推广获奖项目的先进质量标准和知识产权经验;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和标识;对相关组织进行评估分析。5 .承办省评委会的日常事务。(四)省评审办按照各类别奖项组建评审组。依据评分细则进行的评审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成员包括质量、标准、知识产权专家及行业专家,纳入省评审办专家库管理。根据各

7、奖项情况,评审组可邀请全国知名专家参与。(五)评审组成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标准、知识产权工作经验,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四、申报条件及程序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浙江省知识产权奖分别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浙江省知识产权奖评审实施细则开展评审。(一)申报条件1 .基本申报条件(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2)积极开展质量、标准、知识产权工作,在相关领域取得显著成效或作出突出贡献。(3)近3年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合格,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刑事处

8、罚、行政处罚,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应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2 .质量奖和质量管理创新奖申报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5年以上。(2)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满3年,并取得显著成效;近3年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省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3 .标准创新重大(优秀)贡献奖、标准创新组织奖申报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申报组织应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3年以上,且为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牵头者,或者

9、为标准实施推广项目的为主承担者。(2)申报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和标准实施推广项目。其中标准制修订项目包括由我省有关单位牵头制修订的现行有效且实施2年以上的标准。标准实施推广项目需实施2年以上。(3)标准创新组织奖申报对象应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组织机构的工作规划、计划,注重标准化人才培养,科学运用标准化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标准化科研、标准化教育、标准制修订、标准推广实施和国际标准化等方面取得重要创新性成果。(4)已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或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项目和组织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4 .浙江省知识产权奖申报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申报省知识产权大奖的组织以及作为知识产权第一权利人

10、申报专利奖、商标奖、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奖的组织,应当在本省注册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2)申报省知识产权大奖的个人以及作为知识产权第一权利人申报专利奖、商标奖、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奖的个人,应当为本省常住居民且主要知识产权活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本省常住居民包括本省户籍居民、实际在本省工作或生活的其他居民。(3)已经获评省知识产权大奖的组织或个人,不得再次申报省知识产权大奖;连续两届参加省知识产权大奖申报未获奖的,须间隔一届才有资格再次申报省知识产权大奖。已获评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奖项的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同一知识产权项目申报专利奖、商标奖、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奖。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11、管理的人员,一般不得作为申报对象;曾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现为公务员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作为申报对象的,其申报的知识产权成果应当在企事业单位工作期间取得。(4)申报的知识产权应当取得依法要求取得的相关行政许可、确认、备案。(5)申报的知识产权应当在权利有效期内且稳定有效,没有权属争议。(6)申报的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利人的,须得到所有权利人同意。(二)申报程序1 .发布通知。由省评审办向省级相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质量标准和知识产权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申报通知。2 .申报推荐。申报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的项目(组织),按照评分细则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项目

12、组织)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内相关项目和组织的推荐,各设区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项目和组织的推荐,一个申报项目(组织)只能由一家单位推荐。申报项目(组织)经推荐单位向社会公示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评审办。申报浙江省知识产权奖的项目,按照评分细则进行自我评价,填写浙江省知识产权奖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由具备推荐资质的组织和个人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评审办。具备推荐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是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不含外籍院士),中国专利金奖、商标金奖、版权金奖获奖单位和个人(仅限近3年内),上一届省知识产权大奖获奖组织和个

13、人,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特设机构、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设区市政府。五评审程序(一)资格审查。省评审办对申报项目(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及申报主体信用档案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组织)名单。(二)资料评审。省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项目(组织)进行资料评审,确定进入现场(综合)评审的项目名单。(三)现场(综合)评审。省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料评审后入围的项目进行现场(综合)评审。(四)审查表决。省评审办根据入围项目(组织)的资料评审、现场(综合)评审等各项评价结果,提出候选授奖项目(组织)名单,经表决,确定初选授奖名单。(五)社会公示。对进入现场(综合)

14、评审、初选授奖的项目(组织)名单,分别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省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六)审定批准。省评委会审查后,确定拟授奖名单,提请省政府审定批准。六、表彰、奖励及经费(一)获奖项目和组织由省政府发布表彰决定,并以适当形式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质量奖项目每个奖励200万元,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项目每个奖励100万元;质量管理创新奖项目每个奖励60万元,标准创新优秀贡献奖项目每个奖励30万元;省知识产权大奖项目每个奖励300万元,专利奖、商标奖、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奖一等奖项目每个奖励30万元,二等奖项目每个奖励15万元,三等奖项目每个奖励5万元。标准创新重大(优秀)贡献奖每个获奖项

15、目表彰参与组织不超过3个、参与人员不超过5人。(二)鼓励获奖项目、组织持续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知识产权创造工作,争创中国质量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中国专利奖等国家级奖项。中国质量奖获奖项目每个奖励300万元,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获奖项目每个奖励150万元;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获奖项目每个奖励100万元,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二等奖获奖项目每个奖励50万元,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三等奖获奖项目每个奖励30万元;中国专利(含外观设计)金奖项目每个奖励50万元,中国专利(含外观设计)银奖项目每个奖励20万元,中国专利(含外观设计)优秀奖项目每个奖励10万元。(三)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由省财政纳入省市

16、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七监督管理(一)省评委会成立监督组,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评审组成员与参评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二)申报项目和组织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省评审办可提请省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依法记入其信用档案并予以披露。(三)获奖项目和组织有宣传推广的责任和义务,应持续改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四)获奖项目应将奖金主要用于内部质量、标准、品牌、知识产权工作持续改进和相关的社会公益活动。(五)获奖项目、组织可在形象宣传中使用奖项的称号及标

17、识,并需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六)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省知识产权奖)评审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省评审办实名提出异议。异议应当实事求是并提供明确的异议事由和确凿证据。评审办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异议进行核实并回复异议提出者,对异议申请人的身份信息等应当予以保密。(七)获奖项目和组织2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省评审办可提请省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奖金并予以公告。(八)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相关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其他事项(一)省评审办依据本办法制订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浙江省知识产权奖评审实施细则等文件。(二)本办法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浙政办发(2019)69号)、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浙政办发202255号)、浙江省知识产权奖励办法(浙政办发2022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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