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南省实施国务院授权用地审批事项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和国务院关于同意授权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批有关用地事项的批复(国函202557号)规定,确保用地审批权“接得住、管得好”,推动以高水平保护和要素保障支撑海南自贸港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原则坚持依法依规严格审查把关,以“审查标准不降低、审批条件不放松、审批效率有提高”为原则,构建规范透明、精准高效的审批机制,强化底线约束,特别是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用地,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2、第三条授权事项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决定和授权批复,以下用地审批事项,由省人民政府审批:(一)由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三)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四)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土地征收。国务院授权审批事项,省人民政府不得委托给市、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市县)人民政府或其他机构办理。第四条严格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查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符合占用永
3、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组织对占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严格论证,并出具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通过后,选址发生局部调整、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模和区位发生变化的,在用地报批前,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组织省农业农村厅等论证审核选址调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同时完成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和补划暨土地用途调整省级论证,并在部门门户网站做好向社会公开相关工作;在用地报批时,建设项目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应详细说明项目选址调整和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情况。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范围,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
4、2023)89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219号)有关要求执行,如后续国家和我省政策有调整,从其规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应当严格把关,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应满足“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布局更优化”等要求。在用地预审时不占永久基本农田,用地报批时占用的,应按有关要求重新预审。第五条严格生态保护红线审查建设项目选址应当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当符合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的通知(
5、琼府办20234号)限定的建设项目范围和要求。如后续国家和我省政策有调整,从其规定。国家重大项目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建设项目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或项目省级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不可避让论证申请,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与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省级论证,用地报国务院审批前须取得省人民政府出具的不可避让论证意见。相关项目属于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专题论证报告或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应包含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内容)并进行专家论证,出具用地预审意见与选址意见书;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程序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严格占用自
6、然保护地审查建设项目选址应当避让自然保护地。严禁占用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确实无法避让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的,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有关管控要求,用地报批前由省林业局出具审查意见。第七条严格耕地占补平衡审查审查落实补充耕地、水田,在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平台中挂钩情况,确保耕地占补平衡数量质量双到位。第八条严格土地征收审查审查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情形;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是否按法律法规完成土地征收前期工作并出具结论性意见;是否严格按照法定范围和程序实施征地;是否依法足额保障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7、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通过多种途径安置被征地农民,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水平不降低。第九条严格用地规模审查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和功能分区应当符合建设用地标准控制等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原则上不得突破国家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项目,应结合行业专业技术设计规范、建设规范等,说明各功能分区具体建设内容、用地规模计算过程及合理性,对应立项及初步设计批复情况;对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开展节约集约用地专章工作或节地评价工作。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用地预审时应编制节约集约用地专
8、章;对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包含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的踏勘论证和审查意见内容。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性建设项目不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意见与选址意见书。第十条审批流程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用地报批材料组卷并审查上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批,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复文件编“琼府资规年份*号”文号,加盖海南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专用章,批准日期为省人民政府领导签批时间。在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后,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将用地批复文件发市县人民政府,同时将批准用地情况推送自然资源部用途管制监管系统。用地
9、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第十一条职责分工省人民政府对国务院授权的用地审批权负总责,依法依规开展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统筹组织各市县、有关部门抓好落实。(一)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国务院授权用地审批事项的具体实施工作,优化建设用地审批系统,完善用地审查规则,健全审批监管制度。依法对各市县同意上报的用地报批材料进行审查,特别要严格审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情况。(二)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用地报批负主体责任,健全用地审查机制,确保职责履行到位。组织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征地拆迁和补偿安置以及土地执法查验
10、等工作,督促和指导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履行实质性审查职责,并对用地报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组织做好批准用地后的实施工作。(三)省发展改革委、营商环境建设厅、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司法厅、交通运输厅、水务厅、林业局等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对市县职能部门的督促指导,协同推进用地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第十二条事中监管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应建立健全线上联审、用地审批会审制度,加强审批事项的事中监管。对存在建设用地审查把关不严、报件质量不高、补正或缴费不及时、征地矛盾纠纷突出、违法用地多、瞒报漏报等情况的市县,采
11、取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对审批管理问题突出的市县,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可以暂停受理用地审批事项。第十三条事后监管根据自然资源部部署,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适时开展阶段性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整改问题。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责任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评分结果反馈市县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影响国家对我省评估考核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开展追责问责。第十四条接受上级监管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应当及时将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审批事项通过用途管制监管系统上报自然资源部,主动接受上级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不得瞒报、漏报、虚报。第十五条解释权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解释。第十六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件2海南省实施国务院授权用地审批事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表单位名称或个人联系人联系方式反馈意见如下:1 .建议将第X页中的“*乂乂*乂*乂*乂乂”修改为,5oo2 .建议将第X页中的“XXXXXXXXXXXX”修改为55o理由是xxxxxxxxxxxx。3 .建议将第X页中的“XXXXXXXXXXXX”修改为55o理由是xxxxxxxxxxxx。4 (备注:如本页空间不够,可另行增加)(单位名称或个人,并签章)2025年XX月xx日